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範疇的先驗演繹
那麽這個範疇表,作為一種先驗認識的網上紐結,它是如何運轉起來的?我剛才講,我們從形式邏輯的判斷表裏麵分析出這樣一些範疇來,那麽,這些範疇是如何起作用的?它們要去作為網上紐結、作為一麵認識之網,要去捕捉、把握這些經驗的雜多的材料,在這樣一個作用過程中,它們的動力從何而來?它們何以使得經驗的事物成為經驗對象?如何能夠構成經驗對象?我剛才講,在現象中的那些經驗對象,是由主體的範疇建立起來的。如何去建立?這就涉及它的演繹,Deduktion這個概念通常我們翻譯成演繹。也就是如何從範疇表裏麵,揭示出它構成一個經驗對象的必然性。我們在法庭上麵,你要提出你對這個財產有一種法律上麵的所有權,那麽你得提出你的根據。你不能隻舉出事實,你得提出法律根據。你不能說我從來就住在這個地方,這塊土地就是我的,這個房子就是我的。你必須提供法律上的根據,先天的根據。那麽,在認識論裏麵也是這樣。一個經驗對象,我認識了,那麽我如何能夠認識這個經驗對象的,你必須提供你的根據。這個根據呢,就是這些範疇。那麽範疇作為一些純粹知性的概念,它的這種能動性從何而來?範疇本身作為一些概念,它是有能動性的概念,它跟形式邏輯通常講的概念不太一樣,它要針對一個對象去建構,它針對那些經驗的材料,要建構起一個對象來,那麽它這種力量從何而來呢?康德由此做出了他的演繹。也就是說,把它們追溯到先驗的自我意識。所以這些範疇其實都是先驗的自我意識的能動性的一種體現。
什麽叫先驗的自我意識?自我意識有兩個層次,一個是經驗的自我意識,就是說,每個人都知道我是個什麽人,我的教養,我的經曆,我的情緒,我的愛恨,等等,這些都屬於經驗的自我意識,它屬於心理學研究的對象。但是先驗的自我意識呢,就是笛卡兒所講的“我思”。抽象的“我思”,不管我是個什麽人,但是我在思考,這一點是確定的。我思,就是先驗的自我意識。那麽我思實際上是一種能動性,一種主體的能動性,主體能動性要把握對象。我思,我可以思對象,但是我也可以思我自己。我如果思我自己呢,我必須要把我所思的對象全部概括到一個我之下,我才能夠知道我如何在思我自己。因為我思是一個活動嘛,所謂這樣一種思維的我,不過是把所有東西都想一遍,不斷地想,這樣一個活動。那麽通過我的這個想的活動呢,我發現,我思不過是這個活動本身。它不是它所想的任何對象,但是它所想的任何對象都屬於“我”。我所想到的任何東西都是我的知識,我的一切知識都是我的知識,都隻有在我之下才能夠被我想到。所以這個我呢,就變成了一個能動性的概念,它不僅僅是一個表象加在所有的知識之上,而是作為一個能動的活動,去構成所有的知識。我所有的知識都是由我構成的,由我的能動性構成的。如何構成的?他認為,這種構成呢,是一種“本源的統覺的綜合統一”。這是他的一個重要的概念。
統覺,Apperzeption,這個概念通常翻譯成統覺,也有的人直接就把它翻譯成自我意識。統覺就是自我意識。自我意識就是統覺,把所有的經驗材料統起來,把它們抓起來,把它們構成一個對象,構成一個東西。這就是統覺。這個統覺是本源的活動,它不是心理學上的,而是認識論上麵的,就是任何認識的主體,都具有這樣一種能動性。心理學上的統覺呢,它要受到一些外界環境的影響,人的生命力,人的認識一時有模糊的時候,有糊塗的時候,但是先驗的統覺跟後天經驗的影響沒有關係,任何認識主體都有這樣一種本原的統覺綜合統一。綜合統一就是把經驗的材料綜合起來,統一成一個對象。我在前麵講的先天綜合判斷,就是來自於先驗的自我意識這種本源的統覺的綜合統一,把經驗材料統一為一個對象,來加以認識。當它們被統一為一個對象的時候就已經認識了,它就建立起對象了。那麽,這樣一種統覺的本源的綜合統一表現在十二個方麵,表現在十二範疇。十二範疇實際上是來自於我們的統覺,我們的統覺就是知性,也可以說就是一種先驗的綜合統一。來自於知性這樣一種統覺能力,這種統覺能力通過十二範疇,分門別類地去把握那些經驗材料,或者說,當我們捕捉到一堆經驗材料的時候,我們必須從這十二個方方麵麵對它們加以把握。當你從這十二個方方麵麵都對它加以把握了以後,你對這樣一個對象的認識,就算是完成了,完全把握住了。這是我們人類認識之謎,人類認識的結構,就是這樣構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