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包龍圖打坐在開封府

前文說過,老天是公平的。

兩年後,包拯升任端州(今廣東省肇慶市)知州,相當於市長。隻不過呢封建社會和我們現在不一樣,司法權和行政權是不分開的,這個地區的知州就既是司法最高長官,也是行政最高長官。

端州出產一種名硯,是朝廷欽定的貢品,和湖筆、徽墨、宣紙一道,並稱“文房四寶”,文房四寶就是這麽來的。

以往在端州任職的知州,總要在上貢朝廷的端硯數目之外,自己留幾塊收藏,這種事本來也沒什麽大不了的。但包拯上任之後,一改陋習,決不多收一塊。後來包拯又升官了,離開端州,他發現船艙裏私藏了一塊端硯,這是當地百姓悄悄送給他的。包拯一言不發,將那塊名貴的端硯丟入江心。

包拯一生就是這麽清廉,他從走出小山村開始就立誌要做個清官,他曾經做了這樣一首五言律詩:

“清心為治本,直道是身謀。秀幹終成棟,精鋼不作鉤。倉充鼠雀喜,草盡狐兔愁。史冊有遺訓,無貽來者羞。”

大意是說,做人要光明正大,就像秀挺的木材應該做房屋的棟梁,精煉的鋼料決不應去做鐵,我應該做一個無愧史書教誨的清官。

我前幾天去某法院參加訴訟,走到訴訟廳二樓的時候,發現那裏就掛著一副包拯的畫像,法院把包拯列為中國古代十大法學家之一。

我就想說呢,包拯對司法領域的貢獻,不僅是因為他是一個法學家。其實他還給後世的司法工作者做了一個楷模,做了一個標杆。做司法工作,要公正,要清廉,這是一個司法工作者最為基本的素質。

包拯由於政績突出,升官的速度比火箭還快!封疆大吏,京官讓他做了一遍,這期間包大人還奉旨出使契丹。

不過包拯做的官裏,大家最熟悉的就是開封府尹。

開封府尹其實是包拯晚年才做的一個職位,而且前後隻做了一年多,宋仁宗嘉佑二年也就是公元1057年3月開始做,到嘉佑三年六月就離職了,包拯是在公元1062年去世的。但就是在這一年的時間,包拯堅決懲治權貴的不法行為,堅決抑製京官的驕橫,懲辦無賴刁民。做了很多有益於人民的事。

我記得河南開封,有個開封府博物館,上邊記載著當年在開封府做過府尹的所有官員的名字,但是人們唯獨找不到包拯的名字。

這是因為包拯實在太有名了,每個遊客來的時候,都要用手撫摸一下他的名字,久而久之,包拯的名字就變得模糊不清了,說明大家真的是很崇敬這位清官。

雖然包拯隻在開封府呆了一年多的時間,但是很多後來的公案小說中,包公的故事幾乎都是在開封府發生的。

比如說,我們小時候看過的《三俠五義》,還有很多京劇裏的故事,包拯的唱詞中也有包龍圖打坐在開封府。說到京劇,包公戲真的是很多。就算沒聽過京劇的人都能說出很多關於包公的京劇的名字。比如說《鍘美案》、《狸貓換太子》、《打龍袍》還有《鍘包勉》。

《鍘包勉》這個戲又叫《赤桑鎮》,情節是這樣的。包拯的親侄包勉,在擔任地方官以後,貪贓枉法,後來終於敗露。案卷幾經輾轉,到了開封府包拯手上。包拯閱卷後,怒不可遏,但是又十分為難。包拯自小父母雙亡,由包拯的嫂子,也就是包勉他媽一手撫養成人,所以他向來不叫“嫂子”而尊呼“嫂娘”,嫂娘對他恩重如山,包勉是嫂娘唯一的兒子。當然這個情節是虛構的,我前邊說了,包拯為了伺候生父生母三十六歲才出山的。

咱現在隻說戲劇裏的包拯,在公私兩難之中,包拯選擇了大義滅親,決然下令斬了包勉,然後再回到赤桑鎮向嫂娘賠情,就是這麽一段故事。

但是,這段故事呢,其實對現代司法來講也有一些意義。

在現代司法當中,回避是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中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均明文規定了這一原則。中國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規定回避原則,但也以專章規定了回避製度。這一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必須依法實行回避製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承辦某一案件的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因遇有法律規定的不得參與案件的審理或執行有關任務的情形,不參加對該案的審理或有關任務的執行。在審判案件和執行有關任務時,上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係。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應主動地、自覺地提出回避。

如果在訴訟開始後,發現案件的審理人員與訴訟的另一方存在利害關係的,也可以當庭提出回避。在正常的訴訟程序中,法官也會在開庭前,問道雙方當事人你們是否對法官、書記員或者合議庭有異議?如果有,當事人就可以說出來,但是你必須要說明理由。

回到鍘包勉這個案子中來,也就是說這個案件如果放到現在,包拯完全是應該回避的。而且這件事在《公務員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利害關係的,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係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應當回避。

當然,我們很崇敬像包拯一樣可以大義滅親的清官,但是我們也要清楚法律的一個原則。

法律就是想用法條約束每個人的行為,讓很可能給其他人造成不公平的現象用法條予以避免,這就是法律的意義。即便是有大義滅親的正氣,也需要遵循法律辦事。

戲劇裏包拯在開封府發生的故事還有很多,我們再來回憶一出京劇叫《鍘美案》,這個情節,沒必要細說了,大家應該都很熟悉。但是,熟悉情節,未必熟悉細節。我們現在來關注鍘美案中的一個細節。

包拯在問秦香蓮,陳世美殺你,你有什麽證據?秦香蓮就把當初陳世美派出的韓琦要殺自己的那把佩刀拿了上來,這時陳世美就狡辯說,光有刀怎麽沒有刀鞘?秦香蓮當時就說了刀鞘在那韓琦的腰上,包大人馬上就派人去廟裏把刀鞘取了回來,因為當時的武器都是有出處的,刀鞘上肯定有駙馬府的印記,所以這就形成了一個證據鏈,認定要殺秦香蓮的人就是陳世美。

這個案件就現在來說呢,我覺得還是缺乏給陳世美定罪的決定性證據,這個證據就是到底怎麽證明陳世美指使韓琦去殺人,因為韓琦自殺了,已經死無對證了。根據刑法,疑罪從無的原則,如果陳世美請一個好的律師,這個完全是可以脫罪的。

有人說,這不就放走了壞人了嗎?

沒辦法,這就是現代司法製度,我們要給犯罪嫌疑人充分辯解的理由,也要尊重物證大於人證,大於感情的原則。當然如果放到現在,我覺得放走陳世美的可能性也不大。因為我們同樣可以回憶那裏邊的細節,當時是陳世美把刀交給的韓琦,那上麵一定有陳世美的指紋。這就是利用現代偵測的技術去彌補一些證據鏈條上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