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共產黨引導社會組織的結構分析
第二部分
中國共產黨引導社會組織良性發展的方式與途徑的現實挑戰
中國共產黨自身的結構特點與處理黨群關係、黨內關係的觀念、方式、體製機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引導社會組織發展的方式與途徑的形成。當前中國共產黨引導社會組織發展的方式與途徑,存在著“路徑依賴”,麵臨著社會變遷的挑戰。
(一)中國共產黨引導社會組織的結構分析
1.中國共產黨各級組織權能各具特點
政黨在不同領域有不同的邏輯。中國共產黨的政府領導從屬於組織領導,這是中國共產黨與西方的政黨領導不同。黨主要從縱向上強調黨的中央、省市、縣鄉鎮組織及其權力屬性以及這些層級黨組織的建設問題,其作用發揮是黨的政治權力與黨的組織領導優先於政府領導。1958年黨中央指出:大政方針在政治局,具體部署在書記處,隻有一個“政治設計院”,沒有兩個“政治設計院”,大政方針和具體部署都是一元化,黨政不分,具體執行和細節決策屬政府及其黨組。1959年,毛澤東在八屆七中全會上就強調,權力要集中在政治局常委、中央書記處,並由他掛帥。就這樣,書記處開始分兵把口,更加具體地直接地領導國家機關,事無巨細、大小,都拿到黨委進行討論、決定。從橫向看,20世紀50至90年代前期,原來社會中的個人都依附於各自單位黨組織和行政組織,以政治權力形式,通過單位黨組織直接影響著每個單位人。改革開放後,鄧小平仍然認為“在強調黨政分工的時候,有關政府工作和經濟工作的重大問題仍然必須由黨做出決定,一切在政府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共產黨員都必須堅決服從黨的領導和執行黨的政策。”當前這種情況盡管不多,單位黨組織仍然發揮決策性作用,主要存在於高校等事業單位(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從縱向看,中央是決策機構,中央的權力範圍不受省市地方權力或責任的限製,有學者說中央擁有對地方工作的“叫停權”。省、直轄市、自治區貫徹中央政策及管理其下級政府,缺乏關鍵性的決策權力,但是具有自己的權衡和工作重點,控製著廣泛的人事和管理決定權,這些決定超出了中央的日常監督範圍。有學者認為,當前中央政府主要執掌選拔官員的權力,以及監督、考核和獎懲官員的權力(簡稱“治官權”),至於實際管治各地區民眾的權力(簡稱“治民權”),則交給所挑選的地方官去行使,隻要地方官不違背中央政府所定大政方針,均可以因地製宜地行使其治民權,靈活地處置所管轄地區的民眾事務。從總體來說,治民權和治官權的配置具有如下特征:治民權主要由縣(市)級政府和鄉鎮政府行使,其中,縣(市)級政府是行使治民權的最主要的政府;治官權主要由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所執掌,其中黨中央掌握著最重要的治官權。
各級黨委與國家機構平行設置,通過機構監督和將許多黨員幹部輸送到黨政機構、人民團體中,強化黨對政權、人民團體的領導。黨領導政府、人民團體的方式與途徑,比如幹部任免、以黨代政、行政強製等,不可避免地就會影響黨對社會組織的引導。其中,黨自身具有行政屬性以及依托政權係統這兩方麵,就能產生對社會組織的影響或控製:一是大量草根型社會組織與黨、政府毫無關係,中國共產黨缺乏中介橋梁影響此類社會組織。二是無行政權力依托的基層黨組織缺乏有效的方式與途徑影響社會組織。
2.中國共產黨組織內部與黨政之間的運行規範——民主集中製
中國各級
黨組織內部與黨政間的組織運作原則,決定著組織間的從屬關係。民主集中製從蘇共那裏借鑒而來,強調鐵的紀律與權力的集中。中國共產黨五大第一次明確規定“黨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製”。中國共產黨六大指出,在關於執行黨的民主集中製的組織原則方麵,規定黨員及地方組織要無條件地執行“共產國際代表大會或本黨代表大會,或黨內指導機關所提出的某種決議”。民主集中製,從製度的構建到形成黨內準則與政黨文化規範,即突出了製度的重要性與共認準則與信念的作用。在中國話語中,民主被賦予為一種作風與姿態,受領導的意誌影響較大,而民主實現的程序性規定較少。集中,成為政治生活中民主集中製的主要方麵,有具體的程序性規定。“四個服從”體現了“集中”的內涵: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黨的民主集中製所形成的領導民主作風與黨內關係,使黨對政府、企業、社會組織裏黨員產生一定的約束與激勵。但是,由於民主集中製需要全麵理解與觀念、體製的配套,當前此製度強調集中與服從,中國共產黨處理與其他組織之間關係時,其協商、談判等非行政性的方式與途徑缺乏觀念更新與製度層麵的構建。
3.中國共產黨組織建設習慣與領導軍隊的嵌入式理念
1925年1月中國共產黨四大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第二次修正章程》規定,“凡有黨員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將黨的支部規定為黨的基層單位。在領導革命與建設中,黨確立了在各類組織中建立黨的基層組織。中國共產黨十八大確定,基層黨建的重要任務就是全麵推進各領域基層黨建工作,擴大黨組織和黨的工作覆蓋麵。當前基層黨建工作中存在著要在每個社會組織裏建立基層黨組織的傾向。
黨的領導的實現必須嵌入進領導對象體係之中:從三灣改編,“支部建在連上”到“單位黨建”“機關黨建”“企業黨建”“社會黨建”都體現了這樣的理念。在革命環境下,黨的嵌入式活動,以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黨的組織紀律為依托,整合社會。那時黨的嵌入式活動與所嵌入的對象發生衝突,由於國民黨的存在能夠起到平衡與外部壓力作用,黨能夠妥協。但是成為執政黨,黨的嵌入式活動與所嵌入的對象再發生衝突,缺乏平衡,服從黨的領導成為所嵌入對象的唯一選擇。改革開放後,黨的全能主義角色轉換,但是仍然按照嵌入式理念進行黨的領導,那麽衝突如何解決?一是衝突是必然的。從組織社會學的角度看,“組織必須始終不斷地尋求控製並且支配這些不確定性,以保護自身,並且促進自身的發展壯大……為了控製外部的不確定性來源,組織試圖使這些外在來源處於穩定狀態,並且使之得以個性化。”也有學者認為,人們“多半把黨建看作政治,忽視了黨建也是社會,即沒有從社會學角度理解中國共產黨的黨建。”中國共產黨通過社會組織黨建來影響社會組織發展,不僅是曆史慣習,還是組織發展的規律。社會組織黨建是政治考量。當前社會組織負責人或者黨員、成員沒有意識到社會組織黨建的重要性。在社會領域建立了這樣一個黨的基層組織架構,確保了黨的場域的存在,同時也就確保了黨對社會組織的政治信任。二是正常的衝突是黨整合社會,形成科學、規範的製度的必要條件。黨的組織嵌入不是以其政治性來統合其社會性,而是從微觀方麵依靠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和黨組織自身的組織優勢,從宏觀方麵為社會組織發展提供戰略性支
持性政策與製度。
4.中國共產黨對社會的政治動員慣習
中國共產黨領導社會的傳統方式主要是政治動員與群眾運動。政治動員,一般包括動員和鞏固階段而發展。動員規定階段、核查和打擊運動的目標,而鞏固階段則評價、糾正和鞏固其成果。中國共產黨對社會的政治動員是一種組織化動員。“組織化動員的特征是每一個被動員者都和動員者密切相關,更確切地說,動員者與被動員者之間存在一種隸屬性的組織紐帶。其基礎是,動員者往往掌握了對被動員者而言至關重要的稀缺資源。”群眾運動強調對個體的動員,非製度化的因素大。黨的政治動員,強調群眾利益的一致性,集體主義價值觀,忽視個體利益。政治動員強調的是通過手段達到目的“手段”。政治動員的方式包括采取報告會、座談會、辯論會、表彰會、演講、鼓動、煽情煽動等形式,依靠廣播、報紙、標語、口號等媒介手段進行宣傳,典型示範、強製性參與、權威支配等方式。
當前就業方式、分配方式、組織方式、生活方式的多元化,利益差別大。傳統的群眾運動與政治動員,不適應社會建設與社會管理。中國共產黨動員社會需要從以政治動員為主,轉向以社會動員為主。社會動員主要是指“由社會進行的動員”,即社會憑借自身力量主動進行的、調動社會各方麵資源,應對危機、實現預期目標的動員。具體來說,它就是個體、集體或社會組織通過宣傳、發動和組織民眾以及各方麵力量,形成群眾運動或者促使民眾的社會或政治參與,調動社會各方麵積極性,依靠民眾和社會各方麵的力量,克服危機、實現預期目標或者恢複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方式與過程。這種“由社會進行的動員”包括社會組織進行的動員、社區進行的動員、誌願者個體進行的動員。中國共產黨進行政治動員與群眾運動的慣習,使黨的協商、妥協意識與行為缺乏,忽視平等合作與社會組織的獨立性。
5.中國共產黨統戰思維慣習
民主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身份是革命黨、地下黨,需要自身以外的經濟、政治、社會力量的支持。毛澤東把統一戰線置於“三大法寶”之首。毛澤東強調:“正確地解決了這三個問題及其相互關係,就等於正確地領導了全部中國革命。”
建國後周恩來就把工會、工商聯組織作為統一戰線的對象。這種認識是一種政治思維,強調宏觀層麵的政治引導,是一種自上而下、以我為主、為我服務的思維。社會組織的活動方式、價值理念、組織原則是一種社會思維,強調自治、自由、平等、自願、公益等精神,是一種以社會為中心的思維。正如有位在中國長期從事社會組織工作的外國友人指出,“社會組織的本來功能是組織社會。組織社會的目的有兩個:一是讓社會上各種各樣的普通群體互動、互助,培養一種互助的理念。讓大家意識到,其實很多事情不需要別人,隻要自己組織好就可以解決;二是在和其他部門談判的時候代表某個群體的聲音。因為很多問題都會涉及利益和機會的分配,政策製定的過程應該是談判的過程,尋找一些大家接受的政策和發展方向。達成共識的前提之一是,在決定政策的時候讓利益相關方參與到這個過程中來。但目前在國內沒有這樣一個正式的機製,管理社會是政府壟斷的一個功能。”以統戰思維來對待社會組織,這就窄化了黨的戰略視野。社會組織發展不僅是政治問題,而且還是經濟、文化與社會問題。因此,執政黨如果僅僅從政治角度看社會組織,就忽視了從經濟社會文化層麵來解決引導社會組織問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