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道德與矛盾(1)

性行為應該被禁止嗎?不應該被禁止的原因很明顯——人們有權利按照自己的意願做自己喜歡的事情,不做自己不喜歡的事情。這樣的論點似乎能適用於道德的很多方麵,但是事實不是這樣的。人類大腦的一些模塊,因為一些未知的原因好像被設計為用於限製別人的自由。

在美國,如果法律完全禁止了人們所有的性行為,我們的生活可能會變得更加美好。

如果禁止性行為的製度能夠有效並且快速地執行的話,性傳染病的傳播率會大大地減小。不僅如此,賞罰分明也可以實現了:隻有違反法律的人才會患上性病並且尋求治療。如果真是這樣,治療性病的費用會逐漸地降低。

不妨想一想人們在追求性伴侶上花了多少時間,而事實上,花在這上麵的大量的時間可以用在更加崇高的追求上,比如藝術、科研,以及閱讀(比如讀這本書)等等。

再說說人們在性行為之後吸煙的習慣。在美國抽煙仍然是導致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有了這個製度以後,可以有助於減少吸煙量。

這也使人工流產不再成為一個社會問題(當然了,除非有人違反製度仍然發生性行為)。在政治方麵,這不但能停止民主黨和共和黨之間的對抗,還會讓他們團結起來迎接未來新時代。

美國在世界上也會展現出更高的道德權威:美國再也不會給世界添加人口數量了。

美國的移民困難“問題”也能夠被解決。由於沒有了性行為就不會有下一代,美國需要更多的移民來彌補人口的減少。又一道政治“傷疤”被修複了。

生產率也會有所提高。性行為會減少睡眠時間,這會影響人們的工作效率。如果美國人能夠停止性行為,我們在兩個月之內會增加18000美元的收入。

同性戀人群與異性戀人群之間的矛盾也會慢慢地消失,如果大家都沒有性行為,就會在大家都認可的無性觀點上團結起來。加州和密西西比終於能夠友好地相處,這當然也僅僅是在純精神友誼的層麵上互相照應。

夫妻之間再也不會因為發生性行為的頻率、持續時間、質量,以及細節爭吵而導致分手。也許有一些心理學家可能會因此失業,但夫妻關係會變得更加穩定,並且夫妻之間會關注一些更加重要的事情,比如賽迪(Sadie)阿姨更像哪位電影明星和下次誰扔垃圾。

禁止了性行為會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其他的影響和副作用嗎?應該會的。我認為會有更多人去加拿大或者墨西哥旅行。那些出售新奇安全套的商店會倒閉(再想想,這些商店的生意也可能會更好,但這得看他們還能賣點什麽別的東西)。總而言之,如果是這樣的話,人們會尋找其他的需求,促進其他產業的經濟發展。

可惜的是,有的人會經營一些地下的性產業,比如一些地下俱樂部,在這裏人們可以與另一個願意違背法律的人你情我願地發生性行為。

沒準爆發一場“性的戰爭”能夠解決這些問題。

給我自由,或給我……不,等一下,還是給我自由吧!

為什麽我們不應該禁止人們的性行為?

大多數人認為我們不應該禁止性行為是因為:(1)按照基本的道德原則,在不會傷害到任何人的情況下,應該允許人們按照自己的意願做事。(2)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是不會傷害到任何人的。(3)人們應該擁有雙方自願的性行為的權利。按照這個分析我們可以認為如果想阻止別人做他們想做的事情的話,我們需要給出合理的理由。就是說,大多數人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從來隻會問我們為什麽應該進行性行為,而從來沒有考慮過為什麽我們不應該禁止性行為。

說起性行為(這是許多人都想做的事),人們通常都會按照道德原則進行分析。人們會按照某些原則來決定什麽是對、什麽是錯,以及什麽應該被允許、什麽應該被禁止和懲罰。在這類情況下,所謂的原則就指自由或自主:在不會傷害到任何人的情況下,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是應該被允許的。等一下我們會更加詳細地討論這個。

但是,人們不是根據這個進行所有的道德判斷的。這裏的道德判斷不是指人們如何決定什麽事他們應該做,或者人們的良知對人們的引導,而是指人們如何決定別人不該做哪些事情,以及別人做了哪些事之後應該得到懲罰。

在定義別人不該做的事情的時候,人們一般不會參照一些原則進行推理。道德推理和做數學題不一樣,做數學題的時候我們會參照一些基本的公式,然後進行運算。如果推理道德和做數學題一樣的話,大家的道德推理會變得一致。所有的論述都會基於這些公式。

但是人們從來不會是這樣的,至少不會經常是這樣。回想一下在第四章裏所講到的兩廂情願的故事。人們喜歡隻將道德上的標準作為理由去譴責一些事情,當然談不上原則上的理由。

在這個章節裏,我們會探討幾種在特定的情況下,人們想阻止其他人做一些事的例子。對這些情況,我的觀點非常簡單。因為人類思維的天然屬性,人們總是說不出他們做出某個判斷或是持有某個觀點的理由。我們就像裂腦病人一樣:在大腦裏的“新聞秘書”不知道大腦中其他的部位在發生些什麽,人們總是不知道為什麽他們會在道德上譴責某些行為。

大腦裏的很多模塊似乎會使得人們認為某些行為是錯誤的,並且會試圖阻止別人做出這些行為。在一般情況下,人們不能夠給出其判斷背後的真正原因,隻能夠從自己感性的角度對事情做出分析。進一步地說,由於這些判斷是由許多子程序形成的,其中是有很多不一致性的。在沒有任何原則或者沒有一整套原則的情況下,道德判斷是不可能前後一致的。

因此,人們對自己認為錯的或者是不合法的東西所給出的解釋通常不是來自於道德判斷。我不是想說人們的道德判斷是不合理的,我隻是想指出我們所給出的理由不是我們真正的理由。因為我們大腦裏的“新聞秘書”並不知道你大腦裏負責道德的模塊裏到底在想什麽。

你叫誰“受害者”呢?

根據喬恩·海德關於“道德失聲”的研究,道德判斷是基於無意識的直覺,能夠證明這種觀點的一種方式是人們不能解釋他們自己的道德判斷。人們認為是錯誤的,但卻不能給出任何正當的理由。他們隻是說:就是錯誤的。

還有一種方式也能夠證明人們做出的道德上的譴責不是按照某些原則進行推理的,那就是人們給出的他們做此道德推理的原因往往是不正確的。舉個例子,哈佛大學的馬克·豪澤(MarcHauser)和他的同事們在研究中給被試提出了多個道德兩難任務,比如經典的電車問題(請參照第五章)。一輛行駛中的電車會軋死前麵軌道上的五個人,除非有人能夠使它停止或者轉移它的軌道。在這個情境中,讓電車停止或轉移軌道將會使得另一個無辜的人喪命。該道德兩難情景的一個版本是,阻止電車的唯一方式是將一個人推上軌道從而讓電車減速。另一個版本是扳道使得電車改變軌道,但這會殺死在另外那條軌道上的某個人。

通過對這些情景進行比較,我們能夠得出人們認為什麽是道德的。但是人們能夠解釋他們的判斷嗎?在一項研究中,用以上所提到的兩種電車情景進行考察,有些被試給出了不同的答案以及解釋。他們認為在其中一個情境中犧牲一個人救五個人是合理的,但在另外一個情境中這樣做則是不合理的,他們還給出了解釋。

研究者運用了寬鬆的評定標準:如果被試能夠簡單地指出這兩種情景的不同,並且這種不同影響了他們的判斷,那麽他們的解釋就會被認為是充分的。即使是如此寬鬆的評定標準,在那些對兩種不同情境給出兩種不同道德判斷的被試中,隻有三分之一被試的解釋被認為是充分的。

在我的實驗室裏,我們也做了關於道德直覺的實驗。我和皮特·德西奧利(PeterDeScioli)、斯凱·吉爾伯特(SkyeGilbert)所做的實驗看起來不是道德辯護(moraljustification)的實驗,而是關於受害的直覺方麵的研究。你可能會認為,當人們做道德判斷的時候,他們首先會判斷誰是受害者,即誰因為這個行為而受到了傷害,然後在做道德判斷的時候將其運用。但是事實上我們很少會這樣想,其實我們的思維是恰恰相反的。

在我們的試驗中,我們給被試呈現了一係列的“無受害者”犯罪情景,比如在墓碑上小便、燒國旗、做克隆人等。然後,我們會讓被試判斷這些行為的對錯,再問他們這個情景中有沒有人受到傷害。結果顯示,幾乎所有的被試隻要判斷某行為是錯誤的都會列出一個受害者。但是,他們列出的受害者包括比如“人性”、“社會”、“美國人民”、“死者的朋友”、“克隆人本人”等實體。

當然了,也可以認為所描述的實體由於這些行為的結果而受到了消極的影響。所以在後來的工作中,我們調整了給被試呈現的情景,刪除了情景中的受害人。比如,我們改寫了在墓碑上小便的故事,更詳細地說明了墓碑被尿濕的死者沒有任何朋友或家人。在克隆人的故事裏,一名科學家克隆了一個人,但是那個克隆人從來就沒有活過,因此克隆人不會感到任何痛苦、疼痛,或擔憂。

這些改變似乎沒起什麽作用,被試依然認為這些行為是錯誤的,他們還是會在這個情景中尋找另一個受害者。比如,在克隆人的故事中,就算克隆人沒有存活,但製造他的科學家被列為受害者。在墓碑的故事中,如果死者沒有朋友或家人的話,這時候“社會”便受到消極的影響。

人們一般會先對行為做出判斷,然後才會尋找適當的理由和受害者。結果充分地證明,一套完整的原則是不能推動人們的道德判斷的。

順便說一下,我不是認為以上所述能解釋道德判斷。我認為人類道德判斷是依靠直覺的推動這一觀點,與其看作是一個積極的結果,不如說更是一個消極的結論。這說明了人們的道德判斷行為不是通過一套能夠被有意識地理解的基本原則所推動的,這些原則在某些特殊的場合下適用。我們還需要準確地解釋什麽是人們的直覺,以及它的產生和運作方式。

以類似的方式推理,我們不能夠完全認為這些判斷是來自於我們的“情感”。情感有可能會影響我們的判斷能力,但這無法作為對這個問題的解釋。這個觀點自身也沒有預測作用。有必要說一下這些情感係統的作用,這是一些更加複雜的內容。

本章其餘的部分會討論一些具有爭議性的問題。在每個問題上,我都會證明辯論雙方或各方都在推理中存在著不一致。由於不同的模塊主導人們不同的道德判斷(無意識的),所以在道德判斷中他們都會存在不一致。

人工流產

在2000年,拉裏·金(LarryKing)曾主持了喬治·布什(GeorgeBush)、艾倫·凱斯(AlanKeyes)以及約翰·麥凱恩(JohnMcCain)之間的一場辯論,當時他們三個都是共和黨總統的最後候選人。在辯論進行時,麥凱恩戲劇性地從他的外套中掏出了一張競選傳單,並根據這張傳單上的內容問布什:他是否支持共和黨綱領中的反墮胎條款(pro-lifeplank),並且因為“每個未出生嬰兒都有最基本的生存權利,這是不能被侵犯的”,所以強奸和所導致的懷孕也沒有排除在條款之外。布什承認他支持這個條款,同時也指出他希望這條款不包括強奸以及的情況。

我們先不管布什既讚同又不讚同強奸和這些特殊情況的矛盾態度,這件事情本身就很矛盾,因為這些特例與生命權利的擁護者的初衷以及共和黨禁止流產的理由存在矛盾。反對流產是基於生命應該被保護的觀念,被保護就意味著生命有不被侵犯的基本權利。也就是說,就算是由於強奸或是而產生的生命,也不能被侵犯。如果生存的權利不能被侵犯,那麽總的來說,一個生命不管是在子宮裏麵還是在子宮外麵,父母都不能侵犯他生存的權利。堅持胎兒有權利不被流產和父母能夠使這個權利無效是不一致的。

民主黨關於人流的立場與他們所宣稱的持此立場的理由沒有不一致,但是就我所知,那是因為他們的這一立場根本就沒有理由。他們在2004年的論壇中說:

“由於我們相信女性權和平等權,我們驕傲地支持她們能夠自由地選擇……”

民主黨成員將流產的立場建立在女性的“”和“平等”之上。首先我要說的是“平等”這一點,恕我直言,這樣做是愚蠢的。如果現在男性擁有能夠選擇人工流產的權利而女性沒有的話,民主黨選擇的立場是合理的,那麽“平等”的原則就是要求女性人工流產合法化。但是男性根本就不擁有選擇流產的權利,因為他們根本就不能夠進行流產。

再說“”,女性擁有權對她們流產的權利有什麽的影響呢?擁有權貌似與沒有人(特別是對政府部門)知道她是否做人流的權利有點關係,但是和女性的選擇權關係不明確。

事實上,這兩者的關係也不是不明確的。民主黨將他們的立場建立在“”之上的理由與流產合法性的道德基礎沒有任何關係:相反,他們將作為一種法律案件去尋找道德基礎。根據高等法院羅伊訴韋德案件的法律依據所述:“國家墮胎法……違反了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此條款與個人的保護權有關聯……”因此,民主黨使用“”作為他們的競選立場。

民主黨一直在將羅伊訴韋德案件作為支持他們“”立場的基礎。國家婦女組織(TheNationalOrganizationforWoman,NOW)對此爭論到,如果不是因為民主黨必須為羅伊辯護,我們懷疑是不是會被人知道這件事。國家婦女組織聲明:“政府不應該幹涉女性做出的關於自己身體和性方麵的決定。”我認為多數主張人流合法化的人都會讚同以下這點:所有人都應該有權利根據自己的喜好來控製自己的身體。

“女性擁有對自己身體自由做決定的權利,而不受政府的控製。”如果人們真正讚同這一立場,那麽與此同時,女性利用她們的身體做一些非法的事情就會變得更難控製。這個原則會使人們反對政府限製的一係列非法行為,比如:賣淫、色情和代孕。這些都是女性針對自己身體做出的決定,這樣看來,政府是很難調和這些行為在法律上被禁止或被限製與自由流產的正當性之間的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