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當務之急:深化司法體製改革_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第三章

當務之急:深化司法體製改革

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曹建明

作者簡介

曹建明,男,漢族,1955年9月生,江蘇南通人,1972年12月參加工作,197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華東政法學院國際法係國際法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曆,法學碩士學位,教授。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候補委員,十七屆中央委員。現任中共十八屆中央委員,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檢察委員會委員,首席大檢察官。在法學特別是國際經濟法領域具有紮實的基礎和深厚的學術造詣。主編有《國際經濟法概論》、《國際經濟法新編》(三卷本)、《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等著作,教材20餘部,發表論文230餘篇。

核心觀點

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核心,就是規範和約束司法權的行使,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是解決司法突出問題的治本之策。

人民監督員製度是檢察機關為加強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監督而探索建立的一項重大製度,是人民群眾監督司法、參與司法的重要形式。

輿論監督是社會主義監督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進程的重要推動力量。

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製度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設立檢察機關並賦予其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職責,是中國司法製度乃至中國政治製度的一個重要特色,也是黨和國家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和廉潔作出的重大製度設計。

《決定》把“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製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作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的首要任務進行了部署,抓住了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關鍵,對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製度和司法製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第一,要進一步完善人民檢察院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範圍、方式、程序及保障措施。比如,探索建立重大、疑難案件偵查機關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的製度;健全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機製;完善和規範檢察建議的提出、受理、辦理、反饋機製;明確對民事執行活動監督的範圍和程序;細化對行政訴訟活動監督的範圍、程序、方式和要求;等等。第二,檢察機關要不斷加大監督力度、提高監督水平。要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決防止和糾正不敢監督、不願監督、不善監督的問題。特別是,要認真貫徹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加強對刑事立案、偵查、審判、刑罰執行等各個環節的法律監督,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認真貫徹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綜合運用抗訴、檢察建議等多種監督手段,重點監督糾正裁判不公、虛假訴訟、民事調解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違法執行等問題。加強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嚴肅查辦執法司法不公背後的職務犯罪。第三,各執法司法機關要依法支持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實踐中,有的執法司法人員不能正確處理接受監督與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關係,認為監督影響依法獨立辦案,削弱監督甚至取消監督的聲音時有出現。檢察機關與其他執法司法機關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檢察機關要依法規範監督,其他執法司法機關也要依法支持監督。

完善人民監督員製度

人民監督員製度是檢察機關為加強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監督而探索建立的一項重大製度,是人民群眾監督司法、參與司法的

重要形式。為更好發揮這項製度的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製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決定》進一步提出:“完善人民監督員製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

貫徹《決定》的這一要求,要重點抓好以下工作:一要改革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方式。目前人民監督員是由檢察機關商請其他單位、組織民主推薦,檢察機關進行考察確認後產生。為解決“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問題,增強監督的公信力,根據中央司法體製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協商,擬由省、市兩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工作。司法行政機關建立人民監督員庫,檢察機關采取隨機抽選的方式,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辦理工作。二要拓展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範圍。《決定》強調要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這些都是實踐中最容易出現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其他違法違規辦案問題的重點環節,都應該納入監督範圍。三要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製度。建立人民監督員查閱案件台賬、參與案件跟蹤回訪和執法檢查等製度,讓人民監督員從更多渠道獲知辦案信息。

重視和規範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是社會主義監督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進程的重要推動力量。當前,隨著網絡、微博、微信等新媒體迅速發展,輿論監督對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影響越來越大。《決定》適應新的形勢,專門對重視和規範輿論監督提出要求。一方麵,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要以更加開放、坦誠、自信的態度,堅持陽光司法,以執法辦案信息公開作為重點,著力推進案件信息查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發布等工作,以正確的方式傳播真實的聲音。要認真聽取媒體的意見、建議和批評,尤其對媒體反映的司法活動和隊伍中的問題,更要高度重視、認真核查,情況屬實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情況不實或有偏差的,客觀平和說明情況,爭取社會公眾理解支持。另一方麵,要規範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政法宣傳工作既要遵循新聞工作的規律,又要遵循司法工作的規律。媒體要從履行社會責任出發,加強對法治新聞報道特別是案件報道的審核把關,確保合法性和準確性。要堅持社會效果第一,對重大敏感案事件理性報道,避免炒作渲染。對司法機關的正確行動要予以支持,加強釋疑解惑。對司法機關尚未正式確認的案件事實,不要僅憑當事人一方的描述進行報道。對司法機關正在辦理的案件,不要發表傾向性的評論意見。

依法規範司法人員對外交往行為

司法人員的對外交往行為,體現司法形象,影響司法公正。司法人員任何不當行為都有可能導致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懷疑,從而動搖人們對法治的信念。正因為此,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對司法人員對外交往行為作出嚴格限製,嚴禁法官與當事人、律師私下會見,要求避免參加任何與司法公正有衝突的活動。

我國法律對司法人員對外交往行為作出了嚴格規範。《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法官法》第32條、《檢察官法》第35條規定,法官、檢察官不得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院和司法部先後就規範法官、檢察官與律師的相互關係出台製度規定,法官、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也對司法人員的對外交往行為予以規範和限製。

為進一步築牢防止司法腐敗的隔離牆,《決定》充分吸收司法實踐經驗,明確要求“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強調“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這一規定,對司法人員的對外交往行為劃出了底線,不僅有利於樹立司法人員的公正形象,避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懷疑,也為司法人員建立起一道有效屏障。《決定》提出要規範司法人員與中介組織的關係,很有針對性。實踐中,一些中介組織人員與司法人員相勾結,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提供虛假鑒定和證明材料,製造虛假訴訟、虛假拍賣,充當“腐敗中介”,必須從源頭上予以規範。

大力加強司法作風建設,堅決懲治司法腐敗

司法作風反映和體現著黨的作風,關係黨和國家的形象。《決定》著眼於建立健全作風建設長效機製,對司法作風建設作出新的部署,為建設過硬司法隊伍提供了重要遵循。一要嚴格落實“三個堅決”,持續整治司法不正之風。《決定》鮮明提出: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衙門作風、霸道作風;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執法、野蠻執法行為。這“三個堅決”,一針見血指出了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最不滿意的突出問題,切中了司法不正之風的要害。各級司法機關要始終緊緊盯住自身的問題不放,努力根除司法作風的頑瘴痼疾,以改進作風的新成效取信於民。二要堅決掃除司法領域的腐敗現象。《決定》響亮提出:“對司法領域的腐敗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這充分體現了我們黨反對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廉潔的堅定決心和鮮明態度。司法機關是國家免疫係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營血衛氣、祛邪扶正、保證社會肌體健康的重要力量。司法領域的腐敗不僅影響司法的公正和廉潔,損害法治的權威和公信,而且影響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心、對黨和國家的信心,最終影響黨和國家事業健康發展。對司法領域的腐敗問題必須零容忍,如果掉以輕心,就是對黨和人民的事業不負責任,就是失職甚至瀆職!各級司法機關要按照中央要求,堅持以最堅決的意誌、最堅決的行動掃除司法領域的腐敗現象,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堅決清除害群之馬。三要建立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製度。《決定》提出,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我們國家法治史上最嚴格的法律從業人員懲戒製度,體現了黨中央對法治工作隊伍一貫的從嚴要求,也體現出法律職業的嚴肅性和神聖性。法律職業以追求和維護公平正義為使命,法律從業人員必須信仰法治、堅守法治,帶頭遵紀守法,堅守職業良知。隻有這樣,社會公眾才有理由相信我們能維護公平正義。

《決定》明確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我們要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部署,進一步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更大貢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