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政府保護
62. 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 政府與基層自治組織是一種什麽樣的
關係?
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 政府與基層自治組織是一種指導與被指導、支持與被支持、幫助與被幫助、宏觀與微觀、整體與局部的關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但是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製具體工作的職能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內設機構或者專門人員, 負責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 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 支持、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專人專崗, 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在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工作中,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要設立由村民委員會委員、居民委員會委員、大學生村官或者專業社會工作者等擔(兼) 任的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 負責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和日常工作, 通過全麵排查、定期走訪及時掌握困境兒童家庭、監護、就學等基本情況, 指導監督家庭依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 並通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報告情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於發現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 屬於家庭經濟貧困、兒童自身殘疾等困難情形的, 要告知或協助其申請相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 屬於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 要落實強製報告責任, 並積極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和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及公安機關、殘聯組織
開展困境兒童保障工作。
在留守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 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作為各級政府重要工作內容, 落實縣、鄉鎮人民政府屬地責任, 強化民政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責任, 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係和救助保護機製, 同時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誌願者等各方麵積極作用, 著力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在生活、監護、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形成全社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縣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 結合本地實際製訂切實可行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政策措施, 認真組織開展關愛保護行動, 確保關愛保護工作覆蓋本行政區域內所有農村留守兒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要加強對監護人的法治宣傳、監護監督和指導, 督促其履行監護責任, 提高監護能力。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要定期走訪、全麵排查, 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 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報告; 要為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與父母聯係提供便利。
63. 政府層麵哪些主體承擔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製具體工作的職能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內設機構或者專門人員, 負責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 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 支持、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專人專崗, 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保護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並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 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送入學校接受義務教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 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問題的早期發現和及時幹預
機製。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設置監控設備和交通安全設施, 預防和製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
行為。
衛生健康部門提供衛生保健服務, 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依法對未成年人的疫苗預防接種進行規範, 防治未成年人常見病、多發病, 加強傳染病防治和監督管理, 做好傷害預防和幹預, 指導和監督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開展衛生保健工作。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療、心理危機幹預以及精神障礙早期識別和診斷治療等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監護問題。未成年人身份不明的; 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 監護人被宣告失蹤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的; 監護人因自身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的; 監護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監護職責, 導致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照料的狀態的; 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嚴重違法犯罪行為, 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的; 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麵臨嚴重人身安全威脅, 需要被緊急安置的, 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對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 民政部門可以采取委托近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等方式進行安置, 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兒童福利機構進行收留、撫養。臨時監護期間, 監護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重新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 民政部門可以將未成年人送回監護人撫養。對於無法查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監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的、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並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未成年人, 民政部門依法進行長
期監護。
64. 政府如何提高家庭教育的質量?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係, 開展家庭教育知識宣傳, 鼓勵和支持有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引導和規範有關社會組織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為未成年人的心理輔導、康複救助、監護及收養評估等提供專業服務。
《教育部關於加強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 強化學校家庭教育工作指導。具體來說, 各地教育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區域內中小學幼兒園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導, 推動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家長參與、學校組織、社會支持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中小學幼兒園要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機製, 統籌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家長會、家訪、家長開放日、家長接待日等各種家校溝通渠道, 逐步建成以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長、幼兒園園長、中小學德育主任、年級長、班主任、德育課老師為主體, 專家學者和優秀家長共同參與, 專兼職相結合的家庭教育骨幹力量。將家庭教育工作納入教育行政幹部和中小學校長培訓內容, 將學校安排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計入工作量。豐富學校指導服務內容。各地教育部門和中小學幼兒園要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家庭教育工作實踐, 將中華民族優秀傳統家庭美德發揚光大。要舉辦家長培訓講座和谘詢服務, 開展先進教育理念和科學育人知識指導; 舉辦經驗交流會, 通過優秀家長現身說法、案例教學發揮優秀家庭示範帶動作用。組織社會實踐活動, 定期開展家長和學生共同參與的參觀體驗、專題調查、研學旅行、紅色旅遊、誌願服務和社會公益活動。以重大紀念日、民族傳統節日為契機, 通過豐富多彩、生動活潑的文藝、體育等活動增進親子溝通和交流。
及時了解、溝通和反饋學生思想狀況和行為表現, 營造良好家校關係和共
同育人氛圍。
發揮好家長委員會作用。各地教育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進中小學幼兒園普遍建立家長委員會, 推動建立年級、班級家長委員會。中小學幼兒園要將家長委員會納入學校日常管理, 製訂家長委員會章程, 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作為重要任務。家長委員會要邀請有關專家、學校校長和相關教師、優秀父母組成家庭教育講師團, 麵向廣大家長定期宣傳黨的教育方針、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傳播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識和方法, 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
共同辦好家長學校。各地教育部門和中小學幼兒園要配合婦聯、關工委等相關組織, 在隊伍、場所、教學計劃、活動開展等方麵給予協助, 共同辦好家長學校。中小學幼兒園要把家長學校納入學校工作的總體部署, 幫助和支持家長學校組織專家團隊, 聘請專業人士和誌願者, 設計較為具體的家庭教育綱目和課程, 開發家庭教育教材和活動指導手冊。
中小學家長學校每學期至少組織1 次家庭教育指導和1 次家庭教育實踐活動。幼兒園家長學校每學期至少組織1 次家庭教育指導和2 次親子實踐活動。構建家庭教育社區支持體係。各地教育部門和中小學幼兒園要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 推動建立街道、社區(村)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 利用節假日和業餘時間開展工作, 每年至少組織2 次家庭教育指導和2 次家庭教育實踐活動, 將街道、社區(村) 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社區教育
體係。
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可以派教師到街道、社區(村) 掛職, 為家長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統籌協調各類社會資源單位。各地教育部門和中小學幼兒園要積極引導多元社會主體參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利用各類社會資源單位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 擴大活動覆蓋麵, 推動有條件的地方由政府購買公益崗位。依托青少年宮、鄉村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公共服務陣地, 為城鄉不同年齡段孩子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家長提供及時便利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給予困境兒童更多關愛幫扶。各地教育部門和中小學幼兒園要指導、支持、監督家庭切實履行家庭教育職責。要特別關心流動兒童、留守兒童、殘疾兒童和貧困兒童, 鼓勵和支持各類社會組織發揮自身優勢, 以城鄉兒童活動場所為載體, 廣泛開展適合困境兒童特點和需求的家庭教育指
導服務和關愛幫扶。
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支持誌願者開展誌願服務, 引導社會各界共同參與, 逐步培育形成家庭教育社會支持體係。
65. 政府如何保護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並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送入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第八十五條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職業教育, 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職業教育或者職業技能培訓, 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為未成年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服務。
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不僅是未成年人的權利, 也是未成年人的義務。
憲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義務教育法》規定,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製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 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 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製, 保證義務教育製度實施。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 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 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 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 並采取措施, 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
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66. 針對一些情況特殊的未成年人, 如何保障他們的教育?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適應校園生活的殘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學校、幼兒園接受教育; 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的辦學、辦園條件,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特殊
教育學校、幼兒園。
針對不同的殘疾未成年人, 采取不同的、最合適的方式選擇教育機構, 根據殘疾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否適應校園生活的情況, 將殘疾未成年人分排在幼兒園、普通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 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這體現出我國平等保障每一名未成年人的
受教育權的態度。
另外, 專門教育與我國的教育體係是一體的, 是我國教育體係的組成部分, 專門學校是法律規定的教育矯治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機構, 專門學校是實施專門教育的主要機構, 由此可見, 專門教育不僅存在教育的目的, 還存在矯正的目的, 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進行矯正正是專門學校設置的目標。針對專門學校本身的特殊性, 即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第一道挽救機製,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其設置、管理等內容非常重視。對於專門學校的設置, 采取按需設置、合作設置的方法, 鼓勵社會力量的加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根據需要設置專門學校, 或者與周邊區域合作建設專門學校, 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專門學校, 並由政府加強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科學設置、合理布局、形式多樣的原則, 製訂專門學校的發展規劃, 製訂專門學校的辦學標準, 並建立管理製度和考核評價等規範。可見, 政府對於專門學校是非常重視的。因為專門學校的受教育者本身的特殊性, 所以我們要保證其受到的教育是科學的、合理的, 這才能保證專門教育本身的意義。
殘疾人教育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 保障義務教育, 著重發展職業教育, 積極開展學前教育, 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殘疾人保障法》規定,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 解決殘疾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 幫助其完成義務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提供免費教科書, 並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 對接受義務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征和需要, 在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時, 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教育; 依據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 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特殊教育的課程設置、教材、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齡, 可以有適度彈性。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 並為其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入學, 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拒絕招收的, 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 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特殊教育機構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家庭, 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初級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機構和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 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機構、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 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職業教育。提供特殊教育的機構應當具備適合殘疾人學習、康複、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對殘疾人開展掃除文盲、職業培訓、創業培訓和其他成人教育, 鼓勵殘疾人自學
成才。
67. 政府是如何保護嬰兒的權利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托育、學前教育事業, 辦好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 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興辦母嬰室、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養和培訓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的保教人員, 提高其
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
關於母嬰健康問題, 《母嬰保健法》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 加強母嬰保健工作, 提高醫療保健服務水平, 積極防治由環境因素所致嚴重危害母親和嬰兒健康的地方性高發性疾病, 促進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測和技術指導。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 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建立醫療保健工作規範, 提高醫學技術水平, 采取各種措施方便人民群眾, 做好母嬰保健服
務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規定, 地方各級政府要按照標準和規範在新建居住區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及配套安全設施, 並與住宅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無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的, 要限期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建設。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 采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方式, 在就業人群密集的產業聚集區域和用人單位完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鼓勵地方各級政府采取政府補貼、行業引導和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等方式, 在加快推進老舊居住小區設施改造過程中, 通過做好公共活動區域的設施和部位改造, 為嬰幼兒照護創造安全、適宜的環境和條件。各地要根據實際, 在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中, 統籌考慮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設。發揮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嬰幼兒照護服務功能, 加強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與社區服務中心(站) 及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的功能銜接, 發揮綜合效益。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托社區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發揮網格化服務管理作用, 大力推動資源、服務、管理下沉到社區, 使基層各類機構、組織在服務保障嬰幼兒照護等群眾需求上有更大作為。加大對農村和貧困地區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支持, 推廣嬰幼兒早期發展項目。
68. 政府如何保障校園的安全?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校園安全, 監督、指導學校、幼兒園等單位落實校園安全責任, 建立突發事件的報告、處置和協調機製。第八十八條規定,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設置監控設備和交通安全設施, 預防和製止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校園安全關係到每一名學生、每一位家長、每一所學校以及整個社會, 隻有做好校園安全保障, 我們才能安心, 學生才能受到良好教育。地方人民政府對校園安全的保障, 具體體現為政府對於學校、幼兒園等單位的監督、指導, 落實校園安全責任, 政府針對突發事件要積極果斷采取措施, 防止事態進一步惡化, 及時化解危機, 及時處置和協調。校園周邊安全需要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共同保障, 治安和交通秩序是重中之重, 監控設備和交通安全設施應當予以合理設置, 從而預防和製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校園周邊相比於封閉的校內環境, 其安全程度相對較低, 政府應進一步提高學校周邊的安全程度, 保護未成年人
合法權益。
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係建設的意見》規定, 教育部門要將安全知識作為校長、教師培訓的必要內容, 加大培訓力度並組織必要的考核。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製訂學生欺淩和暴力行為早期發現、預防以及應對的指導手冊, 建立專項報告和統計分析機製。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組織專門力量, 積極參與學校安全教育, 廣泛開展“安全防範進校園” 等活動。鼓勵各種社會組織為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 設立安全教育實踐場所。完善有關學校安全的國家標準體係和認證製度。不斷健全學校安全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標準並予以推廣。根據學校特點, 以保護學生健康安全為優先原則, 加強重點領域標準的製訂工作, 盡快製訂一批強製性國家標準, 逐步形成有關學校安全的國家標準體係。建立學校安全事項專項認證及采信推廣機製, 對學校使用的關係學生安全的設施設備、教學儀器、建築材料、體育器械等, 按照國家強製性產品認證和自願性產品認證規定, 做好相關認證工作, 嚴格保證產品質量。探索建立學生安全區域製度。加強校園周邊綜合治理, 在學校周邊探索實行學生安全區域製度。在此區域內, 依法分別作出禁止新建對環境造成汙染的企業、設施, 禁止設立上網服務、娛樂、彩票專營等營業場所, 禁止設立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等相應要求。在學生安全區域內, 公安機關要健全日常巡邏防控製度, 加強學校周邊“護學崗”
建設, 完善高峰勤務機製, 優先布設視頻監控係統, 增強學生的安全感;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交通秩序管理, 完善交通管理設施。
69. 什麽是臨時監護?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 (1) 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身份不明, 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2) 監護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3) 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 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 (4) 監護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監護職責, 導致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照料的狀態; (5) 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 (6) 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麵臨人身安全威脅, 需要被緊急安置; (7)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三條規定, 對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 民政部門可以采取委托近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等方式進行安置, 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兒童福利機構進行收留、撫養。臨時監護期間, 經民政部門評估, 監護人重新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 民政部門可以將未成年人送回監護人撫養。《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 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 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後, 不得擅自變更; 擅自變更的, 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可見, 臨時監護作為針對監護人監護行為的不適格和缺位的情況下, 為了避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由監護人以外的組織機構承擔起臨時的監護義務的製度。本次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確立未成年人臨時監護製度, 與2012 年原《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不同, 之前對臨時監護的運用僅限於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 而現在則是與《民法典》合力構建起臨時監護製度, 在監護人缺位, 未成年人利益陷入風險的情況下, 由政府承擔監護的角色, 達到政府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目的。
70. 什麽是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
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 是指專為嬰幼兒提供照護服務的托育機構。
2019 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規定, 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基本原則為, 家庭為主, 托育補充。人的社會化進程始於家庭, 兒童監護撫養是父母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家庭對嬰幼兒照護負主體責任。發展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重點是為家庭提供科學養育指導, 並對確有照護困難的家庭或嬰幼兒提供必要的服務。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加快完善相關政策, 強化政策引導和統籌引領, 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積極性, 大力推動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 優先支持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按照兒童優先的原則, 最大限度地保護嬰幼兒, 確保嬰幼兒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嬰幼兒成長特點和規律, 促進嬰幼兒在身體發育、動作、語言、認知、情感與社會性等方麵的全麵發展。在地方政府領導下, 從實際出發, 綜合考慮城鄉、區域發展特點,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工作基礎和群眾需求, 有針對性地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托育、學前教育事業, 辦好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 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興辦母嬰室、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養和培訓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的保教人員, 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相比於2012 年《未成年人保護法》,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不再使用“托兒所” 表述, 而是用“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 代替, 相比之前, 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功能上較托兒所而言更加豐富, 是托兒所隨時代發展後的產物。
《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新增“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興辦母嬰室、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 政府在此方麵不僅自身投入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 同時也要鼓勵社會的各種力量依法參與其中。此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就此作出規定, 舉辦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 在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機構編製部門或民政部門注冊登記; 舉辦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 在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經核準登記後, 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機構登記信息推送至衛生健康部門。地方各級政府要將需要獨立占地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和場地建設布局納入相關規劃, 新建、擴建、改建一批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城鎮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建設要充分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嬰幼兒的照護服務需求。支持用人單位以單獨或聯合相關單位共同舉辦的方式, 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 有條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開放。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 招收二至三周歲的幼兒。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可根據家庭的實際需求, 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多樣化的嬰幼兒照護服務;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消費水平的提升, 提供多層次的
嬰幼兒照護服務。
71. 什麽是家庭寄養?
家庭寄養是對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一種安置措施,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對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 民政部門可以采取委托近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等方式進行安置, 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兒童福利機構進行收留、撫養。2014 年民政部製定的《家庭寄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家庭寄養, 是指經過規定的程序, 將民政部門監護的兒童委托在符合條件的家庭中養育的照料模式。第三條規定, 家庭寄養應當有利於寄養兒童的撫育、成長, 保障寄養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家庭寄養管理辦法》還規定, 關於寄養的條件為, 未滿十八周歲、監護權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可以被寄養, 需要長期依靠醫療康複、特殊教育等專業技術照料的重度殘疾兒童, 不宜安排家庭寄養。寄養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有兒童福利機構所在地的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寄養兒童入住後, 人均居住麵積不低於當地人均居住水平; 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當地處於中等水平以上; 家庭成員未患有傳染病或者精神疾病, 以及其他不利於寄養兒童撫育、成長的疾病; 家庭成員無犯罪記錄, 無不良生活嗜好, 關係和睦, 與鄰裏關係融洽; 主要照料人的年齡在三十周歲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 身體健康, 具有照料兒童的能力、經驗,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寄養兒童的人數不得超過二人, 且該家庭無未滿六周歲的兒童。
72. 政府和社會層麵如何監督家庭寄養?
政府層麵, 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家庭寄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家庭寄養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家庭寄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 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家庭參與家庭寄養工作, 對家庭寄養工作負有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1) 製定本地區家庭寄養工作政策;(2) 指導、檢查本地區家庭寄養工作; (3) 負責寄養協議的備案, 監督寄養協議的履行; (4) 協調解決兒童福利機構與寄養家庭之間的爭議;(5) 與有關部門協商, 及時處理家庭寄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負責家庭寄養工作的組織實施, 具體包括接受確立寄養關係的申請、評估、審核、培訓、簽約環節以
及解除寄養關係。
兒童福利機構行使職權接受監督。兒童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設立該機構的民政部門進行批評教育, 並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承擔職責的; 在辦理家庭寄養工作中牟取利益, 損害寄養兒童權益的; 玩忽職守導致寄養協議不能正常履行的;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家庭寄養, 或者未經上級部門同意擅自開展跨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家庭寄養的; 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擅自與境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家庭寄養合作項目的。家庭寄養經費必須專款專用, 兒童福利機構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兒童福利機構可以依法通過與社會組織合作、通過接受社會捐贈獲得資助。與境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同家庭寄養有關的合作項目, 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