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講 關於地方立法的幾個問題_四、地方立法的權限

四、地方立法的權限

地方立法的權限主要在三個領域: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做出具體規定的事項。由於中央層次的立法,需要麵對全國各個地區的複雜情況,不可能規定的過於具體,而在千差萬別的不同地方,如何實施這些比較原則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就需要各個地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細節上的規定。而這也就給地方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間。應該說,目前這種實施性立法,是地方人大立法的一個重要領域。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製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由於我們國家幅員遼闊,經濟社會發展具體情況很不相同,而且不少地方還有自己獨有的事務需要解決,這就為地方立法解決自己的特有問題,提供了相當廣闊的立法空間。而且這也是地方人大立法中具有自己特色、能夠進行創造的立法空間。目前這種特色性立法,也是地方立法中一個重要領域。廣義地說,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和經濟特區立法中有許多事項是屬於這個領域的。

(三)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屬立法權以外,中央尚未立法的事項。這也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空間。應該說,我們國家需要立法的方麵是很多的,中央層麵不可能在短時期內把立法麵完全覆蓋。這就為在某一方麵中央尚未立法,而地方又迫切需要在這方麵有法可依的現象,提供了地方立法的空間。而且,中央對這種做法也予以提倡和鼓勵。因為這種地方立法既可以為其他地方提供借鑒,也可以為中央立法提供基礎經驗。這也是目前地方立法中的一個重要領域。

比如,國家目前尚未對行政程序進行立法,但不少地方人大進行了先行先試。湖南省、山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福建省、汕頭市、西安市陸續進行了這方麵的立法實踐,製定出多部地方政府行政程序規章或者地方性法規。學界也在積極推進此一方麵的立法。另外,經濟特區的立法中有相當部分也是與此有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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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屬立法權

《立法法》第8條規定:“下列事項隻能製定法律:(一)國家主權的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三)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特別行政區製度、基層群眾自治製度;(四)犯罪和刑罰;(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製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和處罰;(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製度;(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製度;(九)基本經濟製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製度;(十)訴訟和仲裁製度;(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