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古人是如何繼承財產的?

漢初有個儒生叫陸賈,這個人可是特別大傳奇,傳說,他遭遇過一場大難,就是秦始皇的焚書坑儒,不過這家夥竟然從死人堆裏又爬出來了,算是撿回了一條命。

後來,陸賈就找到了劉邦,劉邦一開始也沒怎麽看上陸賈,還一邊洗腳一邊接待他,很沒禮貌。不過陸賈很快向漢高祖上了名為《新語》的一份上書,總結秦朝二世而亡的曆史教訓,得到漢高祖的稱讚。

他後來就越來越受到重視了,劉邦又派他出使南越,當時南越國王趙陀已經稱帝了,大有和漢朝搞分裂的意思。不過人家陸賈一去,一切搞定。

剛剛還很囂張的南越王,馬上取消帝號,歸順漢朝,劉邦拍著大腿,你小子真有本事!漢高祖賞賜給陸賈“千金”,漢以一斤黃金為“一金”,實際上往往折合為銅錢,“一金”合萬錢。

陸賈年老了,發現劉邦賞賜給他的錢還是沒花完。他說這筆財產分給5個兒子,要他們購置田產。他和兒子們約定,自己輪流在每個兒子家裏生活十天,如果在哪個兒子家裏死去,就由那個兒子負責喪事,同時得到自己隨身的動產:四匹拉車的好馬、車輛、十個歌舞彈奏的奴婢、價值百金的寶劍。

這就是“陸賈分金”的故事,它被廣為讚頌,說明漢代對財產的繼承一般是采用諸子均分製的。而且也表現出了中國特有的在被繼承人去世前預先進行財產分配繼承的特點。

從現在民法的角度來看,“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開始”,所以陸賈分金最多隻能算是贈與,可是考慮到受贈與人全都是法定繼承人,是提前讓繼承人實現其繼承財產的期待,明確具有先行分配遺產的意義,所以應該也是一種財產繼承。隻是在現在從歐美引進的法律觀念上,這隻能說是生前繼承,這是為了讓繼承人先得到財產,可以分家過日子,免得家長死後,兄弟們鬧得不可開交。

有讀者就會問,趁著自己活著的時候,把身後事都料理清楚了,陸賈是夠聰明的。但如果說父親生前沒有說明白這個財產怎麽分配呢?

現存的唐朝法律《戶令》中是這樣規定的,父親死後,財產應“諸子均分”,如果有的兒子先於他們的父親先死的,那就有兒子們的兒子頂替他們,繼承父親的份額,這個放在現在法律中也有個詞,就叫做代位繼承。

這裏的諸子,包括嫡子和庶子,他們都是等分財產。大老婆生的還是小老婆生的都一樣。

唐朝的法律還很細致,如果這個兒子還沒結婚,那麽老爹的財產裏還要額外多一份彩禮錢出來,給這個兒子留著。

這個製度一直被保留到了明朝,明朝《大明律.戶令》中說,“不分,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

不過,這裏還有一種特殊情況,那就是私生子是不能等額分給他財產的。中國古代雖然規定私生子是有財產繼承權的,但是隻能分其他婚生子的兒子一半的財產。對於女兒,很多朝代認為女人是潑出去的水,不參與父親的財產繼承,而像明代和清代,雖然女兒也可以繼承娘家的財產,但是比例卻是少之又少。

現代的《繼承法》中,對法定繼承這一塊又有了新的規定,分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依《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繼承份額。

這個又規定的很細了,不過這裏也有一些法律上的司法常識,比如父母隻有一人病故的,一般的情況下是先不進行財產繼承分割,要等到另一位老人病故後再進行,這些都是根據公序良俗而並非法律條文而定的。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但當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也就是說第二順序繼承人隻有在被繼承人沒有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和合法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者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聲明放棄,或者依法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才享有繼承權。同第一順序繼承人一樣,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遺產實行均分,並一代代均分家產,對大家族來說有著十分重要的法律意義。但是,其實這種分配方式也有著極大地負麵影響。

比如一個大家族,把財產均分後,每一分家產的絕對值就變得很小了,這就意味著擴大家族聲望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更重要的是,富人家庭中,除了少數家族成員願意創新外,大部分人都傳承著陳陳相因的格局,他們習慣窩在家中,把祖輩留下的資產坐吃山空,有的人在幾代富庶後,竟然連簡單的生活都無法維持了,甚至無法度日糊口。

這些所謂的富家子弟也就沒有了闖**世界的勇氣和動力,隻能在暮氣中活著。這恐怕也就是有一句老話,叫富不過三代的一種根源性解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