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住宅遭到暴力破壞——作案者到底是誰

1991年,FBI接到一個報警電話,報警者聲稱自己的住宅遭到了入侵,並遭到暴力破壞。當FBI特工到達現場後,看到房間中各種書籍、貴重飾品被扔得滿地都是;客廳、主臥、衛生間、廚房等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一些花瓶、玉器、牆壁上的畫作等也被毀壞;牆壁和家具都被塗鴉,並在上麵寫下一些汙言穢語,比如,“混蛋”“去你的”等。

此時,犯罪心理畫像專家羅伯特·K.雷斯勒已經退休,現如今擔任FBI的犯罪顧問。於是,FBI特工希望雷斯勒能夠協助他們偵破此案。當警方把犯罪現場的照片和案情報告交給雷斯勒時,雷斯勒認為這起暴力破壞案件並不是很難辦,因為在此之前他曾接觸過無數起暴力破壞房屋的案件。

於是,雷斯勒仔細查看那些現場照片並分析案情。從照片可以看出,這棟房子原來是一處溫馨的、有格調的住宅,但由於遭到破壞而變得一片狼藉。

雖然房屋的主人報案稱,房子是遭到一群青春期男孩的破壞。可是,在雷斯勒反複查看那些現場照片後推斷,這並非十幾歲男孩所做出的暴力反叛行為。

一般來說,這種暴力破壞房屋事件,如果是集體暴力行為,會有一個領頭人帶著一幫手下,發泄他們的不滿或是對社會的憤怒;或是正值青春期的叛逆孩子為了反抗社會或權威而做出的。同時,這些人搞破壞的對象往往是隨機選擇的,牆上和家具上一些汙言穢語可以反映出他們的人生態度和興趣。他們在做這些事時,一般都會寫上樂隊、撒旦等之類的名詞,還會在衣櫃或**大小便,甚至還會順手牽羊,拿走一些貴重的財物。

可是,從犯罪現場的照片來看,房間內遭到破壞的物品並不是隨機的,而是有選擇的。比如,牆上的油畫並沒有遭到全部破壞,尤其是那些值錢的作品,都沒有遭到毀壞。即便遭到破壞,也與其他普通物品的破壞方式和程度都不同。

其中,有一張畫有小女孩的油畫沒有遭到任何破壞。除此之外,雖然有一些漆器掉在了地上,卻沒有摔破。如果是一些青春期的男孩作案,必然不會出現這樣的結果。

廚房和浴室雖然看起來相當混亂,但是鏡子和一些廚房用具卻沒有遭到真正的破壞,除了門把手之外,門的其他部位都完好無損。地上扔有一根條狀物,但看起來卻不像是扔在那兒的,而像是放在那兒的,它並沒有遭到任何破壞。另外,一些衣服雖然有破損,但卻沒有遭到無法修補的破壞,更沒有出現撕裂、割斷的情況。

這讓雷斯勒不禁有所疑惑:這起暴力破壞住宅案件難道是蓄意而為的嗎?作案者是故意選擇那些不值錢的東西進行損壞的嗎?

而更讓他感到可疑的是,一些遭到破壞的畫作並沒有扔得哪兒都是,而是放在容易整理的地方,家具也是放在容易歸位的地方;而那些牆上的髒話並不是時下年輕人喜歡用的詞語,現場也沒有出現他們喜歡的樂隊、口號等。

根據這些分析,雷斯勒排除了年輕男孩或是團夥作案的可能,並對作案者做了心理畫像:白人女性,年齡在40~50歲;性格比較謹慎、溫和,但有些孤獨,看不慣現在的年輕人;非常自戀,人際關係不好,有可能離過婚。從犯罪現場被毀壞的程度和物品上來看,這名女性應該是居住房屋的家庭成員,因為她對房間中的一些物品有感情,而且避免破壞那些最值錢的物品。

從作案者欲蓋彌彰的犯罪現場來看,她的“布置”是故意誤導警方,將嫌疑引向青少年身上,但牆上的髒話卻暴露了她的年齡和性格。那些話並不是時下年輕人會寫的,也不可能是年輕的女孩,最有可能就是遭遇中年危機的婦女。

如果作案者有孩子,也不可能是十幾歲的男孩,因為這樣的話,她就會對時下較為流行的語言比較了解。因此,作案者有可能有個女兒,但女兒不和她住在一起。因為牆上的那幅女孩的油畫並沒有遭到破壞,這表明作案者有一個比較喜歡的女性家庭成員,但並沒有和她住在一起。

而從作案者的作案手法來看,這名女性可能在近期遭遇重大挫折。這個挫折可能與金錢有關,也可能與男人或工作有關。

對此,雷斯勒推斷,這名女性的作案動機有四個:一是為了報複家庭中的某位家庭成員;二是最近遭遇重大挫折,心情跌落到穀底;三是想要引起他人的注意;四是可能與保險金有關,由於經濟狀況出問題,希望得到保險公司的賠款。

當雷斯勒將分析的結果寄給FBI特工時,FBI特工稱,經調查得知,房屋的主人與雷斯勒所做的心理畫像簡直一模一樣:房主是一名白人女性,今年40歲;最近與男友的關係破裂,經濟狀況也出現了問題;她與前夫生有一個女兒,但女兒與前夫住在一起;性格溫和,但由於長時間獨處,顯得有些孤僻。

另外,一家保險公司也稱,最近接到這家房主的索賠,聲稱自己的房子遭到破壞,導致27萬美元的損失。此時,保險公司才知道,原來這一切都是房主蓄意破壞,通過偽造現場進行保險詐騙。

犯罪心理畫像專家有話說

犯罪現場的細節,尤其是犯罪現場的照片,對於犯罪心理畫像專家而言是相當有幫助的。在1992年,由FBI犯罪心理畫像專家約翰·道格拉斯和羅伯特·K.雷斯勒以及其他一些專家撰寫的《犯罪分類手冊》出版。

在這本書中,他們提出了警方在犯罪現場應該注意的一些問題:犯罪現場是在戶外還是在室內?犯罪時間大概在什麽時候?罪犯在犯罪現場大概待了多長時間?案件中一共有多少名罪犯?

犯罪現場是不是淩亂不堪?是否找到很多犯罪證據?犯罪是隨機發生的還是蓄謀已久、有組織的?一般而言,犯罪現場不會非常淩亂或是十分有組織,大部分的犯罪現場都是處於“兩個極端之間”。

罪犯是隨身攜帶犯罪工具還是隨手使用現場的工具進行犯罪?罪犯是把犯罪工具帶走了還是留在了現場?罪犯是否使用多種犯罪工具?現場是否有彈藥?罪犯是刻意將被害人的屍體留下來以讓他人發現,還是隨便將其留下來的?一般來說,犯罪現場是否留有證據是犯罪分類的重要線索。

最後,警方需要知道的是,罪犯是隨身攜帶著有犯罪工具,還是對被害人進行偷襲,從而將其控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