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經濟發展篇_第三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三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競爭法是國家調整市場競爭關係和市場競爭管理關係的法律規範。競爭法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為目標,旨在確立競爭秩序,形成有效競爭、有序競爭,維護合法競爭者的利益,維護消費者的利益,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競爭法體係由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競爭管理體製法和競爭法程序規範構成。
一、不正當競爭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
不正當競爭,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調整在製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製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包括自願、公平、平等、誠實信用、遵守公認商業道德以及不得濫用競爭權利等原則。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把不正當競爭行為劃分為限製競爭行為和妨礙公平競爭行為兩大類。
1.采用欺騙性標誌從事交易行為
具體包括:①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強製**易行為
強製**易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者
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排斥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行為。
3.濫用行政權力限製競爭的行為
濫用行政權力限製競爭的行為,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製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以及限製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幹擾、阻礙正常的交易活動的行為。
4.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
5.虛假宣傳行為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
6.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主要有:①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③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④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7.壓價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
壓價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①銷售鮮活商品;②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③季節性降價;④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8.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
搭售商品
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主要是指增加購買者的義務、加重購買者的責任,或者剝奪、限製購買者的應有的權利。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利用其經濟優勢,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違反了自願、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則,侵害了相對人的正當權益,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9.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以欺詐手段進行有獎銷售或者以不正當的巨額抽獎刺激消費者的投機心理來推銷商品的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①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②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③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10.詆毀商譽行為
商譽包括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11.串通、勾結投標行為
所謂串通投標,是指投標人之間相互惡意串通,采取聯合行動限製競爭。其主要形式有:①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投標報價或者一致壓低投標報價;②圍標行為,即眾多投標人參與投標,但事先相互協商確定出最低報價或最高報價的投標人,並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中標。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司法機關,對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根據情況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
行政責任包括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等。
對侵犯商標權、侵犯商業秘密、銷售偽劣商品、商業賄賂等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