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3)

1.會計的概念

會計就是為了向利害關係者(投資者、債權人等)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對經濟業務進行計算、記錄、分析和檢查的活動,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

個人獨資企業會計工作是以貨幣為計量單位,運用專門的方法和特有程序,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全麵、連續、係統、綜合的反映和監督。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1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2.個人獨資企業會計工作的任務和作用

個人獨資企業會計工作的任務,即個人獨資企業會計工作的職能,就是對內、對外提供對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它主要表現為對外向有關利害關係人提供會計信息和滿足企業內部管理的需要。

個人獨資企業的會計工作具有如下重要作用:

(1)個人獨資企業會計工作為企業的管理者提供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和結果,是企業作好經營決策、經濟信息預測及製定今後經營管理目標的重要依據。

(2)通過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可以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

通過健全會計製度,加強成本控製,采取措施,可以充分利用資源,實現企業生產的低投入,高產出。

3.個人獨資企業會計工作的目標

個人獨資企業會計工作的根本目標就是為實現企業的經營目的服務。這就要求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加強會計工作,通過提供各種相關的信息,並對其進行分析處理,支持企業的預測和決策,以加強企業對其經濟活動的控製,促使企業提高經濟效益。

為進行有效的管理,企業內部的管理部門就必須了解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及結果。而個人獨資企業會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全麵的、及時的會計信息是企業經營管理之必需,因此,為保證企業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個人獨資企業要十分重視會計工作。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會計核算

在企業的會計管理工作中,會計核算是其最為核心的部分。

個人獨資企業的會計核算是指在個人獨資企業中,企業財會部門對其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等會計要素的綜合反映,並通過會計方法為企業的經營管理提供各種依據。

根據我國《會計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會計核算有如下規定:

1.個人獨資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製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製財務會計報告。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2.個人獨資企業的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4)資本、基金的增減;(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7)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3.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個人獨資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5.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6.辦理有關會計事項,必須填製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並根據經過審核後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製記帳憑證。

7.必須根據國家統一會計製度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帳簿。會計機構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關於記帳規則的規定記帳。

8.建立財產清查製度,保證帳、物、證、款相符合。

9.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根據帳簿記錄編製財務會計報告,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

10.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建檔,妥善保管。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會計監督

個人獨資企業的會計監督是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辦理財務會計事務過程中,對個人獨資企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財務製度以及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實行的監督。

除會計核算外,會計監督是企業會計製度中又一項重要內容。

會計核算隻針對本企業的財務收支進行審核和計算,是微觀層麵上的製度,而會計監督則具有微觀和宏觀兩個層麵上的意義。其根本任務是:監督本企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財政財務製度和單位預算,禁止損失浪費,為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服務。

有關會計監督的主要規定有:

(1)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企業內部會計監督製度。

(2)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3)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立即向企業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4)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的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四)會計核算方法

會計核算方法是為了全麵、係統、正確地反映會計對象而采用的一整套專門方法,包括設置帳戶、複式記帳、填製和審核憑證、登記帳簿、成本核算、資產清查、編製財務會計報告等。

(1)個人獨資企業要依法設置帳戶。設置帳戶是對會計對象的具體內容進行歸類、反映和監督的一種專門辦法。對個人獨資企業而言,可以根據會計科目反映的經濟內容來設置帳戶,以此來記錄資金運轉過程中各會計要素的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提供會計信息,對經濟活動進行控製和管理。

(2)複式記帳是對每一項經濟業務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聯係的帳戶中同時登記的一種記帳方法。現在全國統一采用借貸複式記帳法,其記帳規則是“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

(3)填製和審核憑證主要是指填製和審核會計憑證。按填製程序和用途來分,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4)登記帳簿是把所有經濟業務事項按其發生的順序,分門別類地記入有關帳簿,以便為經營管理提供完整係統的數據資料。

(5)成本核算是按一定對象歸集各個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從而計算各個對象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的一種專門方法。

(6)資產清查是通過對各項財產、物資、貨幣、資金進行實物盤點,對銀行存款和應收、應付款項查核,並與帳麵核對,以查明財產、物資實有數額的一種專門方法。

(7)財務會計報告是根據日常會計核算資料歸集、加工、匯總而成的一個完整報告。報告的格式及編製說明,可參照國務院頒發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管理暫行條例》。

(五)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

1.個人獨資企業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製度,出納人員不得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1)按照會計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2)擬訂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3)參與擬訂經濟計劃、業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4)辦理其他會計事務。

3.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六)會計準則與會計製度

(1)1992年12月3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這是關於企業會計核算的規範,是個人獨資企業進行會計核算時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依據。

(2)1993年初,財政部製定並發布了一係列新的行業會計製度,並從1993年7月1日起執行。這些會計製度是個人獨資企業進行會計工作必須遵循的標準、方法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