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最近在梳理法律心理學的學術發展史,專心回顧與思考這門學科的曆史價值,希望就其在普及、應用與發展的狀況不盡如人意的緣由上追根溯源。作為一門有著140 年曆史並且被人們耳熟能詳的“顯學”,心理學在法律領域的推廣與應用差強人意,與行為經濟學、認知科學、管理學、教育心理學等有著強大心理學內涵並且對人類社會發展功不可沒的交叉類學科相比,差距明顯。

心理學以研究人類的心理現象、精神功能和行為的發生、發展規律為己任,應該說有人的地方就有它的用武之地。法律領域的外延廣闊,屬於“思維密集型產業”,法律本身也是以調整人與人之間關係為目的的規範。而令人費解的是,心理學介入法律領域的研究曆史幾乎與心理學的曆史同步,但其被法學界的接受程度卻長期處於徘徊狀態,至今仍然是在方法論層麵如臨床技術而非認識論層麵對法律界產生有限的影響。知不足,然後能自反也;知困,然後能自強也。為擺脫困境,尋求自我,法律心理學界也在不斷從自身反思,比較共識的認識大體可以總結為三點。一是學科思維方式上的差別。法學以邏輯、經驗、定性為基底,心理學以實證、數據、定量為依據。二是語境上的各說各話,至今缺少令二者共識的概念,同一個現象使用不同的表述。三是法律心理學界的微觀研究隻能涉足法學領地的個別角落,視角上的短板影響到學科的長足發展。還有一點是我個人長期以來深有感觸但又不敢輕言的,那就是法律與政治高度關聯,政治與統治密不可分。法律本身的權威性和身處上層建築的高屋建瓴,限製了它接受相鄰學科觀念與知識的主動性,特別是那些別生枝節的觀點。

我本人是法學專業的學術背景,大二開始對青少年犯罪心理有興趣,畢業時經羅大華老師“欽點”進入法律心理學、犯罪心理學領地,如果對自己的“原生家庭”攻瑕指失似乎不太合適,多年來尋求同道者的想法有,但結果差。機緣巧合,學生張蔚向我推薦了他與劉靜坤老師共同翻譯的這本由刑事偵查學先驅、法學家、犯罪學家漢斯·格羅斯在1897 年出版的第一版《犯罪心理學》,並且把寫序這一神聖的工作交代給我,手捧經典、咬文嚼字,竟然豁然貫通。125 年前,這位也是法學背景的刑事偵查與犯罪學先哲,已經為心理學介入司法的必要性給出了充分的注腳。這本呈現給法官、法律工作者、法科學生的犯罪與司法心理學巨著的出發點竟然是曾經擔任過法官的漢斯·格羅斯從反思司法與執法中的各類不公平、不公正而引發的深層次思考。

客觀是本書貫穿始終的關鍵詞,這也是一個嚴謹的刑偵專家最基本的秉性。

漢斯·格羅斯說:“我們已經意識到,要想準確理解現有科學的基本理念,不能寄希望於既定的方法論;我們還必須清醒地看到,犯罪學家要想查明事實真相,不能寄希望於周遭事物表象上的真實性。我們有義務確保這些事物具有實質上的真實性。隻有熟悉心理學的基本原理,並知曉如何在實踐中運用這些原理,才能實現這一目標。”在這段論述中,倡導創新、不依賴經驗與相信表象、使用心理學已經掌握的有關人的心理規律從事司法等前瞻性論斷,時至今天仍然對法學界有著劃時代的意義。漢斯·格羅斯說:“讓我們銘記這個基本原則:從證人(這一主要證據來源)那裏,犯罪學家獲得的更多是主觀推斷而非觀察結論,這是我們在實踐中屢次犯錯的根源。我們在宣誓作證程序中反複強調,證人隻能陳述其所親身感知的事實;對證據進行推理是法官的職責。但是我們並未嚴格遵守這一原則,實際上,證人所宣稱的事實和感知的內容,很多都不過是未經確證的主觀判斷,盡管證人在作證時態度極其誠懇,但其並未提供確切的真相。”如何真正實現客觀,在當時的曆史背景下,漢斯·格羅斯為法學界指出了運用心理學知識的光明大道。這不禁讓我想起另一位被譽為“司法心理學之父”的有心理學背景的大咖──德國心理學家H. 閔斯特伯格。他的心理學巨著《在證人席上》(1908年第一版)從錯覺、目擊證人的記憶、識別犯罪、情緒的痕跡、不實供述、法庭上的暗示、催眠與犯罪、犯罪預防八個方麵論證了用當時實驗心理學中有關錯覺、記憶、情緒等的知識乃至實驗方法對解決司法公平公正和預防犯罪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該書也拉開了法學與心理學互補共贏的序幕。可惜的是,H. 閔斯特伯格遠沒有漢斯·格羅斯在法學界的權威地位,雖然抱著雪中送炭的初衷上路,卻由於誇大了心理學的價值,甚至提出由心理學家評估法官資格等在今天看來也屬於天鵝之夢的理想主義理念而铩羽而歸。

簡言之,心理學難以介入法律,抑或說法學界不願意接受心理學,導致法律心理學即便已有140 年曆史卻仍然無法花繁葉茂的主要原因還在於這門學科所扮演的角色,尤其是在我們國家。回望曆史,歐美等國的法律心理學、司法心理學定位與中國有一定區別,前者的價值取向是從當事人包括犯罪人的權利出發,從減少與避免執法者、司法者恣意裁判的層麵發揮心理學的科學價值,進而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後者由於發展尚為初級階段,價值取向是服務於執法與司法係統,利用心理學知識提高工作效率,這種附屬身份影響了中國法律心理學獨立人格的養成,也就沒有了敢於說不的可能性,作為一門錦上添花的學科我們可以天長地久,但是如果我們還兼顧褒善貶惡、彈射利病的功效就不太招人喜歡了。

希望讀者特別是從事法律工作的讀者有興趣翻閱本書,我認為您會開卷有益。首先,本書作者的複合性知識結構在今天仍有榜樣的意義。作為法學背景的學者,作者不僅擅長以物理學、化學、生理學為基礎知識的刑事偵查學,還暢遊於以生物學、統計學、實驗為基底的心理學領域。他高度非凡的上位思考也就能夠說服人。其次,本書在犯罪心理學、刑事司法心理學界有相當的曆史地位。但它不是我們今天按照心理學範式完成的法學家問、心理學家答的解讀性著作,而是充滿內省與思辨,由法學家自己審視自身的反思性著作,目的是如何實現最大的公平公正。這對於任何時代的法律工作者來說都是不可多得的“警世名言”。

最後,本書用了很大的篇幅去細化討論被審查人在刑事調查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客觀情況,從心理到行為,從生理因素到環境因素,構建了其後犯罪心理研究的雛形。閱讀本書還應回到當時的曆史時期,更應考究的不是其心理學觀點的對錯,而是要把作者看作一位啟蒙者、反思者、設計師,從中去看法律心理學的曆史,去悟法律領域應該從諫如流擁抱心理學的必要性。

感謝兩位譯者,有膽量翻譯這本曆史價值非凡的巨著,令我們每一位從事法律心理學工作的人更加有了努力的自信與勇氣。

馬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