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核心要義:維護憲法權威,加強憲法實施_憲法和法律有效實施的路徑探析
憲法和法律有效實施的路徑探析
徐漢明
作者簡介
徐漢明,男,1951年10月生,漢族,湖北鄂州人。1969年2月參加工作,1970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華中理工大學經濟法碩士,華中科技大學經濟學博士,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湖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一級高級檢察官,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國際刑法學會理事、中國刑法學會理事、湖北省檢察學會會長、湖北省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
核心觀點
憲法和法律實施有助於當代法治內在價值的彰顯,有助於更好地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助於“法治中國”建設的全麵推進。
憲法法律實施也沒有所謂的“最優的普世性實踐”,隻有符合本國國情的模式及其實踐。
憲法和法律實施是指憲法、法律、行政規章等規範性法律文件在實際施行過程中,從抽象的行為模式變為人們的具體行為規範,它涵蓋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方麵。黨的十八大報告和以習近平同誌為總書記的新一屆黨中央適應世情、國情、黨情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變化,對“法治中國”建設與憲法和法律實施問題適時提出了一係列新命題、新論斷、新思想。我們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其精神,切實以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深化認識憲法和法律實施的重要意義
憲法和法律實施有助於當代法治內在價值的彰顯。“法治”是一個內涵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正義、效益與合法性等社會價值的綜合觀念,其基本標誌有五個方麵:法律之治、人民主體、有限政府、社會自治、程序中立。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憲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實施。憲法和法律的有效實施有助於使憲法和法律至上、法大於權、權服從法的觀念落到實處,實現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轉變,使全社會踐行學法、尊法、信法、敬法、畏法、守法、護法的法治精神,真正形成憲法和法律尊嚴和權威,使法治的內在價值得以彰顯。
憲法和法律實施有助於更好地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形成,總體上實現了有法可依。在這種情況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律實施”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更加緊迫,憲法和法律實施成為當前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戰略重點。隻有
全麵、及時、統一、正確實施憲法和法律,才能使各項法律規定從紙麵走入生活,各項權利從擬製走向現實;隻有確保憲法和法律嚴格實施,才能培育全體社會成員積極的、有意識的法治追求,在全社會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的統一、尊嚴和權威,形成和諧有序的社會主義法治秩序。
憲法和法律實施有助於“法治中國”建設的全麵推進。現階段,我國正在實現從傳統農業社會向傳統工業社會、從傳統工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從現代工業社會向現代信息社會並舉的三重偉大曆史跨越,國家治理已逐步實現了從“人治”到“政策之治”、從“政策之治”到“法製”、從“法製”到“法治”的三重偉大曆史轉型。在這一曆史過程中,我國逐步探索出了一條符合法治精神、符合中國國情、符合人民意願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發展道路及其法治發展道路。“法治中國”建設的本質要求是:堅持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建設法治國家;堅持依法執政,提高治國理政水平;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堅持依法治理和社會依法自治,建設法治社會。這客觀上要求高度注重憲法和法律實施,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全麵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保障憲法和法律實施的路徑探析
加強和改進憲法實施。受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特定國情的影響和製約,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裏,我國憲法實施的製度尚不完善。其根源之一是,理論上對憲法實施的實現形式尚未作出較好回答;根源之二是,一些爭鳴、意見乃至“方案”脫離世情、國情、社情。比如,有的將我國憲法實施問題簡單地與西方國家的違憲審查、憲法訴訟製度掛鉤;有的以西方憲政製度、理論及其價值為坐標係,審視我國現階段憲法法律實施問題,試圖移植改造我國的憲法法律製度;極少數人則與境外勢力勾連聚合,以移植嫁接“西方憲政製度”為突破口,企圖使憲法法律實施問題異化為政治製度的“改弦易轍”,國體政體的“性質變異”。人類政治法律發展的實踐表明,憲法法律模式從來就沒有“超國家”“超階段”的所謂“最好的普適性模式”,憲法法律實施也沒有所謂的“最優的普世性實踐”,隻有符合本國國情的模式及其實踐。那種生吞活剝地把西方發達國家的所謂“憲政製度”直接“拿來”,甚至任意冠以人類“普世模式”的立場與觀點,不僅忽略了我國正在進行的偉大法治實踐,而且直接否定了在這個實踐基
礎上所形成的“中國道路”、“中國經驗”、“中國模式”及其價值。這種認識論和方法論的錯誤在於,它不僅忽略了不同國家、不同地區憲法法律實施的內在機理、文化傳統與社會環境的相對獨立性與自身的特點,而且對簡單照搬異國製度所可能帶來的不良政治後果缺乏預判性,容易導致理論研究與法治建設實踐誤入歧途。
保障和落實公民權利。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憲法的核心內容,隻有保證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人民依法享有權利和自由,法律實施才能真正成為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保障和落實公民權利的實施機製在於: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非法侵犯,切實保障公民的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麵權利得到落實,切實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建立健全權力運行製約和監督體係,“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裏”,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是中國當代曆史發展的選擇,也是憲法法律實施的首要原則。健全憲法法律實施機製,全麵推進“法治中國”建設,要求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這包括:(1)黨要履行好執政興國的重大職責,必須依據黨章從嚴治黨、依據憲法治國理政。(2)黨領導人民製定憲法和法律,黨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真正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3)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誌,善於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於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支持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4)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要帶頭厲行法治,不斷推進各項治國理政活動的製度化、法律化,不斷提高依法執政能力和水平。減少領導幹部通過批示敦促憲法法律實施的做法,堅決杜絕少數領導幹部不適當地幹預、阻撓和破壞憲法法律實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