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發展選擇與政治文明的演進

中國政治發展選擇與政治文明的演進

杜波

一、憲政:近代政治發展的必然選擇與政治文明最重大成果

人類社會在長達數百萬年裏,經曆了“隻知其母不知其父”的蒙昧時代、以武力決定一切的野蠻時代以及以國家誕生為標誌的文明時代。文明時代最為短暫,至多也不過區區七千年。

國家出現以後,人類社會的組織化程度大大加強了,開始過上了政治生活,人類理性力量也逐步孕育發展起來。一般說來,文明是一個與野蠻相對應的概念。也就是說,文明就是人類逐漸遠離乃至擺脫野蠻的過程,文明的進步正是人類戰勝野蠻的階段性成果。文明的出現和人類社會步入文明時代不是一回事,其標誌是不同的,這是必須強調的。以社會總代表自居的國家,自從誕生那天起就擔負起社會管理職能,就自詡為人間正義的化身,所以在各種正當的名義下,建立了一整套政治製度以維護自己的統治。至此,文明的整體就是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有機統一。政治文明,作為文明的子係統具有標誌文明階段性和國家性質的作用。所以,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看來,國家作為政治文明的集中體現,其發展曆史就是奴隸、封建、資本主義三種曆史類型的遞進過程。其中蘊含著政治文明演進的內在規律性,這就是被統治階級的“人權”逐漸得到爭取、推崇和保障,而統治階級掌握的國家權力逐步受到限製、規範和控製。法律在這個曆史進程中,扮演著截然不同的角色。羅斯科·龐德在他著名的小冊子《通過法律的社會控製》裏,以法律是否占據社會控製手段的主導地位為標準,第一次將人類文明史一分為二:近代以前是人治時期、近代以來則是法治時期。人治時期表現為宗教規範或者道德規範占據社會控製手段的主導地位,其一表現為歐洲中世紀教會擁有絕對權威的“教治”,另一則表現為中國古代倫理規範被奉為天理的“德治”。

在法治時期,法律規範占據主導性地位並不意味著不要宗教規範或者道德規範,而是說任何非法律規範必須首先接受合法性審查,合法者繼續存在,非法者應當取締。在上述三種社會規範中,法律規範居於優先地位,其他兩個社會規範必須服從於它並為之服務。這樣就完成了英國梅因所稱從“從身份到契約”的社會轉型,也就是從“人治”時期發展到了法治時期,而現代的法治社會較之與近代法治國家又有新的變化和發展。

近代新的平等自主的契約型人際關係,徹底粉碎了專斷的權力,割斷了人身依附關係的紐帶,其有序化要求隻能由宗教與道德規範之外的法律規範來完成--既要承認、又要超越這種新型的人際關係,同時必須具有普遍性、抽象性、確定性和強製性等特征。市場經濟不僅使法律成為建立並維護新型經濟關係和經濟秩序的主導模式,而且也把法律秩序引進了政治生活,使政治從專製體製轉變為民主的政體,政治行為也被納入法律規範所建立起來的法律秩序中來,即憲政體製。可以說,憲政體製即憲政,這是人類社會近代政治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人類社會政治文明演進最重大的成果。

毛澤東曾經給憲政所下的一個著名定義:“憲政是什麽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我國學者對於憲政的界定也頗有獨到精深的見解:“憲政是以憲法(立憲)為起點、民主為內容、法治為原則、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和政治過程。”而在內容豐富的憲政體製中,法治具有特殊的意味和作用。“法治,意味著嚴格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政治主張、製度體係和運作過程。它首先表現為在治國方式上與人治相對立的政治主張,在法律與個人意誌發生衝突矛盾時,凡法律權威高於個人意誌的治國方式都是法治,反之則是人治;其次它包含一個國家以憲法為基礎的法律和法律製度的總和(法製);再次,它表現為法律製度由靜態到動態的運行過程。法治在價值上意味著正義追求和對人人平等自由的權利的保障,在功能上表現為對專斷權力的否定和對民主政治的維護。它強調統治者的權力受憲法和法律的限製,政府的權力來自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依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使,因而它也意味著治者和被治者的和諧有序的狀態。”因此,作為民主政治的憲政與法治是密不可分的,甚至互為表裏的。

二、回顧:近代以來中國政治發展與政治文明演進獨特曆程

在中國古代,幾千年的封建社會,法是道德的附庸,即“人治”代替“法治”。“德治”就是“人治”,而“德治”便轉化為“官治”,最後歸依到君主集權的專製主義;由“法治”才能走向“民治”,最後形成民主政治。這是兩條截然相反的政治發展道路。中國古代注重“人治”而排斥“法治”的傳統,結果就是法律地位極為低下,隻是道德的附庸,完全沒有民主的傳統。廣大民眾也始終將自己排斥在政治領域之外,將全部希望和自己的命運完全寄托在“明君

”、“賢相”、“清官”身上,這樣就從根本上截斷了走向民主政治的道路。在中國古代傳統文化中的倫理道德領域,在所倡導的理想人格就是那種“內聖外王”式的孔顏人格,實現的途徑和表現就是“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在這樣內涵極廣的文化形象中,絲毫看不到法律的蹤影。而在法的狹小天地中,法律觀念原本就受到極大的束縛,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法律傳統,處於宗法等級製度下遭到道德倫理意識的侵蝕,法律從觀念、地位、作用到實際實施一再都受到沉重的打擊。於是,對老百姓來說,“打官司”絕對是一件撕破臉皮的事;對官吏而言,“衙門口朝南開,有理沒錢莫進來”:一方麵助長了司法黑暗與腐敗,另一方麵讓老百姓失去了說理的地方和途徑,最後要麽忍氣吞聲地苟且偷生,逆來順受,要麽就直接訴諸暴力,揭竿而起,謀求改朝換代。這種現象在數千年的中國古代曆史上曾經一再上演過無數次,也正反映了“人治”而非“法治”的最大弊害。

“近代史表麵上是中國人屈辱的曆史,而實際上是中國人發憤學習的曆史,是中國人展現自己心靈習性的曆史。我們追求憲政的曆史也就是我們學習現代政治的曆史。這段曆史是我們今天學習憲政的寶貴曆史遺產。”在從傳統封建帝國向現代民族國家轉型的整個曆史大變局中,政治體製也必須與時俱進,從帝國政治轉變為共和憲政。這種轉變持續了一個多世紀,直到今天仍然尚未完成,成為即將展開的政治體製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在依法治國成為全社會共同心聲的條件下,顯得尤為必要而且迫切。

一百多年來,中華民族的優秀兒女、仁人誌士為了救亡圖存,為了挽救民族危亡的曆史命運而前赴後繼,作出了各種方向、層次的探索,表現為思想層麵上的西學東漸、器物層麵上的洋務運動以及製度層麵上的戊戌變法。這樣的曆史進程,既符合具有普適性的內在、必然的客觀規律——文明本身就是物質文明、精神文明與政治文明(製度文明)的統一體,而按照先後次序第次展開來,正是文明內部結構的正常展現;同時,也具有中國自己獨特的曆史邏輯——三個不同層次依次展現了文明內在結構,相對於其他兩個層次,製度文明則是至為關鍵,而且最為艱難——它體現著各種政治勢力力量的消長,而且在當時中國高度集權專製體製下,更取決於最高統治者的意誌與注意力的變化,以至於作為製度維新的戊戌變法,剛剛觸及到政治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便立即遭到強烈反彈,最終難逃被扼殺在繈褓之中的的曆史命運。

由於過於悠久的曆史文化傳統浸染,本國政治文化氛圍依然濃厚,對已有的製度設施和理念早已習以為常,被普遍認為是天經地義,尤其是製度變革會觸動到既得利益集團的社會背景下,又是在一係列對外戰爭中遭受一再失敗的挫折,隨後而來的是接二連三的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簽訂,不僅使向來固步自封“天朝大國”迷夢破滅,而且開始麵臨落後挨打,甚至亡國滅種的危險。而頗具諷刺意味的是,變革模仿的對象恰恰是給我們帶來從來未有的大變局、讓我們的先人飽嚐挫折、失敗、屈辱的西方列強,而這些西方列強卻曾經被貶斥為“蠻夷”的“番邦”。一種發自內心深處的拒斥外來文明及其成果,這種心理在當時乃至以後相當長的時間內,非常普遍。能夠認識到變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的仁人誌士,由於他們的超前性言行,曾經造成了強烈的社會影響,但範圍畢竟有限,以致於變法失敗竟然悄然無聲,唯一留下深刻印象的,便是付出了高昂的生命代價的“戊戌六君子”,但也隨著時間推移,旋即歸於沉寂。究其原因,變法的積極分子本身及其采取的政策措施嚴重脫離群眾,不能不說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這就使得變法失敗越發顯得在悲壯背景下帶有異樣濃重的淒美色彩。

戊戌變法雖然失敗,但由於在《中英通商條約》中,英國承諾讓清政府收回“領事裁判權”的誘惑之下,慈禧太後竟然一反常態答應修改大清律。於是,“預備立憲”和“清末修律”隨後展開,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在沈家本主持的修律活動中,不僅高薪聘請了日本的刑法學專家作高級顧問,而且引入了一個嶄新的概念——法律。延續上千年的中華法係自此解體,中國法製文明的近代化曆程也由此揭開。這個概念的引入,打破了數千年以來“刑-法-律”的曆史格局,破除了“刑,法也”,“法,律也”的狹隘法觀念,極具思想革命的意義。法律,完全不同於我們原有的刑律,它是一個有機整體,即法律體係;在這個體係中,最重要的不是刑律,而是作為根本法的憲法,刑法隻是憲法之下諸多法律部門中的一個,雖然它是其他法律部門貫徹實施的最後保障,是多重法網中最後一道法網。於是,奉行罪刑法定主義的新刑律以及其他部門法開始進入東方古老的國度,君主立憲的政治變革也因此順理成章地提到議事日程來。由於清政府的反應過於遲緩

,而且各方麵準備不足,使人懷疑其變革的真實性,以致於在預備立憲中竟然出現了“皇室內閣”,最終使得“立憲派”也走到“革命派”的一邊去了。

辛亥革命結束了中國上千年的封建帝製,在政治體製方麵引入了革命性的“共和”,革命黨人的領袖孫中山因此被人尊稱為“共和之父”。此後,為捍衛共和體製,展開了護國運動、護法運動乃至國民大革命運動,伴隨各個運動的是反對北洋軍閥統治的一係列戰爭。蔣介石把持的國民黨政權雖然最後製定了《中華民國憲法》,但隨即宣布處於“訓政”時期著手準備內戰,憲政體製實際上仍然有名無實。“自1908年《欽定憲法大綱》公布,至1947年的《中華民國憲法》完成,不足四十年的時間中,隨著政權的頻繁更迭,中國竟出台了十部全國性憲法。”雖創人類曆史的奇觀,但也造成“有憲法而無憲政”的現象。究其原因,人們普遍的觀念仍然停留在變革前的水平上,遠遠滯後於政治體製變革和法律更新,不能不說是一個重要原因。因而,近代中國政治發展的道路極為曲折與艱難,同時,政治文明的演進更為緩慢以致經常反複。

三、政改:政治發展的選擇與政治文明演進的必然

新中國成立前的第一屆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客觀上起到了臨時憲法的作用。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國人民從此真正站起來了,這為真正實現民主共和的理想提供了現實的基礎。1954年憲法的製定和頒布本身就是人民參與的民主過程,政治發展的形勢本來很好,但由於特殊的國際和國內的社會環境變化,左傾思想逐漸占了上風,現代政治文明的演進曆程發生了逆轉,及至**個人崇拜和一言堂取代了民主集中製,封建主義殘餘沉渣泛起。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製”的總任務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總方針,為改革開放新時期政治發展明確了方向。經過多年堅持不懈的努力,尤其是立法工作的突飛猛進,隨著1990年《行政訴訟法》的施行,標誌著我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框架業已形成,基本解決了“無法可依”問題。及至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治國方略,我們從思想認識上終於完成了一次具有裏程碑意義的飛躍,民主與法製不再是兩回事,而是內容與形式的高度統一的兩個概念,具體表現為從“法製”到“法治”的“一字之改”。

從依法治國到黨的十六大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完全是內在邏輯的必然展開。政治文明的核心內容就是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就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作為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與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其主要內容就是: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繼續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製改革,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製,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鞏固和發展民主團結、生動活潑、安定和諧的政治局麵。十六大報告提出的“四大民主權利”--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政治生活中的落實程度,是衡量政治文明建設發展進度的標尺,也是實行憲政、推行法治、依法治國的根本保障。

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不是空泛的、抽象的,要依托基本載體最終落到實踐中,憲法就是政治文明建設的基本載體。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核心內容是民主政治建設,民主政治的製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是它的顯性部分,而這些因素的生成和持續存在,不僅需要有客觀條件作為保證,還有賴於民主文化這一隱性因素的滋養和支持。沒有先進的民主文化,便沒有先進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先進民主文化的有效傳播就是要以憲法為基本載體作為最根本的途徑。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應該從弘揚憲法精神做起:如,憲法所伸張的人民主權原則、法治原則、普選原則、權利製約與監督原則、公民權利與自由保障原則等,要在公民中廣泛加以傳播,使之成為曆久不衰的憲法精神信仰,成為我們中華民族民主文化的基本內核,得到人們普遍的認同和接受。我們要建設的政治文明是法治化的政治文明,而憲法的根本大法的權威為順利實現政治文明提供了根本保障。本質上說,我們要建設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以民主政治為基礎,以黨的領導為保證,其中一個至關重要的體製保障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即民主的法律化和國家的法治化。而這一切正是憲法基本精神的所在,並是憲法所明確需要進行保障和維護的。

總之,發展民主政治、謀求政治文明的進步,作為改革開放實踐的客觀需要以及凝聚了人民共同願望,這實際上已為黨的十七大著手進行政治體製改革作了思想理論上的準備。

(責任編輯:劉潤堂)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