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1.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流程是怎樣的?

生產企業出口退稅流程圖

2.進出口公司出口退稅操作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的規定: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出口商應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出口貨物退(免)稅所需的有關單證,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申報係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如實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外,稅務機關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該補稅的應按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3.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須帶齊哪些資料?

(1)生產企業向征稅機關的征稅部門或崗位辦理增值稅納稅及免、抵、退稅申報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①《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規定的附表。

②退稅部門確認的上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

③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2)生產企業向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或崗位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①《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

②《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③經征稅部門審核簽章的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④有進料加工業務的還應填報:

《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

《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

《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海關登記手冊核銷申請表》。

《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裝訂成冊的報表及原始憑證: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與進料加工業務有關的報表。

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經外匯管理部門簽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或有關部門出具的中遠期收匯證明。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企業簽章的出口發票。

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國內生產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申報“免、抵、退”稅時,除提供上述申報表外,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①招標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

②由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國內招標組織簽發的中標證明(正本)。

③中標人與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招標組織簽訂的供貨合同(協議)。

④中標人按照標書規定及供貨合同向用戶發貨的發貨單。

⑤銷售中標機電產品的普通發票或外銷發票。

⑥中標機電產品用戶收貨清單。

國外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生產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還應提供與中標人簽署的分包合同(協議)。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填表說明①本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填報。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其申報出口貨物退稅時,均使用本表。

②填表時注意:

本表“納稅人識別號”即稅務登記證號碼。

本表“海關代碼”指生產企業在海關的注冊編號。

本表“納稅人名稱”應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不得填寫簡稱。

本表“申報日期”指生產企業向主管退稅機關申報退稅的日期。

本表“稅款所屬期”指生產企業應繳稅款的月度時間。

③第1欄“當期免抵退出口貨物銷售額(美元)”為企業當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貨物美元銷售額,等於當期出口的單證齊全部分和單證不齊部分美元銷售額之和,與《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第11欄中當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貨物美元銷售額合計數相等。

④第2欄“當期免抵退出口貨物銷售額”為企業當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等於當期出口的單證不齊部分(第3欄)和單證齊全部分(第4欄)人民幣銷售額之和。為第1欄“當期免抵退出口貨物銷售額(美元)”與在稅務機關備案的匯率折算的人民幣銷售額。

⑤第3欄“單證不齊銷售額”為企業當期出口的單證不齊部分免抵退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應與《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第12欄中當期出口單證不齊部分的人民幣銷售額合計數相等。

⑥第4欄“單證齊全銷售額”為企業當期出口的單證齊全部分且經過退稅部門審核確認的免抵退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應與《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第12欄中當期出口單證齊全部分且經過退稅部門審核確認的人民幣銷售額合計數相等。

⑦第5欄“前期出口貨物當期收齊單證銷售額”為企業前期出口當期收齊單證部分且經過退稅部門審核確認的免抵退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應與《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第12欄中前期出口當期收齊單證部分且經過退稅部門審核確認的人民幣銷售額合計數相等。

⑧第6欄“單證齊全出口貨物銷售額”為企業當期出口單證齊全部分及前期出口當期收齊單證部分且經過退稅部門審核確認的免抵退人民幣銷售額,應與本表第4欄與第5欄的合計數相等。 本欄包含修理修配、中標機電產品視同出口按免抵退稅辦法辦理的人民幣銷售額。

⑨第7欄“不予免抵退出口貨物銷售額”為企業自報關出口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收齊有關出口退稅憑證或未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手續,應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免抵退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根據企業申報“免、抵、退”稅情況及出口電子信息統計測算填報。

⑩第8欄“出口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為企業當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應與《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第15欄中企業當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與征退稅率之差乘積的合計數相等。

第9欄“上期結轉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應與上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第12欄“結轉下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相等。

第10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應與當期開具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免稅證明》第12欄合計數相等。

第11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按“第8欄-(第9欄+第10欄)”計算填報,當計算結果小於0時按0填報。

第12欄“結轉下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當“第9欄+第10欄>第8欄”時本欄等於“第9欄+第10欄-第8欄”,否則按0填報。

第13欄“出口銷售額乘退稅率”為當期出口單證齊全部分及前期出口當期收齊單證部分且經過退稅部門審核確認的免抵退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與退稅率的乘積,應與《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第16欄中當期出口單證齊全部分及前期出口當期收齊單證部分且經過退稅部門審核確認的免抵退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乘退稅率的合計數相等。

第14欄“上期結轉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為上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第17欄“結轉下期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第15欄“免抵退稅額抵減額”應與當期開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免稅證明》第11欄合計數相等。

第16欄“免抵退稅額”按“第13欄-(第14欄+第15欄)”計算填報,當計算結果小於0時按0填報。

第17欄“結轉下期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當“第14欄+第15欄-第13欄”大於0時本欄等於“第14欄+第15欄-第13欄”,否則按0填報。

第18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期末留抵稅額”應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期末留抵稅額”相等。

第19欄“計算退稅的期末留抵稅額”按(第18欄-11c)計算填報。

第20欄“當期應退稅額”為按規定計算公式計算出且經過退稅部門審批的應退稅額;當第16欄>第19欄時,第20欄=第19欄,否則第20欄=16欄;累計數反映本年度年初到當期應退稅額的累計;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12個月內當期應退稅額按0填報。

第21欄“當期免抵稅額”為第16欄“免抵退稅額”與第20欄“當期應退稅額”之差;累計數反映本年度年初到當期應免抵稅額的累計。

第(c)列“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差額”為退稅部門審核確認的第(b)列“累計”申報數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對應項目的累計數的差額,企業應做相應賬務調整並在下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有關項目進行調整。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填表說明①生產企業應按當期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後的所有出口明細填報本表,對單證不齊無法填報的項目暫不填寫,在“單證不齊標誌”欄內做相應標誌,單證齊全後銷號;對前期單證不齊,當期收集齊全的,可在當期免抵退稅申報時填報本表一並申報,在“單證不齊標誌”欄內填寫原申報時的所屬期和申報序號。

②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應在備注欄內填注標誌。退稅部門人工審單時應審核規定的特殊退稅憑證;計算機審核時將做特殊處理。

③對前期申報錯誤的,當期可進行調整。前期少報出口額或低報征、退稅率的,可在當期補報;前期多報出口額或高報征、退稅率的,當期可以紅字(或負數)數據衝減;也可用紅字(或負數)將前期錯誤數據全額衝減,再重新申報藍字數據。對於按會計製度規定允許扣除的運費、保險費和傭金,與原預估入賬值有差額的,也按此規則進行調整。 本年度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可在下期用紅字(或負數)衝減出口銷售收入進行調整(或年終清算時調整)。

④第1欄“序號”由4位流水號構成(如0001、0002……),序號要與申報退稅的資料裝訂順序保持一致。

⑤第3欄“出口報關單號碼”為12位編碼,按報關單右上角9位編碼+0+兩位項號(01、02……)填報;委托代理出口貨物此欄可不填。

⑥第4欄“出口日期”為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

⑦第5欄“代理證明號”按《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編號+兩位項號(01、02……)填報。

⑧第6欄“核銷單號”為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號碼,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已列明的收匯核銷單號碼相同。

⑨第7欄“出口商品代碼”為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碼。

⑩第8欄“出口商品名稱”為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列明的出口商品名稱。

第9欄“計量單位”為出口貨物報關單中的計量單位。

第10欄“出口數量”為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商品數量。

第11欄“出口銷售額(美元)”為出口發票上列明的美元離岸價,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按規定扣除運保傭費;若為其他外幣成交的折算成美元離岸價填列;若出口發票的離岸價與報關單等憑證的離岸價不一致時,應附有關情況說明。

第12欄“出口銷售額(人民幣)”為美元離岸價與在稅務機關備案的匯率折算的人民幣離岸價。

第13欄“征稅稅率”為出口商品法定征稅稅率。

第14欄“退稅稅率”為出口商品代碼庫中對應的退稅率。

第15欄“出口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按第12欄×(第13欄-第14欄)計算填報。

第16欄“出口銷售額乘退稅率”按第12欄×第14欄計算填報。

第17欄“海關進料加工手冊號”若出口貨物為進料加工貿易性質,則將對應的進料加工手冊號碼填入此欄,據此開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第18欄“單證不齊標誌”缺少報關單的填列,缺少核銷單的填列,缺少代理證明的填列,缺少兩單以上的,同時填列兩個以上對應字母。

《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填表說明

①第2欄“海關進料加工手冊號”為《進料加工登記手冊》號碼。

②第3欄“幣別”為《進料加工手冊》(或合同)進口總值和出口總值的幣別。

③第4欄“計劃進口總值”為《進料加工手冊》(或合同)的進口總值。

④第5欄“計劃出口總值”為《進料加工手冊》(或合同)的出口總值。

⑤第6欄“計劃分配率”=第4欄÷第5欄×100%。

⑥第7欄“手冊有效期”根據海關核定的進料加工手冊的有效期填報。

《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填表說明①第2欄“海關進料加工手冊號”為《進料加工登記手冊》號碼。

②第3欄“進口貨物報關單號”為12位編碼,按進口貨物報關單右上角9位編碼+1+兩位項號(01、02、……)填報。

③第4欄“進口商品代碼”為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進口商品代碼。

④第5欄“進口商品名稱”為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進口貨物名稱。

⑤第6欄“計量單位”為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計量單位。

⑥第7欄“數量”為進口報關單上注明的進口數量,當實際進口數量與報關單數量不符時,以實際數量為準(應附有關說明材料或證明)。

⑦第11欄“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第9欄“到岸價格(¥)+第10欄”海關實征關稅和消費稅。

《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手冊核銷申請表》填表說明①第4欄“進口料件實際進口額”指手冊使用期間已向稅務機關申報的該手冊的實際進口料件的人民幣到岸價,不包括不付匯的客供輔料進口額。

②第5欄“複出口貨物實際出口額”指手冊使用期間已報關離境,並經稅務機關審核通過的該手冊的複出口貨物人民幣離岸價。

③第6欄“剩餘邊角餘料”指手冊合同履行完後,剩的邊角餘料折人民幣金額。

④第7欄“結轉至其他手冊料件”指手冊合同履行完後,未使用完的並結轉至其他手冊的進口料件金額。

⑤第8欄“其他”指進口料件發生銷售、退貨、損失等沒有參與產品生產的情況時,其料件進口金額若業務發生時已調減了當期的料件進口額,並向稅務機關申報過,則不再參與本欄的計算。

⑥第10欄“剩餘殘次成品”指手冊合同履行完後,剩餘的殘次成品、半成品折人民幣金額。

⑦第11欄“結轉至其他手冊產品”指生產的產品未直接出口,而是在海關保稅監管下,結轉至其他手冊或銷售給其他企業的產品銷售額。

⑧第12欄“其他”指生產的產品發生內銷、損失等沒有出口,或雖已出口但未經稅務機關審核通過的產品銷售額或核定銷售額。

4.生產企業免、抵、退稅有哪些申報要求?

(1)“出口貨物免稅銷售額”填寫享受免稅政策出口貨物銷售額,其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貨物銷售額為當期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的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

(2)“免抵退貨物不得抵扣稅額”按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計算填報,有進料加工業務的應扣除“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當“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大於“出口貨物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時,“免抵退貨物不得抵扣稅額”按0填報,其差額結轉下期。

按“實耗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按“購進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

(3)“免抵退稅貨物已退稅額”按照退稅部門審核確認的上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的“當期應退稅額”填報。

(4)若退稅部門審核《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的“累計申報數”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對應項目的累計數不一致,企業應在下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根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差額”欄內的數據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有關數據進行調整。

5.《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有哪些申報要求?

(1)企業按當期在財務上做銷售的全部出口明細填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對單證不齊無法填報的項目暫不填寫,並在“單證不齊標誌欄”內按填表說明做相應標誌。

(2)對前期出口貨物單證不齊,當期收集齊全的,應在當期免抵退稅申報時一並申報參與免抵退稅的計算,可單獨填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在“單證不齊標誌欄”內填寫原申報時的所屬期和申報序號。

6.《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有哪些申報要求?

(1)“出口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按企業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計算填報。

(2)“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按退稅部門當期開具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中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填報。

(3)“出口銷售額乘退稅率”按企業當期出口單證齊全部分及前期出口當期收齊單證部分且經過退稅部門審核確認的免抵退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與退稅率的乘積計算填報。

(4)“免抵退稅額抵減額”按退稅部門當期開具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中的“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填報。

(5)“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差額”為退稅部門審核確認的“累計”申報數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對應項目的累計數的差額,企業應做相應賬務調整並在下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行調整。

當本不為0時,“當期應退稅額”的計算公式需進行調整,即按照“當期免抵退稅額(16欄)”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期末留抵稅額(18欄)-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差額(11c)”後的餘額進行比較計算填報。

(6)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12個月內“應退稅額”按0填報,“當期免抵稅額”與“當期免抵退稅額”相等。

7.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數據如何進行調整?

對前期申報錯誤的,當期可進行調整。前期少報出口額或低報征、退稅率的,可在當期補報;前期多報出口額或高報征、退稅率的,當期可以紅字(或負數)差額數據衝減;也可用紅字(或負數)將前期錯誤數據全額衝減,再重新全額申報藍字數據。對於按會計製度規定允許扣除的運費、保險費和傭金,與原預估入賬值有差額的,也按此規則進行調整。 本年度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可在下期用紅字(或負數)衝減出口銷售收入進行調整。

8.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應該怎樣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規定,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和確有特殊原因: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或申報退(免)稅;因采用集中報關等特殊報關方式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其他因經營方式特殊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對中標機電產品和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等其他視同出口的貨物,應自購買產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明確,90日內未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出口退稅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企業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征稅部門進行納稅申報並計提銷項稅額。上述貨物屬於應稅消費品的,還須按消費稅有關規定進行申報;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稅的貨物,出口企業須按照複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

9.已有進出口權的生產型出口企業,產品出口退稅率是零,應該如何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調整出口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4]955號)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按《外貿法》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後,應在30日內持已辦理備案登記並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基本賬戶號碼和海關進出口企業代碼等文件,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後出口的貨物可按規定辦理退(免)稅。

10.生產企業收購其他企業的產品進行出口,能否視同自產產品進行免抵退稅申報?

生產企業收購其他企業的產品出口,除視同自產產品的貨物可以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其他貨物一律征稅。視同自產產品的貨物範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1)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①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③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2)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①用於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後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

(3)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或總廠,下同)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下同)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免)稅。

①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

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製度。

③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4)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①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產品。

②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③委托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製度。

④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隻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5)上述外購貨物可以退稅的比例、退稅計算辦法、以及所需要的憑證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152號)文件執行。

11.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須由哪一級稅務機關核批?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第四條的規定:對出口企業提出延期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除按(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4]113號)第一條的規定:“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三條所稱特殊原因: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或申報退(免)稅;因采用集中報關等特殊報關方式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其他因經營方式特殊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出口企業有上述情形之一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麵延期申報申請,經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執行外,出口企業提出書麵合理理由的,可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後,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12.未取得退稅單證延期申報有什麽條件?

某公司按照現行稅法規定,該公司屬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才能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該公司3月18日發出的一批貨物,由於購貨方尚未付款,故遲遲不能取得出口收匯核銷單。這批貨物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最後期限是什麽時候?如果超過“免、抵、退”稅申報期,仍不能取得出口收匯核銷單,是否可以申請延期?

企業出口貨物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期限,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第三條中明確規定: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

該公司3月18日報關出口,申報辦理退(免)稅手續到期日是6月16日,超過了6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截止日期(6月12日)。對這種情況,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4]113號)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未按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在報關出口90日內申報辦理退(免)稅手續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過了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稅務機關可暫不按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七條規定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但生產企業應當在次月免、抵、退稅申報期內申報退(免)稅。因此該公司可在7月免、抵、退稅申報期內辦理申報,仍不屬過期。

根據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精神,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可以申請延期申報。國稅發[2004]113號文件對[2004]64號文件所稱的特殊原因做出了解釋:

(1)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或申報退(免)稅。

(2)因采用集中報關等特殊報關方式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3)其他因經營方式特殊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該公司如有上述情形之一,或按照[2004]113號文件規定,提出其他書麵合理理由,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麵延期申報申請,經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13.出口收匯核銷單申報有期限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文件規定:

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對尚未到期結匯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部門根據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手續。

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經退稅部門審核,對審核有誤和出口企業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已退(免)稅款一律追回;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

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級或級。

(2)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

(3)財務會計製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

(4)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一年的。

(5)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

(6)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

14.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的時限是幾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第六條的規定: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出口商,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15.出口貨物報關單丟失,能否再辦理出口退稅申報手續?

依據國稅發[2004]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即: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後,可延期3個月申報。

16.申請出口退稅應注意避免哪些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對幾種不予辦理出口退稅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該規定對出口企業有何影響,公司在申請出口退稅時應注意避免哪些行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切實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24號)的規定,自3月1日起,凡自營或委托出口業務具有以下7種情況之一的,出口企業不得將該業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1)出口企業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免)稅單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國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2)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或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假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4)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後,出口企業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其他運輸方式的,以承運人交給發貨人的運輸單據為準,下同)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有關內容不符的。

(5)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結匯或退稅風險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外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結匯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結匯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6)出口企業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並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7)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出口退稅法律法規的行為。

因此,稅務機關提醒出口企業要避免從事上述七種業務。否則,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將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