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補說元規則
“元規則”這個詞,我在傑弗裏·布倫南和詹姆斯·M·布坎南的《規則之理:憲政經濟學》中初次看到 [1],英文原文是“meta-rules”,用以稱呼那些決定或選擇規則的規則,位於更高和更抽象層次的規則。這種區分,讓我感覺眼睛一亮。
我家最厚的英文工具書是《英漢辭海》,裏邊查不到這個詞。大概杜撰不久,尚未流行。根據前綴meta-的通常譯法,這個詞可以譯為“元規則”。元是初始、首要和根本的意思。
元規則的具體內容是什麽?在《規則之理》第七章中,布倫南和布坎南先生談到了正義性,談到了同意的廣度和強度,還談到了多數原則。作為生活在民主憲政國家的公民,他們這麽說當然不錯,但在我這個遙遠的讀者看來,卻句句別扭,滿心抵觸,鬧得幾乎讀不下去。中國曆史清晰而強悍地告訴我:事實根本就不是那麽回事。他們不對。他們的說法,隻有加上苛刻的限製條件之後才是對的。
我留心看過《大明律》的製訂過程,也留意過明朝初年更高級別的法規《大誥》如何製訂,如何實施,如何失而複行,又如何架空撤消。製訂《大明律》的時候,幾個大儒參照唐朝的法律,一條一條地修訂,一條一條地草擬,朱元璋又一條一條地品評,修改,改了又改,最後立為天下法。但是皇帝本人並不遵行,另外編撰了一套個人色彩濃重的嚴刑苛法《大誥》。朱元璋死後,他的孫子即位,放棄了《大誥》,隨後被自己的叔叔打敗,奪了帝位。新皇帝上台,又恢複了《大誥》。在這些來回折騰中,決定和選擇法規的規則變得十分清晰,那就是:暴力最強者說了算。在晚清的頻繁變法中,這條元規則再次清晰地顯露出來:暴力競爭的勝利者說了算,無論勝利者是洋人還是女人。
那麽,正義在什麽地方呢?多數同意又在什麽地方呢?是不是可以說,正義就在草擬法規的大儒的心裏,就在審定法規草案的皇帝的心裏?皇帝得了天下,意味著他得到了多數人的擁護,而多數人所以擁護他,又因為他代表了正義?
這種回答拐了個彎,已經不是針對規則製訂所遵循的規則和程序了。而且,拐彎後的答案依然成問題。成吉思汗的鐵騎踐踏了歐亞大陸,生殺予奪,隨心所欲,隻是因為他掌握了最強的暴力,與常規意義上的正義和同意並不搭界。成吉思汗和他的子孫到處立法,充分體現了人類曆史上的元規則:暴力競爭的勝利者說了算。
更進一步說,什麽叫正義?正義又是如何決定的?儒家教義被賦予宣示正義的正統地位,這本身也是暴力最強者的選擇。
打下江山之後,朱元璋曾經審查儒家經典,他讀到孟子的一句話:“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仇”。這句話強調了社會關係中正義的交互性,並無不妥。但是,朱元璋正是一個“視臣如土芥”的君主,他怒道:“這老兒要是活到今天,非嚴辦不可!”朱元璋下令撤消孟子在孔廟中的配享資格,同時下令,有為此而諫者,以大不敬論。[2]後來,皇帝又命令儒臣重編《孟子》,刪去85條,被刪除的都是一些強調民比君更重要的文字。明朝科舉考試,用的就是刪改後的《孟子節文》。
再往遠說,在中華帝國的源頭處,漢武帝采納董仲舒的建議,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也體現了暴力最強者對正義觀念的選擇權。細讀董仲舒的天人三策,他勸皇帝獨尊儒術的基本邏輯,就是強調儒術合乎皇家的根本利益,如此選擇對皇帝有利,對天下有利,不如此將重蹈秦朝的覆轍,等等。
即使漢武帝做出了獨尊儒術的決定,在實際操作中,他的孫子漢宣帝也非常明白地訓誡自己的兒子:“漢家自有製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依然把儒家的王道當作次要的統治手段和裝飾,並不全心服從。[3]
或許根本不必尋找曆史證據。簡單的邏輯可以告訴我們,在發生爭執的時候,如果在肉體上消滅對手很合算,那麽,隻要拔出刀來,問對手想死想活,任何爭執都不難解決,任何意見都不難統一。暴力可以壓倒所有規則,反之則不然。
這種邏輯所蘊涵的更一般的道理是:在挑選規則的時候,擁有讓對手得不償失的傷害能力的一方,擁有否決權。死亡是最徹底的損失,所以,暴力最強者擁有最高否決權。
總之,邏輯和曆史經驗共同告訴我們:暴力最強者說了算,這是決定各種規則的元規則。暴力最強者的選擇,體現了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不是對正義的追求。暴力最強者甚至可以選擇並修改正義觀念本身。當然,平民並非不重要。在長時段上,平民的選擇和對策,從熱烈擁護到俯首帖耳到怠工偷懶到揭竿而起,可以決定暴力競爭勝利者的選擇的成本和收益,決定選擇者的興亡榮辱,從而間接地影響統治者對法規的選擇,間接地影響正義觀念和統治者對正義觀念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