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階級01
古代部族之間,互相爭鬥;勝者把敗者作為俘虜,使之從事於勞役,是為奴隸;收取其賦稅的,則為農奴。古代奴婢之數,似乎並不甚多(見下)。最嚴重的問題,在征服者和農奴之間。
國人和野人,這兩個名詞,我們在古書上遇見時,似不覺其間有何嚴重的區別。其實兩者之間,是有征服和被征服的關係的。不過其時代較早,古書上的遺跡,不甚顯著,所以我們看起來,不覺得其嚴重罷了。
所謂國人,其初當係征服之族,擇中央山險之地,築城而居。野人則係被征服之族,在四麵平夷之地,從事於耕耘。所以(一)古代的都城,都在山險之處。國內行畦田,國外行井田。(二)國人充任正式軍隊,野人則否。上章所講大詢於眾庶之法,限於鄉大夫之屬。“鄉”是王城以外之地,“鄉人”即所謂國人。厲王被逐,《國語》說:“國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然則參與國政,和起而為反抗舉動的,都是國人。若野人,則有行仁政之君,即歌功頌德,繈負而歸之;有行暴政之君,則“逝將去汝,適彼樂土”,在可能範圍之內逃亡而已。所以一個國家,其初立國的基本,實在是靠國人的,即征服部族的本族。
國人和野人之間,其初當有一個很嚴的界限;彼此之間,還當有很深的仇恨。後來此等界限,如何消滅?此等仇恨,如何淡忘呢?依我推想,大約因:(一)距離戰爭的年代遠了,舊事漸被遺忘。(二)國人移居於野,野人亦有移居於國的,居地既近,婚姻互通。(三)征服部族是要朘削被征服的部族以自肥的,在經濟上,國人富裕而野人貧窮;又都邑多為工商及往來之人所聚會,在交通上,國人頻繁而野人閉塞。所以國人的性質較文,野人的性質較質。然到後來,各地方逐漸發達,其性質,亦變而相近了。再到後來,(四)選舉的權利。(五)兵役的義務,亦漸擴充推廣,而及於野人,則國人和野人,在法律上亦無甚區別,其畛域就全化除了。
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的區別,可說全是政治上的原因。至於職業上的區別,則已帶有經濟上的原因了。
古代職業的區別,是為士、農、工、商。士是戰士的意思,又是政治上任事而未有爵者之稱,可見古代的用人,專在戰士中拔擢。至於工商,則專從事於生業。充當戰士的人,雖不能全不務農,但有種專務耕種的農民,卻是不服兵役的。所以《管子》中有士之鄉和工商之鄉(見《小匡》)。《左傳》宣公十二年說,楚國之法,“荊屍而舉(荊屍,該是一種組織軍隊的法令),商、農、工、賈,不敗其業”。有些人誤以為古代是全國皆兵,實在是錯誤的。士和卿大夫,本來該沒有多大的區別,因為同是征服之族,服兵役,古代政權和軍權,本是混合不分的。但在古代,不論什麽職業,多是守之以世。所以《管子》又說:“士之子恒為士,農之子恒為農,工之子恒為工,商之子恒為商。”(《小匡》)政治上的地位,當然不是例外,世官之製既行,士和大夫之間,自然生出嚴重的區別來,農、工、商更不必說了。此等階級,如何破壞呢?
其在經濟上,要維持此等階級,必須能維持嚴密的職業組織。如欲使農之子恒為農,則井田製度,必須維持。欲使工之子恒為工,商之子恒為商,則工官和公家對於商業的管理規則,亦必須維持。然到後來,這種製度,都破壞了。農人要種田,你沒有田給他種,豈能不許他從事別種職業?工官製度破壞了,所造之器,不足以給民用,民間有從事製造的人,你豈能禁止他?尤其是經濟進步,交換之事日多,因而有居間買賣的人,又豈能加以禁止?私產製度既興,獲利的機會無限,人之趨利,如水就下,舊製度都成為新發展的障礙了,古代由社會製定的職業組織,如何能不破壞呢?
在政治上:則因(一)貴族的驕**矜誇,自趨滅亡,而不得不任用遊士(參看第七章)。(二)又因有土者之間,互相爭奪,敗國亡家之事,史不絕書。一國敗,則與此諸侯有關之人,都夷為平民。一家亡,則與此大夫有關的人,都失其地位。(三)又古代階級,並未像喀斯德(caste)這樣的嚴峻,彼此不許通婚。譬如《左傳》定公九年,載齊侯攻晉夷儀,有一個戰士,喚作敝無存,他的父親,要替他娶親,他就辭謝,說:“此役也,不死,反必娶於高、國。”(齊國的兩個世卿之家)可見貴族與平民通婚是容易的。婚姻互通,社會地位的變動,自然也容易了。這都是古代階級所以漸次破壞的原因。
奴隸的起源,由於以異族為俘虜。《周官》五隸:曰罪隸,曰蠻隸,曰閩隸,曰夷隸,曰貉隸。似乎後四者為異族,前一者為罪人。然罪人是後起的。當初本隻以異族為奴隸,後來本族有罪的人,亦將他貶入異族群內,當他異族看待,才有以罪人為奴隸的事。
經學中,今文家言,是“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屏諸四夷,不及以政”(謂不使之當徭役,見《禮記·王製》);古文家言,則“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周官》秋官掌戮)。固然,因刑人多了,不能盡棄而不用,亦因今文所說的製度較早,初期的奴隸,多數是異族,仇恨未忘,所以不敢使用他了(《穀梁傳》襄公二十九年:禮,君不使無恥,不近刑人,不狎敵,不邇怨)。不但如此,社會學家言:氏族時代的人,不慣和同族爭鬥,鎮壓本部族之職,有時不肯做,寧願讓異族人做。《周官》蠻、閩、夷、貉四隸,各服其邦之服,執其邦之兵,以守王宮及野之厲禁,正是這個道理。這亦足以證明奴隸源出於異族。
女子為奴隸的謂之婢。《文選·司馬子長報任安書》李《注》引韋昭雲:“善人以婢為妻生子曰獲,奴以善人為妻生子曰臧。齊之北鄙,燕之北郊,凡人男而歸婢謂之臧,女而歸奴謂之獲。”可見奴婢有自相嫁娶,亦有和平民婚配的。所以良賤的界限,實亦不甚嚴峻。但一方麵有脫離奴籍的奴隸,一方麵又有淪為奴隸的平民,所以奴婢終不能盡絕。這是關係到整個社會製度的了。
奴隸的免除,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用法令。《左傳》襄公三十二年,晉國的大夫欒盈造反。欒氏有力臣曰督戎,國人懼之。有一個奴隸,喚作斐豹的,和執政範宣子說道:“苟焚丹書,我殺督戎。”宣子喜歡道:你殺掉他,“所不請於君焚丹書者,有如日”。斐豹大約是因犯罪而為奴隸,丹書就是寫他的罪狀的。一種是以財贖。《呂氏春秋·察微篇》說:魯國之法,“魯人有為臣妾於諸侯者,贖之者取金於府”。這大約是俘虜一類。後世奴隸的免除,也不外乎這兩種方法。
以上是封建時代的事。封建社會的根柢,是“以力相君”。所以在政治上占優勢的人,在社會上的地位,亦占優勝。到資本主義時代,就大不然了。
《漢書·貨殖列傳》說:“昔先王之製:自天子、公、侯、卿、大夫、士,至於皂隸,抱關擊柝者,其爵祿、奉養、官室、車服、棺槨、祭祀、死生之製,各有差品,小不得僭大,賤不得逾貴。”又說:後來自諸侯大夫至於士庶人,“莫不離製而棄本。稼穡之民少,商旅之民多,穀不足而貨有餘”(穀貨,猶言食貨。穀、食,本意指食物,引申起來,則包括一切直接供給消費之物。“貨”和“化”是一語。把這樣東西,變成那樣,就是交換的行為。所以“貨”是指一切商品)。於是“富者木土被文錦,犬馬餘肉粟,而貧者短褐不完,唅粟飲水。其為編戶齊民同列,而以財力相君,雖為仆隸,猶無慍色”。這幾句話,最可代表從封建時代到資本主義時代的變遷。
封建社會的根源,是以武力互相掠奪。人人都靠武力互相掠奪,則人人的生命財產,俱不可保。這未免太危險。所以社會逐漸進步,武力掠奪之事,總不能不懸為厲禁。到這時代,有錢的人,拿出錢來,就要看他願否。於是有錢就是有權力。豪爽的武士,不能不俯首於狡猾慳吝的守財奴之前了。這是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轉變的根源。
平心而論:資本主義的殘酷,乃是積重以後的事。當其初興之時,較之武力主義,公平多了,溫和多了,自然是人所歡迎的。資本主義所以能取武力主義而代之,其根源即在於此。然前此社會的規則,都是根據武力優勝主義製定的,不是根據富力優勝主義製定的。武力優勝主義,固然也是階級的偏私,且較富力優勝主義為更惡。然而人們(一)誰肯放棄其階級的偏私?(二)即有少數大公無我的人,亦不免為偏見所蔽,視其階級之利益,即為社會全體的利益;以其階級的主張,即為社會全體的公道,這是無可奈何的事。所以資本主義的新秩序,用封建社會的舊眼光看來,是很不入眼的;總想盡力打倒它,把舊秩序恢複。
商鞅相秦,“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紛華”(《史記》本傳),就是代表這種見解,想把富與貴不一致的情形,逆挽之,使其恢複到富與貴相一致的時代。然而這如何辦得到呢?封建時代,統治者階級的精神,最緊要的有兩種:一是武勇,一是不好利。唯不好利,故富貴不能**,貧賤不能移。唯能武勇,故威武不能屈。這是其所以能高居民上、維持其治者階級地位的原因。在當時原非幸致。然而這種精神,也不是從天降、從地出;或者如觀念論者所說,在上者教化好,就可以致之的。人總是隨著環境變遷的。假使人而不能隨著環境變遷,則亦不能製馭環境,而為萬物之靈了。
在封建主義全盛時,統治階級因其靠武力得來的地位的優勝,不但衣食無憂,且其生活,總較被治的人為優裕,自然可以不言利。講到武勇,則因前此及其當時,他們的生命,是靠體力維持的(取之於自然界者如田獵。取之於人者,則為戰爭和掠奪),自能養成其不怕死不怕苦痛的精神。到武力掠奪,懸為厲禁,被治者的生活,反較治者為優裕;人類維持生活最好的方法,不是靠體力取之於自然界,或奪之於團體之外,而反是靠智力以剝削團體以內的人;則環境大變了。統治階級的精神,如何能不隨之轉變呢?於是滔滔不可挽了。
在當時,中堅階層的人,因其性之所近,分為兩派:近乎文者則為儒,近乎武者則為俠。古書多以儒俠並稱,亦以儒墨並稱,可見“墨”即是“俠”。儒和俠,不是孔、墨所創造的兩種團體,倒是孔、墨就社會上固有的兩種階級,加以教化,加以改良的。在孔、墨當日,何嚐不想把這兩個階級振興起來,使之成為國家社會的中堅?然而滔滔者終於不可挽了。儒者隻成為“貪飲食,惰作務”之徒(見《墨子·非儒》),俠者則成為“盜蹠之居民間者”(《史記·遊俠列傳》)。
質而言之,儒者都是現在誌在衣食,大些則誌在富貴的讀書人。俠者則成為現在上海所謂白相人了。我們不否認,有少數不是這樣的人,然而少數總隻是少數。究其原理,因為在生物學上,人,大多數總是中庸的,而特別的好和特別的壞,同為反常的現象。所以我們讚成改良製度,使大多數的中人,都可以做好人;不讚成認現社會的製度為天經地義,責成人在現製度之下做好人,陳義雖高,終成夢想。直到漢代,想維持此等階級精神,以為國家社會的中堅的,還不乏其人。試看賈誼《陳政事疏》所說聖人有金城之義,董仲舒對策說食祿之家不該與民爭利一段(均見《漢書》本傳),便可見其大概。確實,漢朝亦還有此種人,如蓋寬饒,“剛直高節,誌在奉公”。兒子步行戍邊,專務舉發在位者的弊竇,又好犯顏直諫,這確是文臣的好模範。又如李廣,終身除射箭外無他嗜好,絕不言利,而於封侯之賞,卻看得很重。廣為衛青所陷害而死,他的兒子敢,因此射傷衛青,又給霍去病殺掉,漢武帝都因其為外戚之故而為之諱,然李廣的孫兒子陵,仍願為武帝效忠。他敢以步卒五千,深入匈奴。而且“事親孝,與士信,臨財廉,取與義,分別有讓,恭儉下人”(見《漢書·司馬遷傳》遷《報任安書》),這真是一個武士的好模範。還有那奮不顧身、立功絕域的傅介子、常惠、陳湯、班超等,亦都是這一種人。然而滔滔者終於不可挽了。
在漢代,此等人已如鳳毛麟角,魏晉以後,遂絕跡不可複見。豈無好人?然更不以封建時代忠臣和武士的性質出現了。過去者已去,如死灰之不可複燃。後人談起這種封建時代的精神來,總覺得不勝惋惜。然而無足惜也。這實在不是什麽好東西。當時文臣的見解,已不免於偏狹。武人則更其要不得。譬如李廣,因閑居之時,灞陵尉得罪了他(如灞陵尉之意,真在於奉公守法,而不是有意與他為難,還不能算得罪他,而且是個好尉),到再起時,就請尉與俱,至軍而斬之,這算什麽行為?他做隴西太守時,詐殺降羌八百餘人,豈非武士的恥辱?至於一班出使外國之徒,利於所帶的物品,可以幹沒,還好帶私貨推銷,因此爭求奉使。到出使之後,又有許多粗魯的行為,訛詐的舉動,以致為國生事,引起兵端(見《史記·大宛列傳》),這真是所謂浪人,真是要不得的東西。中國幸而這種人少,要是多,所引起的外患,怕還不止五胡之亂。
封建時代的精神過去了。社會階級,遂全依貧富而分。當時所謂富者,是(一)大地主;(二)大工商家。晁錯《貴粟疏》說:“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俗之所貴,主之所賤;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上下相反,好惡乖迕,而欲國富法立,不可得也。”可見法律全然退處於無權了。
因資本的跋扈,奴婢之數,遂大為增加。中國古代,雖有奴婢,似乎並不靠他做生產的主力。因為這時候,土地尚未私有,舊有的土地,都屬於農民。君大夫有封地的,至多隻能苛取其租稅,強征其勞力(即役),至於奪農民的土地為己有,而使奴隸從事於耕種,那是不會有這件事的(因為如此,於經濟隻有不利。所以雖有**暴之君,亦隻會棄田以為苑囿。到暴力一過去,苑囿就又變作田了)。大規模的墾荒,或使奴隸從事於別種生產事業,那時候也不會有。其時的奴隸,隻是在家庭中,以給使令,或從事於消費品的製造(如使女奴舂米、釀酒等),經濟的力量所限,其勢自不能甚多。
到資本主義興起後,就不然了。(一)土地既已私有,原來的農奴,都隨著土地,變成地主的奴隸。王莽行王田之製,稱奴隸為“私屬”,和田地都不得買賣。若非向來可以買賣,何必有此法令呢?這該是秦漢之世,奴婢增多的一大原因(所以奴婢是由俘虜、罪人兩個政治上的原因造成的少,由經濟上的原因造成的多)。(二)農奴既變為奴隸,從事於大規模的墾荒的,自然可以購買奴隸,使其從事耕作。(三)還可以使之從事於別種事業。如《史記·貨殖列傳》說:“刁閑收取桀黠奴,使之逐漁鹽商賈之利。”所以又說童手指千,比千乘之家。如此,奴婢越多越富,其數就無製限了。
此時的奴婢,大抵是因貧窮而鬻賣的。因貧窮而賣身,自古久有其事。所以《孟子·萬章上》就有人說:百裏奚自鬻於秦養牲者之家。然在古代,此等要不能甚多。至漢代,則賈誼說當時之民,歲惡不入,就要“請爵賣子”,成為常見的現象了。此等奴婢,徒以貧窮之故而賣身,和古代出於俘虜或犯罪的,大不相同,國家理應製止及救濟。然當時的國家,非但不能如此,反亦因之以為利。如漢武帝,令民入奴婢,得以終身複,為郎的增秩。其時行算緡之法,遣使就郡國治隱匿不報的人的罪,沒收其奴婢甚多,都把他分配到各苑和各機關,使之從事於生產事業(見《史記·平準書》)。像漢武帝這種舉動,固然是少有的,然使奴婢從事於生產事業者,必不限於漢武帝之世,則可推想而知,奴隸遂成為此時官私生產的要角了。漢末大亂,奴婢之數,更行增多。
後漢光武一朝,用法令強迫釋放奴婢很多(均見《後漢書》本紀)。然亦不過救一時之弊,終不能絕其根株。曆代救濟奴隸之法:(一)對於官奴婢,大抵以法令赦免。(二)對於私奴婢則(甲)以法令強迫釋放;(乙)官出資財,替他贖身;(丙)勒令以買直為傭資,計算做工的時期,足滿工資之數,便把他放免。雖有此法,亦不過去其太甚而已。
用外國人做奴婢,後世還是有的。但非如古代的出於俘虜,而亦出於鬻賣。《漢書·西南夷列傳》和《史記·貨殖列傳》,都有所謂“僰僮”,就是當時的商人,把他當作商品販賣的。《北史·四裔傳》亦說:當時的人,多買獠人做奴仆。因此,又引起政治上的侵略。梁武帝時,梁、益二州,歲歲伐獠以自利。周武帝平梁、益,亦命隨近州鎮,年年出兵伐獠,取其生口,以充賤隸。這在後世,卻是少有的事,隻有南北分立之世,財力困窘,政治又毫無規模,才會有之。至於販賣,卻是通常現象。如唐武後大足元年,敕北方緣邊諸郡,不得畜突厥奴婢;穆宗長慶元年,詔禁登、萊州及緣海諸道,縱容海賊,掠賣新羅人為奴婢;就可見海陸兩道,都有販賣外國人口的了。南方的黑色人種,中國謂之昆侖。唐代小說中,多有昆侖奴的記載,更和歐洲人的販賣黑奴相像。然中國人亦有自賣或被賣作外國人的奴隸的。宋太宗淳化二年,詔陝西緣邊諸郡:先因歲饑,貧民以男女賣與戎人,官遣使者,與本道轉運使,分以官財物贖,還其父母;真宗天禧三年,詔自今掠賣人口入契丹界者,首領並處死。誘至者同罪,未過界者,決杖黥配(均見《文獻通考》),就是其事。
後漢末年,天下大亂,又發生所謂“部曲”的一個階級。
“部曲”二字,本是軍隊中一個組織的名稱(《續漢書·百官誌》大將軍營五部,部下有曲,曲下有屯)。喪亂之際,人民無家可歸,屬於將帥的兵士,沒有戰事的時候,還是跟著他生活,或者受他豢養或者替他工作。事實上遂發生隸屬的狀態。用其力以生產,在經濟上是有利的,所以在不招兵的時候,將帥也要招人以為部曲了(《三國誌·李典傳》說:典有宗族部曲三千餘家,就是戰時的部曲,平時仍屬於將帥之證。《衛覬傳》說:覬鎮關中時,四方流移之民,多有回關中的,諸將多引為部曲,就是雖不招兵之時,將帥亦招人為部曲之證)。平民因沒有資本,或者需要保護,一時應他的招。久之,此等依賴關係,已成過去,而其身份,被人歧視,一時不能恢複,遂成為另一階級。
“部曲”的女子,謂之“客女”。曆代法律上,奴婢傷害良人,罪較平民互相傷害為重。良人傷害奴婢,則罪較平民互相傷害為輕。其“部曲”“客女”傷害平民的罪,較平民加重,較奴婢減輕;平民傷害“部曲”“客女”的,亦較傷害奴婢加重,較其互相傷害減輕。所以“部曲”的地位,是介於良賤之間的。曆魏、晉、南北朝至唐、宋,都有這一階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