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甲狀腺功能檢測
甲狀腺是人體重要的內分泌器官,通過甲狀腺素(T4)來調節機體內分泌,對代謝、生長、發育等有重要作用。妊娠早期胎盤分泌的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增加,hCG因其α-亞單位與促甲狀腺激素(TSH)相似,具有刺激甲狀腺的作用。增多的甲狀腺激素抑製TSH分泌,使血清TSH水平在妊娠早期短暫降低,至妊娠早期回升至孕前水平,之後保持穩定。在雌激素的刺激下,肝髒甲狀腺素結合球蛋白(TBG)產生增加,清除減少。TBG的增加使總甲狀腺素(TT4)濃度增加。遊離甲狀腺素(FT4)輕度升高,並和hCG一起達高峰,然後降至正常水平。最常見的甲狀腺疾病包括甲狀腺功能亢進和甲狀腺功能減退。這兩種疾病都會影響人的心血管、消化、生殖、神經等係統,孕婦需要特別注意以下情況。
甲亢:會導致甲狀腺素釋放過多,由於懷孕對甲狀腺素的需求增加,輕度患者會有所緩解,如果是重度患者,則會增加流產、早產等並發症的發生。
甲減:會導致甲狀腺素分泌不足,更容易導致流產,而且甲狀腺素是胎兒大腦發育必不可少的成分,如果分泌不足,可能會導致發育障礙、智力低下、大腦受損等問題。
一、甲狀腺疾病的高危人群
(一)甲亢、甲減病史或目前有甲狀腺功能異常的症狀或體征。
(二)甲狀腺手術史和/或131I治療史或頭頸部放射治療史。
(三)自身免疫性甲狀腺病(AITD)或甲狀腺疾病家族史。
(四)甲狀腺腫。
(五)甲狀腺自身抗體陽性。
(六)I型糖尿病或其他自身免疫病,如白癜風、腎上腺功能減退症、甲狀旁腺功能減退症、萎縮性胃炎、惡性貧血、係統性硬化症、係統性紅斑狼瘡、幹燥綜合征等。
(七)流產史、早產史、不孕史。
(八)多次妊娠史(≥2次)。
(九)肥胖症(體重指數>40 kg/m2)。
(十)年齡>30歲。
(十一)服用胺碘酮或鋰製劑或近期碘造影劑暴露。
(十二)中、重度碘缺乏地區居住史。
二、甲狀腺功能篩查時機
因孕婦臨床甲減、妊娠期亞臨床甲狀腺功能減退(SCH)和甲狀腺過氧化物酶抗體(TPO-Ab)陽性對妊娠結局和子代神經智力發育存在不同程度負麵影響(可能會導致流產、早產、發育障礙、智力低下和大腦受損等問題),所以,所有備孕或妊娠8周以前的孕婦都應進行甲狀腺功能篩查及臨床評估。
三、妊娠期臨床甲減的診斷標準
妊娠期臨床甲減的診斷標準是:血清TSH>4.0 mU/L,且血清FT4低於妊娠期特異性參考範圍下限,或血清TSH>10.0 mU/L。
四、妊娠期臨床甲減治療藥物和劑量
妊娠期臨床甲減選擇LT4治療。一旦確診妊娠期臨床甲減,應立即開始治療,治療目標是將TSH控製在2.5mU/L以下。臨床甲減婦女疑似或確診妊娠後,LT4替代劑量需要增加20%~30%。根據血清TSH治療目標及時調整LT4劑量。患有臨床甲減的妊娠婦女產後LT4劑量應調整至妊娠前水平,並需要在產後6周複查甲狀腺功能,指導調整LT4劑量。
妊娠早期:一般需要將孕前藥量增加20%~30%或一周增加2天的劑量;
妊娠中期:孕婦機體處於相對穩定的生理狀態,胎兒對外界影響因素的敏感性降低,可以維持原有藥物劑量;
妊娠晚期:甲減孕婦往往需要維持原有的劑量或小幅增加,但不需要減量。
五、妊娠期臨床甲減的監測
臨床甲減婦女20周前每2~4周檢測1次甲狀腺功能,血清TSH穩定後可以每4~6周檢測1次,產後6周複查。
已患臨床甲減的婦女需先調整LT4劑量,將血清TSH控製在正常參考範圍下限2.5 mU/L後再計劃妊娠。
六、妊娠期亞臨床甲狀腺功能減退症(SCH)
妊娠期SCH的診斷標準是:血清TSH高於正常範圍,血清FT4水平正常。
根據血清TSH水平和甲狀腺過氧化物酶抗體(TPO-Ab)或甲狀腺球蛋白抗體(TgAb)是否陽性,選擇妊娠期SCH的不同治療方案。
(一)TSH>妊娠期特異性參考範圍上限(或4.0mU/L),無論TPO-Ab是否陽性,均推薦LT4治療;
(二)TSH>2.5mU/L且低於妊娠期特異性參考範圍上限(或4.0mU/L),伴TPO-Ab陽性或TgAb陽性,考慮LT4治療;
(三)TSH>2.5mU/L且低於妊娠期特異性參考範圍上限(或4.0mU/L)、TPO-Ab及TgAb陰性,不考慮LT4治療;
(四)TSH<2.5mU/L且高於妊娠期特異性參考範圍下限(或0.1mU/L),不推薦LT4治療;TPO-Ab或TgAb陽性,需要監測TSH;TPO-Ab及TgAb陰性,無須監測。
七、如何診斷妊娠期單純低甲狀腺素血症
血清FT4水平降低,血清TSH正常,甲狀腺自身抗體陰性,可診斷為妊娠期單純低T4血症。建議查找低甲狀腺素血症的原因,如鐵缺乏、碘缺乏或碘過量等,對因治療。
八、妊娠期甲狀腺功能亢進的類型
(一)臨床甲亢
血清TSH<0.1mU/L,FT4>妊娠期特異性參考範圍上限,排除妊娠甲亢綜合征後,甲亢診斷可以成立。
(二)亞臨床甲亢
血清TSH低於正常下限,FT4水平正常。患者有明確的臨床表現而FT4正常時,需要進一步檢測FT3以明確診斷。
(三)妊娠甲亢綜合征
表現為FT4或TT4水平升高伴TSH受抑或無法檢出,甲狀腺自身抗體陰性(TRAb和TPO-Ab),呈一過性改變。可用丙硫氧嘧啶(PTU)治療。
妊娠期監測甲亢的控製指標首選血清FT4/TT4。控製的目標是應用最小有效劑量的PTU或者MMI,使血清FT4/TT4接近或者輕度高於參考範圍上限。
妊娠期應用抗甲狀腺藥物ATD治療的孕婦,建議FT4或TT4、T3和TSH在妊娠早期每1~2周檢測1次,妊娠中、晚期每2~4周檢測1次,達到目標值後每4~6周檢測1次。
九、妊娠婦女TRAb滴度測定的意義
既往應用過放射性碘治療,或手術治療,或正在應用ATD治療的Graves病妊娠婦女,應在妊娠早期檢測血清TRAb。
(一)如果妊娠早期血清TRAb陰性,妊娠期間不需要再次檢測。如果妊娠早期血清TRAb升高,建議在妊娠18~22周再次檢測;
(二)如果妊娠18~22周時血清TRAb升高或開始應用ATD,在妊娠晚期需再次檢測血清TRAb,以評估胎兒及新生兒監測的必要性。
專家提示
① 妊娠期甲減與妊娠不良結局密切相關,如流產、早產、死胎、低出生體重兒等。
② 因妊娠期甲減可能損害胎兒的神經係統及智力發育,一旦確診應立即開始治療,盡早達到治療目標並定期進行甲狀腺功能監測。
③ 妊娠期亞臨床甲減需根據血清TSH水平和TPO-Ab、TgAb是否陽性選擇不同的治療方案以及判斷是否監測TSH值。
④ 妊娠期監測甲亢的控製指標首選血清FT4/TT4。
⑤ 妊娠期甲亢控製的目標是應用最小有效劑量的PTU或者MMI,使血清FT4/TT4接近或者輕度高於參考範圍上限。
⑥ 建議有條件的地區對近期計劃妊娠或妊娠早期(8周以前)婦女進行甲狀腺疾病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