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提高依法決策能力_一、依法決策與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關係
第五章
提高依法決策能力
決策,就是作出決定,是選擇對策的決定,是決策者對若幹行動方案進行最終選擇以達到優化目標的活動。任何一項決策的形成、製度的出爐都會涉及到利益主體之間的博弈與妥協,會觸及到民眾敏感的利益神經。當前,我國經濟社會改革進入到了深水區、攻堅期,利益格局的打破與平衡呈現複雜性、多樣性。在這個“敏感”階段,若想順利推進改革,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是必然要求。因此,黨的十八大特別強調,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健全決策機製和程序。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明確提出,要“健全依法決策機製”。依法決策的基本要求是決策的整個過程都必須嚴格地遵循法律的製約和規範,確保各種決策以及決策的各個環節都在法律規範的範圍內進行。基層幹部要明確依法決策與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關係,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想問題、作決策,不斷提高自身依法決策能力。
一、依法決策與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關係
依法決策是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前提和保障。所謂依法決策,就是要求基層幹部運用法律規範、調控決策過程,使基層幹部的決策行為在法律的範圍內進行,使行政決策製度化、規範化。依法決
策意味著在決策領域必須建立健全一係列法律規範,明確界定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的行政決策權,確立完善的內部決策規則。堅持依法決策就是要保證基層幹部的決策不脫離法律框架和底線,降低基層幹部作決策的風險和成本,提高基層幹部的決策質量,為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提供最可靠和最有效的客觀依據。所以說,依法決策的主要標誌是基層幹部決策的整個過程都必須嚴格地遵循法律的製約和規範,必須堅持法律保留和法律優先的基本原則,確保各種決策以及決策的各個環節都在法律規範的範圍內進行。強調基層幹部依法決策,有人會反問:“基層幹部依法決策能保證做出正確決策嗎?”我們說,做出正確決策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特別是在重大決策上,要保證決策的正確性,涉及很多因素,具體到某一具體決策,在行政決策難以通過行政訴訟實現救濟的情況下,基層幹部自覺依法決策,可以盡可能地將因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因此,相對於不依法決策的隨意性,即想遵循就遵循,不想遵循就不遵循,依法決策可以最大程度減少決策失誤。
科學決策是目標和關鍵。所謂科學決策,指決策者尊重客觀規律,憑借科學思維,利用科學手段、技術所進行的正確而合理的決策。
它的主要標誌是在決策過程
中廣泛應用先進的科學思想、理論和技術,尊重事物的客觀規律,實質是實事求是。科學決策由於偏重對因果關係、成本收益的計算和效果最大化的追求,其決策過程往往是一個理性的技術考量過程,用有限的理性替代無限的理性,用最大滿意來替代最優。科學決策是一個係統決策,分為確立目標、獲取信息、設計方案、評價比較、方案選擇和方案實施以及方案反饋等階段,簡單地說,就是一個“決策—實施—再決策—再實施”的連續不斷的循環過程,並貫穿於整個行政行為的始終。
民主決策是保障。民主決策的立足點和歸宿點都是建立在最大的民意的基礎之上,通過搭建政府與社會公眾對話平台,將民主參與引入決策的過程,在程序上廣泛征求意見,在內容上反映人民的最大利益,以便在政府與社會之間建構共識,形成公共利益,使行政決策獲得社會大多數人的認可和支持。因此,民主決策的主要標誌是在決策過程中能夠使各種不同的意見和利益得到最充分和客觀的表達。
在決策製度設計與具體決策中,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不能互相替代。在具體決策中,科學、民主、法治的製度設計和程序要求可能交織在一起,也可能在三個層麵反複進行,需要厘清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法治決策的關係,以實現其價值。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