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農業法》的決定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國家設立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以農業技術試驗示範基地為依托, 承擔公共所需的關鍵性技術的推廣和示範等公益性職責, 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無償農業技術服務。”
二、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 “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
技組織及有關科技人員, 根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要, 可以提供無償服務, 也可以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谘詢和技術入股等形式, 提供有償服務, 取得合法收益。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及有關科技人員應當提高服務水平, 保證服務質量。”
第三款修改為: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供銷合作社、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參與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本決定自2013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 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