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律師的鼻祖-----鄧析

律師這個行業,最早就是在中國出現的。

最早的律師是誰呢?這個人叫鄧析,是春秋時鄭國人,生於公元前545,死於公元前501,河南新鄭人,鄭國大夫,春秋末期一個著名的思想家,一個大法學家,中國民權法律的啟蒙者。

為什麽說他是中國最早的律師呢?

這是因為《呂氏春秋》上麵有這麽一句話,《呂氏春秋》這本書是後來戰國時秦國丞相呂不韋所著,是一本百科全書。為了精益求精,也是為擴大影響,呂不韋還想出一個絕妙的宣傳該書的辦法,他請人把全書謄抄整齊,懸掛在鹹陽的城門,聲稱如果有誰能改動一字,即賞給千金。所以說,這本書具有相當高的史料價值。

《呂氏春秋》說:鄧析“與民之有訟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褲。民之獻衣而學訟者不可勝數。”

什麽意思?人家鄧析打官司是收律師費的,大案成衣一套,小案隻收上衣或者褲子一件。鄧析認為幫人家打官司這是一種養家糊口的職業,收費合理、正當。

結果人家鄧析家裏生意興隆,客戶蜂擁而至。鄧析他太太還開了一間店鋪,這就是最早的律師事務所。

很多人就發現幹這項工作收益不錯,於是又紛紛參加他的法律培訓班。鄧析聚眾講學,向人們傳授法律知識和訴訟方法,那陣也沒有司法考試,鄧析最早的律師執照的頒發者,他的理論是,“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就是你的委托人無論有理沒理,你都能找出理由,幫助你的委托人打贏官司。

這個和現在律師的思想已經非常接近了,而且是非常超前的。

他的思想簡單地說,就是模棱兩可、混淆是非的理論。《呂氏春秋?離謂》中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洧河發大水,鄭國有一個富人被大水衝走淹死了。有人打撈起富人的屍體,富人的家人得知後,就去贖買屍體,但打撈起屍體的人要價很高。於是,富人家屬就來找鄧析,請他出主意。鄧析對富人家屬說:“你安心回家去吧,那些人隻能將屍體賣你的,別人是不會買的。”於是富人家屬就不再去找得屍者買屍體了。得屍體的人著急了,也來請鄧析出主意。鄧析又對他們說:“你放心,富人家屬除了向你買,再無別處可以買回屍體了。”

從這個故事來看,鄧析對買賣屍體雙方所說的話,確實有一點詭辯的嫌疑,但是,鄧析在這件事情中隻是一個中立者,所以他沒有義務和責任一定要站在某一方的立場上說話。因為誰也沒給錢!鄧析也沒有理由偏袒任何一方。

同一個事實,鄧析卻推出了兩個相反的結論,每一個聽起來都合乎邏輯,但合在一起就荒謬了。鄧析肯定是希望他們相持一段時間後,雙方都可以找到一個可以接受的價格平衡點。

從這件事上來看,鄧析已經具有了相當完整的樸素辨證觀念。

在鄧析看來,辯論必須根據實際情況,不能任意胡說,否則就會帶來禍患,特別是辯論必須要遵循一定的標準,所以“兩可”雖然不失為一種辯說方法,但不可濫用。這是什麽,訴訟程序要有規則。這就是民事訴訟法!

但是,鄧析,這個律師的思想,太超前了!太超前就叫左傾思想,這個就勢必會出現問題。

當時春秋時,鄭國還有個法學家叫子產,他是鄭國的宰相。這位老先生也是個比較有理想的人,他認為應該讓百姓知道什麽是對的、什麽是錯的,讓大家知道如何正確地生活。於是鄭國頒布法令,都要寫在牌子上,掛在城門口,這叫“懸書”。

但既生瑜何生亮?偏偏出了一個鄧析!

凡是一出台新的法律,鄧析就研究這裏變得漏洞,別忘了,他還開著法律培訓班呢,班裏邊他就把這些新的法條來了個“兩可說”,本來一清二楚的事,讓他一攪和,大家全糊塗了。

子產著手解決這個問題,他的辦法是取消“懸書”,以後法令不再公示,官府說什麽就是什麽,比如你在街上忽然被捉了去打了五十板子,那麽你肯定觸犯了某條法律,至於是哪一條,你不要問,你如果問了你就觸犯了另外一條法律,又得再打五十板子。

這確實也是個好辦法,極大地提高執法效率,同時增強百姓對法律的敬畏。但是,新的問題又出現了,連挨幾頓五十板子的倒黴蛋們屁股朝天被抬回家,哭爹叫娘之餘想來想去,壓抑不住對神秘的法律的求知熱情,總得知道屁股因何而開綻吧,怎麽辦呢?找鄧析去。

於是鄧析家門口擠滿了要求普法的百姓。如果鄧析是個聰明人,他就會在他的鐵嘴上掛一把鐵鎖,把鑰匙扔到井裏去,可是他的人來瘋是必然要犯的,他口沫橫飛如雨,告訴人家前五十板子是依據某一條,後五十板子是依據某一條,根據你的情況,前後五十板子都於法無據。

鄭國過去拉人進來打板子大家都是一聲不吭,可現在呢,板子還沒舉起來,人家就喊,且慢!叫鄧析來,說說清楚!然後就扯著嗓子大叫孩兒他媽,快借兩件新衣裳找鄧先生去!據《呂氏春秋》記載:“鄭國大亂,民口喧嘩”,問題不解決,就去找鄧先生上訪。

子產見鄧析處處跟自己對著幹,兔爺坐獨輪車,翻了!大罵,你鄧析良心大大滴壞了!

鄭國是非無度,分不清好壞人,也沒有人明辨是非了。子產於是就把鄧析殺了(因為子產比鄧析官大),殺鄧析還不算完,把他殺了而且陳屍示眾。

效果當然很好,再沒人敢跟板子叫板,鄭國從此大治。鄭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

其實,律師這個行業自從出現以來,就飽受爭議。有很多人說,律師維護那些有錢人,故意把白的說成黑的,讓很多有罪的人逃脫了處罰。律師一接受委托人的律師費,別管用什麽方法,就給幫人家把官司打贏了,不能往輸了打,有時確實是弄了個是非顛倒,含糊不清。

但有時,律師製度,又給了那些受了冤屈的人,一個充分的辯解的理由,這也是一個維護人權的具體製度。所以,律師這個詞,本身就是個“兩可說”,你從正反兩方麵都能找出毛病來,又都有優點,從這點上看,還有由大家自己去評判,這個世界上到底需不需要律師。

回到鄧析這個人,雖然殺了鄧析,但是鄭國確是“殺鄧析,以用竹刑!”竹刑,就是鄧析自編了一套更能適應社會變革要求的成文法,是和子產對著幹的法律。對於竹刑的具體內容,失傳了,我們雖然不得而知具體內容,但是竹刑應該是當時比較公正,符合民意的法律,更適合當時的社會發展。

我們應該紀念鄧析,這個最早的律師,這個招人煩的鐵嘴,這個把法律帶給民眾並為此犧牲的人。他算得上時中國法律界的哥白尼,觸犯了統治階級的利益而被殺,但是卻給我們流下了更多的真理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