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婦幼殺人案的犯罪誘因 第一節 “殺人魔女”——貝莉·吉妮絲
在1908年,一個“殺人魔女”成了美國媒體關注的焦點,她殺害了自己的兩任丈夫和所有的孩子,並且還殺死了幾十名追求她的人。她殘忍地將他們的屍體肢解,埋藏在家中的院子裏。在一個世紀之後,美國研究團隊通過DNA檢測,才解開了“殺人魔女”連環作案的謎團。這個女魔頭就是貝莉·吉妮絲。
1859年,在挪威的一個小村莊中,貝莉·吉妮絲出生了。幼年時期的貝莉身高卻比同齡人高出很多,顯得非常壯實。在她22歲時,身高已經170厘米,體重91公斤,是一個相當強壯的女性。
不久,貝莉·吉妮絲移民到了美國,並在1884年與一個名叫馬克斯·馬德斯·索仁森的男子結婚。婚後,兩個人在芝加哥市區開了一家糖果店,4個女兒也相繼出生,一切看起來似乎很美好。可沒過多久,一場大火燒毀了貝莉的糖果店。不過,他們獲得了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
在1898年,他們的房子再次被大火燒毀,貝莉再次獲得了大額的保險金。不久,她的兩個孩子因為急性結腸炎而死亡,他們同樣都有保險,因此,在其死亡後貝莉獲得了死亡保險金。不過,後來經醫生檢查推斷,兩個孩子的死因有可能是被人下毒。
1900年7月30日,貝莉的丈夫突然死亡,他的死亡日期與其保險單生效日期隻差一天。為此,保險公司賠付了8500美元給貝莉。但後來,醫生檢測出他有中毒的特征。可是,由於沒有有力的證據,最終隻好不了了之。
而貝莉在丈夫死後,在印第安納州拉波特買了一個農場,日子過得非常瀟灑。不久,她在這裏認識了第二任丈夫彼得·吉妮絲,並在1902年結婚。可在婚後一周,貝莉的繼女卻突然死亡。不到一年,第二任丈夫也命歸西天。由於丈夫生前買有保險,因此,貝莉再次獲得了3000美元的保險金。
辦理完第二任丈夫的喪禮後,沒過多久,貝莉就在報紙上刊登征婚廣告。不過,她征婚的條件是:與她結婚的人必須先出示自己的所有財產證明,以示其誠心,否則就不會與其結婚。可是,當一些有錢的男子與貝莉相識後,結果都是一個下場:中毒身亡。
1906年,貝莉農莊上的一位年輕雇員突然失蹤了,但貝莉卻對外宣稱,他老家有事突然離開了。可是,在1908年4月28日,一場大火將貝莉的房屋燒毀後,那名雇員的屍體被挖了出來。不僅如此,在貝莉的農莊中,多具屍體相繼被挖出,被害人幾乎都是男性。此時,這一係列謀殺案才浮出水麵。
與此同時,警方還發現了1具無頭成人女性的屍體和3具小孩子的屍體。起初,警方以為是貝莉與她的3個孩子的。因為經調查發現,在大火發生之前,貝莉曾立下遺囑,而且還購買了煤油。
可是,通過警方進一步調查發現,現場還有更多被肢解的屍體殘骸。另外,法醫人類學家斯蒂芬·勞羅克在檢查屍體之後表示,雖然被害人的年齡與貝莉年齡相仿,分析其骨長與貝莉的身高也比較符合。可是,被害人的身高僅有160厘米左右,而貝莉的身高卻在170厘米左右。
因此,警方懷疑這具無頭屍體可能不是貝莉的。但由於屍體沒有頭部,警方無法通過牙齒記錄來鑒別這具屍體到底是誰的。同時,由於當時還沒有DNA檢測技術,因此無法對其進行準確的鑒定。
這個謎團困惑了警方100年之久。一個世紀過後,著名的犯罪分析專家在仔細查看勘查現場的照片和報告後認為,這具屍體並不是貝莉·吉妮絲的,事實上是她殺死另外一個女人來冒充自己,以逃脫警方的調查。為了驗證自己的分析,獲罪分析專家希望鑒定專家能夠對這具屍體提取DNA,然後與貝莉的書信中提取的DNA樣本進行比對,從而確定這具屍體是否是貝莉的。
警方深入調查發現,有證據顯示這場大火是貝莉雇的雜工雷·拉姆菲爾所為。後來,雷·拉姆菲爾在被執行死刑之前也承認了這件事,由於長時間的相處,他喜歡上了女主人,知道女主人所犯下的罪行後,他主動幫助女主人逃脫法律製裁。
後來,經過法醫檢驗屍骨得知,那具無頭女屍是一個芝加哥女人的,她是貝莉雇的女管家。因此,犯罪分析專家推測,可能貝莉害怕之前自己所犯的種種罪行會被警方發現,便將女管家燒死,讓警方以為她是貝莉,從而掩人耳目,製造自己已經身亡的假象,以此逃脫警方的通緝。
在火災發生後,貝莉改名換姓,成為伊絲·卡爾森,然後潛逃到了洛杉磯。魔性不改的貝莉在逃亡期間還謀殺了與她相處的一名男子。當警方將其抓捕後,控訴其謀殺,並將其拘留在監獄中。不過,當法院準備對貝莉進行審訊時,她卻死在了監獄裏。
後來,警方通過提取伊絲·卡爾森的DNA發現,她正是“殺人魔女”——貝莉·吉妮絲。
犯罪心理畫像專家有話說
有心理學家認為,對於很多女性罪犯來說,她們通常基於與男性罪犯同樣的理由而犯罪。比如,報複、貪欲、嫉妒等以及各種各樣的精神錯亂,操縱他人生死的欲望等。一般來說,她們的犯罪手法具有顯著的女性特征。
對於大多數女性來說,由於她們的感情色彩比較濃,情緒穩定性差,看問題不夠全麵,再加上有依從性等性格特征,導致她們在遇到挫折時很容易走上極端,從而實施某些在正常狀態下不可能實施的犯罪行為。
另外,由於男女體力上的差異,很多女性罪犯在犯罪活動中帶有明顯的性別特點。尤其是在暴力犯罪中,她們經常會選擇投毒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