楔子
據說當年末代皇帝溥儀出版《我的前半生》一書時,出版社曾要求他整理並提供與淑妃文繡在1931年離婚時轟動全國的各種報道,其中就有文繡曾經回複族兄的關於自己離婚動機的信。如下:
文綺族兄大鑒:
妹妹與兄不同父隻同祖,素無來往。妹入宮九載,未曾與兄見過一次。今兄竟肯以族兄關係,不顧中華民國刑法第二九九條及第三二五條之規定,而在報紙上公然教妹耐死,又公然誹謗三妹。如此忠勇,殊堪欽佩。惟妹所受祖宗遺訓,以守法為立身之本。如為清朝民,即守清朝法;如為民國民,即守民國法。查民國憲法第六條,民國國民無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別,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妹因九年獨居,未受過平等待遇,故於本年八月二十五日,在天津國民飯店跟同三位律師及該飯店執事人,經宮內趙香玉、齊先生往返,與遜帝商妥,準妹隨三妹居住。對方委托律師商榷別居辦法,此不過要求遜帝根據民國法律,施以人道之待遇,不使父母遺體受法外淩辱致死而已。不料,我族兄一再誣妹逃亡也,離異也,詐財也,違背祖宗遺訓也,被一班小人所騙也,為他人作拍賣品也……
種種自殘之語不一而足。豈知妹不堪在和解未破裂以前不能說出之苦,委托律師要求受人道待遇,終必受法律之保護。若吾兄教人耐死,係犯公訴罪,檢察官見報,恐有檢舉之危險。至侮辱三妹,亦難免伊不向法院起訴。噫!因此一度愚誠,竟先代妹作拍賣品,使妹殊覺不安。故除向三妹解勸外,理合函請我兄嗣後多讀法律書,向謹言慎行上做功夫,以免觸犯民國之法律。
即使如今的我們再看文繡這篇公開訴諸報端的文章,也可見其不同凡響的文才造詣,以及她那非同一般的勇氣。於是,對於這樣一個在中國曆史上,第一個敢於將皇帝訴上公堂並與之成功離婚的女子,我欣賞她的勇氣和果敢,也同情她的遭遇和寂寞。正所謂:
嬌嬌身軀風雨同,
素素顏色花是容。
生來堪作玉為骨,
奈何淹沒酸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