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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論法治文明的文化基礎
強哲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這也是我國1982年憲法的第三個修正案。在這個修正案中,一個非常重大的改變,就是把“依法治國”正式寫入了憲法,其第十三條修正案規定:“憲法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重大決定,不僅確立了我國的憲政目標,從治理國家的模式上說,更是意味著我國告別了數千年的“人治”。由此開始,“法治”一詞便不斷地見諸在各會議文件、集會講演、新聞傳媒、學術著作、課堂教學乃至街談巷議,使用頻率居高不下。然而,高頻率的使用能否作為衡量我國徹底擺脫“人治”的影響真正步入了“法治”階段;“依法治國”真的已經深入民心,完全被固有文化所接受;社會秩序是否真的一夜之間煥然一新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一、法治文明的淵源
法治本質上是來源於西方文化,伯爾曼認為,“曾經有一種稱作‘西方的’文明;這種文明發展出了獨特的 ‘法律的’製度、價值和概念;這些西方的法律製度、價值和概念被有意識地世代相傳數個世紀,由此而開始形成一種傳統。沿著西方文明的發展來探究,法治文明起源的軌跡便清晰可見。從古希臘到羅馬帝國,經中世紀傳承,西方文明在近現代最終確立,法治也逐漸趨於成熟。希臘與羅馬人的特殊之處在於他們能夠在社會而非官僚的基礎上,發展出高度的文明。這為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培育法治文明提供了特殊的文化土壤,從此也奠定了西方法治文明發展的基礎。古希臘和古羅馬都起源於城邦,城邦就是公民組成的社會,而公民則是城邦的縮影。這種公民組成城邦的模式完全不同於建立在專製基礎之上,依靠軍隊和官僚利用地方資源發展文明的其他帝國。城邦特有的生活模式是對公民與外邦人、奴隸的區分,這種特殊性就決定了需要一種有效的社會精神來維持城邦內部的團結、和諧,從而保證公民團體內部的忠誠。這種堅固的團結精神最初起源於原始部落,後來延續到了城邦時代。從現代的角度來看古希臘古羅馬的城邦模式,不難發現,維持這種團結和諧的社會精神對於法治觀念的產生是至關重要的,雖然其他地域的公民在原始部落時期也曾有過這種對習俗的尊崇,但隨著帝國的擴張,不同部落之間發生的文明衝突,使統一的信仰與習俗逐漸喪失,然而為了整合公民同一國家,軍隊和官僚體係便成為維持這些地域文明的工具、手段,法治的萌芽就此被扼殺在繈褓中。最終,隻有古希臘、古羅馬的城邦保留了法治文化的萌芽。沃特金斯認為:這種城邦人口既少,宗族也單一,仍能以法律將民眾結合為一,無需動用官僚工具,這樣一來,法律的概念適合城邦需要,便成為古代政治的中心問題,對法律的原始尊奉原理得以保留,並成為西方政治發展的基礎之一。此外,自伯裏克利改革後,立法和執法的責任屬於人民,雅典公民廣泛地參與立法和陪審工作,參與法律成為公民生活的一部分,法律由此成為把公民結合起來的紐帶,民主的氛圍也培育了公民法治觀念,與此同時開創了法律製度和體係,創設了均衡的憲政體製,編纂了以《查士丁尼國法匯編》為代表的法典,濃厚的法治文化也促使羅馬形成了一批職業法學家,法治文明成功地將人際關係植根於法律之上,法律成為羅馬人團結各處民眾的社會紐帶,控製強大帝國的工具,更是羅馬發展成繁榮帝國的引擎。
二、建構當代中國法治文明的文化基礎
法治本質上是源自西方文化,對中國而言是舶來品,伴隨西方殖民列強的入侵叩開了中國的大門。直到今天,法治被正式寫入中國憲法,在製度層麵上確立了它的合法性,但由於我們缺乏孕育法治文明的文化土壤,政府不得不一直在法治進程中扮演著主要推動的角色。
法治首先不僅僅表現為法律製度的建構和完善,更主要地表現為一種文化。作為舶來品,法治文明發展的坎坷,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中國是缺乏孕育法治文化和秩序的環境造成的。長期以來,在中國語境中法律的範圍主要是國家製定法,即由立法機關依法按程序製定出的,而法治本應表現為深入人們內心對於法的尊重的一種文化、價值取向,其核心價值是對民眾權利的尊重和維護。在中國,製定法社會占據著主導地位,中國民眾長期受到製定法的影響,法治作為一種文明、生活方式、知識並不
為廣大的民眾所熟悉。
(一)探尋我國法治現實
法治文明的發展狀況實際上是由法治實踐的水平決定的,我國缺乏法治文明的氛圍歸根結底是法治實踐不完善的結果。改革開放至今,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基本形成,但立法工作中的確存在著一些問題,同時,執法和司法實踐中權力幹涉和權力濫用的情況還嚴重存在,公民用法的積極性不高,這些都是導致我國的法治文明發展水平低的原因。
在我國現階段,權力的力量在很多情況下勝過法律的權威,一些法律處理不了的問題,通過權力的幹涉可能會得到輕易的解決,即使是單純的法律問題,其順利解決有時也離不開權力的運作。當遇到問題時,人們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求助於熟人幫忙,而不是訴諸於法律。這樣的例子隨處可見。有時候,即便是訴諸於法律之後,人們也會找關係,為的是能夠保證案件得到公正的處理。更有甚者,在對方找到關係而使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卻不得不忍氣吞聲,因為他們不再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因此在權益再次受到損害時便不願再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像這種公民不願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的例子數不勝數,法律規定了公民的各項權利,而公民卻不願使用,其主要原因並不在於公民不懂法律。在“普法”已有諸多成效的今天,人們可以通過各種媒介的傳播了解法律,法律谘詢途徑也越來越便利,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逐漸增強。為什麽還會出現諸多上述情況,關鍵就在於,人們雖知道法律能保護公民的各項權利,但在一些情況下,這種保障卻不能真正地實現。這就導致人們寧願相信求助於法律手段不一定能真正解決問題,其中的道路多有艱辛,更有來自各方麵的壓力會給法律判決的公正造成諸多阻力。這種不求法反求人的現象,就更給有些機關留有濫用權力的空間,從而衍生了“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的惡性循環。普通公民在被濫用的權力麵前,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久而久之,當遇到問題時,即使是站在正義的一邊,人們首先想到的可能也不是法律,而是權力,並會盡一切辦法疏通關係,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最大保障。權力,一旦被濫用,法律必將失靈,人民便更加崇拜權力而不是信仰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法治精神當然難以形成。但凡能夠通過其他途徑加以解決的問題,人們大多不願訴諸於法律。此外,訴訟成本過高,當事人有時無法承擔,也是人們不願訴諸法律的原因。因此,人們大都願意選擇其他更便利的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解決糾紛問題。
法律力量無法彰顯,法治觀念形成緩慢,法律信仰難以形成,法律至上的權威無法確立,這些都嚴重阻礙了法治文明的健康成長。弘揚法律精神,培育法治文明,離不開文化的土壤。因此,培育法治文明的文化基礎是當代中國踐行“依法治國”理念,確立現代法治國家的關鍵。
(二)構建我國法治文明的具體路徑
盡管在法治的基本要求上具有普遍性,但法治文明的生成及發展狀況會受本土文化的影響,因而各國發展法治的道路、實現途徑則是不同的。我們必須在我國特定的文化背景下,針對法治文明缺乏的成因,構建當代我國法治文明的文化基礎,為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明的孕育尋求可行路徑。
法治文明是西方文化的產物,具有西方深厚的文化基礎和悠久的曆史淵源,而在中國曆史傳統中並無法治的文化基因,因此,培育法治文明的文化基礎是我國確立現代法治國家的關鍵。構建當代中國法治文明的文化基礎主要從三個方麵入手:國家層麵、社會層麵和個人層麵。第一,在國家層麵,要確立以法治為指導的國家製度結構。對我國而言,首要任務是先借鑒國外先進的法律製度經驗,建立符合本國國情的法治理念的製度結構。製度結構決定了權利和義務的分配,對於人們的政治生活有著重要影響,同時也是培養法治文化和價值的重要手段。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就十分重視製度結構的作用,他認為:我們把基本結構理解為這樣一種方式,主要的社會製度以此種方式在一個係統中相互匹配,並分配著各種根本權利和義務,也塑造著通過社會合作而產生的各種利益劃分。因此政治上的法律承認的財產形式、經濟組織和家庭的個性都屬於基本結構。我國雖然在1999年就把“依法治國”理念加入了憲法,但由於曆史上長時期的人治傳統和新時期政治體製改革的滯後,還殘存著一些與法治
理念相違背的舊製度,而符合現代法治的基本製度結構尚未完善。因此,進行政治體製改革,建立符合法治要求的現代立法、司法、行政體製是構建現代政治文明和培育法治文化的關鍵。第二,在社會層麵,破除法治人治化,構建良性的法治環境。中國曆史上長期處於人治統治之下,缺乏民主觀念,在價值理念和行為方式上都存留著舊製度的文化烙印,人們依舊習慣於用人治衡量法治,導致了法治的形式化。從形式化理解法治必然導致“依法治國”理念被架空,看不到法治背後蘊藏著保護自由、平等和基本權益的民主思想和深刻內涵。習慣把法治人治化看待,必然也會淡化司法部門的重要性,人們往往會認為法治隻是司法部門的事情,而沒有把法治上升為國家製度的根本方針,從而影響了健康法治環境的培育,公民缺乏權利意識和獨立人格就會助長社會不良風氣,因此培育優良的法治環境必須扭轉法治人治化的誤導,在社會上形成遵法、守法、信仰法律的法治文化氛圍。第三,在個人層麵,培育權利意識和健全獨立人格。在長期的人治的傳統文化中,人們一直遵從義務本位和臣民意識,排斥權利本位和公民意識。義務本位下的法律為統治者服務,而權利本位下的法律是為人民服務,人們不僅要求法律公正判決,而且還要敢於質問法律本身的正義性;義務本位下的法律是統治者手中的工具,而權利本位下的法律是人們尋求公平、正義的手段;義務本位下法律培養的是臣民意識,而權利本位下法律培育的是公民精神。因此,喚醒人們的權利意識,培養法治精神才能真正健全公民的獨立人格,人們才能敢於為不正義而抗爭,才能在社會大環境下培育優良的法治文化,為建構社會主義法治體係打下堅實的基礎。
三、啟示
德國法學家弗裏德裏希·卡爾·馮·薩維尼認為:法律同語言一樣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表達形式之一。這就意味著法律遠不僅是規章準則或司法判例的累積,它反映並展示了整個文化概貌。民族或人民的精神囊括了全部民族史,同時也是社會群體通過追溯它本身生存的進程而獲得的集體經驗。任何時代記錄下的民族或民眾的法律隻不過是一種始終在變化著的文化演化過程的靜態表象。由此可見,法治文明的形成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從觀念發展為製度體係,深入民心之後便成為一種信仰,伴隨近現代民主、平等、人權等一係列製度的建立而最終確立。其中蘊含了自由、平等、公平、正義、民主、人權等價值,這些價值構成了法治的文化基礎。盡管法治思想是伴隨著西方文明而發展,是西方所特有的文化土壤孕育出的文明成果,但法治文明並沒有因此停留在西方,在近現代,它以巨大的文化勢能擴展到世界各地,最終成為世界文明的一部分。對於現代化轉型過程中的中國而言,構建法治文明的文化基礎是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走向現代文明的必然選擇。
我們所尋求的是在法治現代化進程中的今天,如何使法治不僅僅局限於製度和規則的層麵,而能作為一種生活方式、生存共識真正融入人們的內心,成為人們的思維模式和行為標準。中國有著長達5000年的獨特文化和曆史的沉積,有著自身獨特豐富的法律傳統,在我們通過移植和借鑒西方法律進行強製性製度變遷的同時,我們必須注意到法律背後西方與中國兩種文明與現實生活之間的差距,必須重視中國缺乏法治文明孕育所需要的文化,否則僅僅注重完善製度和規則的建構,法治也就變成了空談。因為,法治的生成不具有“普世”模式,它應該是地域生活與民族文化的展現。因此,建立良性法治文明的理想模式應該是,社會法治實踐建立在深厚的民族文化根基之上,而法治文明最終能夠成為民族文化、精神的內核。隻有根植於本土文化之上的法治文明,才會對整個民族形成足夠的感召力和凝聚力,進而促使民眾從內心產生對法治這一生活規則的認同和向往。同時,培育法治文化的過程中,我們必須把握時代脈搏,汲取時代的養分,促進法治文明的發展。現如今,全球化的步伐逐步加快,國家與國家之間、人與人之間的聯係日益密切。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將中國傳統文化與時代發展緊密結合,促使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法治文明紮根於我國本土文化的土壤中。當代中國法治文明的培育,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中國的法治進程必須貫徹漸進主義精神,探尋特有的“中國”法治道路,才能最終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明的成長和完善。
(作者工作單位:西安交通大學 人文社會科學學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