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九、涉法涉訴引發的矛盾糾紛

九、涉法涉訴引發的矛盾糾紛

權力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而導致當事人對於執法部門不滿或者質疑,以此產生的糾紛稱之為涉法涉訴糾紛,當糾紛升級移交司法部門立案後,則稱其為涉法涉訴案件。

涉法涉訴糾紛說到底是執法和司法公正問題。按照執法司法程序來分,一類是執法或者司法部門在工作過程中未按法律法規辦事,執法司法者知法犯法,導致當事人不滿或受到危害,如公安機關非法扣留他人、刑訊逼供、城管暴力執法引起的糾紛;另一類是司法部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的涉法涉訴糾紛,引起當事人對裁決的不滿和質疑。

現實中,有的司法機關存在司法不公正、執法不規範、不作為或亂作為,一些案子審結後執行不到位,勝訴方應得利益落不實,造成上訴或上訪,導致涉法涉訴上訪增多;一些群眾在“情”與“法”中間感情因素太重,對終審判決的案件結論不接受,反複上省進京上訪,無理纏訪,而上級對處理無理纏訪人員沒有明確的、過硬的、有效的法律規定,增加了基層做穩控工作的難度。一些鄉鎮和部門幹部法治觀念淡薄,在處理涉法涉訴案件時,方法簡單,有錯不糾,甚至采取“冷、橫、硬、推、罵”的態度,使當事人對有的基層黨政組織存有不信任感,出現越級上訪。

有效解決涉法涉訴引發的矛盾糾紛,應做到以下幾點。(1)要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突出的“訴訟難”、“執行難”等問題,進一步加大訴權保護力度,堅決杜絕消極執行、不當執行和違法執行現象。(2)要花大氣力解決少數案件裁判不公、久拖不決等現象,加強和創新審判管理工作,大力推進電腦隨機分案,嚴格定案把關機製,加強均衡結案管理,加大案件質量監督評查力度,不斷提高審判質量效率。(3)要建立健全涉訴民意溝通表達機製,建立重大案件審理征詢民意、網絡涉訴民意收集處理等製度,完善特邀審判監督員以及法院領導接訪、走訪、下訪等製度,更加自覺地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4)要建立健全司法公開機製,落實公民持有效證件旁聽庭審製度,穩步推進生效裁判文書互聯網發布製度,完善案件信息實時查詢係統,努力實現全麵、全程、實質公開。(5)要建立健全司法民主機製,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職責,拓展人民陪審員參與司法活動的領域。(6)要建立健全司法便民機製,加強訴訟服務中心建設,探索小額案件速裁機製,強化巡回審判工作機製,完善網上立案、預約開庭、假日法庭、簡易審理、電子簽章等工作機製,讓人民群眾享受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司法服務。(7)要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製,更加有效地依靠黨委、政府、群眾自治組織和廣大人民群眾解決涉訴矛盾糾紛,切實把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化解在當地。

總起來講,當前引人關注的諸多基層社會矛盾導火索為政府公信力下降,官民矛盾突出。我們黨執政前後,在官民關係、幹群關係上都曾有過很好的時期,上下一心,同舟共濟,在艱難困苦的條件下創造了許多輝煌。但必須承認,近些年來,官民關係受到了較大的損害,官民之間在某些領域的芥蒂在增加,矛盾有擴大的趨勢。相當大原因是由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不夠完善,行政權力可能不當幹預正常的經濟生活,作為行政權力的人格主體—官員也就必然與群眾發生一些矛盾。因此,有效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從官民關係、黨群關係、幹群關係入手,是十分必要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