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第037章 日落紫禁(二)

我嚇壞了,躲在窗戶外麵,不敢發出一點兒聲音。奶奶的樣子看起來和平常全然不同,反而阿瑪倒沒有了往日氣勢,像是打了霜的茄子一樣,整個人都蔫了下去。

“不知道……不知道,我什麽都不知道……”抱著頭跪坐在地上,阿瑪的樣子極為憔悴,他似乎也不太願意相信這個消息,可是卻不得不接受事實。

後來我也不知道自己是怎麽回到自己的小院的,隻是默默地聽著消息:“宣統三年(1912年)二月十二日,由隆裕太後偕同皇帝溥儀在乾清宮頒布了退位詔書。”

詔書一下,大清朝的天下,就僅限於紫禁城裏了。

最為無奈的,便是預備著去太廟的宣誓了。那天很早,天還沒有亮,所有的滿清遺貴們都聚集在了太廟前。

從大家的臉上隻能看出一個詞來,那就是“氣數已盡”。雖然不願意承認這些,但是卻不得不麵對著大清國名存實亡的結局。原抱著幻想度日的人們,在現在徹底從舊夢中醒了過來。

皇權,已經不再是過去幾千年裏至高無上的象征了。它僅僅隻是代表著一個國家的象征而已,一個可有可無的標誌而已。

宣統三年十月六日,監國攝政王載灃依照資政院擬定的憲法大綱十九條,率領諸王公大臣到太廟中焚香爇燭,叩頭宣誓。

誓文曰:

維宣統三年十月六日,監國攝政王載灃,攝行祀事,謹告諸先帝之靈曰:惟我太祖高皇帝以來,列祖列宗,貽謀宏遠,迄今將垂三百年矣。溥儀繼承大統,用人行政,諸所未宜,以至上下睽違,民情難達,旬日之間,寰逼紛擾,深恐顛覆我累世相傳之統緒。茲經資政院會議,廣采列邦最良憲法,依親貴不與政事之規製,先裁決重大信條十九條。其餘緊急事項,一律記入憲法,迅速編纂。且速開國會,以確定立憲政體,敢誓於我列祖列宗之前。

憲法大綱信條十九條如下:

大清皇帝之皇統,萬世不易。

皇帝神聖,不可侵犯。

皇帝權以憲法規定為限。

皇帝繼承之順序,於憲法規定之。

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皇帝頒布之。

憲政改正提案權,屬於國會。

上院議員,由國民於法定特別資格公選之。

總理大臣由國會公選,皇帝任命,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推舉,皇帝任命。皇族不得為總理及其他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官。

總理大臣受國會彈劾,非解散國會,即總理大臣辭職,但一次內閣,不得解散兩次國會。

皇帝直接統帥海陸軍,但對內使用時,須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但除緊急命令外,以執行法律,及法律委任者為限。

國際條約,非經過國會決議,不得締結。但宣戰構和,不在國會會期內,得由國會追認之。

官製官規,定自憲法。

每年出入預算,必經國會決議,不得自由處分。

皇室經費之製定及增減,概依國會議決。

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國務員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

國會議決事項,由皇帝宣布之。

第八條至第十六條,國會未開以前,資政院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