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性的商業化及其女性主義對策

性工作和性工作人群采取“鴕鳥政策”是不行的,這個問題也不是一味打擊就可奏效的。要想解決好商業化性活動的問題,唯一的出路是理清思路,理順政策。

在我國,商業化的性活動(又稱性工作)的法律地位是這樣的:這一行為本身是不違反《刑法》的,隻有商業化性活動當事人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也就是二者的媒介(強迫、引誘、容留他人賣淫者)會受到《刑法》的製裁。當一個公民從事不違法的工作時,他不會受到《刑法》的處置,因此可以說,按照現行《刑法》,中國公民有從事性工作的權利。

但是,在《刑法》之外的行政規定中,賣淫行為要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的規定處罰。到目前為止,由於性工作不違反我國《刑法》,對性工作者一般不采用判處自由刑的辦法,懲罰辦法隻采用了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和罰款三種。我在浙江溫州調查過“婦女教養所”的情況,其中收容性工作婦女時間最短半年,最長兩年。各地都有這樣的教養所。

《刑法》與行政法規的矛盾造成了目前我國商業化性活動及其對策的混亂局麵。用一位歌廳老板的話來說,要不你就徹底禁娼,要不你就徹底開放,像現在這樣半合法半不合法的,反而造成大量的官場需要打點各個管理部門,否則就無法順利營業。

在性工作對策問題七,西方社會中存在著三種觀點的激烈辯論。第一種是保守派性工作非法化的觀點;第二種是自由派性工作合法化的觀點;第三種是女性主義從婦女地位角度提出的性工作非罪化的觀點。

對性工作的抨擊主要來自以性壓抑的道德為基礎的舊式觀念,它譴責一切婚姻和愛慎關係之外的性活動,尤其是商業性的性活動,認為是不道德的。從這種立場出發,性工作被視為非法。雖然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和地區都以法律形式將性工作規定為非法,但是警方對商業化性行為往往采取眼開眼閉的辦法,並不嚴格執行有關的法律,或隻對此做較輕的處罰,因此很少有什麽國家能夠真正取締所有的性工作。

第二種立場主張使性工作合法化。它主張使男女雙方同意發生的性行為不成立為犯罪,不論有無報酬。原因在於,這個世界上幾乎沒有完全製止住商業化性工作者的社會,占今中外,概莫能外。性工作合法化的好處之一是,通過對性工作者征稅,可以使性工作者和嫖客的利益安全得到保障,這在很大程度上能夠使性工作者擺脫剝削,不必完全依賴於妓院老板和淫媒;好處之二是可以減輕治安係統的負擔,可以使性工作者較少遭受黑社會的侵擾,在受到威脅和盤剝時,能有更多的機會尋求警方的保護;好處之三是避免政府官員和警察。它把性工作業與賣酒業相比:賣酒業由政府控製,抽取重稅,對服務的時間、顧客年齡和持照人資格都有專門規定。已經采用性工作者注冊領執照,並開設紅燈區的國家和城市有英國、法㈤、瑞典、荷蘭、德國一些地區和阿姆斯特丹、漢堡等城市。有人擔心如果性工作合法化,新的性工作者會大驗產生,但是在性工作合法化的國家並未發生這種情況。

第三種立場是從女性主義角度提出的性工作非罪化的觀點。這是分析商業化性工作問題的一個重要的角度。從男女平等的標準來看,婦女性工作現象是和男性霸權分不開的。甚至口1以把它視為男性霸權具有典型意義和象征意義的表現。女性主義理想中的社會應當是一個沒有商業化性工作現象的社會。但是,由於沒有一個社會能夠真正徹底消火性工作,又因為簡單地打擊性工作會傷害到性工作婦女,更因為有些性工作婦女對女性主義的幫助不但不“領情”,反而要爭取自己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就使性工作問題極度地複雜化了。

性工作對策中的非罪化這一立場是極其重要的。它揭示出很多人、特別是道德保守派不願意正視的一個現實:免費和雙方自願的性僅僅是兩性關係的理想境界,而現實中存在著大量不免費或不自願的性。其中女性的角色有以下三類:

第一類:妓。短期交易關係,無婚約。第二類:妾。長期供養關係,無婚約。第三類:妻。長期供養關係,有婚約。

顯而易見,這三類人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因此,隻製裁其中的一類或兩類是不合邏輯、也是不公平的。而全世界不會有人認為與丈夫有供養關係的妻子是應受刑法製裁的,同理,另兩類人也不應受刑法的製裁。按照一般的社會道德標準,免費和雙方自願的性才是道德高尚的,而不免費的性是道德低下的。但是,一位成年人、一位公民有權選擇自己的道德標準。如果他選擇了一種不道德的生活方式,社會道德可以批評他,教育他,卻沒有權利用《刑法》去處罰他。用法律的形式來處罰公民的不道德行為,這是一種立法上的道德清高主義。一個現代法律體係的基本原則在於:不應當以社會上一部分人的道德標準作為依據訂立法律,去懲罰社會上另一部分人不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

自從我國實行改革以來,一些貧困地區的婦女以性工作為擺脫貧困的手段,在那裏出現了“笑貧不笑娼”的情況。這同樣反映了婦女地位的低下,這些婦女道德水準的下降和社會道德水準的下降。這種現象同一些女性“傍大款”做太太顯然屬於同一性質的問題,都是女性將自己的性服務作為商品出售的行為,隻不過前者(性工作者)是短期的、多次性的零售,後者(專職太太)是長期的、一次性的批發。如果用法律手段來製裁,隻製裁前者不製裁後者是不合邏輯的;而沒有任何一個人會持後者應受到法律製裁的觀點;由此推論,對前者用法律手段製裁也是不公平的。如果前述邏輯是完備的,我們隻能得出如下結論:對付性工作,隻能采用提高婦女地位、提高婦女道德水平和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的辦法,而不可采用將商業化性行為非法化、刑事化的辦法來加以解決。

中國現在正麵臨研討商業化性活動對策的局麵,對性工作和性丁作人群采取“鴕鳥政策”是不行的,這個問題也不是—味打擊就可奏效的。要想解決好商業化性活動的問題,唯一的出路是理清思路,理順政策。嚴格遵循我國現行《刑法》關於商業化性工作本身非罪化的法律條文,取締與之相矛盾的行政法規。這意味著要修改現行治安條例中關於賣淫活動的條文,修改現行《刑法》中關於淫媒的有關條文。對於成人之間雙方自願的易行為由商業法規加以規範。對於社會道德風尚問題用加強道德教育的辦法,下潛移默化的長期功夫,而不能試圖以不合理的嚴刑峻法一舉解決道德問題,因為這樣做隻會欲速則不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