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不同群體的分類及其特點_第二章 被稱為犯罪群體的群體

第二章 被稱為犯罪群體的群體

提要:被稱為犯罪群體的群體/群體犯法時在心理上也許不能稱之為犯罪/群體行為絕對是無意識的/九月慘案參與者的心理/他們的邏輯、殘忍和道德觀念。

在興奮期過後,群體就會進入一種純粹自動的無意識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它受著各種暗示的支配,因此似乎很難把它說成是一個犯罪群體。我保留這一錯誤的定性,是因為最近一些心理學研究使它變得十分流行。不錯,群體的一些行為,如果僅就其本身而論,的確是犯罪行為,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這種犯罪行為同一隻老虎為了消遣而讓其幼虎把一個印度人撕得血肉模糊,然後再把它吃掉的行為是一樣的。

通常,群體犯罪的動機是一種強烈的暗示,參與這種犯罪的個人事後會堅信他們的行為是在履行責任,這與平常的犯罪大不相同。

群體犯罪的曆史說明了實情。

巴士底獄監獄長的遇害可以作為一個典型的事例。在這位監獄長的堡壘被攻破後,一群極度興奮的人把他團團圍住,從四麵八方對他拳腳相加。有人建議吊死他,砍下他的頭,把他拴在馬尾巴上。在反抗過程中,他偶爾踢到了一個在場的人,於是有人建議,讓那個挨踢的人割斷監獄長的喉嚨,他的建議立刻就搏得了群眾的讚同。

這個人,一個幹完活的廚子,來巴士底獄的主要原因是無所事事的好奇心,他隻是想來看看發生了什麽。然而由於普遍的意見就是如此,於是他也相信這是一種愛國行為,甚至自以為應為殺死一個惡棍而得到一枚勳章。他用一把借來的刀切那**出來的脖子,因為武器有些鈍了,他沒能切動。於是他從自己兜裏掏出一把黑柄小刀(既然有廚子的手藝,他對切肉應當很有經驗),成功地執行了命令。

以上指出的過程的作用,清楚地反映在這個例子中。我們服從別人的慫恿,它會因為來自集體而更為強大,殺人者認為自己是做了一件很有功德的事情,既然他得到了無數同胞的讚同,他這樣想是很自然的。這種事從法律上可以視為犯

罪,從心理上卻不是犯罪。

犯罪群體的一般特征與我們在所有群體中看到的特征並無不同:易受慫恿、輕信、易變、把良好或惡劣的感情加以誇大、表現出某種道德,等等。

我們會發現,在法國曆史上留下最凶殘記錄的群體,即參與九月慘案的群體中間,這些特征一應俱全。事實上,它與製造聖巴托羅繆慘案的群體十分相似。讓我引用泰納根據當時的文獻所做的詳細描述。

沒有人確切知道是誰下了殺掉犯人空出監獄的命令。也許是丹東或別的什麽人,這並不重要。我們關心的是這樣一個事實,即參與屠殺的群體受到了強烈的慫恿。

這個殺人群體殺了大約三百人,而且它完全是個典型的異質性群體。除了少數職業無賴,主要是一些小店主和各行各業的手藝人:靴匠、鎖匠、理發的、泥瓦匠、店員、郵差等等。在別人的慫恿下,他們就像前麵提到的那個廚子一樣,完全相信自己是在完成一項愛國主義任務。他們擠進一間雙開門的辦公室,既當法官又當執行人,但是他們絲毫不認為自己是在犯罪。

他們深信自己肩負著重要使命,著手搭起一座審判台,與這種行動聯係在一起的是,他們立刻表現出群體的率直和幼稚的正義感。考慮到受指控的人數眾多,他們決定把貴族、僧侶、官員和王室仆役一律處死,沒有必要對他們的案件一一進行審判——這就是說,在一個傑出的愛國者眼裏,對於所有的個人,隻憑職業就可證明他是罪犯。其他人將根據他們的個人表現和聲譽做出判決。群體幼稚的良知以這種方式得到了滿足。現在可以合法地進行屠殺了,殘忍的本能也可以盡情地釋放了。我在別處討論過這種本能的來源,集體總是會將它發揮得淋漓盡致。不過正像群體通常的表現那樣,這種本能並不妨礙他們表現出一些相反的感情,他們的善心常常和他們的殘忍一樣極端。

“他們對巴黎的工人有著極大的同情和敏銳的理解。在阿巴耶,那幫人中的一員在得知囚犯24小時沒喝上水後,簡直想把獄卒打死,如果不是犯人們為其求情,他

是一定會這樣做的。當一名囚犯被(臨時法庭)宣告無罪後,包括衛兵和劊子手在內的所有人都高興地與他擁抱,瘋狂地鼓掌”,然後開始了大屠殺。在這個過程中,歡快的情緒從未間斷。他們圍在屍體旁跳舞唱歌,“為女士”安排了長凳,以享觀看處死貴族之樂。而且這種表演一直具有一種特殊的正義氣氛。

阿巴耶的一名劊子手當時抱怨說,為了讓女士們看得真切,把她們安排得太近了,使在場的人中隻有很少的人享受了痛打貴族的樂趣。於是決定讓受害者在兩排劊子手中間慢慢走過,讓他們用刀背砍他以延長其受苦的時間。在福斯監獄,受害人被剝得精光,在半小時裏施以“淩遲”,直到每個人都看夠了以後,再來上一刀切開他們的五腹六髒。

劊子手並非全無顧忌,我們指出過的存在於群體中的道德意識也表現在他們身上。他們拒絕占有受害人的錢財和首飾,把這些東西全都放在會議桌上。

在他們的所有行為中,都可以看到群體頭腦特有的那種幼稚的推理方式。因此,在屠殺了1,200到1,500個民族的敵人之後,有人提議說,那些關著老年人、乞丐和流浪漢的監獄其實是在養著一些沒用的人,因此不如把他們全都殺掉,他的建議立刻就被采納。他們中間當然也有人民的敵人,如一位名叫德拉盧的婦女,一個下毒者的寡婦:“她肯定對坐牢非常憤怒,如果她能辦到的話,她會一把火燒掉巴黎。她肯定這樣說過,她已經這樣說過了。除掉她算了。”這種說法好像很令人信服,囚犯被無一例外地處死了,其中包括50名12到17歲的兒童,他們當然也變成了人民公敵,於是全都被解決掉了。

當一周的工作結束時,所有這些處決也終於停止,劊子手們想來可以休息一下了。但他們深信自己為祖國立了大功,於是前往政府請賞。最熱情的人甚至要求被授予勳章。

1871年巴黎公社的曆史也提供了一些類似的事實。既然群體的勢力不斷增長,政府的權力在它麵前節節敗退,因此我們一定還會看到許多性質相同的事情。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