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1章 這得多大仇!

苗省三準備了尖刀等作案工具,蘭永飛為他準備了小區門禁卡,及用於單線聯係的手機和不記名手機卡等作案工具,並預先支付給胡十萬元現金。

兩日後的晚上,蘭永飛得知任夢媛要宴請朋友,回來的會很晚。苗省三按照蘭永飛的安排事先埋伏在蘭永飛家樓下。

淩晨時分,天上淅瀝瀝的下著小雨,任夢媛驅車回來。就在她一身疲憊的下車,準備冒雨跑進樓門之時,苗省三頭戴棒球帽,身上披著雨衣,從後麵持刀快速向任夢媛靠了過來,一刀捅到了她的左背。

任夢媛受傷後大叫一聲,驚慌失措的跑向大門口的門崗方向,苗省三在後追趕,恰巧兩名巡邏的保安聽到聲音後跑來,苗省三見勢不妙逃離了現場。

刺殺沒有成功,蘭永飛很生氣,苗省三急需用錢不想放棄這個掙錢的機會,便一再解釋是自己大意了。

蘭永飛告訴苗省三,自從上次被刺後,現在每晚都有司機護送任夢媛上樓,讓苗省三一定要瞅準機會動手,千萬別再失手。

苗省三保證不會再失手,但事情的難度增加了,需要增加費用。於是蘭永飛再次授意苗省三殺死任夢媛,並承諾事成之後給苗省三再加十萬元費用。

一周後,淩晨二點多,任夢媛在司機於崇傑的陪伴下,先後下車向樓門口走去。當任夢媛走向電梯時,樓梯間的門開了,苗省三從裏麵衝出,持刀連續捅刺任夢媛的胸背部等處數刀,並捅刺返身阻止其行凶的於崇傑胸、腹部兩刀,致任夢媛死亡、於崇傑重傷。

一樓住戶聽到門外的呼喊聲後,呼叫小區保安,並報了警。此後,苗省三在逃跑過程中,被警方抓獲。

被抓後,苗省三將蘭永飛供了出來。

中院認為,蘭永飛、苗省三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判決:

一、被告人蘭永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苗省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後,蘭永飛提出上訴,稱其沒有雇用苗省三殺人,公安人員對其上了手段。

隨後,伍大少找到蘭永飛的家屬,後者也正想重新委托律師打二審,便帶著材料來了盛德律師事務所。

“一開始看到案卷時,我還抱有一絲希望,畢竟被告人蘭永飛沒有直接參與殺人,除苗省三的指證性供述和蘭永飛在偵查階段的兩次有罪供述外,沒有其他直接證據能夠證實蘭永飛雇用苗省三殺人的事實,而且在開庭時被告人蘭永飛翻供,對此前的供述一概不認。

而且偵查機關雖然獲取了一些間接證據,但都難以在蘭永飛與苗省三的殺人事實之間建立明確聯係。”周穎說道。

“那為什麽一審法院會判被告人死刑?”雲喬覺得既然周穎這麽說,法院又判了被告人死刑,那麽這個案子絕對不會像聽起來那麽簡單。

“後來我把全部案卷看完後,發現了裏麵的問題。

第一,現有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苗省三是殺人凶手,這是毋庸置疑的,苗省三也承認殺人。

第二,蘭永飛是否雇用苗省三行凶殺人,這一點證明起來有一定難度。但警方做了大量工作,找到了一些證據,任何犯罪都不會是天衣無縫的,肯定在某些不起眼的地方存在著線索,就比如這個案子:

1、根據苗省三的供述,如果沒有蘭永飛的幫助、配合,其無法完成作案,具體體現為:

(1)苗省三稱係蘭永飛多次向其秘密指認被害人任夢媛。相關證據也表明,此前苗省三並不認識被害人任夢媛,雙方之間更無仇無恨,苗省三缺乏殺害被害人任夢媛的動機,不通過蘭永飛,苗省三也不可能認識被害人任夢媛,無法準確認定作案對象。

(2)苗省三供稱係蘭永飛告知其被害人任夢媛的行蹤規律,並在案發當晚打電話告訴他被害人任夢媛晚歸的情況。

蘭永飛的手機通話記錄也顯示,被害人任夢媛在傍晚時分曾給蘭永飛打過電話。如果不通過蘭永飛,苗省三不可能知道案發當日被害人任夢媛晚歸的情況。

(3)苗省三供稱係蘭永飛向其提供的小區和單元門的門禁卡,並安排其潛伏在樓梯間伺機作案。因現場單元門封閉,如果沒有蘭永飛提供門禁卡,苗省三難以進入小區和單元門。而且小區的監控錄像也顯示苗省三是一個人進入單元門的,不是借其他人進出之際進去的。

(4)苗省三供稱係蘭永飛向其提供了司機送被害人任夢媛上樓的情況及司機和被害人任夢媛行走的先後順序,讓其在司機經過後對走在後麵的被害人任夢媛動手。

而司機護送被害人任夢媛係苗省三第一次作案失手後新出現的情況,尤其是司機和被害人任夢媛的行走順序若非蘭永飛提供,苗省三難以掌握。

以上苗省三的種種供述詳細、完整地刻畫了蘭永飛雇用其殺人的事實,表明蘭永飛是聯係其與被害人任夢媛被害事實的紐帶。”周穎解釋道。

“但這畢竟是苗省三的單方供述,僅憑這些很難認定被告人蘭永飛有罪吧?”雲喬歪著腦袋想了想,說道。

“嗯,如果僅僅是這些證據,我可以接下這個案子試試。

但是之前蘭永飛的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的印證關係,能夠進一步確認苗省三係受雇於蘭永飛而實施的殺人行為。具體表現為:

一、蘭永飛的有罪供述與苗省三的供述等證據在一些細節上吻合。

蘭永飛在偵查階段初期曾作過兩次有罪供述,在一些標誌性細節上與苗省三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可信度較高。具體表現為:

1、蘭永飛所供其指使苗省三作案後拿走被害人的包,偽裝搶劫殺人的情節,與苗省三的供述吻合。

2、蘭永飛所供案發前兩天其與苗省三在現場附近踩點的情節,與苗省三的供述及現場周邊監控錄像吻合。

二、蘭永飛的有罪供述中存在案外人難以掌握的作案細節,且都係先供後證,證明力較強。具體為:

1、蘭永飛的作案動機係其本人首先交代,後得到在案證據的印證。苗省三並不了解蘭永飛雇用其殺害被害人任夢媛的真正原因,而公安機關也不掌握蘭永飛作案的具體原因。”周穎說到此處,雲喬打斷了她的話。

“那被告人作案的真正動機是什麽?難道不是移情別戀?這得多大仇!”雲喬好奇的問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