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十一章 法律能否他律?
第十一章 法律能否他律?
王春梅
內容摘要:當前提倡建設法治中國,如何構建法律規範體係是建設法治中國的前提。構建法律規範體係是基於自律還是基於他律?這一問題是建設法治中國的首要問題,是一個不得不解決的根基性問題。由於道德是法律的基礎,良法必須合乎道德,因此,隻要考察道德能不能講他律,就可以解決法律能不能以他律為基礎這一問題。道德是基於自由,服從自律的道德律,在此基礎上才可以進行道德責任的追究;而他律與自由對立,否定道德律,在此基礎上根本無法追究道德責任。他律與道德格格不入,道德是絕不可以進行他律的。道德不可以他律,那麽法律自然也不可以他律。
關鍵詞:道德 法律 他律 自由 責任
“他律道德”或“道德他律”已成為學界廣泛使用的概念。有些學者從外在的、他律的角度講道德,試圖構建雙重道德律的理論。[1]在這一思維框架下,法律理所當然地亦會被理解成是他律的,畢竟,道德是法律的基礎。那麽,法律究竟能不能講他律?這就涉及法律的根基問題,涉及如何構建法律規範體係的問題,也是當下全麵推進法治建設無法回避的根本性問題。如要解決法律能不能他律這一問題,就必須首先解決道德領域能不能引入他律這一問題。
筆者不免愚陋,嚐試著分析道德能否他律,繼而以法律和道德的關係分析法律能不能講他律,以就教於各位專家、學者。
一、道德能不能他律?
要闡明道德能不能他律,首先要清楚究竟什麽是他律?什麽是道德?康德對於他律有明晰的界定,他律可以說就是自然法則。[2]“一般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感性自然就是他們在以經驗性為條件的那些規律之下的實存,因而對於理性來說就是他律。”[3]由於理性存在者的感性自然不得不服從經驗性的規律,因此,對於人的實存來說就不得不受製於經驗性規律、受製於他者,這就是所謂的他律。
對於道德,牟宗三先生認為“必須把一切外在對象的牽連斬斷,始能顯出意誌的自律,照儒家說,始能顯出性體心體底主宰性。這是道德理性的第一義。”[4]牟先生認為道德的第一義就是必須斬斷“一切外在對象的牽連”,方能顯現出“意誌的自律”,顯現出性體、心體的主宰性,如此才能夠顯現出人的自由價值。也正如康德所言,道德“它不涉及行為的質料及其應有的結果,而是涉及行為由以產生的形式和原則,行為的根本善在於意念,而不管其結果如何”。[5]也就是說,道德並不在於其“行為的質料”和行為的結果是否是善的,而在於其“形式和原則”是不是善的。無論是康德對道德的界定,還是牟宗三先生所認為的,都說明道德必須擺脫一切外在對象的桎梏,或者說,道德離不開自由,它以自由為前提。
可見,隻有在自由的基礎上才能講道德,自由是道德的根基。也就是說,隻有擺脫他律才能講道德。當然,說道德擺脫他律的桎梏,並不等於說道德不受任何製約了,而是說道德不受他者的製約,隻受自身的製約,這正是自律。自律與他律完全不同,他律是受他者製約的自然法則,自律則是理性存在者自身為自己立的普遍之法:“要這樣行動,使得你的意誌的準則任何時候都能同時被看作一個普遍立法的原則。”[6]也就是道德律,人的道德行為所遵循的法則。
道德律與自由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關係。道德律是自由的認識理由,之所以如此,就在於我們無法通過經驗來認識自由,自由與經驗現象本身是相對立的。對於道德律,能夠直接向每個人呈現出來,因為每一個人都能夠直接意識到純粹的實踐法則,都能夠直接意識到他應當做什麽,而一個人之所以能夠意識到自己應當做什麽就在於道德律向他呈現出來了。
另一方麵,道德律的呈現必須承認自由的存在。既然自由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那麽離開自由,我們也就無法解釋道德律的存在,同時也無法依據道德律追究責任。“在追問一切道德律及與之相應的責任追究必須當作根據的那個自由時,問題根本不取決於那依照一條自然法則來規定的因果性……那些規定根據雖然具有心理學的自由(如果人們願意把這個詞運用在靈魂諸表象的一個僅僅是內部的鏈條上的話),但畢竟帶有自然必然性,因而並沒有留下任何先驗的自由,後者是必須作為對於一切經驗性的東西、因而對於一般自然的獨立性而被思維的,……沒有這種惟一是先天實踐性的(在最後這種意義上的)自由,任何道德律、任何根據道德律的責任追究都是不可能的。”[7]離開了擺脫一切經驗性東西的先驗自由,道德律就是不可能的,而現在既然道德律確確實實能夠被我們直接意識到,那麽,先驗自由,即先天實踐性的自由也就必然存在。
當然,自由與道德律也是不可分
離的。“即自由固然是道德律的ratio essendi [存在理由],但道德律卻是自由的ratio cognoscendi [認識理由]。”[8]這就是自由與道德律之間的相互關係,如果離開了自由,道德律就根本無法依照自身進行責任的承擔與責任追究,而道德的價值就在於能夠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及在此基礎上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一旦離開相應的責任承擔以及相應的責任追究,就無法談論道德,或者,即使談論道德也會失去應有的意義和價值。一個人的行為之所以是道德的,就在於他能夠如此做並且能夠意識到他應當如此做,而且在現實中他也如此做了。之所以如此,就在於他能夠意識到道德律的存在,能夠意識到他是自由的,在現實中他亦會承擔相應的責任;既然他能夠意識到他的應當行為與他的自由性,那麽,隻要他沒有這麽做,他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恰恰相反,如果是一個沒有自由的存在者,他的任何行為受自然因素決定,即受自然因果性決定,那又如何追究其責任呢?他又怎麽能夠承擔責任呢?當然,人獲得自由,並非擺脫了自然因果律的束縛,而是除了服從自然因果律之外,首先得服從人自身所立的道德律。對於人來說,對道德律的服從,優先於對自然因果律的服從,在此基礎上才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責任的追究。責任承擔與責任追究是道德的最基本要求,也是道德最現實的意義。可以說,沒有責任承擔、責任追究,就根本談不上道德。
無論是責任承擔還是責任追究,都必須奠基於自由、道德律的基礎上才能夠進行。自由、道德律就構成了道德的必不可少的基礎,沒有道德律,一切道德價值就失去了最基本的評判標準;而沒有自由,一切道德價值就會失去存在的可能。而道德律、自由之所以是道德的基礎,就在於它們最終能夠落實為現實的責任承擔與責任追究,否則根本無從談起何為道德、何為不道德。由此,道德律、自由、責任三者共同構成了道德的基本品格,道德律、自由是道德的內在根基,而責任意識則顯現了道德價值的現實存在意義。
根據以上分析,道德以自由為基礎、服從道德律,並在自由、道德律的基礎上承擔道德責任或進行道德責任的追究。而他律受自然因果性決定,他律否定自由,與自由、道德律相對立,在此基礎上是根本無法承擔道德責任或進行道德責任的追究的。“他律與道德格格不入,道德領域不宜引入他律。”[9]道德是不可以進行他律的。
二、從道德與法律的關係看法律能否他律
道德奠基於自由、道德法則之上,而現代法治社會的法律則奠基於人的自由、道德法則、平等與權利基礎上。道德與法律共同的根基是自由,二者之間存在著密不可分的關係。道德是法律的基礎,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一、道德是製定法律的基礎;二、道德是執行法律的基礎;三、道德是遵守法律的基礎。[10]就道德是製定法律的基礎而言,法律規範源於道德規範,一些基本的道德規範會成為絕不能違反的法律規範而被固定下來。就道德是執行法律的基礎而言,法律能不能有效實施,一定程度上與執法者的道德水平和人格力量有很大關係。就道德是遵守法律的基礎而言,道德覺悟高的人會自覺遵守法律,減少執法的成本,相反,道德覺悟差的人會在有意或無意之間破壞法律,無形中導致執法成本的提高。這些都會對社會的進步造成嚴重的障礙,如要改善這些狀況,就需要從道德出發,提升人們的道德素養。以上說明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既然他律不能進入道德領域,那麽法律領域亦不能引入他律。
道德雖然是法律的基礎,但是,道德畢竟不是法律,二者之間還是有區別的。“人們把一個行動不考慮其動機而與法則的純然一致或者不一致稱為合法性(合法則性),但把其中出於法則的義務理念同時是行為的動機的那種一致或者不一致稱為道德性(合道德性)。”[11]法律的關鍵在於要求人們行動的結果與應當遵循的規範相一致,而道德的關鍵在於行為的動機是出於對規範的遵循。因此,法律主要考察行為的後果,隻要行為的後果符合法律規範的要求就是合法的;隻有行為的後果與法律規範的要求不符,才被認定為非法的,受到法律的製裁。而道德則主要強調行為的動機,這樣,道德不僅要求行為的結果符合道德規範,而且也要求行為的動機是出於“純然的法則”。
進而,雖然法律與道德都奠基於自由、道德法則之上,但法律與道德還有兩方麵的不同:一是法律與道德的作用範圍不同,道德的作用範圍大於法律作用的範圍。法律僅僅要求人的行為服從外在客觀的法律,而道德則不僅要求人服從客觀的法律,而且也要求人的行為遵循習慣禮俗,使人與人之間充滿友善、和諧。一般來說,一種行為是不道德的行為,但它未必就是法律禁止的行為,但
是,一種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按理而言它就一定是不道德的行為。[12]二是法律與道德的要求不同。道德的要求更高,因為道德不僅要求行為符合法則,而且要求行為是出於對法則的敬重;也就是說,道德行為不僅在客觀上符合道德規範,而且在主觀上也是服從道德規範的要求而不是為了其它別的目的。相反,法律則僅僅要求行為符合法則,而不要求行為是出於法則;也就是說,合法的行為隻要求行為符合法律規範的要求即可,而不管你主觀上是否是出於對法律規範的服從。可見,與法律相比,道德的要求更高一些。不過,法律的要求更為嚴格,法律要求每一個人必須服從法律規範的要求,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製裁。而道德隻是勸誡人們服從道德規範的要求,對違反道德的行為,也僅僅是譴責與勸告,促使其遵循道德規範。
從以上對兩者的比較來看,法律與道德在作用範圍和要求上有所不同,由於道德的作用範圍比法律的作用範圍廣,法律的作用範圍包含在道德的作用範圍之內,所以,既然整個道德不可以他律,那麽,法律自然也是不可以他律的。即使從法律與道德各自的要求來看,雖然道德比法律的要求更高,但是法律卻比道德要求更為嚴格,既然要求不夠嚴格的道德尚且不能他律,那麽,要求更為嚴格的法律當然也不可以他律。
無論從道德是法律的基礎這一層關係來看,還是從道德與法律的不同來看,都說明法律不能講他律。
三、結論
法律與道德一樣,都奠基於自由基礎之上。同道德律一樣,法律尊重人的自由、尊嚴與權利,法律規範亦具有普遍有效性,同時法律具有強烈的責任意識。而作為自然法則的他律,不但否定人的自由、尊嚴與權利,而且否定法律規範的普遍有效性。作為法律規範的普遍有效性,就是說一個人無論學還是沒有學,都應當知道這些法律規範、服從這些法律規範,但是,對於他律則無法達到這種普遍有效性。“凡是按照任意的自律原則該做的事,對於最普通的知性來說都是很容易而且不加思考可以看出的;凡是在任意的他律前提下必須做的事則很難這樣,它要求人世的知識。”[13]相應地,他律與人的法律責任意識是完全對立的,畢竟在他律的基礎上需要“人世的知識”,既如此在他律基礎上也就無法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律責任,反而會將一切法律責任推卸掉。因此,他律與法律也格格不入,法律也不能是他律的。
參考文獻:
[1]“《五行》的 ‘德之行’與 ‘行’實際是一種雙重道德律,前者是內在道德律,是主體自覺,後者是外在道德律,是客觀規範。”(梁濤:《郭店竹簡與思孟學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版,第187頁。) “一方麵提出自主、自律的道德實踐活動——為德,另一方麵又提出外在、他律的道德實踐活動——為善。”(梁濤:《郭店竹簡與思孟學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205頁。)在梁濤看來,客觀規範就是外在的、他律的,既然道德需要遵守這些規範,那麽,道德就被理解為是他律的了。
[2]“僅僅作為知性世界的成員,我的一切行為都會完全符合純粹意誌的自律原則;僅僅作為感官世界的成員,我的一切行為都會必然被認為完全符合欲望和偏好的自然法則,從而符合自然的他律(前者會基於道德的最高原則,後者會基於幸福的最高原則)。”康德:《道德形而上學的奠基》, 《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李秋零主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61—462頁。
[3][6][7][8][13] 康德:《實踐理性批判》,鄧曉芒譯,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7、39、132、2、49頁。
[4] 牟宗三:《心體與性體》,台北正中書局1968年版,第138頁。
[5] 康德:《道德形而上學的奠基》,李秋零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頁。
[9] 王春梅:《他律:儒學重建的夢魘——兼與梁濤商榷》, 《學術界》, 2013年第12期。
[10]《依法治國需以以德治國為基礎》, 《人民日報》, 2001年2月21日。
[11] 康德:《道德形而上學》, 《康德著作全集》(第六卷),李秋零主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26頁。
[12] 在現實中可能存在一些情況,即:由於法律不合乎道德法則,因而可能導致行為的非法性,雖然如此,但這些行為卻合乎道德。從嚴格意義來講,由於法律本身的非法性而導致相應的後果,這些法律是不能稱為法律的。因此,就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而言,非法的就一定是不道德的。
(作者工作單位:長安大學政治學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