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家與社會的關係角度考察我國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

從國家與社會的關係角度考察我國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

劉潤堂

一、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曆史演變

國家和社會是兩種不同的人類組織形式。國家本質上是一個政治範疇,其基本特性是政治性,它借助公共權力的形式管理和統治著社會。社會是自主組織的、有著內在規律的“獨立經濟體係”,它是一個先於政治、外在於政治的獨立領域。

自從社會與國家產生以後,二者的關係一直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核心問題。由於對國家和社會的概念界定的差異、不同國家的發展曆程的不同、社會發展的程度不同以及人們對社會集體生活方式的不同理解,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也表現出很大的差異,由此形成不同的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模式。要分析當前我國國家與社會的關係,進而考察我國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對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傳承和演變進行脈絡式的梳理是很有必要的。

(一)國家與社會關係在西方的演變

雖然國家與社會這兩個概念可以溯及中世紀以前的政治學,但作為一個具有內在聯係而又具有張力的分析架構,國家與社會關係理論無疑是西方學者對西方國家工業革命前後社會政治變革的思考的結果。以國家對社會的控製程度和社會對國家權力的製約程度,西方近代以來的國家與社會關係可分為三種模式,即強社會模式(社會外於國家並高於國家),強國家模式(國家高於社會並控製社會),法團主義模式(國家與社會相互合作)。

1、強社會模式

這一模式的理論基礎是市民社會理論,代表人物是洛克。這種模式強調社會外於國家且高於國家,認為國家不過是一種維護個人利益的工具。洛克認為,市民社會是一種非常完美的自由狀態,社會中的個人具有天賦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三大權利。但由於個人之間會出現傷害他人利益的現象,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個人願意讓渡一部分權力給國家,國家通過社會委托於其的立法權和司法權,一方麵對公益負責,保護市民社會中的個人財產,另一方麵還需要對各大利益集團加以平衡和協調。正如洛克所說:“政府除了保護財產之外,沒有其他目的。”如果國家侵犯市民社會的權利,後者可以收回曾讓渡的權利,並且可以推翻國家。這樣一種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模式,實質是市民社會決定國家,是市民社會對國家享有最高裁判權。

2、強國家模式

強國家模式強調國家高於社會且決定社會,其代表人是黑格爾。在黑格爾看來,市民社會是個人私利欲望驅動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狀態,是盲目的不自足的。把國家拋在一邊談市民社會,它就隻能在倫理層麵上表現為一種無政府狀態。他認為國家體現而且隻有它才能體現倫理的價值準則。因此,他認為國家不是維係和完善自然狀態的工具,而是對市民社會的保護和超越。黑格爾所謂的“國家高於市民社會”模式明顯與洛克的“市民社會外於國家”模式完全相反,這種模式肯定國家對社會的塑造,但它在原則上承認國家對市民社會的滲透,從而在道德層麵上確定市民社會的低下地位。無疑,這種模式為國家全麵統治市民社會形成國家集權統治提供了借口,正如薩拜因所說:“對國家加以理想化,以及對市民社會給與道德上的低評價,這兩者結合在一起都不可避免地要導致政治上的獨裁主義。”這種模式所產生的誤導在二十世紀盛行的法西斯主義和“大國家主義”中得到了印證。

3、法團主義模式

法團主義是指“一種特殊的政治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數量有限的、代表種種職能利益的壟斷組織與國家機構就公共政策的產生進行討價還價。為換取有利的政策,利益組織和領導人應允通過提供其成員的合作來實施政策。”在法團主義的代表人物斯密特看來,法團主義就是合作主義,“這個利益代表係統由一些組織化的功能單位構成,他們被組合進一個有明確責任的、數量有限的、非競爭性的、有層級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結構安排之中。它得到國家的認可(如果不是由國家建立的話),並被授權給予本領域內的絕對代表地位。作為交換,它們在需求表達、領袖選擇、組織支持等方麵受到國家的控製。”從上麵關於法團主義的定義可以看出,法團主義模式它並不是強調一方對另一方的幹涉和統合,而是主張國家和社會通過中介組織進行合作,建立某種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這樣就可以避免團體之間的互相強製。

(二)國家與社會關係在中國的演變

國家與社會關係在中國的演變大致經曆了三個時期,即封建專製下的國家與社會膠合狀態,建國初期到改革開放前的國家與社會同構狀態,以及改革開放後國家與社會逐步走向良性互動狀態。

1、國家與社會的膠和狀態

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宗法製度一直是封建統治者維護國家統治的基點。在這種製度下,皇帝是一家之長,又是一國之君,皇權至高無上,政治權力不受任何的社會約束和監督。由於受嫡長子繼承製和世襲罔替觀念的影響,在政治組織中的各個角色的地位是先天決定的,個人對組織的貢獻和作用並不重要。在這種組織結構中,以皇帝為代表的國家具有絕對的權力,國家高於社會,社會服從國家。與此同時,基層社會的各種組織擁有和國家一樣的治理規則,因此宗法製度更多的造就了民眾對政治權力的認同,形成了國家與社會之間互為補充的超穩定結構。結果個人、家庭、社會和國家融為一體,國家不斷侵吞社會權利,致使人人隻知有皇帝而不知有社會。因此,我們把這樣一種國家與社會渾然一體的狀況稱之為膠和狀態。

2、國家與社會的同構狀態

新中國成立後到改革開放前的幾十年時間裏,國家與社會的關係處於一種同構狀態。這種同構狀態表現為我國實行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製。這種高度集中或相對高度集中的經濟管理體製導致社會缺乏自主性,各種社會經濟實體都必須無條件服從中央政府的統一計劃,隻是國家指令性計劃的被動接受者,既沒有經營自主權,也不需要對自己的企業行為負責。更為嚴重的是,“政府一旦擔起籌劃整個經濟生活的任務,不同的個人和集團都要得到應有的地位這一問題,事實上就一定不可避免成為政治的中心問題。由於隻有國家的強製力可以決定‘誰應得到什麽’,所以唯一值得掌握的權力,就是參與行使這種管理權。一切的經濟或社會問題將都要變成政治問題,因為這些問題的解決,隻取決於誰行使強製之權,誰的意見在一切場合裏都占優勢。”這種國家與社會的同構狀態的直接後果是抑製了社會的自主性和消解了社會應有的活力,導致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長期發育緩慢或者發育畸形,而且影響國家和政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導致集權的產生。

3、國家與社會趨於良性互動的狀態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把工作的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市場經濟逐步確立和完善,這為國家與社會關係的調整提供了可能。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是我國在改革開放中邁出的最偉大的一步,這導致多元利益格局形成,社會階層不斷分化、重組,形成多階層並存的複雜而富有彈性的社會階層結構,這樣社會的自主性迅速確立,從而對國家權力的界限做出了劃分。同時,隨著國家對經濟領域的放權,政治體製改革不斷推進,政府職開始轉變。國家的主要功能變為製訂普遍性的行為規則,提供法律保障,並當社會出現自身無法解決的矛盾和衝突時以公共權力的角色進行仲裁,而不再插手幹預社會內部的事務。隨著社會自主性的增強,國家權力的收縮,二者的關係逐漸走向良性互動狀態。應該說,目前我國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僅僅是在逐步趨於良性互動的

合理狀態,但還遠未達到一種理想狀態。國家在某些領域具有絕對的控製權,由於缺乏製度和法律的保障,國家由於具有強大的力量還可能隨時控製社會各個領域,社會自主性還沒有強大到足夠和國家強權對抗的程度。因此,要達到國家與社會之間理想的良性互動狀態,還需要很長的一段時間。

二、國家與社會之間關係決定了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必要性

政治文明是指人類政治生活的進步狀態,包括政治意識文明、政治製度文明和政治行為文明。我國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願望,代表了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我國現代化的重要目標,是政治體製改革的目標,也是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從國家與社會的關係角度來看,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使國家與社會關係逐漸趨於良性互動的需要。因為,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不僅能夠增強社會的自主性,也能夠增強國家的權威性,而這正是保證國家與社會關係趨於良性互動的兩個重要因素。

(一)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有利於社會自主性的確立

“社會自主性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社會成員在經濟活動中的正當權利的不可侵犯以及對國家權力行使監督和製約的能力。”社會自主性意味著社會成員有權決定自己的生活狀態,有權選擇自己的發展道路,他們的正當權利要受到國家保護,並且能對國家權力的運作過程進行監督,能製止國家或者個人濫用權力。這些正是國家與社會之間建立良性互動關係的前提和基礎。

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使個人從以前計劃經濟的僵化體製下解放出來,個人擁有自己的經濟利益,擁有國家賦予的正當權利,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社會的自主性,但如何確保社會成員的正當權利不受國家的侵犯和他人的侵犯,如何保證社會成員有權監督和製約國家權力,這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應當解決的問題,也是從根本上保證和加強社會自主性的決定性因素。

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核心問題是製度建設,而製度建設是保證社會成員的正當權利不受侵犯的基本條件。隻有不斷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完善各種政治製度,使國家行政權力在製度的規範下運行,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才能使社會成員不受國家權力的幹預和控製。更為重要的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能夠保證社會成員具有監督和製約國家權力的能力,保證其能夠抵抗國家、個人、組織濫用權力和腐敗現象。

此外,隨著國家經濟政策的放寬,社會出現了多種經濟利益主體,社會經濟生活出現多元化的格局,各種中介組織層出不窮。隨著這些經濟利益主體的不斷壯大,他們在政治上要求積極參與國家的公共事務,如何處理和應對這一情況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應當解決的問題。隻有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進程,積極穩妥地進行政治體製改革,才能保證各種經濟利益主體在政治上的願望和要求,這樣社會自主性才能得以保證。

(二)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有利於增強國家的權威性

權威與權力關係密切,但二者區別也很大。如果沒有權威,權力的實行就會變得軟弱無力或者是強製性的。權威不訴諸武力、強製手段,而是靠呼籲、影響。權威是建立在人們對權力的認可基礎之上,是人們對權力的一種尊敬。權威包含著合法性、正當性和有效性。在喬·薩托利看來,政治的過程不僅僅是一個權力過程,同時也應該是一個權威過程,民主的目標就在於把權力轉變為權威。

國家權威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能夠有效地在全社會貫徹和實施自己的意誌,既包括作為國家意誌直接表現的國家政策能夠有效發揮作用,也包括國家能夠超越於各種利益集團,實現國家利益的能力;二是國家的政治形象良好,政治製度和執政黨能夠受到社會公眾的普遍肯定和自覺擁護。目前,我國在這兩個方麵都還有待加強。國家製定的政策並沒有準確無誤地在全社會得以貫徹落實,地方政府在執行國家決策經常變通的現象時有發生。當前腐敗現象仍然較為嚴重,這對國家的權威性構成嚴重的挑戰。

要增強國家的權威性,就必須解決好以上兩個方麵的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對國家權威構成挑戰的問題,隻有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包括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立高效廉潔的政府機構,培育民眾的參政意識,盡可能為個人、團體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創造條件,完善各種政治製度,依靠社會對國家權力進行監督和製約等等。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實質是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願望。因此,政治上的一切製度設計、安排和完善都以這一根本目的為出發點。隻有這樣,才能增強公民對政治體係的共識和政治認同感,才能不斷增強執政黨的合法性,才能提升國家良好的政治形象,才能使國家的政策能在全社會得到徹底的貫徹和執行。

三、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決定了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內容

從國家與社會關係趨於良性互動狀態的角度來看,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應從三個方麵來著手,即政治製度文明、政治行為文明和政治意識文明。

(一)政治製度文明

政治製度是“指政治主體之間的穩定的關係模式,如政黨製度、代議製度、政府製度、司法製度、輿論製度等,它主要規定不同政治主體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功能和產生方式。”無疑,政治製度文明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核心內容。因為,沒有政治製度來規範國家權力的範圍和運作方式,則政治穩定性不能保證,國家權力的運作可以隨心所欲的越界,公民的正當權利也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因此,政治製度建設不僅是政治體製改革的重要任務,也是推進國家與社會關係趨於良性互動和平衡的保證。

以個人權利為核心的社會生活領域比較而言總是脆弱的,因此國家不僅不能幹涉社會成員的正當權利,還要保護個人的正當權利不受侵害。由於國家具有強大的力量和權力,因此國家又是個人權利最可能和最危險的侵害者。要保證個人的權利不受侵害和製止國家權力的濫用,就必須加強政治製度建設。因此,必須完善和改進具體的政治製度,這種完善和改進應該按照有利於人民參與政治,反映利益要求,實現政治權利,提高工作效率,加強人民監督等原則設立和改進政治機構和設施。

我國目前的政治製度包括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民主集中製度,一國兩製製度,依法行政製度,司法公正獨立製度,民主監督製度,基層民主製度等等。這些製度設計和安排不僅是要規範國家權力運作製度化、規範化,確保國家強權不會幹涉並保護個人的正當權利,而且賦予了公民監督國家權力運作過程、製約國家和個人權力濫用的權利。隻有不斷堅持和完善這些政治製度,並隨著政治體製的改革創造出更適合中國國情的製度,國家與社會的行為必須在製度的框架下進行,才能保證二者的關係趨於合理。

(二)政治行為文明

政治製度的確立和完善並不一定意味著政治文明的水平提高了,關鍵還在於政治主體是否按照政治製度的規定去行使政治權利,這是政治行為問題。“政治行為主要是指人們(公民、公務員、政治家)實踐政治製度和法製的狀態和水平。”政治行為是否合理、是否積極、是否務實就成為政治製度能否得以執行的關鍵,是社會成員的正當權利能否得到保護的根本,也決定了國家與社會關係能否達致良性互動狀態。

政治行為的合理性不僅受到政治製度的製約,還受到憲法

和其他法律的約束。此外,還需要一整套完備而具體的規範和程序來保證政治行為的合理性。這些規範和程序包括選舉和表決的規範和程序、投票的規範和程序、決策的規範和程序、監督的規範和程序以及權利運作的規範和程序,等等。如果沒有相應的規範和程序,製度就不可能真正貫徹,權利運作就會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公民的正當權利就得不到保證。政治行為必須合理不僅是對國家權力運作的要求,也是對公民個人的要求。公民政治行為的合理性要求公民在製度的規範下參與政治活動,在製度的框架和程序規範下監督國家權力的運行、製約國家權力的濫用。

政治行為文明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一個國家政治製度的貫徹執行程度,體現了公民自覺依法行政、理性參與政治活動的情況。國家與社會關係的良性互動狀態不僅需要完備的政治製度來規範二者的行為,而且需要權力運作過程和公民的政治參與製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

(三)政治意識文明

要維持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狀態關係,不僅需要政治製度的不斷完善,政治權力運行過程的程序化、製度化和規範化,還需要不斷培養個人的政治意識。

所謂政治意識是指“社會政治生活的觀念形態”。政治意識的內容主要包括“政治意識形態、政治心理、政治思想和政治道德”。從價值取向來看,政治意識應包括公平、公正、正義、理性、權利、義務、責任、自由、自主、平等、博愛、民主、法製等一係列政治理念。在我看來,政治意識則是一種政治上的自覺行為,對於政府機構的管理人員,即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施行者來說,政治意識就是他們能夠自覺依法行使權力,自覺維護清正廉潔的形象,自覺做到公正、公平、平等、民主;對於社會成員來說,要有自覺參與政治的意識,要有自覺監督國家權力運行的意識,要有自覺保護自身權利不受國家侵害的意識。

政治意識的培養不僅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關鍵內容,也是保證國家與社會關係良性互動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一方麵,培育個人良好的政治參與意識,社會成員就能通過各種政治參與渠道合理地、理性地進行政治參與,以此維護自己的利益,監督國家權力的運作,製止國家權力的濫用,這樣社會的自主性就能得以確立並不斷增強。另一方麵,培育國家行政人員良好的依法行政意識,他們才不會濫用國家權力,才能保證社會的公平與公正,才能維護政府清正廉潔的政治形象,這樣國家權力運作的合法化得以保證。而這兩個方麵保證了國家與社會的關係趨於良性互動。

四、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決定了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模式

我國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模式必須要走從政府推進到社會自主進行的道路,這是由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理想狀態和現實狀態決定了的。正因為目前我國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沒有達到理想狀態,社會的自主性還不夠強大,國家在很多方麵還控製著社會,因此國家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自主性的增強,國家權力在社會各個領域的全麵放權,社會將承擔期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任。

(一)政府推進模式的必要性

正如虞崇勝所指出的那樣:“政府推進之必要,既有曆史的原因,更是現實的要求。在傳統中國一直沒有形成獨立自主的社會實體,社會自主性極其低下,原因在於金字塔結構的封建官僚政治體製和束縛個人發展的宗法體製決定了中國社會結構的僵化性、超穩定性和板結性,由此形成了社會成員對政府機構的依賴心理和冷漠心理以及社會受控於國家的局麵。而這種局麵反過來又進一步製約了社會自主性的增強,同時商品經濟不發達,交通不便利,沒有統一的市場,這些限製了公民的權利意識,大大消解了社會實體與政府對抗的可能性。這是政府推進的深刻曆史原因。從現實來看,建國後我國經濟落後,人民群眾的政治素質、文化素質普遍不高,而且麵臨著來自國內的反動勢力和國外敵對勢力的威脅。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要有一個強有力的國家政權來推進經濟、文化、社會的發展。

然而,政府推進模式隻是暫時的,是在目前社會自主性不強、人民的政治參與意識不強的情況下所采取的一種措施。隨著社會自主性的增強,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模式逐漸顯露出很多弊端。表現最為明顯之處在於政府推進模式忽視社會群體和個人積極參政的可能性,也忽略了經濟發展自身對政治建設的推動作用。而且,隨著政府部門在各個領域的放權,政府也不可能獨立承擔起這項艱巨的任務。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推薦模式就必須要向社會自主模式轉變。

(二)社會自主型模式的優越性

從國家與社會二者的關係來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建設模式從政府推進轉變到社會自主是必然的。因為隨著社會自主性不斷增強,社會團體、個人的民主自主意識不斷提高,社會中介組織不斷增多,社會多元利益格局逐漸形成,國家在各個領域的權力逐漸撤退,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將達到較為理想的良性互動狀態。在這種形勢下,社會將在很大程度上取代政府成為發展經濟、維護社會穩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決定性因素。

由社會自主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優越性體現在:首先,它適應了國家與社會關係的調整。目前,我國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正逐步趨向於良性互動,這體現在國家逐漸從各個領域放權,政府機構的職能逐漸轉變,社會自主性逐漸增強,社會對國家權力的監督和製約能力也不斷提高,社會組織、團體和個人參政意識不斷增強,這些都表明以前國家控製社會、壟斷一切資源的時代已經過去,社會主體正在逐漸收回本屬於自己的權利。而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一個調整國家與社會關係的過程,由社會自主進行也表明了政府的放權和社會的索權。

其次,它符合現代政治發展的一般邏輯。要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核心內容在與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建設社會主義法製,而要進行這方麵的建設,就必須依賴於社會組織、團體和個人民主意識和法製意識的增強,必須依賴於社會團體的高度自治。隻有紮根於基層社會之上並建構在社會主體自主自覺基礎之上的民主和法治,才能真正落到實處,成為社會政治進步的動力。正如羅伯特·達爾所指出的那樣:“獨立的社會組織在一個民主製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東西,至少在大型的民主製中是如此……這種社會組織的出現,不僅僅是民族—國家 統治過程民主化的一個結果,也是為民主過程本身運作所必需的,其功能在於使政府的 強製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

最後,它符合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本質。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人類曆史上較高層次的政治文明,超越了資本主義政治文明。因為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願望,體現了主權在民的思想。我國憲法也明確規定人民有權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務以及社會事務,人民有權根據自己的情況做出理智的選擇。同時,社會主義政治應該是自主政治,因為社會主義使“人們第一次成為自然界的自覺的和真正的主人,因為他們已經成為與自己的社會結合的主人。”因此,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也應當由社會自主進行,由社會組織、團體、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不如此,就不能體現社會主義的本質,也就無從反映國家與社會關係的良性互動。

總之,國家與社會關係的不斷完善、逐步趨於合理的過程,也就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逐漸由政府推進向社會自主進行轉變的過程。

(責任編輯:孫寶林)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