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殘疾人日和殘疾人保護

說到殘疾人保護日,我就特有興趣和大家談談古代對殘疾人權益保護的問題。

對殘疾人權益的保護,自古就有!咱們就給先來確定一下了,古代哪些人算是殘疾人?

第一是,盲、失明,這屬於視力殘疾,先秦古籍中多用“瞽”、“矇”、“瞍”、“盲”、“眇”等單字詞來表示視力殘疾。

盲多指雙目失明;眇多指單目失明;瞽、瞍(ɡǔ)是沒有眼珠,矇(meng)有眼珠,睜眼瞎;

第二是聾、聵,聽力殘疾。生下來就聾的叫聵,可見,當時對先天性耳聾和後天性耳聾的區別已有初步的認識。

第三,喑、啞是指語言殘疾,語言殘疾是指不能正常地使用發音器官進行口頭語言交流的生理缺陷。

第四,瘸、跛、孓孑、攣嬖(bi,四聲),是指肢體殘疾。肢體殘疾包括上肢殘疾和下肢殘疾。《說文》的解釋是“孓jué,無右臂也;孑jié,無左臂也”,是指上肢殘疾。腿腳殘疾,走路不平衡謂之瘸和跛,是指下肢殘疾。攣嬖則指四肢都有殘疾。如宋朝陸遊《劍南詩稿?養生》中就提到“攣嬖豈不苦,害猶在四支(肢)”。

第五,駝、僂、佝僂、侏儒、偏死這是指軀體殘疾這裏其他的和今天的意思差不多,偏死不好理解,是指因中風引起的麻痹和癱瘓。

第六種是癡、呆、愚、疙,這是指智力殘疾。其中這個疙,則是指當今的輕度弱智。

第七種是癲、瘋、癲狂、狂疾,這是精神殘疾,這些詞語來表示精神失常之類的精神殘疾。

這些詞語的用法和現代的殘疾人劃分基本上沒有太大的出入。由此可見,古代中國人對各種殘疾人給予一定的關注,進行了仔細的觀察。古人用來描繪殘疾人的用詞豐富,能對不同類型的殘疾人進行清晰的分類。這些為後來對各類殘疾人的安撫、治療和教育奠定了基礎。

西周時期,我國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官製,在這套製度中,殘疾人的管理被納人體製之內。西周中央樞機設地官司徒主管民政,殘疾人事務在其管轄範圍內。《周禮?地官》規定:大司徒掌管王室的土地與人民,行養民之政,對殘疾人實行減免賦稅等政策。除了徭役、賦稅的減免,當時還設置了醫療機構治療病患,也是殘疾人可能享受到的惠政。

春秋時,齊國的丞相管仲,又提出了一個非常人性化的政策,那就是對於殘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國家要管,而且是一邊治病,一邊管他的食宿,公費醫療,全部納入政府津貼。

《晏子春秋》上說,春秋時齊景公在丞相晏子的勸說下,為殘疾人賑米,而這條政策一直被曆代皇帝延續了下來。此後,曆代皇帝向包括殘疾人在內的貧病不能自存者賜穀的措施成為常例。這種賞賜雖然並沒有根本改善殘疾人的處境,但畢竟體現了統治者對殘疾人的關心,有利於殘疾人的生存,無疑也是有利於殘疾人教育的發榮滋長的。

先秦時期的醫療救濟和養疾政策,在南北朝時期得到進一步發展,建立了專門收容殘疾人的“六疾館”。該館初創於5世紀末6世紀初,由信佛南朝齊文惠太子、竟陵王蕭子良創設。

在兩漢之際傳人中國的佛教,到隋唐時期進入鼎盛期,寺院林立,這也使得佛教行善好施的慈善思想得到廣泛傳播,悲田養病坊在這一背景下創立。“悲田”就是對貧病孤老實施的布施,體現了佛教慈悲思想。唐朝時,僧人們開始在寺廟創辦悲田養病坊。武則天統治時期,政府開始介入對悲田養病坊的創辦和管理工作,民間慈善性質的悲田養病坊開始變為官辦慈善機構。這類救濟病患貧民的機構雖不是專門為殘疾人而設,但殘疾人從中得到關照是可以肯定的。

宋代到明清時期,除了延續前代寬疾、養疾、救疾等殘疾人政策外,在具體製度方麵又有新的發展。宋代創建福田院、居養院,收養殘疾人、孤寡老人、乞丐等,這個就有點像今天的救助站了。

元朝在各地建立濟眾院、養濟院,還設立惠民局,為貧病殘疾人提供醫療救濟。明朝承襲元製,太祖洪武年間建立養濟院和惠民局,意思都是一樣的,都是官方設立的救助殘疾人的場所。

清代除繼續辦理養濟院外,在康熙年間,還由民間力量創辦普濟堂,作為養濟院的補充,救濟鰥寡孤獨貧病者。

總之,從先秦時代開始,曆代統治者均注意對殘疾人的寬、養等措施,創建了各種救濟殘疾人的惠民機構,創造了一個較為寬鬆的殘疾人生存環境。

新中國從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殘疾人權益保護法》,標誌著對殘疾人的保護已經到了法律的階層,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又對該法進行了第二次會議修訂。

這條對殘疾人的康複、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等進行了立法保護。大家可以看出,這條法規的出台,不隻有對殘疾人保護的曆史沿革,還有一些新的內容,比如對殘疾人的教育、就業、文化等等方麵,都做出了具體的要求。這是一個讓殘疾人活的更有尊嚴,更有自信的法律。

中國已先後頒布實施了一係列保障殘疾人權益的法律、法規。據不完全統計,涉及殘疾人權益保障的法律已達50多部,殘疾人的權益保障正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中國正形成了以憲法為依據,以刑事、民事、訴訟等法律為基礎,以《殘疾人保障法》為核心,以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為支撐的保障殘疾人權益的法律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