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和威斯特伐利亞體係
三、《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和威斯特伐利亞體係
隨著戰爭的持續,交戰各方漸漸意識到這場戰爭根本不會有贏家,因此大家都渴望和平早日來到。《和平萬歲!》一書評論說:“到了17世紀30年代末葉,執政的諸侯終於明白,他們不能再借助軍力來達到目標。”既然人人都渴望和平,那麽和平怎樣實現呢?
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斐迪南三世、法王路易十三和瑞典女王克裏斯蒂娜一致同意召開和平會議,讓交戰各方聚首一堂,商議和平條款。他們選擇了兩個地點舉行和談——德意誌威斯特伐利亞省的奧斯納布呂克和明斯特,兩個城鎮恰好位於瑞典和法國首府之間。自1643年起,約150個代表團先後前來這兩個城鎮參加和談,有些甚至帶著陣容強大的顧問團到來。天主教的使節雲集明斯特,新教的代表則聚集在奧斯納布呂克。
和談會議之初,他們製定了一個工作程序,訂明使節的職銜及等級、座位編排和議事程序等細節,接著就展開和談。調停人負責把建議書從一個代表團轉交給另一個。和談會議進行得既拖拉又曲折,前後延續了達五年之久。因矛盾重重,雙方都仍想在戰場上一決雌雄;加之無國際會議經驗,在會議程序、禮儀、代表資格以及實質問題上都爭論不休。其中爭執較大的是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要求代表整個帝國、對德意誌諸侯的獨立性提出抗議而引起的。法國和瑞典兩國的代表則強調在德意誌諸侯的代表沒有出席之前不同意開始談判。在此期間,戰場的軍事行動並未間斷,當法國和瑞典在軍事較量中取得優勢時,皇帝斐迪南三世才被迫讓步。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不是一個單一的和約,還包括皇帝斐迪南三世與瑞典簽署的條約,以及費迪南德三世皇帝與法國簽訂的和約。和約簽訂的消息一傳出,到處開始歡呼慶祝。戰爭曾因一點“火花”而爆發,最後則以燃放的煙花告終。當日,煙花璀璨奪目,照亮了多個城市的天空。教堂響起鍾聲,禮炮轟鳴,人們跑到街上,放聲高歌。
明斯特會議和奧斯納布呂克會議分別在威斯特伐利亞兩城鎮召開的,一般統稱為威斯特伐利亞和會(或稱公會),被公認為是歐洲最早的一次國際會議。在兩城簽訂的和約,也統稱為《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涉及的問題很廣泛。整個和約涉及的主要問題有三個方麵:
首先是歐洲領土的變更問題。
法國獲得阿爾薩斯的大部(包括布雷薩克,但不包括斯特拉斯堡),確認早年法國占領的梅斯、圖爾、凡爾登等三個教區仍歸它所有。法國享有永久駐防菲利普斯堡和部分萊茵河右岸的權利,占據布雷薩克和菲利普斯堡,法國達到了在歐洲稱霸的部分要求。
“作為戰勝國的瑞典,也得到了整個西波美拉尼亞,包括魯根島在內;還獲得了東波美拉尼亞的一些地區和城市,包括出海四城市斯台德及奧德河口地區。瑞典國王還以帝國采邑(從皇帝那兒獲得的封地)的名義獲得威塞爾河口及其他一些地區。這樣一來,瑞典不僅踞有德意誌北部各重要河口,而且由於成了德意誌帝國的諸侯,可以隨時幹涉
德意誌的內部事務。此外,瑞典還得到五百萬杜卡登的賠款。”
尼德蘭聯省共和國(荷蘭)和瑞士的獨立地位獲得承認,並退出了帝國,不再對帝國承擔法律義務。
其次是帝國的宗教關係問題。
和約規定路德教與加爾文教同天主教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權利。在奧斯納布呂克訂立的和約有關宗教爭執的決定中明示:“帕騷條約(1552)及奧格斯堡宗教和約保持其神聖與不可破壞性。”“其他方麵,在兩種信仰的選侯、諸侯和其他的領主之間,必須有完全的相互平等。”還規定,給予信仰天主教和信仰路德教的邦國的“一切權益,連同帝國所決定的其他項目”,對於信仰加爾文教的邦國“同樣有效”。但是在神聖羅馬帝國內,除天主教、路德派、加爾文派以外,“不接受亦不允許任何教派的存在”。有關條文實際上還撤銷了“歸還教敕令”,宣布新教徒與天主教徒在地產問題上的爭執應根據1624年的地產占有情況予以解決。
最後是德意誌的國家體製問題。
和約規定,德意誌的選侯、邦君和各邦,“應根據本協議確定和確認享有他們自古以來的權利、特權、自由、優惠、自由行使領土權,不論是宗教的、還是政治的或是禮遇性的權利”; “在審議有關帝國的事務中,他們應無阻礙地享有投票權”; “帝國的各邦為本身的存在和安全應永遠有權與外國人結成同盟,但此種同盟不得針對皇帝和帝國”。這表明皇帝的權力有所削弱,在涉及戰爭與和平問題上,帝國會議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合約的簽訂,結束了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君主專製統治與諸侯的聯邦體製之間持續達一個世紀的鬥爭,但其在一些弱小的諸侯國還是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
三十年戰爭和《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是對上述變化的帶有標誌性的總結。威斯特伐利亞體係標誌歐洲近代國際社會的形成,也表現了歐洲統一性內涵的近代特征。
第一,從國際層麵來看,威斯特伐利亞體係以國際法的形式宣布了每個國家的獨立、平等,神聖羅馬帝國和天主教會在名義上也失去了對歐洲的大一統局麵。雖然有人認為在三十年期間,羅馬帝國和教會神權已經失去對歐洲的實際控製。但不論實際情況如何,羅馬帝國和教會神權當時在法理和名義上仍然是歐洲的最高權威,它仍然是一個統一的整體。而《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有關規定則打破了這種法理和名義上的統一,使歐洲走向了分裂。《威斯特伐利亞條約——神聖羅馬皇帝和法蘭西國王以及他們各自的同盟者之間的和平條約》第28條:屬於奧格斯堡教派的教徒,特別是奧本海姆的居民應重新主管他們的教堂和教區,如同1624年那樣。其他所有要求加入奧格斯堡教派的人,都可以在指定的時間在公開的教堂,在他們私人的住宅,或在他們的教長或鄰區的教長為此選定的其他地方,自由進行宗教活動,宣講聖經。第63條:在出席當前會議的全權代表麵前,以巴塞爾城和全瑞士的名義就帝國議會針對該城和瑞士其他各州和要求帝國各邦及其議會提出忠告的上述城市和各州的公民和臣民進行的某些起訴和執行情況而
提出的控告,皇帝陛下在去年5月14日法令中,以宣布上述巴塞爾城和其他瑞士各州同過去一樣享有充分的自由,並解脫了同帝國的關係;因此它們在任何方麵都不需服從帝國的法庭或判決;現認為將此內容載入本和約予以確認是適宜的,從而使所有有關此事的各類起訴和逮捕令全部失效。
第二,民族國家意識得到普遍認同,很多民族都采取暴力方式以取得民族統一和獨立。和約承認了德意誌各諸侯國享有獨立的主權,承認荷蘭、瑞士為獨立國。而且該體係將國際會議談判方式解決國際爭端作為首要方式,改變了以往那種教皇進行裁決的舊方式。獨立的主權意識不僅使國家日趨穩定,而且數目也日益減少。根據和約規定,“實際上德國有355個諸侯獲得獨立。後來幾經淘汰到1803年,減到200個;到1815年變為36個”。和約還承認新舊兩教享有同等的權利,國際會談強調與會國的平等性,意味著國家主權的意識大於宗教意識,宗教衝突融入到了國家衝突之中。
第三,“勢力均衡”的國際均衡格局的確立。威斯特伐利亞體係將均勢作為體係存在的基礎,為了保持主要大國在國際格局的均勢,往往會采取分割領地的原則,例如俄普奧三國對波蘭的三次瓜分。三十年戰爭“實際上是歐洲主權國家以‘均勢’的名義討伐哈布斯堡王朝的一次大規模聯合行動”。而合約的簽訂則標誌著這一階段的完成,如條約第65條:在審議有關帝國的事務中,他們應無阻礙地享有投票權;但首先是關於製定法律或解釋法律、宣戰、征稅、征兵或駐兵、在各邦領土上構築新工事或增援舊駐軍,以及關於締結或談判和平聯盟等一類問題,如無帝國所有的各邦的自由議會投票或讚同,今後一律不得執行;特別是帝國的各邦自身的存在和安全應永遠有權與外人結成同盟,但此種同盟不得針對皇帝和帝國,也不得反對公共和平和本條約,同時也不得損害每一邦對皇帝和帝國作出的宣誓。從曆史實踐的角度來看,雖然它不能從根本上阻止國際衝突和霸權主義的產生,但卻被人們看做在曆史進程中追求和平的象征。從某種意義上說,不管是查理五世和腓力二世,還是路易十四和拿破侖一世,乃至後來的希特勒,他們都想成為歐洲世界的霸主,但最後他們的夢想都破滅了,這不能不說《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主權觀念深入人心,為國際競爭和大國均勢體製的出現奠定了基礎。
第四,文藝複興運動以來新的國家間共同價值觀為威斯特伐利亞體係所接受。這表明歐洲國際社會擁有了近代的價值取向。具體表現是以近代自然法觀念為基礎的國際法的出現,《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第64條:為防止今後在政權國家內產生任何爭端,所有羅馬帝國的選侯、邦君和各邦,應根據本協議確定和確認享有他們自古以來的權利、特權、自由、優惠、自由行使領土權,不論是宗教的,還是政治的或是禮遇性的權利,因而他們永遠不能,也不應受到任何人以任何借口進行的騷擾。統一的基督教世界分裂為許多主權國家,但“歐洲精神和文化整體意識仍然根深蒂固地保存下來”,形成一個由共同法律所約束的法製社會。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