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利益製度訴求與維護群眾權益機製_四、權益保障機製

四、權益保障機製

權益保障機製是社會和諧之本、發展之基。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的曆史過程中,社會利益結構不斷調整和變化,各類社會矛盾呈多發態勢,切實尊重和保障各社會群體和社會階層的權益,是全麵推進小康社會與和諧社會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治本之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注重並不斷加大權益保障機製建設。從當前情況看,我國權益保障機製體係已初具規模,基本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依據,以各權益保障專門法律為主體的一整套權益保障的法律體係。

但是,現行權益保障機製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其一,權益保障製度法典的內容尚待充實。關於各權益保障主體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重要機構應該具有怎樣的職能和作用等,法律往往缺乏明確的規定。其二,適用法律困難。製定的法律沒法實施、或實施效果不好就是對法治精神的背叛。其三,立法技術滯後。公民權益是一個隨時代之演進而內容不斷變化的概念,現行列舉式的立法技術顯然與權益保障的性質本身不相協調。上述問題在某種程度上不利於基層社會矛盾的化解,不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以人為本的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以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重點。因而,切實保障和實現人民群眾的基本權益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中之重。既要著力解決土地征用、城市建設拆遷、環境保護、企業重組改製和破產、涉法涉訴中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又要著力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權益保障機製,用健全的製度、體製和機製維護、保障和實現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從當前來講,尤其要建立健全六大權益保障機製,即社會治安防控機製、就業權保障機製、健康權保障機製、受教育權保障機製、受救助權保障機製和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權保障機製,從而維護、保障和實現人民群眾的基本合法權益。

第一,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機製。社會治安防控機製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健康運行的重要支撐。在防控主體上,要充分發揮公安機關警務力量的主導作用,同時要發揮保安和誌願者的作用;在防控範圍上,要建立健全街區防控網、社區防控網、單位內部防控網、視頻防控網、虛擬社會防控網組成的治安防控體係,做到社會全覆蓋;在防控對象上,要

特別加強對重點人群的管理與服務;在防控組織建設上,要加強群防群治組織、110係統以及區域警務協作建設;在防控手段上,要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實現人防、物防與技防的有效結合。

第二,建立健全就業權保障機製。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人力資源十分豐富。在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的過程中,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與結構性矛盾並存,城鎮就業壓力加大與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加速同時出現,新增勞動力就業與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相互交織,就業壓力就更加大了。因此,必須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調整經濟結構的重要目標,實現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大力發展服務業、非公有製經濟和中小企業,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實行促進就業的財稅金融政策,積極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健全麵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製度,加強創業培訓和再就業培訓。深化戶籍、勞動就業等製度改革,逐步形成城鄉統一的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完善人員流動政策,規範發展就業服務機構。強化政府的促進就業職能,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加強大學畢業生、退役軍人的就業指導和服務。擴大再就業政策扶持範圍,健全再就業援助製度,著力幫助零就業家庭和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第三,建立健全健康權保障機製。健康權是人民群眾的基本權益之一,也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健康權是以人為本的重要體現,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落腳點。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深化醫療衛生體製改革,強化政府責任,嚴格監督管理,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衛生保健製度,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

第四,建立健全受教育權保障機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保證人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機會,是黨和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這就要求我們全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大力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全麵實施素質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質量,建設現代國民教育體係和終身教育體係,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機會。要明確各級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務的職責,保證財政性教育經費增長幅度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

入增長幅度,逐步使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達到4%。繼續普及和鞏固九年義務教育,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製,在農村並逐步在城市免除義務教育學雜費,全麵落實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費提供課本和補助寄宿生生活費政策,保障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第五,建立健全受救助權保障機製。獲得社會救助是公民應享受的權利,為公民提供社會救助是國家和社會應盡的義務。建立健全對困難群眾的社會救助製度,要以麵向全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為基礎,努力做到普遍性救助與專項救助相結合,現金救助與提供實物、服務相結合。在救助方式上,做到常規救助與臨時救助相結合;在救助管理上,做到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的聯動相結合;在救助主體上,做到政府救助與社會救助相結合。同時,通過擴大政府公共服務的範圍和領域,進一步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在社會救助標準方麵的差異。當前要重點解決困難群眾在就業、住房、子女入學、醫療等方麵的實際困難,使他們能夠同享改革與發展的成果。

第六,建立健全保障公民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權利機製。在我國,全體公民都應平等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務。這就要求我們健全公共財政體製,調整財政收支結構,把更多財政資金投向公共服務領域,加大財政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再就業服務、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公共基礎設施、社會治安等方麵的投入,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總之,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製,其根本目的是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當務之急是加快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必須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針對這些問題,在著力維護群眾權益、妥善處理相關問題的同時,加快法製建設步伐,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製,探求和完善從根本上清除侵害群眾權益現象的長久之計。因此,體製化建設是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矛盾和社會衝突的根本出路,隻有社會穩定和利益表達並重,建立以利益均衡為中心的製度化的矛盾化解機製,才可能真正有效地均衡利益關係、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發展。當然,在改革和發展的過程中,要始終堅持處理好維護群眾權益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關係,既不能以“維穩”的名義壓製群眾“維權”的訴求,也不能以“維權”的名義破壞社會的和諧穩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