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情管理篇_第十八章 重大突發事件網絡輿情應對

第十八章 重大突發事件網絡輿情應對

第一節 重大突發事件的概念、分類和特征

一、重大突發事件的概念與分類

根據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根據突發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主要可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第二,事故災難。主要包括煤礦、非煤礦山發生火災、瓦斯爆炸、冒頂、透水、坍塌等安全生產事故;尾礦坍塌事故;公路鐵路民航、航運等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汙染事故。

第三,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第四,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暴力恐怖案件;爆炸案件;大規模群體性聚集事件;劫持飛機、火車、輪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案件;惡性刑事案件。

第五,境外涉我突發事件。主要指在境外發生的,可能對我國公民和機構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

根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本書所介紹的事件範疇,屬於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突發事件。此外,國務院2011年公布的《國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中,根據重大突發事件的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將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和一般重大(Ⅲ級)等三級。

此外,還可根據重大突發事件的罕見性與不確定性的程度對其進行分類。

從罕見性的角度來說,有的重大突發事件的類型往往有一定的前兆,並因其發生的頻率相對較多,而使得人們對這類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有某種程度的認識,因此,對其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可參照先前處置經驗並遵循某種規律。而有的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間隔比較長,如十年不遇或百年不遇的事件等,或是由於社會環境、地理環境、生態環境的變遷而突然爆發,而完全沒有先例,因此很難提前預測、預警,一旦發生,往往令應對工作措手不及。顯然,這兩類事件的應對策略存在較大的差異性。

從不確定性的角度來說,在網絡輿情事件中,有一些事件由於影響因素少,因素之間的作用簡單,事件的不確定性低;還有一些事件的影響因素多,因素之間作用複雜,事件的不確定高。事件的不確定性越高,可供選擇的情景演變路線越多,預測事件的發展趨勢就越難,也越難做出有效的決策對其加以控製;而事件的不確定性越低,事件發展的趨勢就越明朗,也就更容易準確預測並對其加以有力控製。這兩類事件的應對策略也存在較大的差異。

因此,根據這兩個維度,又可以把重大突發事件分為四類:

A類輿情事件,罕見性高且不確定性高。對於這一類事件,人類的認識極為有限。由於事件具有罕見性,其發生時往往沒有任何預兆,決策主體也沒有任何心理準備或心理準備不足。同時,由於這類事件不確定性高,事件決策主體對事件的演變趨勢所知甚少,加之沒有先例可循,給應急決策帶來困難。這類事件的典型代表是2008年初我國南方發生的低溫雨雪冰凍災害。

B類輿情事件,罕見性低而不確定性高。這類突發事件雖然不確定性高,使得決策主體對其演變趨勢把握不準,但由於發生頻次比較高,對其發生、發展規律有一定認識,且有先前的處置經驗可供借鑒,因此,這類輿情事件的應急處置難度低於第一類輿情事件的應急處置難度。這類事件的典型代表是一些頻發的自然災害,如南方每年的水災。

C類輿情事件,罕見性高但不確定性低。這類突發事件發生時,由於沒有前兆,且無以往經驗可供借鑒,因此會使決策主體感到無所適從。但由於這類事件不確定性低,使得決策主體很容易識別出其發生、發展規律,進而探尋出應對策略,因此,經過短期調整後,當決策主體對事件的認識進一步深入時,事件會得到有效處置。

D類輿情事件,罕見性低且不確定低。這類突發事件由於發生頻次較高,且不確定性又低,因此,處置難度不高。典型代表是煤礦企業發生的瓦斯爆炸事件。

二、重大突發事件的特征

(一)突發性強

重大突發事件的爆發往往出人意料,具有很強的隨機性和突然性,這也是其最根本的屬性。事件一旦爆發,就呈現出快速蔓延、難以對其控製和遏製之勢。也正是因為這種不可防備的突發性,重大突發事件往往給社會帶來極大的衝擊。

(二)破壞性大

多數重大突發事件都會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平衡,對利益相關者產生極大的危害。重大突發事件的後果往往在不同程度上威脅著社會公共秩序,對公共環境、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甚至國家安全造成嚴重的危害和破壞。如果應對和處置不當,還會嚴重影響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引起社會係統的震蕩。

(三)牽連麵廣

重大突發事件往往會引起一係列連鎖反應,一是同質牽連,如與危機具有相同或類似品質的人、事或產品會受到牽連;二是因果牽連,如一些危機導致另一些危機爆發;三是擴散牽連,如由於危機造成的心理恐慌,使得危機被人為擴散到本不存在危機的領域。這種牽連性在自然類突發事件中,表現為各種次生災害;而在社會類突發事件中,則表現為各種社會矛盾。這種牽連影響往往涉及社會各方麵利益,對社會各層麵產生負麵影響。

第二節 重大突發事件網絡輿情傳播的特點

一、網絡輿情發展迅猛,社交媒體作用明顯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通過微博、微信等社交媒體和視頻網站等平台,突發事件發生後,相關信息越來越能夠以接近直播的形式呈現,以極快的速度和極寬的覆蓋被公眾獲取,這種傳播的即時性使得高度互動成為可能。它以獨特的開放性和匿名性,推動參與人群愈加廣泛,輿情爆發也更為迅猛。在近年來的多起重大突發事件中,大眾媒體的報道角度、議程設置一度都來自社交媒體平台的討論,其在輿情引導的時效性和主動權上逐漸失去優勢。同時,信息發布具有明顯的自發性,人與人、人與組織、人與社會之間能夠出現更多互動,人人都可以成為傳播、表達的主體,搶占了輿論引導先機。

“7·23甬溫線特大動車事故”中,就在事故發生4分鍾後的20點38分,車內乘客“袁小芫”發出第一條消息,稱“D301在溫州出事了,突然緊急停車了,有很強烈的撞擊”。20點47分,車內乘客“羊圈圈羊”發出第一條求助微博,轉發突破10萬次,兩小時後該乘客獲救。事發2小時後,新浪微博網民發布消息號召獻血,上千名微博網民前往血站,網民“yaoyaosz”發布的血站現場照片轉發超過10萬次。

社交媒體在發揮即時性和互動性特點的同時,也助推了網上質疑聲音的擴散。有報告指出,對動車追尾事件的負麵評論在網上占壓倒性優勢,網民質疑主要集中在事故發生原因、救援措施、傷亡人數與善後、列車殘骸處理、中國高鐵安全、鐵道部、鐵道部新聞發布會、主流媒體表現等8大方麵、41點。網民從質疑、不信任再到不理智的譴責和憤怒聲討,輿論環境逐漸失序。

二、網絡謠言容易泛濫

互聯網輿情繁雜,尤其是現實社會各種矛盾往往使網民的情緒帶有傾向性,在突發事件中,弱者利益容易受損,網民極易受非理性情緒感染。此外,在互聯網虛擬世界中,網民以匿名身份出現,削弱了虛假信息傳播者應當擔負的責任和義務,客觀上造成謠言更易產生和傳播。在網絡上,謠言一旦形成規模,經過意見領袖的傳播和網絡水軍的炒作,就容易操縱網絡民意,成為激化社會矛盾的催化劑。在突發事件中,謠言往往製造恐慌,給政府對輿情的引導增加了難度,也加大了對信息準確性和有效性進行甄別的難度

如2011年3月11日,日本東北部地區突發9.0級大地震後,位於本州島的核電站發生爆炸並出現核泄漏。由於外界盛傳“服用碘鹽可抵抗核輻射”以及“此後一段時間內生產出來的鹽將受到核汙染”等信息,引發我國民眾大量搶購和囤積碘鹽。學者認為,在大地震這樣的極端事件發生後,恐慌心態往往導致人們更傾向於負麵信息。而類似於搶鹽的非理智從眾行為,也被社會心理學稱為“社會驚遁”現象。這使得在重大突發事件發生時,謠言更容易傳播且更容易對社會造成破壞性危害。但如果政府抓住機會,處理得當,決策過程透明,信息發布及時,就能夠開展生動的“公民教育課”,增加政府與民眾之間的信任感。

三、輿情存在衍生和反彈隱患

由於重大突發事件的複雜性,在事件發展過程中處於消退狀態的網絡輿情很可能結合新的刺激性信息而產生新的變異,導致新一輪輿情信息的快速傳播。同時,突發事件發生後,傳統媒體進行議程設置所營造的輿論環境經受考驗,在巨大的公眾心理落差下,容易出現輿情反彈的情況,也對政府的監測工作帶來挑戰。

如2014年3月8日馬航MH370客機失聯事件發生後,相關消息不斷披露,網絡輿情也經曆了多次起伏,特別是部分網民對馬航方麵處置工作以及相關各方協調機製的不滿,被多次觸發:事件發生後初期馬航新聞發布會時間屢次變動導致網民批評馬方“缺乏誠意”;3月24日馬來西亞總理納吉布宣布“機上無人生還”,被網民指“搜索不充分不應急於宣布”;2015年1月,馬方宣布MH370航班失事,並稱將對乘客和機組人員做出賠償,網上流傳“接受賠償將無法繼續追責”的說法;2015年3月,馬航發布有關事件的中期報告,又有網民對報告的有效信息含量和價值表示質疑……這為我國帶來了啟示,在重大突發事件中,每個環節的信息公開與輿情處置,如果處理不當都可能引爆網絡負麵輿情,政府在處置重大突發事件輿情時必須做到環環相扣,步步嚴謹。

第三節 重大突發事件網絡輿情應對處置的基本原則

一、及時準確

在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公眾高度關注,都希望第一時間獲知相關的準確信息。如果此時政府不能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正確有效地引導輿情,網上謠言就可能迅速傳播擴散,誤導公眾甚至導致事態惡化。

及時準確是重大突發事件輿情應對的首要原則。按此原則,政府應第一時間趕至事發現場,第一時間了解情況,第一時間製定對外口徑,第一時間發布準確信息,第一時間設置傳播議程,第一時間展開民意互動,搶占信息的“第一落點”,形成“首聲效應”,引導輿論走向。在此基礎上,才能談及穩定公眾情緒,把握事態處置的話語權。

在重大突發事件的輿情應對處置中,政府不僅要第一時間介入,第一時間發聲,在事件處置的整個過程中都應及時準確地回應輿論關切。在跟蹤研判輿情的基礎上,發現公眾關注點的變化,及時有針對性地進行回應。才能避免網上謠言的“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重大突發事件的整個過程中保持穩定的主要話語解釋者位置,這也體現出政府“輿論執政”的水平。

二、公開透明

美國知名記者艾維·李曾指出,“坦率而公開地向報界和公眾提供迅速而準確的消息是處理公共危機的關鍵”。英國危機管理專家邁克爾·利傑斯特也強調過主動充分披露信息對危機管理的重要性:“現代組織正處於其活動透明度日益增加的時代裏。若一個組織不能就其發生的危機與公眾進行合適的溝通,不能告訴現代社會麵對災難局麵它正在采取什麽補救措施,不能表現出它對災難事故的正確態度,則將無疑給組織的聲譽帶來致命損害,嚴重的甚至導致組織的消亡。”

無數事例證明,在重大突發事件輿情應對中,政府能否順利處置事件與相關信息的公開透明度有很大相關性,透明度越高,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度就越高,公眾情緒就越穩定,事件處置也就越順利。

在2007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各級政府部門必須及時、準確、客觀、全麵地發布各種有關突發事件的新聞信息,對於因瞞報、謊報、遲報、漏報而延誤處置時機或造成重大影響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2008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應重點公開。這些法律和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擴大了政府信息公開的廣度和深度,並使信息公開從理念走向現實,成為各級政府輿情應對的共識。

按照公開透明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之外,政府應將突發事件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發生原因、處置過程和結果等信息,根據其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及時通過相應的大眾媒體公布,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在以往的案例中,有些地方官員因為擔心“家醜外揚”而對媒體報道進行壓製,但實際情況往往是事與願違,一旦事件真相被揭出,不但沒能達到保護形象的目的,反而使得公眾對事件的關注程度和批評力度大於正常公布後應有的情況,對自身形象造成了更嚴重的損害。

在“人人都有麥克風”的自媒體時代,政府隻有以開放的心態改堵為疏,主動全麵、多渠道高效率地將突發事件信息向公眾發布,才能通過滿足公眾知情願望,來壓製謠言和負麵輿論空間,贏得輿論引導的主動權。當然,公開不等於無節製,透明不等於無秘密。在信息公開的過程中,政府也應把握信息發布的度與量,在規範操作的空間內實現信息公開的積極效果。

三、規範有序

近年來,我國相繼出台了多個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對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和輿情引導給予了高度重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為政府做好重大突發事件輿情引導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和製度保障。

在重大突發事件輿情的應對處置中,政府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進行操作,樹立較好的公信力;同時考慮到普通民眾的心理認知,在公布事件進展和結論時注意對社會常識常理的回應。在合法性與合理性衝突的情況下,充分考慮網民的情緒化特點和心理承受底線,在不損害法律權威的情況下,通過對法律法規的靈活適用,理順網民情緒。

具體來說,政府在輿情應對處置時的表態並不代表要迅速為事件定性定論,更不能借此壓製輿論;在權威調查結果出爐前,應對事件原因、後果、責任等信息的發布持謹慎立場,避免輕率言行造成公眾視聽混亂,引發更大的輿情危機。首先,在進行定性定論時,應綜合考慮實情和輿情,用詞必須規範到位、合理合法,避免“躲貓貓死”、“喝開水死”等超出常理的定性,避免觸動網民“老不信”神經後又缺乏值得信服的合理解釋。其次,應注意避免因不合理的法律或事實認定情況,如“廣州許霆取款案”、“北京東城法院引《孝經》判決案”等引起輿論反彈。再次,對於不同於常理的事實情況,在發布信息時應力求以常人易於理解和接受的表述呈現,避免“越說越離奇”的情況。

四、科學適度

在重大突發事件輿情的應對處置中,政府應遵循新聞傳播規律,堅持戒堵宣疏、科學適度的引導原則,以疏為主,因勢利導。具體來說,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在突發事件發生後,開放的信息傳播渠道有利於避免謠言和猜疑,但由於公眾對突發事件的態度不同,利益受影響情況不一,看問題的角度有差異,可能會使輿情向不利於處置的方向發展。因為政府需要事先科學評估信息發布可能引起的各種社會反應,指定專業宣傳部門及人員負責信息發布。

第二,在突發事件發生後,即使信息公開到位,也難免出現謠言苗頭,因此應意識到,辟謠已成為突發事件輿情應對處置中的“常態”。政府部門應在及時提供全麵確鑿的事件真相信息的同時,充分動員有說服力的各方力量,如相關領域專家、意見領袖、名人等有社會影響力的人員,通過多種渠道澄清謠言,降低負麵影響。

第三,在突發事件發生後,政府特別是政府工作人員應在重視傳播規律的基礎上,把握好發言

的尺度。首先,說話不要過於絕對。如在答記者問時發言應留有餘地,以免授人以柄,陷入被動。其次,說話避免過度承諾。一旦承諾無法兌現,政府將麵臨更大的輿論壓力,在輿情處置上付出更大的代價。

第四節 健全重大突發事件網絡輿情應對處置機製

一、建立完善重大突發事件輿情應對處置的組織機製

(一)建立專門的組織機構

一是建立應對處置領導體係。成立重大突發事件輿情處置預警領導小組和顧問團,作為突發事件輿情應對的最高決策機構和參謀機構,把握全局,給相關處置部門提供整體行動方針,協調上下級或各部門的利益關係,及時大範圍調集人財物,製定措施並監督執行。領導小組常設成員應來自宣傳、公安、消防、衛生、安監等經常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部門。在事發後,可根據具體處置要求增加相應部門的人員。該小組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是建立處置協調中心。該中心包括各級新聞宣傳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重要領域、係統宣傳部門代表。機構中可吸收當地主要新聞媒體負責人,在輿情應對中注意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也便於通過媒體渠道了解和掌握更為廣泛的輿情。

(二)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

具體來說即是建立科學的分工協作機製。如在輿情應對中,政府主要負責製定應急預案、方案和規定,匯總各方信息,聯絡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宣傳部門負責媒體記者管理,搜集輿情信息,製定輿論引導方案,對外發布信息;各職能部門負責搜集本部門與輿情應對相關的信息,並做好對媒體記者的接待工作,就本部門相關工作對輿情應對提出建議等。

(三)保障常態協調運作

一是建立順暢的上下級溝通機製。日常建立值班製度,確保一旦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各部門能夠迅速獲取信息,建立密切的溝通;加強與上級部門的聯係,掌握輿論應對的方向;加強對新聞單位的指導,明確突發事件報道的有關要求;以此保證把握全局,心中有數。

二是健全新聞聯係人製度。在領導小組成員所在單位或部門,建立新聞聯係人製度便於隨時聯係;新聞聯係人發生變動時及時進行通報;在重大突發事件的輿情處置中,做到有新聞發言人、有協調組織人、有稿件審核人等多節點分工合作。

二、建立完善重大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對策

信息發布是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手段。政府在選擇信息發布方式時,應考慮媒體的特點、傳播的範圍和受眾的心理等。政府發布信息可以采取以下幾種形式:第一,發布政府公報,可用於登載法律、方針、政策、聲明等各類政府文件;第二,舉行新聞發布會,通過新聞發言人和媒體的交流互動,發布政府信息,解答公眾問題;第三,發布新聞通稿,通過權威媒體向公眾傳播;第四,通過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等發布信息,並與網民在線交流等。

為了達到信息發布的效果,應考慮信息發布的時機、地點、人員、內容以及對象等。

一是選擇合適的信息發布時機。政府應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輿情的波及範圍、輿情動向進行評價,對發布信息的最佳時機進行研究。如果事件性質比較嚴峻,引起全社會普遍討論,此時不及時發布信息就可能導致謠言傳播、公眾情緒激化、社會混亂,就應第一時間及時公開信息。如果輿情波及範圍有限,或是一些基本事實尚不清楚,此時大張旗鼓地發布消息可能引起公眾恐慌和猜測,就應謹慎處理,或在事件處置有一定進展時再行發布權威信息。

二是確定恰當的信息發布地點。以新聞發布會為例,發布的地點可以在突發事件的現場,突發事件附近適合辦公或人群聚集的場所,或者在政府專門的新聞發布會場所。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會不同於一般的新聞發布會,地點的選擇不一定對環境設施要求高,但應便於記者采訪和發稿。根據國內外突發事件新聞發布的成功案例來看,選擇在事發地附近作為主要的發布地點,既能保證發布的時效性又能引起較高的關注度。但也應根據實際情況客觀選擇。

三是選擇稱職的發布人員。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準備時間短,因此對信息發布人員的能力有較高要求,既要熟悉突發事件處置過程,又要有應對媒體的較高能力。被指定的信息發布人員應盡快參與突發事件的處理,熟悉各環節情況,並與有關人員商討要發布的信息。對一些涉及較多專業知識的突發事件,應邀請專家共同討論,或出席發布會對專業問題提供更專業的解釋。同時,統一信息發布的口徑,嚴禁沒有信息發布職權的部門和個人私自發布信息。

四是對信息發布內容進行把關。政府發布的信息要遵循“快講事實,慎講原因”的原則,對已查清的事實進行闡述。同時,發布的內容要抓住重點,不能長篇大論或是談論與事件無關的內容,否則會引起公眾的反感。

五是對信息發布對象進行適當選擇。考慮到突發事件的性質、範圍和影響程度,有針對性地選擇信息發布對象是高效率的方式。在對全國或國際有影響的突發事件上,應邀請中央主流媒體和外媒發布信息;在地方性的突發事件上,可以本地區的主流媒體為主進行發布。

三、建立完善政府工作人員的輿情素養培養機製

(一)有針對性地深化和普及輿情素養理論與技能教育

當下,正確掌握與媒體打交道的方法和技能,已成為政府工作人員特別是官員從事社會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素養。長期以來,我國政府保持著以行政命令指導媒體行動的工作方法,在官員培養中也很少涉及對其媒體交往技能的重視。這也造成近年來發生多起由於官員在麵對媒體時呈現出的“本能反應”引發的輿情事件。隨著政務信息化水平不斷發展,重大突發事件輿情處置對於官員的要求不斷提高,科學係統地增強政府工作人員特別是官員的輿情素養已成為各級政府提高執政能力的當務之急。

政府工作人員的輿情素養背後涉及傳播學、公共關係學和行政學等多個學科,培訓中應注重從傳播規律、宣傳策劃、形象塑造、事態處置、輿論研究等多個層麵進行全方位提升。同時,針對政府管理對象和內容的變化,以及重大突發事件輿情中出現的新特點、新問題進行培訓內容的調整,將輿情素養納入幹部培訓的固定課程,全麵提升各級政府應對輿論的基本能力。

(二)加強重大突發事件情景模擬培訓

對於政府而言,重大突發事件輿情處置重在“養兵千日,用兵一時”,輿情素養的提升效果,最終也需要在實際與媒體打交道的實踐過程中呈現。因此,有必要在日常狀態下,通過案例教學、情景模擬等途徑,幫助政府工作人員適應突發事件處置的工作與心理狀態,體會輿情應對的重要性,掌握正確麵對輿論的方法,學會與媒體溝通的技巧。

(三)將輿情素養納入領導幹部的選拔考察內容

由於重大突發事件的輿情處置效果影響巨大,一旦政府處置不當,可能對社會經濟乃至人民生命安全產生嚴重影響,因此,為了提升輿情素養在各級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性,有必要將輿情素養作為領導幹部選拔考察內容的一環,增加領導幹部與媒體交往的積極性、主動性,增加其與媒體接觸的機會,促使其在實踐中不斷豐富經驗。

四、建立完善重大突發事件的網絡輿情搜集分析與研判機製

(一)拓展輿情搜集渠道

建立基層輿情搜集渠道,在基層設置信息員和信息直報點,加強對重大突發事件線索的搜集和快速上報機製;建立媒體輿情搜集渠道,促使媒體在接到重大突發事件報道線索和安排報道的同時,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建立互聯網、移動互聯網、通信網的輿情搜集渠道,強化對新聞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短信的輿情監測能力,搜集網上有關重大突發事件的線索,及時了解苗頭性、傾向性信息。

(二)完善輿情分析與研判機製

對於搜集到的重大突發事件輿情信息,應建立專門的研判機製,組織力量對輿情信息進行歸納整理和分析研判,將加強正麵引導與堵截有害信息等手段有機結合,為突發事件處置部門提供信息支持和決策參考。這一機製應充分吸納多種專業力量參與,如高校和科研機構學者、政府智庫人士、輿情機構專家、媒體資深從業者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