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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承勳劫父請降究竟算是大逆不道還是大義滅親,至少在胡安國看來當屬後者,實在值得褒獎。胡安國的學術曾經風行宋、元、明三代,專擅科舉考場三百多年,影響力相當驚人,其學脈直迄清代才被斬斷(因為胡安國的名著《春秋胡氏傳》正寫於南宋偏安背景之下,頗多應時激憤之語,重點就在於“尊王攘夷”和“複仇大義”,而這恰恰觸犯了清朝統治者的忌諱)。
在胡安國的學理下,後晉政權縱然談不上什麽清平世界,終歸還算是中原政權,而楊光遠妄圖勾結契丹顛覆後晉,這是以夷亂華,罪不可逭;因此,楊承勳的所作所為自然是忍私情而全大義的。——當然,這種事情隻能一時一地而論,後晉高祖石敬瑭本是沙陀人,他的建國曆程也是以勾結契丹為基點,甚至對契丹自稱兒皇帝,出賣幽雲十六州,完全不顧最基本的尊嚴體統;而楊光遠居然亦非漢人,其具體血緣雖已難以確定,但很可能和石敬瑭一樣屬於沙陀血脈。
楊承勳的例子恰恰是兒子“大義”滅了父親,如果我們認同這個“大義”,那麽大舜似乎就於“大義”有虧了。清乾隆四十六年,四庫全書館臣進呈南宋葉隆禮編撰的《契丹國誌》,乾隆帝閱後很不愉快。後者特意提到,這部書在講到楊承勳的時候引述了胡安國的評語,說他什麽“變而不失其正”,而楊承勳何正之有?他分明和父親一同被晉軍圍困,怕自己難逃一死,這才劫持了父親向晉軍請降,結果父親被殺,他自己倒受了晉國的爵祿賞賜。所謂“大義滅親”,父可以施之於子,子不可施之於父。父親叛國,兒子隻有一死以答君親,“豈有滅倫背義尚得謂之‘變而不失其正’”,這不過是胡安國華夷之辯芥蒂於心,袒護逆子,惑亂綱常,真是一派“胡說”。(《欽定重訂契丹國誌》卷首)
這份意見該算是清代“欽定”的正義標準。父親就算犯了叛國這樣的大罪,兒子也不應該揭發檢舉,更不能大義滅親,唯一的正確做法就是一死了之。國事雖大,但大不過父子天倫。這也體現了古代社會的父權背景,父親殺兒子是可以的,但反過來不行。
事實上專製帝王從私心上講最不願意施行這樣的法律原則,所以自秦漢以後的國家立法,若有危及皇權的行為,甚至僅僅是無法確證的有可能危及皇權的念頭,便不再講什麽親親相隱的原則。真正在實際操作的層麵上,例外是極少的。譬如明太祖洪武七年,蘭州人郭買的造反,引誘番兵入寇。詔書立下賞格,務求捕獲郭買的。蘭州長官派出郭買的的哥哥著沙與弟弟火石歹去叛軍陣營裏施行招撫,而兄弟三人相見之後,話不投機,著沙與火石歹竟然趁夜割下郭買的的首級回報長官。長官上奏,請朝廷按照事先許諾的賞格賞賜這一對功臣兄弟,沒想到太祖發話:“叛賊固然該死,但做兄弟的可以勸說他,勸說不成可以抓捕他,總不該親手殺他。兄弟相殺有乖大倫,如果這也論功行賞的話,何以號令天下?將所獲得的牛馬給這對兄弟也就是了。”(顧炎武《日知錄之餘》引《明太祖實錄》)
以“除三害”聞名的周處也曾判過一個類似的案子:一名李姓女子殺了自己的父親,因為她發現父親正在計劃叛國出逃。這真是大義滅親的壯舉啊,但周處認為,李姑娘違反了親親相隱的人子之道,論罪當殺。周處的判決得到批準,李姑娘當真被處死了。(《太平禦覽》引王隱《晉書》)
那麽,石碏殺石厚,是為“大義滅親”;楊承勳劫楊光遠,是為“滅倫背義”。同理,大舜如果任由皋陶將瞽瞍明正典刑,應當也是“滅倫背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