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理解與闡釋_公共意識產生的社會根基
公共意識產生的社會根基
陳忠煒
唯物史觀揭示,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現代科學證明,任何事物都有其產生發展的內在過程。社會公共意識是隨著主體的社會公共生活展開而逐步萌芽、發展的,本質上是社會生活的產物。因此,對社會公共意識的發生學考察,要到具體的社會生活中去探究其根源。
一、社會實踐:公共意識產生的現實基礎
實踐是人所特有的、能動的存在形式,人類通過實踐在改變世界的同時也創造著自己的曆史。馬克思主義要求我們“始終站在現實曆史的基礎上,不是從觀念出發來解釋實踐,而是從實踐出發來解釋觀念的形成”。社會公共意識的產生發展,本質上是人類主體對自身公共存在本質的自覺過程。認識論揭示,這一從客觀存在向主觀意識的轉化,必須以實踐為基礎。馬克思在論述勞動即實踐在人的意識產生發展過程中的作用時就特別強調:“勞動對意識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它提供了意識產生的客觀需要和可能。”
人的自然存在、社會存在以及自由而全麵發展的類本質,體現了人作為公共存在的特質。這種存在方式的特殊性,根源於以物質生產活動為基本內容的物質生產實踐和社會關係生產為重要表征的社會交往實踐。人們在這兩大實踐活動過程中,生產著自身、生產著相互的關係,凸顯著人作為類存在的公共性。也正是在這樣的實踐過程中,社會公共意識逐步產生發展起來。
以自然界為基礎的物質生產實踐,是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交互作用過程,是人類社會存在的前提。物質生產對人的生成性意義決定了勞動“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間的過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動來中介、調整和控製人和自然之間的物質變換的過程”。在此過程中,無論勞動的主體或對象都是個別的、具體的;但是從總體上說,人卻是以“類”的“公共”的本質形式與自然交互作用的。一方麵,人們是利用“類”的生產力改造和征服自然;另一方麵,人們在此過程中結成一定的相互關係,這樣的關係,是社會的關係,也是“公共”的關係。正是在此維度之上,馬克思在哲學史上第一次把物質生產作為首要的實踐形式,並把實踐提升到人特有的存在方式的高度。他在《德意誌意識形態》費爾巴哈部分指出:“個人怎樣表現自己的生活,他們自己就是怎樣。因此,他們是什麽樣的,這同他們的生產是一致的——既和他生產什麽一致,又和他們怎樣生產一致。”也就是說,人們在生產中生產了自己的社會關係。所以,物質資料生產實踐是社會的、公共的,相應的主體即使是作為自然存在物也是公共的。物質生產的實踐維度,是人的公共性意蘊的表現形式之一,是自然存在層麵上社會公共意識產生的現實的公共基礎。
就社會關係的生產實踐而言,現實的人是各種社會關係的總和。“關係”本身就蘊含著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的公共性品格。這樣一種關係的存在是客觀的,是人類社會區別於動物社會的重要標誌。作為關係的集合體,“不同他人發生關係的個人不是一個現實的人”。人的自我實現和確證,隻有通過與其他人的關係才能得到證明;同樣,人的自我認知和表達,也隻有通過與他人的關係,才能成為現實和可能。這樣一種對他人、對社會的依賴性,就是人的社會性即公共性。在物質生產實踐中建構起最初的社會關係之後,人們又需要通過各種實踐活動去維護已有的社會關係,並在新的實踐中創造新的社會關係。人們在社會關係的生產實踐過程中,認識到自身作為類的存在、作為社會共在的本質,也正是在這樣的過程中,公共意識從可能走向現實。
就人的發展及其需要而言,隻能基於社會公共存在的類本質並通過實踐方能實現。人的自由而全麵的發展,離不開具體的、多方位的社會公共生活、公共實踐。孤立的個人不是現實的個人,隻有在與他人的“共在”、“共處”中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人。這樣一種公共存在的本質,是人所不能肆意超越和選擇的外在客觀性。也正是這樣的外在客觀性,先天地決定了個體發展的可能性。所以總體上說,一個人的發展取決於和他進行直接或間接交往的一切人的發展,這樣一種社會關係的存在,決定了一個人的發展程度。這樣一種客觀的先決條件,構成事實上的客觀存在,人們隻有在處理這樣的相互關係的實踐過程中,方能從公共意識的視角正確認識和看待自身發展的公共性內蘊。在馬克思看來,生產力的發展是實現人的自由全麵發展的最根本決定性力量。生產力本身也是作為“類”的能力得到展現並為“類”服務的。人類也正是在通過生產力改造自然並進而改造社會關係為自身自由全麵發展創造條件的實踐過程中,認識到自由全麵發展的公共性意蘊的。
總之,實踐是人的社會關係的基礎,也是人類自我認識的起點。實踐自始至終都是社會的、曆史的實踐。盡管實踐可以表現為個人的活動,但個人總是憑借社會力量去從事實踐活動的。實踐過程中,人們之間必然發生一定的社會關係,“甚至當我從事科學之類的活動,即從事一種我隻在很少情況下才能同別人進行直接聯係的活動的時候,我也是社會的……不僅我的活動所需的材料——甚至思想家用來進行活動的語言——是作為社會的產品給予我的,而且我本身的存在是社會的活動。”人們在實踐過程中互動互構,創造著、生產著自身的社會關係、社會本質,使自身成為現實的“社會存在物”。人是自身觀念、思想的生產者,這樣的生產是在實踐過程中得以完成的。所以從總體上說,意識包括社會公共意識,本質上都是社會性的,都隻能是人類實踐的產物。
二、逐利本性: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辯證統一
現實的、單個的人即個體是組成社會的最基本單元和細胞。個體的規定性是多元的。就作為獨立的個人而言,個體是群體、集體的相對概念,指的是相對獨立的一個個具有生理、意識及社會性的個體存在。在這個意義上,個體是“私”的。就個體的本質及其作為社會的組成部分而言,現實的、單個的人本質上是社會的存在物。在這個意義上,個體則是“公”的。個體“私”和“公”二元屬性並行不悖,共同構成完整統一的個體,不可或缺。總的說來,“私”是公的前提,拋卻了“私”, “公”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公”則是私的條件,沒有了“公”, “私”就會失去存在的意義和自我實現的可能性。
實踐作為人的根本的存在方式,有著明顯的目的性取向。夏甄陶先生就此指出:“目的是人的實踐活動的一個內在要素,人的實踐就是一種有目的的活動。”實踐活動的目的,歸根結底就是尋求特定的利益。唯物史觀充分肯定了利益在人類曆史發展進程中的重要性:在從古至今的一切社會形態中,無論人們是否意識到,其活動的動機毫無例外地根植於自身和社會的現實利益。人類一切思想、觀念和意識,總是在反映一定的利益關係。馬克思在探討法國革命的根本動因時深刻指出:“‘思想’一旦離開‘利益’,就一定會使自己出醜……資產階級在1789年革命中的利益決不是‘不成功的’,它‘壓倒了’一切,並獲得了‘實際成效’……這種利益是如此強大有力,以至順利地征服了馬拉的筆、恐怖黨的斷頭台、拿破侖的劍,以及教會的十字架和波旁王朝的純血統。”利益對人是如此的重要,直接為個人及社會的活動提供了源源不絕的動力,推動著人類改造自然、變革生產關係、改革上層建築等全方位曆史性實踐活動的開展,成為曆史發展的重要推進器。
主體“私”與“公”二元屬性的統一,在現實的利益關係上,直接的表現為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統一。就作為“私”的個體存在而言,“各個人的出發點總是他們自己,不過當然是處於既有的曆史條件和關係範圍之內的自己”。人類曆史的第一個活動,就是生產滿足自身吃、喝、住、穿等物質利益需求的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產,這是人類“曆史的第一個前提”。但是,人本身還是“公”的社會存在。如果某個個體隻注重個體利益
並將之作為絕對性的訴求,客觀上就會侵犯甚至消解其餘主體的個體利益。假如所有主體都如此作為,就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隻會導致社會的無序化直至社會的崩潰。社會不存,個體也就無所謂主體,隻能還原為動物性的存在,個體主體利益也就蕩然無存。這本身也不符合個體性與普遍性的辯證關係。
因此,在社會生活中,主體間一定有某種程度和意義上的共同的即公共的利益。不同個體的具體利益雖有差別,但其中必然有相互“交匯之處”。這個交匯之處既可能是直接的物質利益,也可能是規範利益交換方式的某種秩序、製度需要,這個交匯之處是客觀的現實的。這樣的交匯之處是主體自我實現的外在必須條件,在曆史的發展和主體的相互博弈過程中,這個交匯之處會以不同的形式表現出來。當這個特殊的曆史存在物成為現實,就成為具體的社會的公共的利益。人們對它的追求,就是對公共利益的訴求。“從公共利益的產生來說,公共利益並不是獨立的利益訴求,而是存在於私人利益相互實現的共同領域中;它既是對私人利益的限製,也是對私人利益的保障。公共利益存在於各個私人利益中,但又超越了各個私人利益。各個私人利益隻有在實現公共利益的同時才能使自身得到實現。公共利益是現實存在的利益要求,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現實性。”公共利益不僅對於私人利益的實現是必要的,而且,私人利益也是由社會生活所決定的利益。私人利益的實現,隻能在社會所設定的具體條件下才能實現,私人利益從取向到現實的轉化,離不開社會的前提。所以,從總體上說,個體利益也是二元的,由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所構成。從邏輯上看,公共利益是私人利益的共同點和交匯點,即私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產生的緣由;從現實性來看,私人利益的實現以公共利益的維護為前提,即公共利益是私人利益的實現條件。
在曆史的長河中,人們對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辯證關係的正確認知是在博弈鬥爭的過程中逐步總結發展出來的。國家的產生,就是這種相互關係的產物。“正是由於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間的這種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國家這種與實際的單個利益和全體利益相脫離的獨立形式”,國家就是一個維護和實現個體利益的公共空間。國家作為虛擬的概念化的共同體,以社會公共意識為基礎。隨著曆史的不斷發展,人的發展和利益訴求也就越來越多,越來越豐富。這時候,需要由國家從法律法規的製定、社會組織的建立、現實利益的協調等諸多方麵,主動建構、創造並提供更多更大更廣泛的公共空間,促使社會不斷朝向和諧的方向發展。而法律的製定、社會組織的建立、利益的協調等實踐,本身就是以社會公共意識為基礎的。
國家的公共性作為社會公共意識的表達形式,是人的社會性本質的製度顯示,體現人類公共生活的本質屬性。現實的主體就公共利益達成一致的過程,實質上是在公共生活中,在相對公開、公正、透明的社會環境下,在承認主體具體利益差異性的前提基礎上,通過利益的協調、觀點的闡釋、理性的博弈,逐步達成公共利益共識的過程。這一過程本身,也是相關社會成員逐步形成一定層麵上社會公共意識的過程。鮑桑葵在《關於國家的哲學理論》一書中這樣描述公共意誌即公共意識與公共利益的關係:“公共意誌以共同利益為目的,事實上促成公共意誌的正是這種利益的一致,而不是表達這種一致的投票數目。全體意誌以私人的利益為目的,並且僅僅是個別意誌的總和。”
總之,“人們奮鬥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隱藏在人們的思想、觀念、意識形態背後的真正動因是物質利益或經濟利益;作為社會公共存在,實現理性自覺的主體“在考慮任何特定行動的後果時慮及該行動對決定所涉及的較大範圍的影響。任何行動隻要顧及具有更大包容性的集體的福祉,便是從共同利益出發的行動”。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存在,引導著人們的思想、觀念、意識形態的衝突和鬥爭,推動著社會公共意識的形成與建立,並從根本上推動著曆史向前發展。
三、社會契約:在“為他”的行動中實現“為我”的目的
德國社會學家卡爾·曼海姆說:“各種思想和觀念都不是那些偉大的天才所具有的、孤立存在的靈感的產物。即使構成這種天才的具有深遠影響的真知灼見之基礎的,也是一個群體所具有的、被這種個體認為理所當然的各種集體性曆史經驗,因而人們在任何條件下都應當把這些經驗假設成為‘群體精神’。”人作為社會性的存在,人本意義上生命的實現依賴於所生活的群體。正是在社會群體的生活中,每個人逐步成長並獲得自身社會和文化的規定性。社會公共意識作為人對自身社會公共存在本質的反映,也是在社會群體的生活中獲得的。人的實踐的自利性和目的性,使得群體中的個人活動總是不可避免地產生不同類型和規模的衝突。人類社會生活由衝突走向平和、由動蕩走向穩定的過程,事實上就是“社會契約”誕生的過程。社會契約的誕生,本身也便是社會公共意識的誕生。
社會契約論是一個典型的政治哲學概念,是近代西方學者證明國家政治合法性經常引用的重要概念。這一觀念最早是由古希臘哲學家伊壁鳩魯最先提出來的。不過,直到近代,社會契約論的思想經過霍布斯、洛克、盧梭等思想家的係統闡發才廣為人知。社會契約論認為,人類最初的生活方式屬於“自然狀態”,這一狀態中的人們相互敵視、沒有自由、生存艱難。為了營造更為適宜生存的環境,人們通過契約的形式促成國家的誕生。顯然,這僅僅是理論研究中所做的假設,並非曆史的事實。傳統上,契約是一個經濟學的概念,指人們在市場的經濟活動過程中為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一種約束機製。契約本身有著顯然的公共性意蘊:第一,簽訂契約的主體是雙邊或多邊的主體;第二,簽訂契約的主體在相互關係上是平等的;第三,簽訂契約的主體是具有獨立人格的行為人;第四,契約是人的理性的產物;第五,契約具有法律性的約束力。從其公共性意蘊來說,社會公共意識的產生過程,與人類社會契約訂立過程是內在統一的。
馬克思主義認為,社會性是人的本質屬性,而且事實證明,人是隻有在社會狀態中才能生存繁衍的類存在物。在整個自然界的動物生命群體中,如果某個個體無法在獨立的狀態下生存,就會采取集體的群居的方式來活動,其目的,就是借助集體的力量,獲得自我生存的可能性。自然狀態中的人由於生理上的先天不足,麵臨著極大的生存壓力,為了實現自身作為類的延續,必須以某種契約的形式結成共同體共同活動。人的社會生活,從源起上也是這樣本能的過程。德國哲學家奧伊肯在分析這種外在壓力向內在自覺的過程時說:在最初狀態下,人們迫於外在的壓力結成大小不一的群體,在生存的基本需求得到滿足後,由外力迫使建立的外在聯係逐步發展為群體中個體之間的內在夥伴關係。在爭取生存過程中的那些“共同的經驗(共同的鬥爭、成就與不幸)造成了一種共同的善惡標準,一種共同的目的,一個共同的利益範圍,在控製個體的自私自利的同時給了他穩定性。於是,在這裏我們也同樣清楚地看到了走向更高尚、更崇高的進步”。集體對於個體的這種前提性意義,使集體共同的利益追求、價值判斷、善惡標準,逐步內化為個體作為共同體成員的群體生命自覺或社會生命、文化生命自覺。個體的自然生存方式,也在這些共同的社會意識的凝結下逐步向社會公共存在方式演進。
在現實的社會活動中,由於個體需要的多元性和公共存在的本質。每個人需要的滿足和自我的實現,都要在主體之間的互動過程中才能成為可能。這種自我實現的外向性和自我目的實現的交互性,使每個人都成為目的與手段的統一體,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在某種程度上也是目的與手段的關係。理論上,每個人最終的目的都是指向自己、實現自己的某種需求,這種需求的實現,要以其他主體為自己的手段;可是,沒有任何一個主體是純粹的手段,被
當作手段的主體,本身同時也是有目的的。當被作為手段的主體不能在某個活動中實現自己的目的時,他是不會成為手段的。所以,每個人都是手段與目的的統一;每個人在將自己的目的付諸實踐的同時,也就成為了別人手段。因此,在某種意義上,人與人、主體之間的關係主要是目的與手段的關係。在現實的活動中,無論主體是否意識到自身作為目的與手段的統一,都在活動中事實上成為了自己的目的和別人的手段的有機結合。正是這樣先在的必然性,促使作為理性存在的主體,在相互博弈的過程中對自身作為公共存在的本質產生明確的認知,客觀上促使社會公共意識的誕生。
在具體的社會生活中,經濟基礎是上層建築以及社會公共意識發展變化的根本原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社會分工的發展,商品交換成為社會生活的必需條件,同時也成為主體溝通交流的主要媒介和手段。商品交換的本質是主體互相交換勞動或勞動的成果,商品成為擬人化的人的本質表現。在商品經濟社會,每個人的需要都要通過別人生產的產品來得到滿足,反之亦然;在這個過程中,每個人都成為其他人的客體,而且是不可回避的客體。所以,在商品交換的過程中,主體之間“是作為人彼此發生關係的;他們都意識到他們共同的類的本質”。這樣一種類本質的自覺,本質上就是社會公共意識的覺醒。公共意識的自覺讓人們意識到自身是“我為”與“為我”的有機統一,並通過自身的“為他”換取別人的“為我”。
個體與集體之間是互為條件、互為前提的關係。在現實社會條件下,隨著公共空間的擴大和公共利益的拓展,公共利益有時比個體利益更為重要,具有超越個體利益的性質和地位。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發生衝突,個人就有可能也應當犧牲個人利益而選擇服從公共利益。德國哲學家卡爾·雅斯貝爾斯對此做過這樣的分析:“這裏,重要的是集體。對於個人來說可能是乏味的甚至不能忍受的事情,對於作為集體之一部分的他,就變得可以忍受了,因為在集體中有一種新的力量刺激著他。他隻是作為‘我們’而生存著。”誠然,公共意識並非“期望公民必須變得無私並在行為上完全利他,但它確實意味著,公民有責任既要發現他們自己的個人利益也要發現政治社群的利益,而對這一社群利益,他們負有契約性的自製的責任”。
當代社會生活是一個係統龐大、內在繁複的有機係統。社會生活的正常運轉,有賴於主體以契約的形式適當讓渡自身的權利。理論上說,當所有主體都讓渡自身某些共同的權利時,單一主體自身也並沒有失去什麽,而是獲得了更多。作為追求自由與發展的理性存在,主體在社會中贏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與發展可能性,促使主體對自身作為公共存在的本質更加自覺,社會公共意識正是以契約的形式,實現自身的不斷發展進步。
四、文化存在:潛移默化營造共同社會意識
文化是一個普遍性的概念,通常情況下,我們認為文化是人類創造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總和。據此,就有了物質文化、精神文化、製度文化甚至消費文化等等的延伸。從辭源上看,中國古人在《周易》裏就有“觀其天文,以察時變;觀其人文,以化成天下”的說法。在這裏,“文化”就是指主體根據自身的尺度和標準改造客觀世界的過程和結果。英語中的“文化”(Culture)來源於拉丁文,其本意是指農業耕作,之後被逐步用來指稱人的活動、成果及風俗、文明等。曆史上學者們對文化的定義各有差別,但是終歸有一個共同的地方:文化就是主體按照“人”的方式和標準,去改變環境和自身。自在自然本身並無文化,文化是人類獨有的創造物和存在方式。人以文化存在物的形式將自身與動物相區別並實現自我對自然的超越,從這個意義上,人的世界本質上是文化的世界。
文化是人類社會的普遍現象。無論就其外在表現和內在邏輯,文化本身都是公共性的,必須依托社會方能存在。從外在普遍性上說,文化涵蓋了所有的區域、民族、國家乃至社會團體,所有類型的人類集合體都會有自身的文化;從內在邏輯上說,文化不是孤立的存在物或某種特殊的機能,它貫穿於人類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是人類社會生活的基礎。從文化普遍性的視野觀察,人是文化的集合體和表現形式,人類社會生活本質上是文化生活。在社會的公共生活中,幫助主體間實現有效交互作用的內在中介,是一定的文化。文化的發展,是每一代人共同努力創造的結果,每一代人都在前人傳承下來的文化中,繼續增添新的時代的元素,使文化表現出曆史性、連續性和發展性。文化的存在,超越了個體生命的局限性,也使曆史的發展獲得有效的載體和推動力。文化的存在,同時也賦予了生理的人作為社會的人的存在的可能性和曆史的意義,也是人區別於動物的重要表現形式。
文化作為人類有意識的創造物,是客觀與主觀的統一體。就其產生而言,文化本身既有主觀性,也有客觀性。首先,文化的產生受客觀物質條件的限製。因而,不同區域、民族、國家的文化總是由明顯帶著客觀曆史特征的諸要素構成,形成不同特質的文化。其次,文化本身是主體選擇並進行創造性發揮的結果。主體在進行選擇和創造的過程中,受心理、習慣、習俗等的影響,對同一客體的判斷也會不同。就其社會表現形式而言,文化既是主觀的、又是客觀的。一方麵,文化總是通過社會規範、行為模式、評價標準、態度取向等意識形式展現出來,具有明顯的主觀特征。另一方麵,文化一旦形成就會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借助主體的實踐活動,文化要麽物化為客觀的存在物,要麽通過導引主體的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公共的社會行為標準,成為一種客觀性的存在。
文化的存在,無論就其客觀形式或主觀表現,都會在事實上成為客觀的社會公共存在。從客觀方麵來說,文化作為社會曆史現象,並不是曆史長河的短暫注腳,而是貫穿了整個曆史過程。文化的發展,是在曆史的傳承中實現的。“大多數人類學家認為,文化包含了後天獲得的,作為一個特定社會或民族所特有的一切行為、觀念和態度。”“文化是後天習得的。”這樣的傳承,本身就是社會的、公共的形式。曆史的發展是由人們在既定的、不以自身意誌為轉移的基礎上完成的。這一既定的曆史,也是文化的曆史。上一代傳承下來的文化,成為當代社會主體活動的客觀曆史條件,社會實踐的展開,隻能直麵這樣的客觀外在。實踐活動的曆史性,決定了參與實踐的人們所形成的意識,隻能是特定基礎即文化基礎上的公共意識。從主觀方麵來看,文化是主體行為的導向和評價機製,它通過主體具體的實踐塑造、形成公共存在,決定社會公共意識的產生發展方向。
當我們從哲學思辨視角認識文化時就會發現,人們在實踐改造世界的過程中使外在世界打上文化的烙印,營造出人化的客觀公共存在;反之,人們正是在自身營造出來的客觀公共存在環境中,實現自身的更全麵自由的發展。這是同一過程的兩個側麵,是人類生存發展的根本方式和基本樣態。文化是人及其活動對象的有機統一,是人類生存從動物化向社會化演進的導引。作為人類活動的基礎和核心,文化的實質就是人的生存方式、活動方式。在人類曆史發展的進程中,文化事實上成為“人為的程序”和“為人的取向”的有機統一。
總而言之,人類社會是文化的存在。社會通過文化這一內在的粘合劑將不同區域、民族、國家的主體整合為公共的存在,使人的生活成為真正意義上的“類生活”。人的類生活以不同形式的社會組織形式表現出來,社會組織本身“具有物質生產功能、種族繁衍功能、群內保護和協調功能、群外生存競爭功能、群內信息貯存和傳遞功能”。從公共性的維度審視文化的發展進程及其作用,文化無論在作為客觀物質實在或是主觀行為導向,都彰顯出人的公共存在本質並指引著人的公共活動的展開。
(作者係郭湛教授2009級博士,海軍航空工程學院教師)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