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方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程序

四、地方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程序

其一,決定議案的提出。先說決定議案提出的主體。可以視決定案為議案的一種,如同立法案是議案的一種一樣。那麽,在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仿照議案提出的主體,有這樣四類:一是主任會議;二是政府;三是專門委員會;四是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區縣人大3名、更上級人大5名)。這裏需要說明的是,從憲法和法律的角度說,沒有規定法院、檢察院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但是在實踐中他們也確實是有需要提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所以許多地方性法規規定,法院、檢察院也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請重大事項決議或決定的議案。我覺得,可以將法院、檢察院歸入是與政府同一類的決議、決定案的提請主體。再說決定議案提出的方式。從實踐看,可以是決定案的草案,可以是方案(比草案簡單些),也可以是建議案(更簡單些,隻是建議就某問題做出決定的議案)。許多地方性法規規定了提出決定案所需要的要件,包括事項原由、法律依據、論證理由、相關資料、意見分歧等。

其二,決定議題的初審。依照法律規定,議案提交到主任會議。主任會議對於提交的議案,可以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一般說來,對於政府提出的決定案是應該提交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二是主任會議也可以把議案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應該說,這個初審是非常關鍵性的一個環

節,在一定意義上正是這個環節決定了這個議案的命運。

其三,議題確定後的調查和研究。在主任會議決定把有關決定議案列入常委會議題之後,照例要組織議題的調查研究,並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供常委會討論、決定用的決定草案文本。這裏一是調研,可以交給相關專門委員會進行,也可以組織專門的調查組進行;二是在調研結束之後起草決定草案的文本;三是由主任會議對決定草案文本進行討論,修改後提交常委會審議。這個環節顯然對於決議或者決定的質量高低,是非常重要的。我們通常說的常委會會議的質量在會前,在這裏又一次得到了典型驗證。

其四,決定草案的審議和表決。常委會會議對決定草案的審議可以采取分組審議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聯組或大會審議的形式,還可以先分組審議後聯組或大會審議,總之審議應該充分、深入,以提高決定的質量和形成大多數組成人員的共識。審議之後,要付表決。從目前地方人大常委會行使決定權的實踐看,在同一次常委會會議上審議並進行表決的是多數;但也有為了慎重起見,進行二審表決的情況,即經過兩次審議之後再付表決。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有些地方,把決定案的辦理視同為立法,采取了與立法相同的審議程序和表決程序,即一審由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二審由法製委員會統一負責。這種做法,也不能說沒有一定道理,即決定也是一種立法。但考慮到決定畢竟不是法規,而且各個專門委員會對自己的分管領域更為熟悉,還是由某一專門委

員會負責到底好些。

其五,決定作出之後的監督。決定是為了實施的,而為了保證決定能夠得到很好地實施,就必須對決定的實施進行監督。先說監督的主體和執行。監督的主體當然是人大常委會,它是做出決定的主體,也是實施監督的主體。但是,一般情況下,對決定實施情況的監督應該由常委會委托相應的專門委員會承擔;當然,如果審議之前進行調研時成立了專門的調研小組,那也可以仍然由這個小組負責執行監督職責。但是,無論誰來監督,都必須把監督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做出報告。再說監督的形式和內容。常委會對決定的監督采取的形式,可以有這樣幾種:一是在決定實施的過程中或者一定時期由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決定實施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二是選擇適當時機由人大常委會組織專項調查,對決定實施情況進行專門評估;三是人大就如何監督在決定中做出明確規定,然後按照規定執行。至於監督的內容,當然就是決定的基本內容,尤其是在決定中特別予以強調的那些內容。接下來說實施結果的評估及其運用。無論采用何種方式進行監督,都需要對決定實施的結果進行評估,而且這個評估結果應該向社會正式公布。而且,這種向社會公布的決定實施結果,不僅是對公眾的一個交代,而且是公眾對決定實施更深入廣泛的一種監督。這種公布其實也就是結果的運用,而且是一種很好的運用,它既可以使公眾了解情況,也是對人大常委會決定和實施的宣傳,是對人民當家作主的人大製度的一種活生生的教育。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