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教養孩童,使他走當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離。

——《聖經·箴言》第二十二章第六節

還有其他人挨鞭子,但少之又少。亨德裏克是我們團上唯一被軍事法庭判鞭刑的人,另外幾個屬於行政懲罰,例如我,而且,鞭刑需要一路向上呈報到團長——隱諱點說,這是下級指揮官覺得很不樂意的事。即使到團長那裏,馬洛伊少校也更有可能把那人踢出去,勒令退伍,而不是下令豎起鞭刑柱。從某方麵來看,行政懲罰鞭打可說是一種最輕微的讚美,意味著你的上級認為還有些微可能,你也許有最終能成為軍人、成為公民的那種性格,雖然目前看來不太可能。

受到最大限度行政懲罰的隻有我一個,其他人都沒挨超過三鞭。沒有人像我這麽驚險,差點兒回去當平民,但仍然勉強過關。這算是某種社會“殊榮”,隻是我可不推薦。

但我們有另一件案子,比起我或亨德裏克的情況嚴重多了——非常令人作嘔的案件。這一次,他們豎起了絞刑架。

等一等,先講清楚,這件案子其實不關陸軍的事。犯罪地點並不在柯裏營,而接受這小子進入機動步兵的分派官應該繳回軍服。

我們抵達柯裏營的兩天後,他就逃跑了。當然很荒唐,但這件案子一點道理都沒有——他為什麽不放棄服役就好呢?逃兵當然屬於“墜機三十一條”其中一條,但陸軍不會為了這種事動用死刑,除非有特殊情況,例如“敵前”或其他嚴重的事,使得原本很不正規的退訓方式演變成某種不能視而不見的事。

陸軍並不想花力氣尋找逃兵,把他們抓回來。這麽做絲毫沒有意義。我們都是誌願者;我們成為機動步兵是因為我們想要,我們以身為機動步兵為榮,機動步兵也以我們為榮。倘若一個人不是從頭到腳都有那樣的感覺,那麽麻煩開始的時候,我可不想要他在我旁邊。如果我受了傷,我希望身邊的人會救我,因為他們是機動步兵,而我也是機動步兵,對他們來說,我的命就像他們自己的命一樣重要。我不想要任何虛有其表的軍人,拖拖拉拉,遇到情況不妙就開溜。與其有個正在調治“征兵症候群”的半吊子軍人在我的側翼,缺員反而安全得多。所以如果他們要跑,就讓他們跑;抓他們回來根本是浪費時間與金錢。

當然,大多數的人確實會回來,雖然可能經過了好幾年——在這種情況下,陸軍並不會判他們絞刑,隻會不耐煩地讓他們挨五十鞭,就放他們走了。其他人不是公民就是合法居民,我想,逃亡者的精神肯定受到很大的折磨——即使警察並沒有想要追捕他們。“惡人雖無人追趕也逃跑”,他們肯定越來越抵擋不住自首、受罰、再次輕鬆呼吸的**。

但這小子沒有自首。他消失了四個月,我懷疑他自己的連是不是還記得他,因為他在連上的時間隻有兩天;他大概隻是一個沒有臉孔的姓名,日複一日,早點名集合的時候,都必須報告“迪林傑,無故不到”。

然後,他殺了一個小女孩。

他受到當地法庭的審判並定罪,但身份查核顯示他是未除役的軍人,必須通知相關部門。我們的指揮官立刻介入,他們把他還給我們,因為軍法管轄權優先於民法。

將軍何必這麽費事呢?為什麽不讓當地的司法官去做呢?

為了“給我們一個教訓”嗎?

完全不是。我相當確定,將軍不會認為他的小夥子們有誰需要這麽令人作嘔的教訓,才會懂得不殺害小女孩。現在回想起來,我相信他願意饒過我們的眼睛——倘若可能的話。

我們確實學到了教訓。雖然當時沒有人提起,而這需要很長時間才會牢記,直到這成為第二天性:

機動步兵自己照料自己——無論好事壞事。

迪林傑屬於我們,他仍然在我們的名冊上。即使我們不想要他,即使我們從來不該收他,即使我們樂意否認他,他仍然是本團的一員。我們不能置之不理,任憑千裏外的治安官處置。如果不得已,一個男人——一個真正的男子漢——會親自射殺他養的狗,但不會雇用可能誤事的代理人。

團部的記錄說迪林傑是我們的人,所以我們有責任照料他。

那天晚上,樂隊演奏著《給無人哀悼者的挽歌》,我們慢行軍走到閱兵場,一分鍾六十拍(習慣了一分鍾一百四十拍之後,實在很難保持步伐)。然後,迪林傑被押著出來,穿著跟我們一樣的機動步兵軍禮服,樂隊開始演奏《丹尼·迪弗》,他們拔掉代表部隊的每一件衣飾,甚至紐扣、帽子,隻剩下栗色與淡藍色衣褲,這不能算製服了。細碎的鼓聲持續敲著,直到一切結束。

我們通過閱兵台,小跑回到連上。我想,當時沒有任何人昏倒,我也認為沒有誰身體不適,雖然那天晚餐,大多數人都沒吃多少東西,而且我從來沒聽過食堂帳篷那麽安靜。可是,雖然令人毛骨悚然(這是我第一次看見死亡,我們大多數人都是第一次),卻不像亨德裏克的鞭打那麽令人震驚——我的意思是,你不可能設想自己處於迪林傑的立場,你不會有任何“這種事可能發生在我身上”的感覺。姑且不論逃兵這項法律問題,迪林傑至少犯下四條死罪;即使他的受害者活著,也還有另外三條——綁架、勒索、刑事過失,任何一條都足以讓他上絞刑架。

我對他沒有任何同情,至今仍然沒有。“理解一切就是寬恕一切”,這句老話根本是胡說八道。有些事情,你理解得越多,你就會越憎惡。我的同情要留給我從來沒見過的芭芭拉·安妮·恩瑟韋特,以及再也見不到小女兒的父母。

那天晚上,軍樂隊收好各人的樂器,我們開始用三十天時間哀悼芭芭拉,也哀悼我們的恥辱。我們的軍旗披上黑布,閱兵沒有軍樂,訓練行軍途中也不唱軍歌。我前後隻聽過一次抱怨,另一名新兵立刻問他,是不是想要全套的痛揍?當然,這不是我們的錯——但我們的任務是保護小女孩,不是殺害她們。我們的團蒙羞了,我們必須洗清汙名。我們蒙受恥辱,我們感覺恥辱。

那天夜裏,我試著想明白,怎樣才可能防止這種事。當然,這種事如今幾乎不會發生——但即使一次也嫌太多。我一直沒有想到滿意的答案。這個迪林傑——他看起來和其他人一樣,他的行為與記錄也不可能太怪異,否則當初根本不會來到柯裏營。我想,他是書上說的那種有病態性格的人,但沒有辦法看出來。

嗯,如果無法阻止悲劇,隻有一個確實的方法能避免它再次發生。我們用了這種方法。

如果迪林傑當時明白自己在做什麽(這似乎不可思議),那麽現在他麵對了應有的結局……隻不過似乎很遺憾,他受到的苦比不上小芭芭拉·安妮受的那麽多——他幾乎沒受到什麽苦。

但是假設,因為這似乎更有可能,他是那麽瘋狂,以致根本沒有察覺自己做錯了什麽,那又怎麽樣呢?

嗯,我們會射殺瘋狗,不是嗎?

是的,但那樣的瘋狂是一種病……

我隻看得出兩種可能。一種是不可能讓他改善——假若是那樣,他不如死掉算了,對他自己還比較好,對其他人的安全也比較好;另一種可能是治療他,使他心智正常。在這種情況下(在我看來),如果有一天他能有正常的心智,足以進入文明社會……想到他以前“有病”的時候做了什麽事——除了自殺,他還能有什麽選擇?他怎麽能活著麵對自己呢?

再假設他還沒治愈就逃脫,又犯了同樣的事,然後可能一犯再犯呢?你要怎麽對痛失愛女的父母解釋?更何況他還有前科呢。

我隻能想到一個答案。我突然回想起我們在曆史與道德哲學課堂上的一次討論。杜波依斯先生正在談北美共和國解體之前的混亂,那是20世紀的事。據他說,有一段時間,像迪林傑案那樣的犯罪,就像鬥毆一樣常見,後來才大幅減少。“恐怖時期”不隻在北美洲——俄羅斯、不列顛群島等地也有。但最嚴重的情況是在北美洲,共和國解體之前不久的那段時間。

“守法的人,”杜波依斯告訴我們,“夜間幾乎不敢走進公園。這等於是冒著受到攻擊的風險,狼群似的少年手持鐵鏈、刀、土製槍、棍棒……碰上了至少會受傷,肯定會遭搶劫,有可能終身傷殘——或者甚至被殺害。這種情形持續多年,直到俄英美同盟與大秦霸權之間的戰爭。謀殺、毒癮、竊盜、毆打、破壞財物,都是司空見慣的事。危險的地方不是隻有公園——這些事也發生在光天化日下的大街上、校園內,甚至在教室裏。但公園很不安全的惡名已是人盡皆知,正直的人在天黑之後不會靠近。”

我曾經試著想象這種事發生在我們學校——根本想象不出來。也無法想象會發生在我們的公園。公園是歡樂的地方,不是受傷的地方。至於被殺害……“杜波依斯先生,難道他們沒有警察嗎?或是法庭呢?”

“他們有很多警察,比我們多太多了,也有更多的法庭,全都工作過勞。”

“我想不明白。”如果我們的城市有個少年做了壞事,哪怕隻有一半壞……那麽,他和他的父親會站在一起挨鞭子。可是,這種事根本不會發生。

然後,杜波依斯先生要求我“定義‘少年犯’”。

“呃,那樣的……那些打人的孩子。”

“錯!”

“嗯?可是,書上說……”

“我道歉。你們的教科書確實是這麽說。但是,把尾巴叫作腿,也不會把尾巴變成腿。‘少年犯’是一個矛盾的名詞,一方麵暗示他們的問題,另一方麵又苦無解決之道。你養過小狗嗎?”

“養過。”

“你有沒有教它學習家裏的規矩?”

“呃……有,後來教了。”就是因為我做得太慢,才會導致我母親定下規矩:狗絕對不能進屋。

“啊,對,你的小狗犯錯的時候,你生氣嗎?”

“什麽?哎呀,它又不懂事。它隻是一隻小狗。”

“你怎麽做的呢?”

“哎呀,我會責罵它,揪著它指出錯誤,還會打它屁股。”

“它肯定聽不懂你說的話吧?”

“不懂,但它能知道我對它很生氣!”

“可是,你剛才說,你並不生氣。”

杜波依斯先生有一種做法很令人惱怒,就是喜歡把人搞糊塗。“對,但我必須讓它認為我生氣。它必須學習,不是嗎?”我回複道。

“確實。可是,既然已經清楚地讓它知道你不喜歡它犯錯,你又怎麽狠得下心打它屁股呢?你說這隻可憐的小獸不知道自己做錯了。然而,你造成了痛苦。請證明你有正當的理由!難道你是虐待狂嗎?”

我當時還不曉得“虐待狂”是什麽——但我了解幼犬:“杜波依斯先生,你非得這麽做不可!你責罵它,這樣它才會知道自己惹了麻煩;你揪著它認清錯誤,它才會知道你指的是什麽麻煩;你打它屁股,這樣它才不會再犯——而且你必須馬上做!如果事後再懲罰它,一點用處都沒有,隻會使它更糊塗。即便如此,它也不會一次就能學到教訓,所以你要注意,抓到它再犯,就要更嚴厲地懲罰。不久,它就會學到了。但如果隻是罵它,就是浪費口舌而已。”然後我又說:“我猜你從來沒養過小狗。”

“多了!我現在就在養一隻臘腸狗——用你的方法。我們再回來談那些少年犯。最狠毒的那些,平均年齡比你們這班的同學還要小一點……而且他們往往從更小的時候就開始了無法無天的生涯。千萬別忘記那隻小狗的例子。這些孩子常常被抓,警察每天都是一批一批逮捕。有責備他們嗎?有,往往相當嚴厲。有沒有揪著他們指出錯誤?很少。新聞機構與官員通常會將他們的姓名保密——很多地方的法律對十八歲以下的犯罪者有這樣的規定。他們有被打屁股嗎?確實沒有!許多犯罪者從小就沒被打屁股;當時的人普遍相信,打屁股,或是任何涉及疼痛的懲罰,對兒童會造成永久的心理傷害。”

(回想起來,我父親肯定從來沒聽過那個理論。)

“校內體罰是法律禁止的行為。”他繼續說,“隻有德拉瓦這個小省份,立法將鞭打納入法庭判決的合法課刑,但也隻有少數幾項犯罪適用,而且很少行使。這被視為‘殘忍且不尋常的刑罰’。”杜波依斯好像把內心的沉思講了出來:“我不能理解何以要反對‘殘忍且不尋常’的刑罰。雖然法官的立意應該是仁慈的,但他的裁決應該導致罪犯受苦,否則等於沒有懲罰——而疼痛是由幾百萬年的演化建立在我們身上的基本機製,當我們的生存受到威脅時就發出警告,用意是保護我們。為什麽社會不肯使用這麽高度完善的生存機製呢?然而,那個時期充滿了科學時代之前的偽心理學胡扯。

“至於‘不尋常’,懲罰當然要不尋常,否則根本沒用。”然後,他又用殘肢指著另一個男生:“如果有一隻幼犬,每小時就挨一次打,那會怎麽樣呢?”

“呃……可能會把它逼瘋!”

“很有可能。這樣當然教不會它任何事。自從本校的校長上次不得不體罰學生,到現在過了多久?”

“呃,我不確定,兩年左右吧。那個孩子偷了……”

“無所謂,夠久了。意思就是那樣的懲罰很不尋常,因此顯得重要,可以阻遏,可以導正。再回到這些少年犯罪者……他們可能年幼時期沒有被打過屁股,也確實不曾因為犯的罪而挨鞭子。一般的程序是,對於初犯,就是一個警告——責備一頓,往往不會送上法庭。幾次再犯之後,就會判監禁,但通常是緩刑,將未成年人交付保護管束。一個少年可能被逮捕很多次,判決定罪好幾次之後,才會受到懲罰——也就隻是監禁,跟像他那樣的人關在一起,從他們身上,他會學到更多犯罪習慣。即使是那種溫和的懲罰,如果他在監禁期間沒惹上大麻煩,他還能逃過一大半的刑期——當時的行話叫作‘假釋’。

“這種不可思議的循環可能持續好幾年,他犯案的頻率增加,也越來越惡性、重大,除了偶有單調沉悶但還算舒適的監禁之外,沒有任何懲罰。然後,突然間,根據法律,通常是年滿十八歲的時候,這個所謂的‘少年犯’變成了成年犯——有時候結局就是隻剩幾星期或幾個月,在死囚室等候處決,因為他犯了謀殺罪。你……”

他又挑了我出來。“假設你隻是責罵你的幼犬,卻從來不曾懲罰它,放任它繼續在屋裏製造髒亂,偶爾把它關在屋外的棚舍,但很快又讓它回到屋裏,隻是警告它不能再做壞事。然後,有一天,你注意到它已經是成年犬,卻仍然沒有學到家裏的規矩——於是你掏出槍來,把它打死。請說,你有什麽看法?”他問道。

“哎呀……我從來沒聽過誰用這麽瘋狂的方式養狗!”

“我同意。或是養小孩。那會是誰的錯呢?”

“呃……哎呀,我猜是我的錯。”

“我再次同意,但我可不是猜的。”

“杜波依斯先生,”有個女生忍不住問,“可是,為什麽?為什麽他們不在必要的時候就打小孩屁股,而對年紀稍長、該受懲罰的人,施以適當劑量的鞭打呢——他們不會忘記那種教訓!我的意思是,對付那些做了真正嚴重壞事的人,為什麽不這麽做呢?”

“我不清楚,”他嚴肅地回答,“隻知道那是個經過時間考驗的方法——將社會美德與守法重紀灌輸到少年人心裏,然而某個偽專業階級並不買賬。他們自稱‘社會工作者’,或是有時自稱‘兒童心理學家’,其實他們還沒建立科學方法。那個方法對他們而言顯然是太簡單了,因為任何人都能做到,隻要有訓練幼犬所需的耐心與堅定。我有時候也在納悶,他們是不是對混亂有某種既得利益——但這不太可能;成年人無論行為如何,幾乎總是根據有意識的‘最高動機’采取行動。”

“可是……老天爺!”那個女生回答,“凡是小孩都不喜歡挨打,我也一樣,可是我需要受到教訓的時候,我媽媽就會動手。我隻有一次在學校受到懲罰,回家之後,我又挨了一頓——那是很多很多年前的事。我想我以後應該不會被押到法官前麵,被判鞭刑;你隻要行為檢點,就不會發生那樣的事。我覺得我們的體製沒有什麽不對;比起不能走到戶外,害怕自己沒命,這樣好太多了——哎呀,那實在很可怕!”

“我同意。小姐,那些立意良善的人所做的事造成非常悲慘的錯誤,雖然他們自以為在做好事。對於道德,他們沒有任何科學理論。他們確實有道德的理論,而且試圖靠此生活(我不應該嘲笑他們的動機),但他們的理論錯了——半是頭腦不清的一廂情願,半是強行合理化的不懂裝懂。他們越認真,就會偏離得越遠。你知道的,他們以為‘人’擁有道德本能。”

“老師?可是,我以為……可是,人確實有呀!我就有。”

“不,親愛的同學,你有一種被培養出來的良心,最謹慎訓練養成的那一種。人沒有任何道德本能,並不是生來就有道德感。你生來沒有,我生來沒有——幼犬生來也沒有。我們有機會通過訓練、經驗,以及心智的辛勞而習得道德感。這些不幸的少年犯生來沒有,就像你我一樣,但他們沒有機會習得一丁點兒,那是因為他們的經曆沒有給他們機會。‘道德感’是什麽?是求生本能的一種精進。求生的本能是人類的天性,我們品格的每一方麵都起源於此。凡是與生存本能矛盾的事物,遲早會起作用消滅此一個體,因此不會在後代身上出現。這項真理能用數學證明,無論何處皆能核實;隻有這一條永恒的指導原則,控製我們所做的每一件事。

“但是,求生的本能,”他繼續說,“可以培養成為更微妙,而且複雜得多的動機,遠超越個體要活下去那種盲目、野蠻的衝動。小姐,你說的‘道德本能’名稱錯了,這是你的長輩灌輸給你的,那個真理是,比起你個人的生存,群體的生存可能有更強的指導原則。例如,你家人的生存;子女的生存——等到你有子女的時候;國家的生存,如果你費勁攀登到那麽高的話;也許還能繼續往上。可經過科學驗證的道德理論,必須根植於個體的求生本能——別的地方都不行——而且必須正確描述生存的層級架構,注意到各層級的動機,並且解決所有的矛盾。

“我們現在有這樣的理論,以為我們能在任何層級解決任何道德問題。包括私利、對家人的愛、對國家的義務、對人類的責任——我們甚至建構了某種精確的倫理規範,用在人類以外的關係上。但所有的道德問題,都能通過一句引述有誤的話來說明:‘母貓至死保護幼貓,人的愛心沒有比這個大的。’一旦你懂得那隻貓麵對的問題,以及它如何解決問題,你就會準備好檢視自己,明白你在道德的階梯上有能力爬到多高。

“這些少年犯隻達到低水平。出生就隻有求生的本能,他們達到的最高道德規範,是某種靠不住的忠誠,忠於某個同儕團體、某個街頭幫派。可是,那些所謂的改良者試圖‘喚起他們善良的本性’,要‘感動他們’,要‘激發他們的道德感’。一派胡言!他們沒有任何‘善良的本性’;他們從經驗中學習,他們的所作所為就是生存之道。幼犬從來不曾受到打屁股的懲罰,因此它做的高興且成功的事肯定符合‘道德’。

“一切道德的基礎都是責任,這個概念對於群體的關係,等同自我利益對於個人的關係。沒有人對這些孩子講解責任,用他們能了解的方式——也就是打屁股。但是,他們所在的社會,卻一直不停在講他們的‘權利’。

“結果應該可以預測,因為人類沒有任何性質的天賦人權。”

杜波依斯先生停頓了一下,有人上鉤了。“老師,那麽,‘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權利呢?”

“啊,是的,那些‘不可剝奪的權利’。每年都有人引述那個華麗的詩句。生命?一個在太平洋溺水的人,他的生命有什麽‘權利’?海洋不會聽到他的哭喊。倘若有人必須為了救子女而死,他的生命有什麽‘權利’?倘若他決定救自己的生命,他這麽做是為了‘權利’嗎?倘若有兩個人在挨餓,同類相食是避免死亡的唯一選擇,哪一個人的權利‘不可剝奪’呢?這又是‘權利’嗎?至於自由,在那份偉大的文件上簽名的幾個英雄,承諾用他們的生命去買自由。自由並非不可剝奪——必要時常用愛國者的鮮血去買,否則總是會消失。在前人發明出來的各種所謂‘天賦人權’當中,自由是最不可能廉價的那種,而且永遠不是免費的。

“第三個‘權利’呢?——‘追求幸福’嗎?確實是不可剝奪,但它並不是權利。這隻是一個普遍的情況,暴君無法奪走,愛國者也無法歸還。將我打入地牢、架上火刑台,或是加冕為萬王之王,隻要我的大腦活著,我就能‘追求幸福’——但無論是諸神還是聖徒、智者還是靈藥,都不能保證我會抓到幸福。”

然後,杜波依斯先生轉身看我。“我之前告訴各位,‘少年犯’是矛盾的詞。這裏的‘犯’其實意味著‘過失’,也就是未能善盡責任。但責任是成年人的美德——事實上,是他習得了對責任的認識,並且接受了這比他生來就有的自私之愛更珍貴,此時,也唯有此時,少年才會變為成年人。從來沒有,也不可能會有所謂的‘少年犯’。但是,每一個少年犯背後總是有一個或多個成年犯——這些人達到成熟年齡,卻不知道自己的本分,或是知道了卻沒有盡責。

“這正是罩門,破壞了在許多方麵值得讚美的文化。在街頭遊**的小流氓隻是症狀,代表有更嚴重的疾病;他們的公民(人人都算)頌揚他們對‘權利’的迷思……卻忘記了自己的責任。體製如此的國家,不可能長久。”

我不曉得杜波依斯中校會將迪林傑歸到哪一類。他是你不得不除掉,卻值得憐憫的少年犯嗎?或者是隻配受人唾棄的成年犯呢?

我不知道,我永遠不會知道。我隻確定一件事,就是他再也不會殺死任何小女孩。

這樣我就滿意了。我入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