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第七章 戰國時期的名家哲學 (2)

公孫龍則通過對事物的性質和概念的分析,強調它們之間的差別和獨立性。他的主要思想就是“離堅白”。據《莊子·天下篇》中記載,公孫龍一派的“辯者”,還提出了許多“離堅白”一類的命題,其中有些命題富有辯證法的思想。如“飛鳥之景未嚐動也”。這是說,動中有靜,又動又不動。但這一命題的缺點是他片麵地誇大了靜止的一麵。又如“一尺之棰,日取其半,萬世不竭”。這是說,一尺長的棍子,每天取其一半,萬世也取不完。這是認為物質是可以無限分割的。其中也有些命題,屬於詭辯,如“雞三足”等。

公孫龍所謂的“離堅白”,就是說“堅”和“白”兩種屬性不能同時聯係在一個具體事物之中,“堅”和“白”是兩個各自獨立的性質或概念。你用眼看石時,得不到“堅”,而隻能得到“白”的感覺,這時是沒有“堅”;同樣,你用手摸石時,得不到“白”,而隻能得到“堅”的感覺,這時是沒有“白”。他還說,當見到“白”時得不到“堅”,那是“堅”自己隱藏起來了,摸到“堅”時得不到“白”,那是“白”自己隱藏起來了。這種藏與不藏、見與不見的情況,他叫做“不相同盈”,即“白”與“堅”是互相不滲透的。於是,他得出結論說,不能把這塊石頭稱為“堅白石”,因為“堅”、“白”是互相分離的。這就是“離堅白”的基本觀點。

他在《堅白論》一文中,舉了具有“白”和“堅”兩種屬性的“石”為例,專門論述了這個觀點。按照一般人常識的見解,一塊既堅又白的石頭,我們就可以稱它為“堅白石”。因為“堅”和“白”同時都是這一具體石頭的屬性,而這兩種屬性在這一具體石頭中是與石互相聯係在一起的。可是公孫龍卻不這樣看,他認為“堅”與“白”是有差別的,所以不能同時都是石的屬性。他說:“視不得其所堅而得其所白者,無堅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堅者,無白也。”

他看到堅和白作為事物的共性或一般的概念是有差別的,但他割裂感官與感官、感官與感覺、感覺與感覺之間聯係的論證方法是十分錯誤的。因此,當時就有人反駁他說,眼睛雖然得不到“堅”的感覺,手雖然得不到“白”的感覺,但絕不能說這時沒有“堅”或沒有“白”。這隻是感官的職能不同,不能互相代替而已。“堅”與“白”同是這塊石頭的屬性,同時包含在這塊石頭中,怎麽能說是“離”呢?這是對公孫龍“離堅白”觀點的一個致命駁難。公孫龍回答這一駁難時說:“物白焉不定其所白,物堅焉不定其所堅。”意思是說,我們說物“白”,那不是規定死了就是某一個物的“白”,說物“堅”,也不是規定死了就是某一個物的“堅”,這種不固定在一物上的性質,它可以兼而為其他物所具有,怎能說一定就在“石”裏呢?

他認為,“堅”的性質既可以不與“石”聯係在一起,而為其他物所具有,甚至也可以不與一切物聯係在一起而為獨立自存的“堅”。不與一切石或物聯係在一起的“堅”的性質,純粹是一個抽象的概念。這種“堅”的概念是不能為人所感覺到的。因此,他說,這就好像天下從沒有這種“堅”的性質。其實,這種“堅”是自己隱藏起來了。關於“白”的情況也是如此。

公孫龍還把“離堅白”的命題,上升到哲學一般原理上來加以論證。這就是他在《指物論》中所做的工作。他在這篇文章中,一開始就明確提出:“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公孫龍所謂的“指”就是指事物的共性或概念、名稱。這句話是說,事物都有共性或概念(指),而每一共性或概念則不必依賴於別的共性或概念。

他認為,“指”這種共性或概念,是不能為人所感覺到的,它與具體事物能感覺到不一樣。所以說“指也者,天下之所無也;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也”,“指”即感覺不到,所以也可以說是天下沒有的,而物是我們可以感覺到的,所以也可以說是天下存在的。但是,緊接著公孫龍就說,共性是一切物所共有的,雖說我們不能感覺到共性,可不能說物是沒有共性的。其實“物”都隻是一些共性。

那麽,是如何由“指”到“物”的呢?公孫龍承認有尚未表現為任何具體事物的屬性,或尚未與任何事物結合在一起的屬性,即純粹抽象的獨立自存的屬性,他稱為“指”,而把那些已表現為具體物的一個個屬性,叫做“物指”。他說:“且夫指固自為非指,奚待於物,而乃與為指?”意思是說,由“指”到“非指”完全是“指”的自我轉化,“指”絕不需要依賴於具體的物才成為一種共性。“物指”又稱為“非指”。這裏,“指”不僅是獨立自存的,而且是獨自轉化的,它不但不依賴於物,相反,物隻是它的自我表現。所以說“天下無指,物無可以謂物”,這就是說,世界上如果沒有了各種共性或概念,物也就無法說明它是什麽樣的具體事物了。

公孫龍的結論是,由各個獨立自存的“指”組成一個“概念世界”,然後又自我轉化為各個具體的“物指”和“物”。公孫龍的這個結論,當然是客觀唯心主義的。

他在如何達到名實一致的問題上,走上了以“名”正“實”的唯心主義道路。他說:“其正者,正其所實也,正其所實,正其名也。”這是說,所謂“正”,就是正客觀實際存在的事物,正了實,名也就正了。《名實論》則是公孫龍專門討論名實關係的著作。《名實論》中認為:“名,實謂也。”即是說,名是實的稱謂。

又說:“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則不謂也。”如果知道這個名稱不是指這個事物,這個事物不應當用這個名稱,那就不應當用這個名稱去稱謂這個事物。從這點看,公孫龍強調名與實必須一致的思想,是有其合理的成分的。但公孫龍過分強調概念(名)的獨立性與自存性,誇大事物與事物、概念與概念之間的差別,他的思想最終陷於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詭辯論。

這種以名正實的觀點,在當時的現實鬥爭中是屬於維護舊事物,反對變革的保守思想。因此,公孫龍的思想在當時代表了沒落奴隸主貴族的守舊立場。

公孫龍還有一篇《白馬論》,通過論證“白馬非馬”這個命題,專門論述了概念與概念之間的關係。

公孫龍認為,事物和概念都是有差別的,所以概念與概念之間是絕對沒有相聯係之處的。在他看來,“白馬”與“馬”這兩個概念是不同的,因此它們之間是毫無聯係的,所以,“白馬”不是“馬”。他說,“白馬”這個概念是既名“色”又名“形”的,而“馬”這個概念是名“形”的,“命(名)色者非命形也”,所以說“白馬非馬”。從“白馬”和“馬”這兩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來講,它們是有區別的,“馬”概念的內涵小,“白馬”概念的內涵大,但是“馬”這個概念的外延相比於“白馬”這一概念的外延更廣泛,它包含了“白馬”在內的所有的馬。

公孫龍證明“白馬非馬”的另一條論據是:“求馬,黃黑馬皆可致;求白馬,黃黑馬不可致。”這裏後一點是對的,求白馬,送上黃黑馬是不行的。但是,在前一點中,公孫龍故意不說,求馬,送上白馬也是可以的。他的結論是:“故黃黑馬一也,而可以應有馬,而不可以應有白馬。”於是就說明了白馬非馬了。

這兩個概念在邏輯上說有類屬關係,在哲學上有一般與個別辯證統一的關係。從一般和個別的關係說,馬和白馬是有區別的,一般不等於個別,任何一般都是個別的一方麵或本質。但“白馬”是與“馬”相聯係而存在的,“馬”隻能通過具體的“白馬”、“黃馬”、“黑馬”而存在,離開了這些具體帶色的馬,是找不到一個抽象的“馬”的。公孫龍看到馬和白馬的區別,就這一點說,他的“白馬非馬”的命題含有辯證法的因素。但由此否認兩者的聯係,否認“馬”對“白馬”來講有著邏輯上的蘊涵關係。這當然是錯誤的。

公孫龍的“白馬非馬”這個命題,就其指出一般和個別的差別,指出由於內涵和外延的不同,應當區別概念的不同,這在邏輯上對明確概念這點來講是有意義的。但就其排斥概念之間的聯係來講,則是違背客觀實際的。他的思想方法沒有擺脫形而上學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