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財產01

要講中國的經濟製度,我們得把中國的曆史分為三大時期:有史以前為第一期;有史以後,訖於新室之末,為第二期;自新室亡後至現在,為第三期;自今以後,則將為第四期的開始。

孔子作《春秋》,把二百四十二年,分為三世:第一期為亂世;第二期為升平世;第三期為太平世。這無疑是想把世運逆挽而上,自亂世進入升平,再進入太平的。然則所謂升平、太平,是否全是孔子的理想呢?我們試看,凡先秦諸子,無不認為邃古之世,有一個黃金時代,其後乃愈降而愈劣,即可知孔子之言,非盡理想,而必有其曆史的背景。

《禮記·禮運》所說的大同、小康,大約就是這個思想的背景吧?大同是孔子認為最古的時代,最好的,小康則漸降而劣,再降就入於亂世了。所謂升平,是想把亂世逆挽到小康,再進而達於大同,就是所謂太平了,這是無可疑的。然則所謂大同、小康,究竟是何時代呢?

人是非勞動不能生存的,而非聯合,則其勞動將歸於無效,且亦無從勞動起,所以《荀子》說人不群則不能勝物(見《王製篇》。勝字讀平聲,作堪字解,即擔當得起的意思。物字和事字通訓。能勝物,即能擔當得起事情的意思,並非謂與物爭鬥而勝之)。當這時代,人是“隻有合力以對物,斷無因物而相爭”的,許多社會學家,都證明原始時代的人,沒有個人觀念。我且無有,尚何有於我之物?所以這時代,一切物都是公有的。有種東西,我們看起來似乎是私有(如衣服及個人所用的器具之類),其實並不是私有,不過不屬於這個人,則無用,所以常常附屬於他罷了。以財產之承襲論,亦是如此(氏族時代,男子的遺物,多傳於男子,女子的遺物,多傳於女子,即由於此)。當這時代,人與人之間,既毫無間隔,如何不和親康樂呢?人類經過原始共產時代、氏族共產時代、以入於家族集產時代,在氏族、家族時代,似已不免有此疆彼界之分,然其所含的公共性質還很多。孔子所向往的大同,無疑的,是在這一個時代以前。今試根據古書,想象其時的情形如下:

這時代,無疑是個農業時代。耕作的方法,其初該是不分疆界的,其後則依家族之數,而將土地分配(所以孔子說“男有分,女有歸”),此即所謂井田製度。

井田的製度,是把一方裏之地,分為九區。每區一百畝。中間的一區為公田,其外八區為私田。一方裏住八家,各受私田百畝。中間的公田,除去二十畝,以為八家的廬舍(一家得二畝半)。還有八十畝,由八家公共耕作,其收入,是全歸公家的。私田的所入,亦即全歸私家。此即所謂助法。如其田不分公私,每畝田上的收獲,都酌提若幹成歸公,則謂之徹法。

土田雖有分配,並不是私人所有的,所以有“還受”和“換主易居”之法(“受”,謂達到種田的年齡,則受田於公家。“還”,謂老了,達到無庸種田的年齡,則把田還給公家。因田非私人所有,故公家時時可重行分配,此即所謂“再分配”。三年一換主易居,即再分配法之一種)。在所種之田以外,大家另有一個聚居之所,是之謂邑。合九方裏的居民,共營一邑,故一裏七十二家(見《禮記·雜記》注引《王度記》。《公羊傳》何《注》舉成數,故雲八十家。邑中宅地,亦家得二畝半,合田間廬舍言之,則曰“五畝之宅”),八家共一巷。中間有一所公共的建築,是為“校室”。

春、夏、秋三季,百姓都在外種田,冬天則住在邑內。一邑之中,有兩個老年的人做領袖。這兩個領袖,後世的人,用當時的名稱稱呼他,謂之“父老”“裏正”。古代的建築,在街的兩頭都有門,謂之閭。閭的旁邊,有兩間屋子,謂之塾。當大家要出去種田的時候,天亮透了,父老和裏正,開了閭門,一個坐在左塾裏,一個坐在右塾裏,監督著出去的人。出去得太晚了;或者晚上回來時,不帶著薪樵以預備做晚飯,都是要被詰責的。出入的時候,該大家互相照應。所帶的東西輕了,該幫人家分拿些。帶的東西重了,可以分給人家代攜,不必客氣。上年紀、頭發花白的人,該讓他安逸些,空手走回來。到冬天,則父老在校室裏,教訓邑中的小孩子,裏正則催促人家“緝績”。住在一條巷裏的娘們,聚在一間屋子裏織布,要織到半夜方休。

以上所說的,是根據《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注《漢書·食貨誌》,撮敘其大略。這雖是後來人傳述的話,不全是古代的情形,然還可根據著它,想象一個古代農村社會的輪廓。農田以外的土地,古人總稱為山澤。農田雖按戶口分配,山澤是全然公有的。隻要依據一定的規則,大家都可使用(如《孟子》所說的“數罟不入洿池”“斧斤以時入山林”等。田獵的規則,見《禮記·王製》。《周官》有山虞、林衡、川衡、澤虞、跡人、卝人等官,還是管理此等地方,監督使用的人,必須遵守規則,而且指導他使用的方法的,並不封禁)。

這時候,是無所謂工業的。簡單的器具,人人會造,較繁複的,則有專司其事的人。但這等人,絕不是借此以營利的。這等人的生活資料,是由大家無條件供給他的,而他所製造的器具,也無條件供給大家用。這是後來的工官之本。

在本部族之內,因係公產,絕無所謂交易。交易隻行於異部族之間。不過以剩餘之品互相交換,絕無新奇可喜之物。所以許行所主張的貿易,會簡單到論量不論質(見《孟子·滕文公上》)。而《禮記·郊特牲》說:“四方年不順成,八蠟不通(言舉行蠟祭之時,不許因之舉行定期貿易)。”蠟祭是在農功畢後舉行的,年不順成,就沒有剩餘之品可供交易了。此等交易,可想見其對於社會經濟,影響甚淺。

倘在特別情形之下,一部族中,缺少了什麽必要的東西,那就老實不客氣,可以向人家討,不必要有什麽東西交換。後來國際間的乞糴,即緣於此。如其遇見天災人禍,一個部族的損失實在太大了,自己無力恢複,則諸部族會聚集起來,自動替它填補的。

《春秋》襄公三十年,宋國遇到火災,諸侯會於澶淵,以更宋所喪之財(“更”為繼續之意,即現在的“賡”字),亦必是自古相沿的成法。幫助人家工作,也不算得什麽事的。《孟子》說:“湯居亳,與葛為鄰。葛伯放而不祀。湯使人問之曰:何為不祀?曰:無以供犧牲也。湯使遺之牛羊。葛伯食之,又不以祀。湯又使人問之曰:何為不祀?曰:無以供粢盛也。湯使亳眾往為之耕。”(《孟子·滕文公下》)這件事,用後世人的眼光看起來,未免不近情理。然如齊桓公會諸侯而城杞(《春秋》僖公十四年),豈不亦是替人家白效勞嗎?然則古代必有代耕的習慣,才會有這傳說。古代國際間有道義的舉動還很多,據此推想,可以說:都是更古的部族之間留傳下來的。此即孔子所謂“講信修睦”。

雖然部族和部族之間,有此好意,然在古代,部族乞助於人的事,總是很少的。因為他們的生活,是很有規範的,除非真有不可抗拒的災禍,絕不會淪於窮困。他們生活的規範,是怎樣的呢?《禮記·王製》說:塚宰“以三十年之通製國用,量入以為出”。“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這在後來,雖然成為塚宰的職責,然其根源,則必是農村固有的規範。不幸而遇到凶年饑饉,是要合全部族的人,共謀節省的。此即所謂“凶荒劄喪”的變禮。在古代,禮是人人需要遵守的。其所謂禮,都是切於生活的實際規則,並不是什麽虛文。所以《禮記·禮器》說:“年雖大殺,眾不恇懼,則上之製禮也節矣。”

一團體之中,如有老弱殘廢的人,眾人即無條件養活他。《禮記·王製》說:孤、獨、鰥、寡,“皆有常餼”。又說:“喑、聾、跛、躄、斷者(骨節斷的人)、侏儒(體格不及標準。該包括一切發育不完全的人),百工各以其器食之。”舊說:看他會做什麽工,就叫他做什麽工。這解釋怕是錯的。這一句和上句,乃是互言以相備。說對孤、獨、鰥、寡供給食料,可見對此等殘廢的人,亦供給食料;說對此等殘廢的人,供給器用,可見對孤、獨、鰥、寡亦供給器用。乃古人語法如此。《荀子·王製》作“五疾上收而養之”可證。

此等規則都實行了,確可使匹夫、匹婦,無不得其所的;而在古代,社會內部無甚矛盾之世,我們亦可以相信其曾經實行過的。如此,又何怪後人視其時為黃金時代呢?視古代為黃金時代,不但中國,希臘人也有這樣思想的。物質文明和社會組織,根本是兩件事。講物質文明,後世確是進步了。以社會組織論,斷不能不承認是退步的。

有許多遺跡,的確可使我們相信,在古代財產是公有的。

《書經·酒誥篇》說:“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這是周朝在殷朝的舊土,施行酒禁時嚴厲的誥誡。施行酒禁不足怪,所可怪的,是當此酒禁嚴厲之時,何不在家獨酌?何得還有群飲觸犯禁令的人,致煩在上者之誥誡?然則其所好者,在於飲呢?還是在於群呢?不論什麽事,根深蒂固,就難於驟變了。漢時的賜酺,不也是許民群飲嗎?倘使人之所好,隻在於飲而不在於群,賜酺還算得什麽恩典?可見古人好群飲之習甚深。因其好群飲之習甚深,即可想見其在邃古時,曾有一個共食的習慣。家家做飯自己吃,已經是我們的恥辱了。《孟子》又引晏子說:“師行而糧食。”糧同量,謂留其自吃的部分,其餘盡數充公。這在晏子時,變成虐政了,然推想其起源,則亦因儲藏在人家的米,本非其所私有,不過借他的房屋儲藏(更古則房屋亦非私有),所以公家仍可隨意取去。

以上所說,都是我們根據古籍所推想的大同時代的情形。雖然在古籍中,已經不是正式記載,而隻是遺跡,然有跡則必有跡所自出之履,這是理無可疑的。然則到後來,此等製度,是如何破壞掉的呢?

曠觀大勢,人類全部曆史,不外自塞而趨於通。人是非不斷和自然爭鬥,不能生存的。所聯合的人愈多,則其對自然爭鬥的力愈強。所以文明的進步,無非是人類聯合範圍的擴大。然人類控製自然的力量進步了,控製自己的力量,卻不能與之並進。於是天災雖澹,而人禍複興。

人類的聯合,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無分彼此,通力合作;一種則分出彼此的界限來。既分出彼此的界限,而又要享受他人勞動的結果,那就非於(甲)交易、(乙)掠奪兩者之中擇行其一不可了。而在古代,掠奪的方法,且較交易為通行。

在古代各種社會中,論文化,自以農業社會為最高;論富力,亦以農業社會為較厚,然卻很容易被人征服。因為(一)農業社會,性質和平,不喜戰鬥;(二)資產笨重,難於遷移;(三)而獵牧社會,居無定所,去來飄忽,農業社會,即幸而戰爭獲勝,亦很難犁庭掃穴,永絕後患;(四)他們既習於戰鬥;(五)又是以侵略為衣食飯碗的,得隙即來。農業社會,遂不得不於可以忍受的條件之下,承認納貢而言和;久之,遂夷為農奴;再進一步,征服者與被征服者,關係愈益密切,遂合為一個社會,一為治人者,食於人者,一為治於人者,食人者了。封建時代階級製度的成立,即緣於此(參看上章)。

依情理推想,在此種階級之下,治者對於被治者,似乎很容易為極端之剝削的。然(一)剝削者對於被剝削者,亦必須留有餘地,乃能長保其剝削的資源。(二)剝削的宗旨,是在於享樂的,因而是懶惰的,能夠達到剝削的目的就夠了,何必幹涉人家內部的事情?(三)而剝削者的權力,事實上抑或有所製限,被剝削者內部的事情,未必容其任意幹涉。(四)況且兩個社會相遇,武力或以進化較淺的社會為優強,組織必以進化較深的社會為堅凝。

所以在軍事上,或者進化較深的社會,反為進化較淺的社會所征服;在文化上,則總是進化較淺的社會,為進化較深的社會所同化的。職是故,被征服的社會,內部良好的組織,得以保存。一再傳後,征服者或且為其所同化,而加入於其組織之中。古語說君者善群(這“群”字是動詞,即組織之義),而其所以能群,則由於其能明分(見《荀子·王製》《富國》兩篇)。據此義,則征服之群之酋長,業已完全接受被征服之群之文化,依據其規則,負起組織的責任來了。當這時代,隻有所謂君大夫,原來是征服之族者,擁有廣大的封土,收入甚多,與平民相懸絕。

此外,社會各方麵的情形,還無甚變更。士,不過祿以代耕,其生活程度,與農夫相仿佛。農則井田之製仍存,工商亦仍無大利可牟。征服之族,要與被征服之族在經濟上爭利益者,亦有種種禁例,如“仕則不稼,田則不漁”之類(見《禮記·坊記》。《大學》孟獻子曰:“畜馬乘,不察於雞豚;伐冰之家,不畜牛羊。”董仲舒對策,說公儀子相魯,之其家,見織帛,怒而出其妻;食於舍而茹葵,慍而拔其葵;曰:“吾已食祿,又奪園夫紅女利乎?”此等,在後來為道德上的教條,在當初,疑有一種禁令)。然則社會的內部,還是和親康樂的,不過在其上層,多養著一個寄生者罷了。雖然和寄生蟲並存,還不至危及生命健康,總還算一個準健康體,夫是之謂小康。

小康時代,又成過去,亂世就要來了。此其根源:(一)由初期的征服者,雖然憑恃武力,然其出身多在瘠苦之地,其生活本來是簡陋的。凡人之習慣,大抵不易驟變,儉者之不易遽奢,猶奢者之不能複儉。所以開國之主,總是比較勤儉的。數傳之後,嗣世之君,就都變成生於深宮之中,長於阿保之手的紈絝子弟了。其**侈日甚,則其對於人民之剝削日深,社會上的良好規製,遂不免受其影響(如因政治不善,而人民對於公田耕作不熱心,因此發生履畝而稅的製度,使井田製度受其影響之類)。(二)則商業發達了,向來自行生產之物,可以不生產而求之於人;不甚生產之物,或反可多生產以與人交易。於是舊組織不複合理,而成為獲利的障礙,就不免墮壞於無形了。舊的組織破壞了,新的組織,再不能受理性的支配,而一任事勢的推遷。人就控製不住環境,而要受環境的支配了。

當這時代,經濟上的變遷,可以述其犖犖大端如下:

(一)因人口增加,土地漸感不足,而地代因之發生。在這情形之下,土地荒廢了,覺得可惜,於是把向來田間的空地,留作道路和備蓄泄之用的,都加以墾辟,此即所謂“開阡陌”(開阡陌之“開”,即“開墾”之“開”。田間的陸地,總稱阡陌。低地留作蓄水泄水之用的,總稱溝洫。開阡陌時,自然把溝洫也填沒了。參看朱子《開阡陌辯》)。這樣一來,分地的標記沒有了,自然可隨意侵占,有土之君,利於租稅之增加,自然也不加以禁止,或且加以倡導,此即孟子所謂“暴君汗吏,必慢其經界”(《孟子·滕文公上》)。一方麵靠暴力侵占,一方麵靠財力收買,兼並的現象,就陸續發生了。

(二)山澤之地,向來作為公有的,先被有權力的封君封禁起來,後又逐漸入於私人之手(《史記·平準書》說:漢初山川、園池,自天子至於封君,皆各為私奉養。此即前代山澤之地。把向來公有的山澤,一旦作為私有,在漢初,決不會,也絕不敢有這無理的措置,可見自秦以前,早已普遍加以封禁了。管子官山府海之論,雖然意在擴張國家的收入,非以供私人之用,然其將公有之地,加以封禁則同。《史記·貨殖列傳》所載諸大企業家,有從事於畜牧的,有從事於種樹的,有從事於開礦的,都非占有山澤之地不行。這大約是從人君手裏,以賞賜、租、買等方法取得的)。

(三)工業進化了,器用較昔時為進步,而工官的製造,未必隨之進步。或且以人口增加而工官本身,未嚐擴張,量的方麵,亦發生問題。舊係家家自製之物,至此求之於市者,亦必逐漸增加。於是漸有從事於工業的人,其獲利亦頗厚。

(四)商人,更為是時活躍的階級。交換的事情多了,居間的商人隨之而增多,這是勢所必至的。商業的性質,是最自利的。依據它的原理,必須以最低的價格(隻要你肯賣)買進,最高的價格(隻要你肯買)賣出。於是生產者、消費者同受剝削,而居間的商人獨肥。

(五)盈天地之間者皆物,本說不出什麽是我的,什麽是你的。所以分為我的、你的,乃因知道勞力的可貴,我花了勞力在上麵的東西,就不肯白送給你。於是東西和東西、東西和勞力、勞力和勞力,都可以交換。於是發生了工資,發生了利息。在封建製度初期,封君雖然霸占了許多財產,還頗能盡救濟的責任,到後來,便要借此以博取利息了。孟子述晏子的話,說古代的巡狩,“春省耕而補不足,秋省斂而助不給”(《孟子·梁惠王下》)。而《戰國策》載馮煖為孟嚐君收債,盡焚其券以市義,就顯示著這一個轉變。較早的時代,隻有封君是有錢的,所以也隻有封君放債。後來私人有錢的漸多,困窮的亦漸眾,自然放債取利的行為,漸漸地普遍了。

(六)在這時代,又有促進交易和放債的工具發生,是為貨幣的進步(另見《貨幣篇》)。貨幣愈進步,則其為用愈普遍,於是交易活潑,儲蓄便利,就更增進人的貪欲(物過多則無用,所以在實物經濟時代,往往有肯以之施濟的。貨幣既興,此物可以轉變為他物,儲蓄的亦隻要儲蓄其價值,就不容易覺得其過剩了)。

在這種情形之下,就發生下列三種人:

(一)大地主。其中又分為(甲)田連阡陌及(乙)擅山澤之利的兩種人。

(二)大工商家。古代的工業家,大抵自行販賣,所以古人統稱為商人。然從理論上剖析之,實包括工業家在內,如漢時所稱之“鹽鐵”(謂製鹽和鼓鑄鐵器的人)。其營業,即是側重在製造方麵的。

(三)子錢家。這是專以放債取息為營業的。要想知道這時代的經濟情形,最好是看《史記》的《貨殖列傳》。然《貨殖列傳》所載的,隻是當時的大富豪。至於富力較遜,而性質相同的(小地主、小工商及小的高利貸者)那就書不勝書了。

精神現象,總是隨著生活環境而變遷的。人,是獨力很難自立的,所以能夠生存,無非是靠著互助。家族製度盛行,業已把人分成五口、八口的一個個的小單位。交易製度,普遍的代替了分配、互助之道,必以互相剝削之方法行之,遂更使人們的對立尖銳。人在這種情形之下,要獲得一個立足之地甚難,而要墮落下去則甚易。即使獲得了一個立足之地,亦是非用強力,不易保持的。人們遂都汲汲惶惶,不可終日。

司馬遷說:“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史記·貨殖列傳》有一段,剖析當時所謂賢士、隱士、廉吏、廉賈、壯士、遊俠、妓女、政客、打獵、賭博、方技以及犯法的吏士、農、工、商賈,各種人的用心,斷言他的內容,無一而非為利。而又總結之曰:“此有智盡能索耳,終不餘力而讓財矣。”《韓非子》說:無豐年旁入之利,而獨以完給者,非力則儉。無饑寒疾病禍罪之殃,而獨以貧窮者,非侈則惰。征斂於富人,以布施於貧家,是奪力儉而與侈惰(《顯學篇》)。話似近情,然不知無豐年旁入之利,無饑寒疾病禍罪之殃的條件,成立甚難;而且侈惰亦是社會環境養成的,誰之罪?而獨嚴切地責備不幸的人,這和“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的精神,竟不像是同一種動物發出來的了。人心大變,此即所謂亂世。

孔子所謂小康之世,大約從有史時代就開始的。因為我們有確實的曆史,始於炎、黃之際,已經是一個幹戈擾攘的世界了。至於亂世,其機緘,亦是早就潛伏的,而其大盛,則當在東周之後。因為封建製度,是自此以後,才大崩潰的(封建製度的崩潰不是什麽單純的政治作用,實在是社會文化進步,而後政治作用隨之的。新文化的進步,就是舊組織的崩潰)。然在東周以後,社會的舊組織,雖已崩潰,而人們心上,還都為這新成立的秩序而不安;認為它是變態,當有以矯正之。於是兩漢時代不斷有社會改革運動發生。醞釀久之,到底有新室的大改革。這大改革失敗了,人們才承認社會組織的不良,為與生俱來,無可如何之事,把病態認為常態了。所以我說小康的一期,當終於新室之末。

漢代人的議論,我們要是肯細看,便可覺得他和後世的議論,絕不相同。後世的議論,都是把社會組織的缺陷,認為無可如何的事,至多隻能去其太甚。漢代人的議論,則總是想徹底改革的。這個,隻要看最著名的賈誼、董仲舒的議論,便可見得。若能細讀《漢書》的《王貢兩龔鮑》和《眭兩夏侯京翼李傳》,就更可明白了。但他們有一個通弊,就是不知道治者和被治者,根本上是兩個對立的階級。不知領導著被壓迫階級,以圖革命,而專想借壓迫階級之力,以進行社會改革。他們誤以為治者階級,便是代表全社會的正義的,而不知道這隻是治者階級中的最少數。實際,政治上的治者階級,便是經濟上的壓迫階級,總是想榨取被治階級(即經濟上的被壓迫階級)以牟利的。治者階級中最上層的少數人,隻是立於兩者之間,使此兩階級得以保持一個均衡,而實際上還是偏於治者一方麵些。要想以他為發力機,鼓動了多數治者,為被治者謀幸福,真是緣木求魚,在理論上絕不容有這回事。理所可有,而不能實現之事多矣,理所必無,而能僥幸成功之事,未之前聞。這種錯誤,固然是時代為之,怪不得古人。然而不能有成之事,總是不能有成,則社會科學上的定律,和自然科學上的定律,一樣固定,絕不會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