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黨的紀檢監察工作基本流程_四、處分違紀黨員流程
四、處分違紀黨員流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了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一)處置不合格黨員
對不合格黨員進行組織處置,是提高黨員隊伍整體素質,增加黨組織戰鬥力的必要措施,也是黨員隊伍建立正常的出口機製,堅持從嚴治黨的重要內容。處置不合格黨員,要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理恰當、手續完備”,對那些喪失了共產主義信念、革命意誌衰退、不履行黨員義務、長期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交納黨費、不做分配的工作、不起黨員作用的人,必須認真、嚴肅地加以處置。具體程序如下:
1.對初步評定為不合格的黨員,各黨支部要認真地調查核實其問題,並形成文字材料,與本人見麵,允許本人解釋申辯,再由黨員大會進行表決。
對不合格黨員處置流程圖
2.要區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置。凡是不合格又不願意改正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雖然不合格但願意改正並有決心按黨員標準要求自己的,可采取限期改正的辦法,繼續幫助、教育,到期不改的予以除名;凡是本人要求退黨的,應予批準。
3.分級負責,審核把關。黨支部將黨員大會通過的對不合格黨員的處理決定、核實材料等一並報送同級黨委審批。屬勸退和黨內除名的,填寫勸退、除名黨員登記表,報上級黨委組織部備案;領導幹部中不合格黨員的處理,屬勸退和黨內除名的,填寫勸退、除名黨員登記表,按幹部管理權限報同級黨委審批並報上級黨委組織部備案。
4.黨支部收到批複文件後,要及時找被處置對象談話,做好思想工作,幫助其認識問題,正確對待全體黨員的評議和組織的處置。然後,召開黨員大會,宣布同級黨委決定。
(二)除名自行脫黨的黨員
自行脫黨是指沒有正當理由,自己脫離黨組織。黨章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這一規定表明,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具有上述三種情況的任何一種,都算自行脫黨。
1.處理黨員自行脫黨問題,關鍵是看有沒有“正當理由”和是否“連續6個月”這兩個條件。不要把有客觀原因的這類黨員,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脫黨處理。黨組織在發現黨員有脫黨行為時,應及時對其批評教育,幫助其改正錯誤,而不要等到6個月以後才去過問處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堅持不改,則應按照黨章規定處理。
2.對已經脫黨的黨員應當作出除名處理。支部委員會對被認為自行脫黨的人除名,在提交支部大會討論之前,要認真調查研究,弄清楚是否符合自行脫黨的有關規定,並查清楚原因是什麽,然後,如實地向支部大會報告。支部大會討論時,應當通知本人參加並允許申辯。經過討論,如認定確屬自行脫黨者,應當決定予以除名,並將支部大會的決議報上級黨組織批準。脫黨本人拒不參加會議,也可作出決定。
對自行脫黨黨員除名的程序
支部查清脫黨事實及原因。
向支部黨員大會報告調查情況。
本人申辯。
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
報上級黨委批準。
(三)處置要求退黨的黨員
黨章規定:“黨員有退黨的自由。”因此,黨員自願要求並經黨組織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後,可以退出黨組織。
黨組織對黨員的退黨要求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尊重黨員退黨權利,允許黨員有退黨的自由。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做一個共產黨員不僅是自覺自願的,而且是有條件的。黨員如果改變了自己的信仰,或由於其他種種原因,不願繼續做一個共產黨員而要求退黨,黨組織應予批準。
2.黨員要求退黨,應向黨組織提出,不能通過大眾傳媒或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
3.黨員要求退黨,黨組織首先要弄清黨員提出退黨的原因,然後區別處理。
對於平時表現很好,隻因有模糊認識或一時衝動提出退黨,事後又主動撤回退黨申請的,可以不作退黨處理,但是應對其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是預備黨員的,可延長其預備期。
對於那些缺乏革命意誌,對共產主義事業喪失信心,或者消極落後,甚至蛻化變質,或者個人主義膨脹,不願接受黨的監督和紀律約束的黨員要求退黨,應當及時作出批準退黨的處理。
對犯有嚴重錯誤以至有危害黨的行為需要開除出黨的,盡管本人提出退黨,但不能按退黨處理,而應按照黨的紀律開除其黨籍。
4.黨員要求退黨,黨組織不要強行挽留,應尊重其意願予以批準。
5.黨員退黨以後,黨組織仍應從政治上關心幫助他們,不要歧視和排斥,要鼓勵他們做個好公民。黨組織也應從中吸取經驗教訓,切實加強對黨員的教育和管理,努力解決黨員的思想入黨問題。
處置要求退黨黨員的程序
本人書麵申請。
黨支部負責人找其談話,查清原因,幫助教育。
支委會研究。
支部黨員大會討論通過。
宣布除名。
報上級黨委備案。
(四)處分違紀黨員
1.給予違犯黨紀黨員黨的紀律處分流程。
(1)對違犯紀律的黨員所犯的錯誤事實進行認真核對調查,寫出調查報告並同黨員本人進行談話,聽取其對錯誤事實的說明和申辯。
(2)除特殊情況可由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作出處理決定外,一般都必須經過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準權限的規定,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對黨員的處分時,應通知受處分的黨員出席會議。允許本人申辯,也允許別人替他辯護。
(3)支部黨員大會通過處分決定後,應將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跡材料同本人見麵,並讓其在處分決定上簽署意見,然後上報。
(4)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的處分以及本人對處分有意見的,批準處分的黨組織在審理過程中,應派人或委托下級紀委同受處分人談話,聽取本人對所認定的錯誤事實與定性處理的意見,同時對其進行必要的教育。
處分違紀黨員流程圖
(5)上級黨組織批準對黨員的處分決定,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決定後應正式下達批複。
(6)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係將處分決
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7)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2.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如果黨員不僅違紀而且違法,紀委便會將其涉嫌違法的部分移交給檢察機關繼續調查處理。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五)起草處分決定
處分違紀黨員的決定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標題。應寫為《關於××同誌所犯錯誤處分的決定》。
2.受處分黨員的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入黨和參加工作時間、主要工作經曆、現在的工作單位和職務、工資級別等。如曆史上犯過同類性質錯誤,受過什麽處分,也應該寫明。
處分決定內容圖
3.所犯錯誤的主要事實。要把受處分人的錯誤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主要情節,造成的後果,本人應負的責任寫清楚。如果受處分人犯有幾種不同情節的錯誤時,要分清主次,按上述幾個方麵分別敘述清楚。對於不作為處分依據的缺點、一般錯誤,不要寫入處分決定。
4.本人對所犯錯誤的態度。
5.定性和處理意見。
6.表決結果。
7.署名和日期。
(六)紀檢機關辦理申訴工作的程序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準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準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準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麵,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準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