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訴書
極短篇番外們 刑事起訴書
主神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主檢刑訴字【2009】004號
被告人楚軒,男,出生日期不詳(有證人證言表明已成年),漢族,出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龍隱軍事基地遺傳物質研究所,身份證號碼(略),龍隱軍事基地研究員,軍銜大校,現居輪回市中洲區4號。2009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殺人、搶劫罪被輪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輪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輪回市公安局看守所。
辯護人程嘯,輪回市色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楚軒故意殺人、搶劫一案,由輪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現查明:
被告人楚軒,2007年9月15日在魔戒省魔多市郊區,見被害人亞當(男,年齡不詳,推斷為25歲左右)及其夥伴,認為其可能威脅到本方團隊利益,於是預備以追蹤者為手段殺死亞當等人。亞當則表明自己身上攜帶高危險物質大陸振蕩器,如果楚殺死本方成員會導致所有人同歸於盡,楚無奈沒有殺死亞當及其同伴,但是轉而威脅亞當交出其攜帶的能量石,否則將殺死兩名他的同伴。亞當被迫交出納戒一枚(內含價值S級支線劇情的能量石和道具),後楚軒離開。隨後,在2007年9月18日返回輪回市中洲區後,楚向自2007年9月11日起一直非法拘禁的被害人昊天(男,年齡推斷為20-24歲之間)頭部連開數槍,將其殺死。隨後楚於2009年1月3日被抓獲歸案。
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被告人已供認不諱,有相關證據佐證,包括被害人亞當及其隊員指認、納戒一枚、高斯手槍兩把、被告尚未使用分發完畢的能量石二十餘枚、意識控製器。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楚軒置國法於不顧,肆意侵害被害人的權益和主神社會秩序,踐踏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未遂)、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既遂)、非法拘禁罪。為了維護法律,伸張正義,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維持主神秩序,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懲罰犯罪人,維護主神安定的社會秩序,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
主神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吒
檢察員:張恒
2009年1月31日
附:
證據目錄1份
證據清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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