第三卷 不同群體的分類及其特點_第三章 刑事案件的陪審團

第三章 刑事案件的陪審團

提要:陪審團的一般特點/統計數據顯示,它們的判決獨立於它們的人員成份/影響陪審團的方法/辯護的形式與作用/說服關鍵人物的技巧/令陪審團遲疑或嚴厲的不同罪行/陪審團製度的好處。

由於不可能在這裏對所有類型的陪審團一一進行研究,因此我隻想評價一下最重要的,即法國刑事法庭的陪審團。這些陪審團為有名稱的異質性群體提供了一個極好的例子。我們會看到,它也表現出易受暗示和缺乏推理能力的特點。當它處在群眾領袖的影響之下時,也主要受無意識情緒的支配。在這一研究的過程中,我們不時還會看到一些不懂群眾心理的人犯下錯誤的有趣事例。

首先,組成群體的不同成員在做出判決時,其智力水平無關緊要,陪審團為此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子。我們已經知道,當一個善於思考的團體要求就某個並非完全技術性的問題發表意見時,智力起不了多少作用。例如,一群科學家或藝術家,僅僅因為他們組成一個團體這個事實,並不能就一般性問題做出與一群泥瓦匠或雜貨商十分不同的判斷。在不同的時期,尤其是在1848年以前,法國政府規定對召集起來組成陪審團的人要慎加選擇,要從有教養的階層選出陪審員,即選擇教授、官員、文人等等。如今,大多數陪審員來自小商人、小資本家或雇員。然而令專家大惑不解的是,無論組成陪審團的是什麽人,他們的判決總是一樣。甚至那些敵視陪審製度的地方長官,也不得不承認判決的準確性。貝拉·德·格拉熱先生是刑事法庭的前庭長,他在自己的《回憶錄》中用下麵一席話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今天,選擇陪審員的權力實際掌握在市議員手裏。他們根據自己環境中的政治和選舉要求,把人們列入名單或從名單上劃掉。……大多數選入陪審團的人都是生意人(但並不是像過去那樣重要的人)和屬於某個政府部門的雇員。……隻要法官的開庭時間表一定,他們的意見和專長便不再有多少作用。許多陪審員有著新手的熱情,有著最良好的意圖的人,被同時放在了恭順的處境下,陪審團的精神並未改變:它的判決依然如故。

對於這段話,我們必須記住的是它的結論,而不是那些軟弱無力的解釋。對這樣的解釋我們不必感到奇怪,因為法官通常和地方長官一樣,對群體心理一竅不通,因此他們也不了解陪審團。我從一個與剛才提到的這位作者有關的事實中,還發現了一個證據。他認為,刑事法庭最著名的出庭律師之一拉肖先生,處心積慮地利用自己的權利,在所有案件中反對讓聰明人出現在名單上。但是經驗終究會告訴我們,這種反對是毫無用處的,這可由一個事實來證明,即今天的公訴人和出庭律師,以及所有那些關在巴黎監獄裏的人,都已完全放棄了他們反對陪審員的權利,因為正如德·格拉熱先生所言,陪審團的判決並無變化,“它們既不更好,也不更差”。

就像群體一樣,陪審團也受著感情因素極強烈的影響,很少被證據所打動。一位出庭律師說,“他們見不得有位母親用**喂孩子或者一個孤兒”;德·格拉熱則說,“一個婦女隻要裝出一副惟命是從的樣子,就足以贏得陪審團的慈悲心腸。”

陪審團對自己有可能成為其受害者的罪行毫不留情,當然,這些罪行對社會也是最危險的,但是對於一些因為感情原因而違法的案件,陪審團卻十分優柔寡斷。對未婚母親的殺嬰罪,或者用潑硫酸來對付誘奸或拋棄自己的男人的婦女,他們很少表現得十分嚴厲,因為他們本能地感到,社會在照常運轉,這種犯罪對它沒有多大威脅,而且在一個被拋棄的姑娘不受法律保護的國家裏,她為自己複仇,非但無害反而有益,因為這可以事先嚇阻那些未來的誘奸者。

陪審團就像任何群體一樣,也深受名望的影響,德·格拉熱先生十分正確地指出,陪審團的構成雖然十分民主,他們在好惡態度上卻很貴族化:“頭銜、出身、家財萬貫、名望或一位著名律師的幫助,總之,一切不同尋常或能給被告增光的事情,都會使他的處境變得極為有利。”

傑出律師的主要用心所在,就是打動陪審團的感情,而且正如對付一切群體一樣,不要做很多論證,或隻采用十分幼稚的推理方式。一位在因為刑庭上贏了官司而赫赫有名的英國大律師,總結出以下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

進行辯護時,他要留心觀察陪審團。最有利的機會一直就有。律師依靠自己的眼光和經驗,從陪審員的麵容上領會每句話的效果,從中得出自己的結論。第一步是要確認,哪些陪審員已經讚同他的理由。確定他們的讚同不必費很多功夫,然後他應把注意力轉向那些看來還沒有拿定主意的人,努力搞清楚他們為何敵視被告。這是他的工作中十分微妙的一部分,因為指控一個人除了正義感之外,還可以有無限多的理由。

這幾句話道出了辯護術的全部奧妙。我們可以理解,事先準備好的演說為何效果甚微,這是因為必須隨時根據印象改變措辭。

辯護人不必讓陪審團的每個人都接受他的觀點,他隻爭取那些左右著普遍觀點的靈魂人物既可。就像一切群體一樣,在陪審團裏也存在著少數對別人有支配作用的人。“我通過經驗發現”,前麵提到的那位律師說,“一兩個有勢力的人物就足以讓陪審團的人跟著他們走。”需要用巧妙的暗示取得信任的就是那兩三個人。首先,最關鍵的事情就是取悅於他們。群體中已成功博得其歡心的那個人,是處在一個就要被說服的時刻,這時無論向他提出什麽證據,他很可能都會認為十分令人信服。我從有關拉肖的報道中摘錄一段反映上述觀點的趣聞逸事:

大家都知道,拉肖在刑庭審判過程的一切演說中,絕對不會讓自己眼睛離開兩三個他知道或感到既有影響又很固執的陪審員。通常他會把這些不易馴服的陪審員爭取過來。不過有一次在外省,

他不得不對付一個陪審員,他花了大半個小時,采用最狡猾的論辯,此人依然不為所動。這個人是第七陪審員,第二排椅子上的第一人。局麵令人沮喪。突然,在激昂的辯論過程中,拉肖停頓了片刻,向法官說:“閣下是否可以命令把前麵的窗簾放下來?第七陪審員已經被陽光曬暈了。”那個陪審員臉紅起來,他微笑著表達了自己謝意。他被爭取到辯方一邊來了。

許多作家,包括一些最出眾的作家,最近開展了一場反對陪審製度的強大運動,而麵對一個不受控製的團體犯下的錯誤,這種製度是保護我們免受其害的唯一辦法。有些作者主張隻從受過教育的階層召募陪審員,然而我們已經證明,甚至在這種情況下,陪審團的判決也同回到目前的製度沒什麽兩樣。還有些作者以陪審團犯下的錯誤為根據,希望廢除陪審團用法官取而代之。真是令人難以理解,這些一廂情願的改革家怎麽會忘了,被指責為陪審團所犯下的錯誤,首先是由法官犯下的錯誤,而且當被告被帶到陪審團麵前時,一些地方官員、督查官、公訴人和初審法庭已經認定他有罪了。由此可見,如果對被告做出判決的是地方官而不是陪審團,他將失去找回清白的唯一機會。陪審團的錯誤曆來首先是地方官的錯誤。因此,當出現了特別嚴重的司法錯誤時,首先應當受到譴責的是地方官,譬如最近對L醫生的指控就是如此。有個愚蠢透頂的督查官根據一位半癡呆的女孩的揭發,對他提出起訴。那個女孩指控醫生為了30個法郎,非法地為她做手術。若不是因為惹惱了公眾,使最高法院院長立刻給了他自由,他是一定會身陷囹圄的。這個被指控的人得到了自己同胞的讚譽,這一錯案的野蠻性由此昭然若揭。那些地方官自己也承認這一點,但是出於身份的考慮,他們極力阻撓簽署赦免令。在所有類似的事情上,陪審團在遇到自己無法理解的技術細節時,自然會傾聽公訴人的意見,因為他們認為,那些在搞清楚最複雜的事態上訓練有素的官員,已經對事件進行了調查。那麽,誰是錯誤的真正製造者?是陪審團還是地方官?我們應當大力維護陪審團,因為它是唯一不能由任何個人來取代的群體類型。隻有它能夠緩解法律的嚴酷性。這種對任何人一視同仁的法律,從原則上說既不考慮也不承認特殊情況。法官是冷漠無情的,他除了法律條文不理會任何事情,出於這種職業的嚴肅性,他對夜黑中的殺人越貨者和因為貧困、因為受到誘奸者的拋棄而殺嬰的可憐姑娘,會施以同樣的刑罰。而陪審團會本能地感到,與逃避開法網的誘奸者相比,被誘奸的姑娘罪過要小得多,對她應當寬大為懷。

在了解了身份團體的心理,也了解了其他群體的心理之後,對於一個受到錯誤指控的案件,我不可能仍然認為,我不應當去和陪審團打交道,而應當去找地方官。從前者那裏我還有些找回清白的機會,讓後者認錯的機會卻是微乎其微。群體的權力令人生畏,然而有些身份團體的權力更讓人害怕。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