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現代政黨執政與執政方式的理論分析_二、執政黨執政方式的理論分析

二、執政黨執政方式的理論分析

政黨執政,是政黨執政內容與形式的辯證統一,政黨執政的活動形式就是執政方式。無論是無產階級政黨,還是資產階級政黨;是激進政黨,還是保守政黨,隻要它獲取並掌握了國家公共權力,並以執政黨的身份從事執政活動,同時也就體現出了一定的執政方式。探討中國共產黨執政方式問題,必須對現代政黨執政方式的一般理論作一分析。

(一)執政方式的涵義

1、執政方式的定義

執政方式是政黨執政活動的形式體現,任何政黨控製和運用國家權力,實現自己執政任務,完成執政目標,都必須借助並擁有一定的執政形式,這就是現代政黨的執政方式。

近年來,我國理論界關於執政方式的定義多種多樣,如有的專家認為,所謂執政,是專指執政黨對公共權力的控製。因此,執政方式就是政黨控製公共權力的途徑、手段和方法。有的專家認為,“所謂黨的執政方式,是指政黨掌握、運用國家政權實現黨的奮鬥目標的方法、形式的總稱”。並認為,“執政方式研究所涉及的內容包含:政黨介入國家權力係統的方法、途徑;黨與國家權力係統的關係;黨在國家政權係統中的權力運作模式;行使權力過程中的防錯糾錯機製;等等”。還有的專家認為,從政黨和政黨製度的理論中,可以得出關於執政方式的二點結論:“第一,執政方式是與現代政黨相聯係的現象。第二,執政方式是一定的政黨製度條件下政黨執掌或參與國家政權的製度性規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習慣形式。”等等。這些定義,都抓住了執政方式的根本,揭示了執政方式的內在聯係。筆者通過學習、領會這些論述,深受啟發,同時也有些自己體會。筆者理解,是否可以將執政方式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來定義。所謂廣義的執政方式,就是指執政黨為完成執政任務,實現執政目標,對社會各領域各層麵發揮執政作用,實施執政影響的途徑、手段和方式方法的總和;所謂狹義的執政方式,即是指執政黨控製和運用國家權力,完成執政任務,實現執政目標的途徑、手段和方式方法的總和。所以這樣劃分,主要是因為,既然執政方式是執政內容的形式體現,是執政黨執政活動的表現形式,那麽,執政黨履行執政職能的一切活動形式從廣義上說,都應納入執政方式的範疇。顯然,政黨執政活動不隻是控製和運用國家權力,完成執政任務,實現執政目標,還應包括執政黨履行執政職能的其它各種活動,如執政黨對社會團體、對黨組織自身、對群眾、對黨員等等社會主體,隻要是在發揮它作為執政黨的作用和影響,理所當然都應屬於執政黨的執政活動。那麽,執政黨進行這些活動的途徑、手段和方式方法等,也就自然成為執政黨的執政方式。當然,執政黨所以為執政黨,最根本的特征還在於執政黨控製和運用國家權力實現其執政目標,這是執政黨執政活動的核心標誌。因此,執政黨控製和運用國家權力,完成執政任務,實現執政目標的途徑、手段和方式方法,自然也就是狹義的執政方式涵義。為便於論述,本文中使用的“執政方式”概念,除直接指明外,一般均指狹義的執政方式概念。

綜上所述,執政方式的基本要素應當包括:第一,執政方式的主體是執政黨;第二,執政方式的客體是國家權力;第三,執政方式的內容是執政黨控製和運用國家權力,完成執政任務,實現執政目標的活動形式;第四,執政方式的價值取向是如何利用現有執政資源,科學高效完成執政任務,實現執政目標;第五,執政方式的評價標準是,以最小的執政成本,實現最大的執政績效。研究執政黨的執政方式,反映著政黨政治探討執政方式的目的,即通過分析總結執政黨執政方式的客觀規律,尋求建立執政黨與國家權力之間科學合理的結構關係,保證執政黨能夠科學高效控製和運用國家權力,從而使執政黨獲得最大的執政績效。執政方式的評價標準實際上是執政方式實踐標準的反映。考察執政方式發現,任何執政黨都有適合自己特點和要求的執政方式,從執政方式本身看,很難說哪種執政方式好,哪種執政方式不好,隻有把執政方式同一定的執政黨結合起來,同一定執政黨的性質、曆史使命、執政任務及其國情、政體和政治文化傳統等因素結合起來,才能判斷這種執政方式對該執政黨完成執政任務、實現執政目標的影響,才能真正把握如何改革完善執政黨的執政方式。因此,研究探索執政黨執政方式的改進,必須放在政黨執政的具體實踐中,結合執政黨所處的曆史方位及其在一定曆史時期肩負的執政任務,看它是否能夠利用既有的執政資源,以最小的執政成本,科學高效完成執政任務,實現執政目標,從而推動曆史發展和社會進步。應當說這是我們考察改革完善黨的執政方式的根本依據。

2、執政方式的本質

執政方式實際上是執政階級、階層和集團利益實現形式的體現。這就是執政黨執政方式的本質。曆史唯物主義原理告訴我們,國家性質決定著國家政權體製,國家政權體製既是國家權力之間相互關係的反映,同時也是國家製度在國家政權組織形式上的反映。因此,國家政權體製直接規定著政黨介入和控製直至運用國家權力的方式。

近代以來,隨著民主政治的發展與完善,國家政治體製的建立主要遵循二大基本原則:一是分權製衡原則,二是議行合一原則。分權製衡原則有兩層基本涵義:第一是按不同的功能把政治權力劃分為不同類型。最早提出分權學說的資產階級政治學家洛克把權力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聯盟權。後來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把權力劃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第二是不同功能的權力之間形成相互製約的關係。古希臘亞裏士多德就提出過權力製約思想,後來孟德斯鳩進一步提出了必須以權力製約權力的資本階級民主原則。美國獨立戰爭後製定的憲法,最早正式采用了三權製衡原則。分權製衡原則在國家政權體製上主要表現為按不同的權力功能設置不同的權力機構,如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等,同時這些機構之間具有相互監督、相互否決的權力,從而形成權力相互製約。

曆史地看,分權製衡原則相對於封建集權專製是一種進步,而且體現了根據權力屬性特征合理配置權力資源的理念。但由於階級局限性,分權製衡原則不過是資本主義社會利益多元化在國家政權體製上的反映,其本質體現的仍然是資產階級通過設立不同國家機構來為自己階級利益服務的原則。即一方麵,資產階級不可能與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分權製衡;另一方麵,在資本主義私有製基礎上形成的資產階級內部不同的利益集團,可以通過影響不同功能的權力來實現自己的利益,抑製他人的利益,規約政府行為,防止權力集中,以此來協調本階級內部的利益矛盾,平衡各種集團力量,維持資產階級政治統治和社會穩定。

這種資本主義國家普遍認同並且廣泛實行的政權體製,為資產階級政黨介入、控製和運用國家權力提供了契機。資產階級政黨是資產階級利益的集中代表,作為資產階級實現其利益的政治工具,政黨已在資本主義國家政權體製中日益成為政治活動的靈魂和主宰,當然作為控製和掌握國家權力的政黨,其執政活動方式自然也就成為資產階級根本利益的實現形式。這主要表現在,首先,資產階級政黨通過選舉,或贏得總統大選,或在議會贏得多數,獲得政府組閣權,從而達到直接控製國家行政權力的目的。其次,資產階級執政黨利用本階級在議會的政治代理人,通過鬥爭和妥協,瓜分並占據議會各種重要職位,從而保證資產階級執政黨在立法過程中處於有利地位。第三,資產階級執政黨通過製定各種政治紀律和規章製度,約束本黨議員行為,使議會議員自覺地為維護和實現資產階級利益服務。第四,資產階級執政黨通過加強對立法過程施加政治影響,使議會順利通過有利於資產階級利益的法案,同時對侵犯資產階級利益的法案予以否決。諸此等等,都是資產階級執政黨在執政方式上實現其階級、階層和集團利益的形式表現。

議行合一原則是無產階級在反對資產階級的國家鬥爭中創造的政權組織原則。馬克思在《法蘭西內戰》中總結巴黎公社政權組織經驗時,提出“議行合一”是其中的重要一條,他指出“公社不應當是議會式的,而應當是同時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機關”。巴黎公社時的議行合一是由一個機構同時執行立法、行政功能.後來在無產階級國家發展過程中,議行合一又有了新的發展。議行合一原則的基本內容包括:第一,人民對於國家事務擁有最高決定權力,人民通過自己的代表實施這種權力;第二,人民對於各種國家職能機構具有統轄權。即一方麵,人民可以委任各種機構和官員執行政治職能,他們應該向人民負責;另一方麵,人民對這些機構和官員有監督權和撤換權。議行合一的政治體製主要表現為,人民選舉產生一個有一定任期的立法機關,掌握國家最高權力,其他國家機關諸如行政、司法等機關與立法機關不是並列關係,而是決策與執行、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立法機關有權任命或撤換其他機關的官員。議行合一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社會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和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權體製和共產黨的執政方式有著密切聯係,共產黨的執政方式實際上是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利益實現形式的體現。社會主義社會,主要實行生產資料公有製,並以公有製為基礎主要實行按勞分配。這種基本的經濟製度決定了社會主義社會人民群眾擁有共同的根本利益。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權體製是建立在廣大人民擁有共同利益的基礎上,並以維護和實現廣大人民的共同利益為出發點和立足點。由於社會主義國家廣大人民擁有共同的根本利益,因而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自然就成為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同樣,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當然也就是為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服務的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共產黨作為工人階級先鋒隊,同時作為全國人民的先鋒隊,代表著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通過領導人民革命在奪取國家政權後,由於主要實行生產資料公有製和人民擁有共同利益所決定,因而共產黨執政實際上就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為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服務。這樣,就決定了共產黨執政的根本方式是,領導和支持廣大人民廣泛參與國家政權,保證人民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同時也決定了共產黨執政方式的本質是,領導、支持和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維護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執政方式的基本內容

考察政黨執政方式的一般規律,可以發現,現代政黨執政方式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原則:

1、公民授權原則

公民授權原則是指任何政黨獲取國家權力,並以執政黨的身份控製和運用國家權力,都必須得到公民的認可和支持,即政黨執政的權力必須是公民合法授予的。公民授權原則是決定和形成現代政黨執政方式的基礎。

前文指出,政黨是一定階級、階層和集團內具有相同政治觀點的人組成的、並為其代表的階級、階層和集團利益服務的政治組織。而國家權力首先是公共權力,是國家全體公民讓度出的個人權力的總和,理所當然首先應為全體公民服務。但在階級社會,由於階級利益所決定,國家權力往往異化成為統治階級實現其利益的政治工具。資產階級登上曆史舞台,提出主權在民,從而把人們對國家權力屬性的認識向前大大推進了一步。但是,由於資產階級曆史局限性,資產階級提出主權在民的“民”,實質上主要還是指他們資產階級本身。隨著社會進步和政治民主化浪潮的推進,資產階級關於主權在民的“民”的內涵也發生了一定變化,那就是“民”的範圍不但包括資產階級階層,還包括了社會其他階層,從理論上講,乃至包括全體國家公民。發生這種變化的原因,一是社會不斷分化,特別是產生了擁有眾多人數的社會中間階層,資產階級政黨為了鞏固其執政基礎,必須全力爭取社會中間階層的支持,因而把中間階層也納入他們“民”的範圍;二是隨著資本主義國家選舉製度的不斷成熟和完善,任何政黨要想上台執政,都必須得到更多選民的支持,因此也逼著資產階級政黨必須團結更多的選民,並認真考慮廣大選民的利益;三是隨著民權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和民主政治的發展,資產階級執政黨在維

護和實現本階級利益的同時,必須照顧和反映廣大民眾的利益,這既是資產階級執政黨維護其執政地位的需要,也是人類曆史進步和政治文明發展的必然要求。正是因此,現代政治明確要求,任何政黨上台執政,都必須以公民憲政為基礎,也就是公民讚同是政黨執政的根本依據。

公民讚同是政黨執政的根本依據,反映在政治體製上就是通過合法選舉,公民自主選擇執政黨。公民選擇了執政黨,就意味著公民將國家權力委托給了執政黨,由執政黨代表公民行使國家權力,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毫無疑問,這種政治邏輯決定了政黨執政的根本方式,那就是堅持公民主權原則,一切由公民當家作主,即執政黨必須組織、領導廣大公民來控製和運用國家權力,實現對國家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也就是說公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全體公民,任何政黨執政,無論是提出執政綱領,還是製定路線方針政策,或是將執政主張轉變為國家法律,都必須充分尊重公民的意願,服從公民的意誌,代表公民的利益;同時還要積極組織公民廣泛開展政治參與,支持公民自治,推進政治文明,真正按照主權在民、人民授權的原則掌握和運用國家權力,從而使執政黨的權力切實用來為維護和發展廣大公民的根本利益服務。

2、權力控製原則

權力控製原則是指執政黨執政必然需要控製國家權力,由此必然形成執政黨對國家權力的掌握和控製方式。執政黨掌握、控製國家權力的根本方式是,通過推薦黨的幹部進入國家權力機關任職,從而達到其控製國家權力的目的。執政黨控製國家權力的方式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麵:

(1)對國家立法權的控製方式

執政黨控製國家立法權主要是通過國家立法機構的選舉來實現。國家立法機構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按照代議製民主的有關規則,國家立法機構成員實行任期製,成員任職屆滿到期便通過選舉進行更換。西方國家大多將立法機構稱為議會或國會等。議會選舉在一些國家叫大選。能否贏得大選,是實行政黨競選製國家的政黨能否上台執政的關鍵。每逢大選,這些國家各個政黨即紛紛拿出自己的競選綱領和政策主張,向選民宣傳,以爭取選民支持。一旦某個政黨或政黨聯盟贏得議會多數席位,該政黨或政黨聯盟就成為執政黨,同時也就控製了國家立法權。並且,獲得執政地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為了鞏固自己的執政地位,還通過議會內外的黨組織,不斷加強對議會內本黨議員的控製。如有的執政黨在議會成立議會黨團,“議會黨團的活動體現在議會活動的每一個環節上:在提案提交議會前,黨內要事先審議和審查,盡可能取得共識;為了通過提案或阻止其通過,政黨要在會下與其他政黨和政治力量進行協商,達成諒解和妥協;要把本黨的議員安排到專門委員會中,以便對具體議案施加本黨的影響;等等。”有的執政黨還建立了督導製度,督促本黨議員按本黨的意誌發言和投票;有的甚至製定了嚴格的黨內紀律,對拒絕執行黨的決定的議員進行嚴厲懲戒,直至開除出黨。

社會主義國家實現人民代表大會製。我國國家立法機構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依法選出人民代表,由人民代表和人大常委會委員代表人民行使國家立法權力。中國共產黨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黨在人大常委會內設立黨組,依法領導國家立法機關。

(2)對國家行政權的控製方式

執政黨對國家行政權的控製主要通過競選、組閣、對行政機關輸送幹部以及通過對行政機關黨的幹部的管理來實現控製。一般來說,執政黨控製國家行政權力的方式往往同這個國家政治體製有著一定聯係。如在西方,實行總統製的國家,總統負責組建政府,控製國家行政大權,政黨要想上台執政,掌握國家行政權,首先必須做好本黨總統候選人的推舉工作。有了總統候選人,再通過競選,哪個政黨贏得了總統大選,哪個政黨就意味著控製了國家行政權力。又如實行議會內閣製的國家,由占據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組織政府,建立內閣,掌握國家行政權力。因此,哪個政黨或政黨聯盟贏得了議會大選,就由哪個政黨或政黨聯盟推舉出閣魁,由閣魁組建內閣,控製國家行政權力,向議會負責,從而實現執政黨或執政聯盟對國家行政權的控製。同時,執政黨對國家行政權的控製還表現在,“進入政府的黨員受黨的約束,主要體現在他們對黨的忠誠和日後繼續當選需要而產生的對黨的依賴上。如果黨員失去了黨、特別是黨的領袖的信任,下次再想以本黨代表的身份當選幾乎是不可能的。可見,政黨對政府的控製與黨員對黨的依賴相互依存,形成了比較有效的保證機製。”而在社會主義國家,政府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選舉產生,政府官員一般也是通過共產黨向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推薦黨的幹部後經過法定程序選舉產生;並且黨在國家行政機關設有黨組。因此,共產黨對國家行政權力的控製主要是通過政府黨組和在政府機關工作的黨的幹部來實現。

(3)對國家司法權的控製方式

司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司法權在國家權力結構中相對獨立,但執政黨對國家權力的控製也仍包括對國家司法權的控製。執政黨對國家司法權的控製主要通過掌握國家立法機關審議司法事項以及通過提名、推薦司法人員如法官、檢察官等來實現。如在有的國家,總統或首相提名國家大法官時,就帶有明顯的執政黨色彩,其目的當然是為了執政黨便於控製國家司法權。有的國家,政府司法部長直接兼任國家總檢察長,這就更有利於執政黨控製國家司法權。還有的國家,司法機關向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負責,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即立法機關是由執政黨直接掌握和控製的,這樣,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在審議司法機關相關事項時,就直接或間接地實現了對國家司法權的控製。

3、權力運用原則

執政黨運用國家權力,完成執政任務,實現執政目標,是政黨執政的核心。權力運用原則是指政黨執政必然需要運用國家權力,並由此形成執政黨運用國家權力的方式。執政黨運用國家權力的根本方式是,執政黨借助國家權力,將自己的執政主張變為國家法律,並通過國家權力強製推行,從而實現自己的執政目標。執政黨運用國家權力的方式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麵:

第一,執政黨首先必須製定出自己的執政綱領和政策。

正確的綱領和政策主張是執政黨實現其執政目標的前提和基礎。執政黨的政策主張,是執政黨在一個時期內執政治國的基本方針和基本綱領,一般由黨的全國性組織或黨的最高權力機關如黨代表大會等負責製定。執政黨的政策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黨章、黨綱、黨的決議、領導人演說和談話、競選宣言,乃至一些時局聲明等,都包含著執政黨的政策主張。執政黨的政策主張,首先反映著執政黨所代表的階級、階層和集團利益要求,同時也體現著社會其他階層和民眾的利益要求和願望。為此,執政黨要綜合社會各方麵信息、意見和建議,由全黨共同製定其施政治國的理論、綱領、路線和方針政策。

一般來說,執政黨組織本身,包括執政黨領導階層和黨的領袖,對執政黨政策的形成與製定產生著重大影響,發揮著重大作用,有的甚至是黨組織決策往往就是執政黨政策製定的重要依據,但黨組織自身的決策畢竟和作為執政黨的政策製定還有著一定區別,因此,在許多國家政治實踐中,一般的做法是,執政黨製定大政方針政策,而給進入政府機關的黨員留下製定具體政策的充分空間。顯然,既然執政黨把黨員送進政府來體現對政府的控製,而這些黨員又以政府官員的身份來活動,那麽,政黨對黨員的要求越具體,幹預越多,就越容易使這二者之間產生矛盾。因此,為避免這種矛盾,西方國家的執政黨一般隻製定基本的政策主張,對於當政黨員的具體行為,則給予相當的自主權,除非特殊情況,執政黨在執政期間一般不會通過政府外黨的決策機構重新製定政策,改變綱領,來要求在政府機關工作的黨的官員執行。

第二,執政黨要通過國家機關將自己的政策主張轉變為國家法律。

執政黨製定出執政綱領和政策,如果其中一些綱領、政策特別重要,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或者這些綱領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需要社會各方麵的輔助配合,執政黨就要通過國家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將它們變為國家法律,然後以國家意誌強製推行和實施。

立法的過程就是將執政黨的政策主張和行政機關的決策轉化為法律的過程。通常情況是,執政黨就國家的大政方針政策直接向國家立法機關提出立法建議;或者由立法機關的委員或議員將執政黨的政策主張以議案或法案的形式向立法機關提請審議,審議通過後即形成立法。另一種情況是,由執政黨控製的國家行政機關將其行政決策以議案的形式向國家立法機關審請批準執行,或提請立法。一般情況下,由於執政黨控製著立法機關多數(議會內閣製國家無疑是這樣的,總統製國家有可能出現總統黨未必是議會多數黨的情況,但即使如此,執政黨也可借助總統影響力或通過執政黨控製的權力資源來使立法機構接受其政策主張),所以,這些議案和法案基本上都能被批準通過或正式成為國家法律。一旦執政黨的政策成為國家法律,就賦予了執政黨政策以國家的意誌,從而把執政黨的政策號召力轉變成了可以進行強製執行的國家意誌力。當然,法律必須由立法機關各黨派成員(包括反對黨成員)討論、審議和表決通過,而且要經國家元首簽署公布後方可生效。生效的法律就比政策更加嚴肅規範,其效力也更高。

第三,執政黨要借助國家行政權力推行自己的政策主張。

執政黨將自己的政策主張轉變成國家法律後,就要借助其控製的國家行政權力來推行這些政策法令。一般說,不管是執政黨的政策,還是國家法律,相對都比較原則和宏觀,這就需要國家權力執行機關將其細化,變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規定。因此,國家行政機關製定具體政策和規定的過程實際上仍然是執政黨在運用國家權力的過程。有了具體的政策和操作規定,執政黨控製的政府機關就可不遺餘力,動用其掌握的行政權力和控製的社會資源,將這些政策和規定予以大力推行和實施。有時候為了加大政策推行力度,執政黨往往要求行政機關黨員幹部充分發揮帶頭作用,全麵貫徹和落實本黨政策主張。有的國家甚至是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為了牟取本黨利益和實現黨的政治主張,也無不全力施展個人影響,發揮自身作用。如在美國,當政總統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和個人聲望,全力協助本黨其他公職候選人籌措競選經費和參加競選,利用審批政府采購及承包合同的權力來滿足本黨在聯邦、州和地方的政治利益等等,以獲得本黨議員對其政策的支持。總統還可以通過黨的全國委員會主席控製全國委員會和黨的其他組織,間接操縱政黨的議員候選人提名、競選經費的使用和分配,從而影響國會選舉和國會議員對政府政策的態度等。在英國,由於執政黨高層領導與政府的高層領導合二為一,內閣既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最高決策機構,同時又是黨的領導人組成的最高領導核心,這一政治機製,保證了執政黨的政治主張和政策要求能夠比較順利地進人國家行政權力係統,並最終發生政治效力,從而保證政府決策和行為始終按照執政黨既定的路線和方針政策運行。

第四,執政黨要運用國家司法權力維護和保障其政策施行。

現代社會,許多國家奉行司法獨立原則,但在階級社會,國家司法權依然難以避免為統治階級利益服務,從而也根本不可能實現司法完全獨立。執政黨作為一定階級、階層和集團利益的代表,在推行其政策和政治主張的過程中,必然需要國家司法權力的介入和保障。

執政黨運用司法權力主要表現在:首先,司法機關履行護法職能一定意義上就是為執政黨推行政策服務。執政黨控製立法機構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進行立法,許多法律本身就體現著執政黨的意圖和政策主張,司法機關維護和監督法律實施與執行,實際上就是在國家法律層麵維護和保障執政黨政策主張的施行。其次,司法人員從事司法公務活動或多或少都帶有執政黨的色彩。由於執政黨常常決定著國家司法機關高層人員的提名任用,有的國家如英國,國家大法官本身就是內閣成員,是政府高級

官員,因此,司法人員在履行司法公務或進行司法活動時,自然在一定程度上打著執政黨的烙印,為執政黨的政治主張和政策推行服務。第三,執政黨利用國家立法權和行政權製約影響司法權力,使之為維護和保障執政黨的政策施行服務。現代國家權力結構普遍實行權力製衡模式,無論是三權分立,還是議行合一,國家立法機構對司法機構都有著較大製約,即使國家行政機構也對司法機構有著較大影響。因此,執政黨為達到借助司法手段維護其執政主張、推行其政治政策的目的,完全可以通過國家立法權和行政權,製約、影響司法機構促使其為執政黨的政治目標服務。

4、權力製約原則

執政黨控製和運用國家權力完成執政任務,實現執政目標,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但執政黨對國家權力的控製和運用不是絕對和無限的。曆史已反複證明,不受製約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絕對權力必然導致絕對腐敗。因此,隨著社會進步和人類政治文明的發展,人們已普遍認識到必須對執政黨的權力進行監督和製約。既然對執政黨的執政權力進行監督製約已納入政黨政治的範疇,那麽,如何監督製約政黨執政權力也就自然屬於現代政黨執政方式的基本內容。

權力製約原則是指執政黨在控製和運用國家權力實現執政目標時,必須接受公共權力所有者的監督和製約,並由此形成對執政黨執政權力的監督製約方式。一般說,對執政黨執政權力的監督製約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麵:

一是通過憲法和法律進行監督製約。如在西方國家,有些國家通過製定憲法或基本法,規定政黨行為。有些國家還頒布了關於政黨的專門法律,如德國、奧地利有政黨法等。英美等國的憲法中雖然沒有單獨的政黨條款,但在其它法律中仍有一些相關規定。憲法和專門的政黨法、競選法等,對政黨活動和政黨製度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和調控作用。聯邦德國1967年製定通過的《關於政黨的法律(政黨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專門規定政黨製度的單項法典。該法典從四個方麵加強了對政黨活動的監督和製約。首先,嚴格規定了政黨內部的組織原則、組織形式和活動規範,使政黨的組建和活動符合資產階級的民主自由原則,便於國家對政黨實行監控。其次,明確規定了政黨參加競選的程序和細則,把政黨的活動引導和局限在參加各級議會的競選方麵。第三,對政黨的經費來源、使用情況、政黨財產、開支審計作了具體規定。第四,規定了政黨取締製度,政府有權將一些活動不符合規範,或為法律所不容許的方式謀求政權的政黨予以取締。除德國外,其他一些國家的法律也有類似規定。這些規定在製度上限製了政黨行為,對消除政黨腐敗也有一定作用。

二是借助權力體製進行監督約束。執政黨是政權機器的操作者,但反過來,國家政權也對執政黨發生反作用,約束其行為。如西方國家實行三權分立製度,在客觀上形成了對執政黨執政權力的製約。在分權製衡體製中,執政黨掌握、控製國家立法、行政、司法權力為其執政目標服務,這隻是一個方麵;另一方麵,如果執政黨及其成員甚至黨的領袖,一旦違反憲法和國家法律,則要受到國家立法和司法機關的懲罰。這種體製上的製衡和約束,無疑對保障執政黨執政權力的正確使用、防止其濫用權力具有積極作用。

三是通過反對黨進行監督製約。反對黨,也稱在野黨,是監控執政黨活動的另一重要力量。反對黨對執政黨活動的監控主要緣於黨派競爭機製。因為在這種製度下,每一個黨都渴望贏得執政地位,為實現這一目的,它們一般不會放過任何一個揭露對手的機會。反對黨監控執政黨活動的主要方式有:第一,利用議會的質詢權或聽政會,揭露政府中的腐敗行為,批評執政黨的政策,借以宣傳自己的主張。第二,利用在議會中的立法權、議案審議權、人事任免的審議程序等,對執政黨政府實施牽製。第三,通過提出不信任動議案或啟動彈劾程序,威脅執政黨的現存地位。此外,有些國家的反對黨還通過扮演候任執政黨的角色,監督和牽製政府。

四是通過大眾傳媒進行監督製約。大眾傳媒在西方政治生活中被人們形象喻為“第四權力”,它主要通過製造社會輿論,對行使權力的主體造成心理壓力來發揮作用。當今西方國家,大眾傳媒地位獨立,各種媒體信息覆蓋麵廣,運作效率高,並擁有一支富有社會責任感的人員隊伍。這些特點使大眾傳媒具有了監督和製約公共權力的得天獨厚條件。它的作用機理是:抓住腐敗者的醜行予以曝光,在社會上造成強大的輿論壓力,迫使有關部門對媒體披露的醜行予以調查,進而啟動紀律或司法程序予以追究。正是由於報刊、雜誌、廣播、電視以及因特網等傳媒體係的迅猛發展,一般公民和國家政治生活的距離越來越近,從而導致了執政黨任何違規行徑都很容易被揭露出來,並隨時可能引發政治地震。因此,任何一個國家的執政黨要想坐穩政權,都必須認真對待來自傳播媒體的監督。

5、法製規範原則

法製規範原則是指執政黨控製和運用國家權力必須依法操作,規範運行,簡單說,就是執政黨必須始終堅持依法執政。

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人類政治文明發展的必然趨勢。康德曾經指出,文明社會是由法律來規範人們外在行為的社會,文明社會就是有公民憲法、有共和政體的社會,因而人類社會由“沒有法律的生活狀態進入有法律的文明社會狀態就是合情合理的。”董必武也曾明確指出:“說到文明,法製要算一項。”隨著社會進步,民主政治日益成為不可逆轉的曆史潮流,而法治作為對“人治”的否定和革命,正是集中了更多人的意誌並使之形成規則,從而以此規範各種社會主體和人們的社會行為。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說,法治實際上就是民主政治的實現形式,是人類政治智慧的結晶和政治文明發展的必然結果和集中表現。

政黨政治作為民主政治的產物,必須依靠法製規範政黨的執政行為。現代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是,法律在社會中居於至高無上的地位。因為“法律是一種非人格化的普遍原則,隻考慮公民的共同體及其抽象行為,不考慮個別人及其個別行為。人們服從法律,實質上是服從一種非人格化。這種非人格化的服從,不僅使法律的權威具有至上性和獨立性,而且使法律的權威具有穩定性和一致性,能夠有效地維係著社會製度的穩定和社會運行的連續。”法律作為規範一切社會主體和人們行為的準則,同樣適合於執政黨控製和運用國家權力。執政黨控製和運用國家權力是一種社會公共行為,因此執政黨的權力必須來源於憲法和法律規定,於法有據。執政黨可以通過立法機關製定法律,但同樣必須遵守法律,一切要在法律的範圍內活動,而決不能有任何淩駕於法律之上和超越於法律之外的特權。執政黨可以控製和運用國家權力,但執政黨權力不等於國家權力,二者之間性質和職能不同,因此必須運用法律明確規定它們各自的職能,分清它們的職責。執政黨借助和運用國家權力實現其執政目標和它所代表的階級、階層和集團利益,這是執政黨的天職,但它不能直接指揮國家權力為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和集團牟取利益,而必須將體現著其利益要求的政策主張依照法定程序變成國家意誌,從而實現自己的執政意願。同時,執政黨控製和運用國家權力不是隨意的,不能隨心所欲,今天用一種方式,明天又用另一種方式,而必須依法操作,規範運行,使其執政活動和執政行為充分體現出程序化、規範化、製度化和科學化的特征。為此,必須建立一套關於政黨執政的成熟完整的法律製度體係,這一法律製度體係反映在政治實踐上就是政黨執政的體製和機製。體製主要規定執政黨同其它權力主體之間的結構和職能關係,機製則反映著執政黨同其它權力主體之間通過製度和體製聯係起來的運轉程序。因此,隻有建立起科學合理的執政體製和機製,政黨執政的法製化才就真正得到了實現。

(三)影響和製約執政方式的主要因素

執政黨以何種方式控製和運用國家權力,往往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和製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方麵:

第一,國家政治製度和政治體製是影響和製約政黨執政方式的直接因素。一個國家的政治製度必然是這個國家國體的反映,同時國家的政治製度必然規定著這個國家的政體。不同的政治製度,特別是政黨製度、選舉製度和國家政權運行機製的不同,往往直接決定著這個國家執政黨的性質、決定著這個國家執政黨執掌國家政權的基本內涵,也決定著這個國家政權運作的基本方式。因此,可以說不同政治製度和政治體製,必然直接規定和製約著這個國家政黨介入、控製和運行國家權力的方式,從而自然導致了各個國家執政黨執政方式的不同和差異。比如,英國實行議會內閣製,哪個政黨在議會選舉中占多數,哪個政黨的領袖就成為國家首相,首相所在的黨就成為執政黨。美國是實行總統製的國家,哪個政黨在總統大選中獲勝,哪個政黨就成為執政黨,由於美國總統大選和議會選舉是分開進行的,因此,執政黨不一定總是在議會中占多數席位。英美兩國不同的政治製度和政治體製,自然就決定、製約和影響著本國政黨的執政方式。在我國,由於中國共產黨通過領導人民革命成為執政黨,黨的執政地位得到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所以黨執政以後沒有也不需要采取西方國家的議會製、兩黨製或多黨製,而是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政體,以及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政治協商製度,從而形成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方式。

第二,國家的經濟製度是影響和製約執政黨執政方式的基礎因素。馬克思主義曆史唯物論告訴我們,一定的經濟基礎決定著一定的政治製度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意識形態。一個國家的政治體製、政治思想和政治文化等,歸根到底是由這個國家的經濟基礎和經濟製度決定的。一般說,公有製與私有製,計劃經濟體製與市場經濟體製的不同選擇,自然會形成完全不同的社會利益格局。這種利益格局當然需要尋找不同的政治製度和法律製度去加以確定和保護。而不同的政治製度和法律製度反過來就必然影響和製約著這個國家政黨執政的途徑、手段和方式方法。譬如,資本主義國家實行市場經濟體製,而市場經濟要求所有市場主體必須按照等價交換原則,平等自主,自由競爭。這種在市場交換中形成的經濟規則毫無疑問同時影響並規定著社會政治領域的體製與規則,如政黨製度、政黨公平競爭、社會普選、依法規範和法製原則等等,有的甚至直接決定並導致了一個國家政治製度和政治體製的形成,這些因素無疑從社會基礎層麵對一個國家的政黨執政方式產生著重大影響和製約。同時,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水平和程度也對這個國家政黨的執政方式產生著影響和製約。經濟越發展,社會分化越嚴重,各種利益訴求越多,就越要求有競爭性和協商性政治體製的產生。

第三,國家的政治文化傳統是影響和製約政黨執政方式的重要因素。一個國家的政治文化傳統往往對一個國家政治思想、政治形態、政治體製和政治運行機製的形成等等有著重要影響,也對這個國家各個政治主體的活動特點與行為方式產生著深刻影響。政黨政治雖然是現代政治的產物,有著現代政治文明的共性特征,但各個國家的政黨活動形式、特別是執政黨的執政理念和執政方式,卻無不深深打著本國政治文化傳統的烙印。因為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文化傳統總是和這個國家、這個民族特有的曆史文化、生活習性、風土人情乃至自然環境等息息相關,這種曆史文化傳統是潛意識的,是滲透在血液裏的,即使現代文明再怎麽進化,這種影響都是源遠流長的。因此,政黨的執政方式必然受這個國家政治文化傳統因素的影響和製約。譬如同樣是實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國家,英國屬於君主立憲、議會內閣製國家,而法國卻是半總統製、半內閣製國家。同樣都是實行資產階級政黨競爭製的國家,美國、英國、奧地利、加拿大等國實行兩黨競選、輪流執政;而法國、意大利、德國、希臘等國則實行多黨競選、誰獲勝誰執政的製度,等等。這些情況,分析起來無不與其國家的政治文化傳統有著密切關係。此外,執政黨的執政方式還和一個國家民族的解放曆史密切相關。總之,政治文化的不同,是各國政治製度選擇的重要影響因素,而政治製度的選擇差異,自然導致了各國執政黨在執政方式上存在差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