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檢察官的論點

枝村幸子遇害後一年,岡野正一被東京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規定以謀殺罪名判處無期徒刑,檢察官求處死刑,判決則減輕其刑。

“證據”為岡野於五月二十九日案發當天晚上九點多外出返家時,運動衫的左手袖口上有血跡,右手袖口上有汙漬。血跡與被害人枝村幸子的血型一致,皆為O型,汙漬經檢驗,為被害人遇害時嘔出的嘔吐物。

在指紋方麵,枝村幸子的房間裏發現許多岡野正一的指紋,門把、椅子的扶手、桌角、門旁的牆麵、擺在櫥櫃裏的咖啡杯等處都采集到了指紋,其中有新有舊。岡野經常造訪幸子家,因此指紋新舊不一,新的指紋亦難判斷是否為犯案當時留下。

岡野宣稱他於晚間八點多進入幸子家時,幸子已無生命跡象。如他所言屬實,案發時間應為他進房之前,他在八點過後留下的指紋,因已過犯案時間,與案情無關。此為被告岡野的辯解,但法官認同檢察官的論點,駁回被告及其律師的主張。

由纏繞於枝村幸子頸上的絲巾驗出了幸子的指紋,但不明顯,沒有找到岡野的指紋。絲巾為幸子所有,原本掛在衣櫃裏,為犯案時用來絞殺的凶器。

“絲巾上沒有被告的指紋,表示被告未曾碰過那條絲巾。也就是說,被告並未犯案。”辯護律師主張。

“凶嫌於作案時使力扭扯絲巾,導致嚴重變形。柔軟的絹質布料原本就難沾上指紋,再加上已經皺不成形,要驗出指紋更是難上加難。”

檢察官反駁。

“另一方麵,被害人身上套裝的布料為較硬的化學纖維,所以,才能在套裝上的肩膀及接近肩膀的背部和手臂等處,驗出被告的指紋。”

對此,被告與律師表示:“被告見幸子臥倒在地,渾然不知她已經死亡而將她扶起,指紋因此沾到套裝的肩膀、背、手臂等處,運動衫袖口並同時沾上被害的鼻血及嘔吐物。”

判決時未接受律師的說法。

接著是有關“證詞”的部分。

證詞一,有目擊者指出,被告於當晚八點十五分由大廈四樓匆忙走樓梯下樓。

目擊時間正好是幸子在四樓房內遇害之後,至於為何有電梯卻不搭乘,應為電梯使用者多,為避免被人撞見,選擇以較少人使用的樓梯下樓,又由被告於樓梯上遇見證人卻撇開臉,也可作為事實依據。

證詞二,被告曾於犯案後,撥打公共電話給枝村幸子的未婚夫佐山道夫。

被告宣稱前來接電話的是一位言辭間與佐山狀似親昵的女子,他才會一聲不響地掛斷電話。但由佐山道夫及福地藤子的證詞可知,福地藤子在電話中未曾出現親昵口吻。

由於被告就是真正的凶手,因此在發現幸子屍體時,未以公共電話向警方報案,而是試圖以電話通知佐山道夫。被告出於一時衝動殺害幸子,犯案後又自覺愧對被害人的未婚夫,於是決定隱瞞自己即為凶手的身份,隻告知幸子已死的消息,這樣的心態常見於因衝動犯下殺人罪行的嫌疑犯。被告隨後立即驚覺這樣的行為危險,在佐山接聽之前便主動掛了電話。

證詞三,被告的行為足可見其心神不寧。

被告供稱在大廈附近的電話亭打電話給佐山道夫,然而位於×町的香煙店老板娘梶穀久子卻在當晚八點半左右目擊到一輛自西邊開來的出租車停在門口,下車的是一名貌似被告的男子。那名男子借用擺在店門口的公共電話,隻說了一兩句話就馬上掛斷,再搭上出租車往東邊離去。由於男子的形跡可疑,她在報上見到凶案的報道,便立刻趕來通報。那家店往西為枝村幸子所住的大廈,往東為被告的住家,店家前方的馬路可直達兩地。

可惜沒能找出那位出租車司機,但由老板娘所描述的臉部特征、眼鏡、體型及身高、褐色格紋的黃色運動衫等,可知在香煙店前借用公共電話的男子即為被告無誤。

被告針對這一點,先是堅持自己的主張,後又越想越不肯定,反說或許真是如此,可能是自己記錯了。這雖是與掩飾罪行無關的小事,卻可明顯看出被告於作案後內心的動搖與混亂。

檢察官如此論述。

被告回家後,直到隔天早上,都未向警方通報發現屍體此一事實,下午被捕時依然保持沉默。如被告真與此案無關,他的態度不隻難解,甚至反常。

被告辯稱由於為A航空設計宣傳品的交件期限迫在眉睫,若向警方報案恐所需費時,無法如期完成作品,因此知而不報。然而,發現遇害屍體這種事並非尋常,理應知會他人,此為人之常情,他卻連對妻子和子都不欲提起此事,實在背離常理。

正因為被告就是殺害枝村幸子的真凶,他不隻沒有報警處理,還隱瞞妻子,他的辯解不過是幼稚又粗淺的謊言。

由被告的自白及佐山道夫的證詞,可得知被告殺害枝村幸子的原因及動機。

被告承認對枝村幸子確有情意,但那感情隻深藏於內心,不曾向她表白,連她的手也沒碰過。每次到幸子家,都是受她邀約,然而對照佐山道夫及福地藤子的證詞,此話實難以采信。

假設被告對枝村幸子隻懷有好意或若有似無的愛意,他早該向妻子和子坦白他與幸子互有往來,和子卻表示她不曾聽被告提起。不僅如此,被告一再外出,卻對妻子謊稱是為出席虛構的女設計師集會。被告已於自白坦承,每次外出都是去和幸子見麵。

簡而言之,被告由於枝村幸子不順己意,隨著她與佐山道夫的大喜之日逐漸逼近,他感到焦躁不堪,又經慫恿她悔婚遭拒,於五月二十九日晚間八點造訪時,因一時氣憤,頓生殺意,犯下此起罪行。

由被告接連做出的反常行為可知,這起案件並非早有預謀,而是出於衝動。

被告於遭到逮捕後三天,向警方供認自己即為殺害枝村幸子的凶手,更證明此事屬實。

被告供述,他由於枝村幸子與佐山道夫的婚期將近而焦慮,為對幸子下最後通牒,於晚間八點前往大廈。幸子似乎傍晚就睡著了,房間裏的燈沒開,人則是躺在沙發上。他透過照進窗戶的光線,將這一切盡收眼底。他自知即使將她喚醒,苦言相勸也是無濟於事,於是臨時起了殺意,並打算隨後自殺。他打開衣櫃發現絲巾,便用此勒住幸子的脖子。

幸子由睡夢中驚醒,幾乎大叫出聲,他於是勒緊了手中的絲巾。幸子為了擺脫這痛苦,拚了命地起身,卻跌落地麵,俯臥在地,他因此跨在幸子背上,將絲巾在後頸打了個結,再使力勒緊。前後大約費時五分鍾。

他抬起幸子的臉,確認她已無生命跡象,由於房間昏暗及情緒激動,當時並未注意到衣服上沾到了幸子的鼻血及嘔吐物。他害怕關燈會使其他住戶起疑,按下了牆上的開關,開燈後才離開房間。

這自白與同大廈住戶小野惠美子指出的,七點十分時枝村幸子家中並未開燈,及其他住戶於十一點看見房內亮燈,直到隔天早上都未再關燈的情形完全符合。

——檢察官娓娓道來。

然而,被告於移送檢察院偵訊後改口翻供,宣稱遭到警方拷問,警方則是全盤否認。

被告在麵對受到何種拷問此一問題時,表示刑警於訊問時並未行使暴力,但口氣凶狠,像是隨時可能拳腳相向,使他產生嚴重恐懼。負責偵訊的警官更是頻頻勸他認罪,勸他在這裏不管怎麽頑強抵抗,也隻是拖延時間,還可能影響檢察官形成不利的心證。法院自會裁定你究竟是不是清白,就算真的犯案,如果不是罪證確鑿,法院也隻能判處無罪。你難道不想早點回家,回到工作崗位,在社會上活躍嗎?他因此心動,供出不實的自白。

被告稱由於有生以來首次遭到警方拘留,日以繼夜的訊問使他身心倶疲,夜間訊問更是由傍晚六點持續進行至翌日淩晨兩點。他的神誌恍惚,身體虛弱,唯恐總有一天會因無法自製而發狂。

他想早點回家,重新開始工作。不隻是因為對工作的執著,更是擔心工作一荒廢,家中收入沒著落,妻子無以度日,因此決心盡早離開這個地方。

他心想既然自己沒有犯案,法院開庭審理後,定能還他清白。他有律師相助,也堅信法官大公無私,於是在警方麵前做出違心的自白。供述如出現與現場狀況不符的情形,負責偵訊的警察亦會適時提供指導,警方則矢口否認有此一行為。本人(檢察官)自調查以來,被告始終堅決否認犯案,但綜合各項物證及情況證據,經客觀且科學的判斷,認定被告於接受警方偵查時所提供的自白,具自願性及真實性。

此案無疑為被告岡野正一所為,他明知被害人為朋友的未婚妻,且婚期將近,卻因事不如己願,憤而殺害無辜的善良女性,即使是一時激動,亦無審酌犯罪情狀的餘地。

檢察官的論述大致如上,一審即全麵采納檢察官的主張做出判決。

一審檢察官為小久保重一檢察官。

小久保檢察官負責此案,常由檢察院大樓一樓(地方檢察院),上至高等檢察院與東京高等檢察院檢察官丸岡房雄檢討案情,但非請求指示。地方檢察院檢察長與高等檢察院檢察長討論過後,認為可“參考”高等檢察院的意見,建議小久保請教丸岡的看法。

小久保檢察官認為此案案情膠著,被告先是向警方供稱犯案,後又翻供,由過去案例可知,這類案件多不會在一審定案,被告通常會再提起上訴,而且可能性極高。

如此一來,二審檢察官的態度不宜異於一審檢察官。且一審檢察官堅持有罪,二審檢察官卻抱持不同論點,亦會造成外界質疑檢方立場搖擺不定。因此在關於證據,事實認定,及價值判斷方麵都需避免產生矛盾。檢察官以公益代表人身份偵查犯罪,審判過程中不應態度分歧,須看法一致,自成一獨立體係。這檢察一體的原則與國家的權威息息相關。

一審開庭審理後,地方檢察院的小久保重一檢察官與高等檢察院的丸岡房雄檢察官更是頻繁商量,而丸岡檢察官的辦公桌就正對著桑山信爾檢察官。

桑山的資曆較丸岡深,但在處理承辦案件時,若非對方主動前來谘詢意見,雙方實為互不幹涉。他們各自接受檢察長及副檢察長的指揮,不介入其他同事負責的案件。

桑山與丸岡的關係稱不上密切。兩年前自仙台高等檢察院調來的丸岡發絲稀薄,眉毛疏而淡,顴骨突出,一笑就皺鼻,平常則是目光炯炯的魁梧大漢。辦案時,他講求的是理論。

縱然無人詢問桑山對於岡野正一涉入的這起命案有何意見,他卻自案件發生當時便高度關注,並且積極取得審判記錄,再三詳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