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寺院清規

傳統叢林道場重視製度,不但個人有戒牒[1],僧團也有清規[2]。

“清規”是指禪宗寺院組織章程及寺眾日常生活的規則,亦即禪宗叢林關於大眾行、立、坐、臥等威儀所訂定的僧製,為眾僧所必須遵守的儀規,類似現代的“共住規約”,是為僧眾日常修行的規範,以及僧團組織、行事的依循。因此,“清規”是健全僧團的圭臬。

中國禪宗自達摩東來後三百年中,禪僧多依住在律院或岩穴、樹下,並未營立禪刹。直到唐朝“馬祖[3]創叢林,百丈[4]立清規”,才開始營建禪刹,並參照大小乘經律,製定叢林規矩,撰清規二卷,廣為流行,世稱古規、古清規、百丈清規,這是禪宗清規的開始。此後,天下叢林皆依此而為寺院生活的儀則。

由於百丈禪師為禪宗叢林立下《百丈清規》[5],使得中國的僧團走向製度化、合理化的僧伽生活。例如明定四十八單職事,各司其職,使得寺務運作組織化、係統化;又訂定各種修持行儀、日用軌範等,使得僧眾具足威儀,心不放逸,身不踰矩。尤其設立住持一職,領眾熏修,綜理寺務,叢林規模於焉建立。

可惜《百丈清規》一書曆經時代更迭,今已散佚。現行通用的《敕修百丈清規》,是元代江西百丈山住持德輝奉敕重新編修,其中前四章規定有關祝聖、國忌、祈禱、佛誕節、涅槃節、達摩忌、百丈忌及各寺曆代諸祖忌等儀式,此皆律所未定,古規所缺者;五至九章,則為叢林的規章製度,包括住持日用[6]、職事行事、兩序進退、大眾修持等。

《百丈清規》之後,我國陸續撰出的清規尚有:宋代宗賾作《禪苑清規》[7]、瑞嚴無量宗壽禪師作《日用小清規》、婺州金華惟勉禪師作《叢林校定清規總要》、元代東林澤山弋鹹禪師作《禪林備用清規》、中峰明本禪師作《幻住庵清規》[8]、道齊作《禪苑清規總要》、繼洪作《村寺清規》、明代天界道盛禪師作《壽昌清規》、清道光源洪禪師著《百丈清規證義》等,近代則有《金山江天禪寺規約》、《高旻寺規約》、《佛光山禪堂規約》等。

除了上述所列各種清規,道融的《叢林盛事》[9]、惠彬的《叢林公論》[10]、慧洪的《林間錄》[11]、淨善的《禪林寶訓》[12]、無慍的《山庵雜錄》等,都是認識叢林行事、儀規的重要文獻。

此外,其他宗派也有仿效清規而製定規製者,如律宗的省悟作《律苑事規》[13]三卷,天台宗的自慶作《教苑清規》[14]一卷等。是以清規雖為百丈禪師首創,旨在建立禪宗規範,卻為後世各宗各派所共遵。

叢林清規,禮法有度;叢林生活,祥和有序。叢林道場體現了中國儒家所向往的天下為公、人人崇樂好禮的理想藍圖,無怪乎時人每見僧團兩序行儀,無不慨歎“禮失求諸野”!遺憾的是,明代以後,教門的規製混亂,叢林的行法也隨之廢弛。

現代叢林清規的主要內容有:一、結夏與結冬[15];二、安單[16];三、大請職[17];四、貼單[18];五、打七[19];六、普請[20];七、歲計[21];八、肅眾[22];九、榜狀牌示[23];十、鍾鼓法器[24]等。

“叢林之立,必有清規,所以警懈怠,防放逸也。”是以百丈禪師叢林要則二十條中說:“精進以持戒為第一。”清規一如戒律,戒律是佛陀為了規範僧倫,令正法久住而製定,所謂“戒住則僧住,僧住則法住”,六和僧團因為有佛製戒,始得和合共住,安心辦道;因為有古德製定清規,而能清淨無諍,弘法利生,為世人所尊。因此出家學道,宜遵佛製;能夠遵守清規,方能度生死流,續佛慧命。

【注解】

[1]僧尼出家受戒後所發的受戒證件。據《釋氏稽古略》卷三載,唐代宣宗大中十年(856年),曾敕任法師辯章為三教首座,命僧尼受戒給牒,此為我國僧尼受戒給牒之始。在此之前,開元十七年(729年),玄宗曾下詔,令天下僧尼每三年造一次籍冊;又於天寶六載(747年)下令天下僧尼隸屬兩街功德使,並由尚書省祠部出具證明,稱為“祠部牒”。唐、宋時代,僧尼出家時即須領取度牒(出家僧籍證明書),受戒後再領取戒牒,皆由官方頒發。且受戒時須呈驗度牒,方準受戒。明代洪武至永樂年間(1368—1424),三度敕許僧俗受戒者抄白牒文隨身攜帶,以為執照,凡遇關津把隘之處,驗實放行。戒牒的作用遂成為僧尼旅行護照。清雍正廢止度牒,僧尼出家漫無限製,各地亦傳戒頻繁,戒牒則改由傳戒寺院發給。至民國以後,已無度牒的頒予,而僅存戒牒之製,由“中國佛教會”或傳戒寺院簽發。日本自天平勝寶(749—756)以後,始發給由授戒之三師七證簽字的戒牒。

[2]清,為清淨大海眾的略稱;規,為規矩準繩的意思。又以所立的儀軌能清淨大眾,故稱清規。

[3]南嶽懷讓的法嗣,漢州(四川廣漢)人,俗姓馬,世稱馬大師,名道一。依資州唐和尚剃染,就渝州圓律師受具足戒。開元年間,就懷讓習曹溪禪法,言下領旨,密受心法。初止於建陽的佛跡嶺,未久,遷至臨川的南康、龔公二山。大曆四年(769年),駐錫鍾陵(江西進賢)開元寺,是時學者雲集,化緣大盛。馬祖以“平常心是道”、“即心是佛”大弘禪風,入室弟子有百丈懷海、南泉普願、大梅法常等一百三十九人。禪門甫啟時,禪僧皆寄居律院,法製有限,不得別住而齟齬時生,皆以為苦。馬祖乃創叢林,以安禪侶,由是宗門大盛。

[4]唐代福州長樂人,自幼即喜遊訪寺院,年二十,從西山慧照出家,後從南嶽的法朝律師受具足戒,未久至廬江研讀經藏,適逢馬祖道一在南康弘法,乃傾心依附,遂得道一的印可。其後,於新吳(江西奉新)百丈山,自立禪院,製定清規,率眾修持,實行僧團的農禪生活。嚐曰:“一日不作,一日不食。”師所訂清規,世稱《百丈清規》,天下叢林無不奉行,為禪宗史上劃時代的功績。

[5]此書記載叢林的一切事務,諸如:法堂、僧堂、方丈的設置,十賢眾的任職。十職分為西序:首座(前堂、後堂)、書記、知藏、知客、知浴;東序:監寺、維那、副寺、典座、直歲。又設置寮元、堂主、化主、莊主、知殿等。舉凡大眾的朝參、夕聚、齋粥、普請等,皆有規定。學眾聚居僧堂,依受戒年次安排,並設長連床,供坐禪偃息。住持必須是兼具道眼及德行者,時時上堂升座、小參垂示,以禦大眾。凡此種種遂成為叢林新例,而與律法不同。

[6]據《敕修百丈清規》卷上《住持章》所載,包括:(一)上堂:在法堂對大眾說法;(二)晚參:晚上在法堂對大眾說法垂示;(三)小參;(四)普說;(五)入室:適時應機調禦禪子;(六)告香:對新掛單僧說法開示;(七)念誦;(八)巡寮;(九)肅眾:即監督大眾;(十)訓童行:督導寺中年少未獲剃度者;(十一)為行者普說;(十二)受法衣:接受承繼大法的法衣信物;(十三)迎侍尊宿;(十四)施主請升座齋僧;(十五)受嗣法者之茶點接待;(十六)嗣法師遺書至。另於《禪林象器箋》卷六所載住持的職責,則概括為說法、安眾、修造等三大項。

[7]係宋代禪僧長蘆宗賾集,又稱《崇寧清規》、《重雕補注禪苑清規》、《禪規》。有關禪院的清規,最早始於唐代百丈懷海所撰述的《百丈古清規》,至北宋時,《古清規》已散逸,禪林規則紊亂,宗賾為再興百丈清規的精神,遂搜集殘存於諸山的行法偈頌,編撰該清規。其後,中國、日本所製定的清規,皆以該清規為標準。

[8]元朝中峰明本撰,係就叢林日用須知製定。全編分十門,即:日資、月進、年規、世範、營辦、家風、名分、踐履、攝養、津送。附錄的開甘露門,乃施餓鬼會的施食次第及法文、疏等。

[9]宋代古月道融撰,寧宗慶元五年(1199年)刊行。係道融為見賢思齊,輯錄其平日於叢林的所見所聞,及有關古今諸禪師、居士的嘉言善行。其內容包括程大卿參黃龍、佛印解東坡玉帶、寶峰祥叉手、普慈聞、最庵印、滎陽郡王等,計一四一項。

[10]南宋者庵惠彬撰,宗慧作序,宋淳熙十六年(1189年)刊定。係評論古今禪林的文事,乃有關釋儒的隨筆論集。《禪籍誌》卷下稱本書的內容研究精密,識見高明,論點公允,且其序文亦堪稱絕唱,唯書中所舉先儒文詞的得失,頗有不當之論。

[11]宋代覺範慧洪撰,全稱《石門洪覺範林間錄》。為寂音尊者覺範慧洪禪師的語錄,內容係慧洪與林間勝士抵掌清談有關尊宿的高行、叢林中各種遺訓、諸佛菩薩的微旨及賢士大夫的餘論語要,共三百餘篇。為參禪學道的指南,古來即於禪林中廣為流傳。

[12]南宋淨善重編,又稱《禪門寶訓》、《禪門寶訓集》。收錄南嶽下十一世黃龍惠南至十六世佛照拙庵等宋代諸禪師的遺語教訓,凡三百篇,各篇終皆記其出典。本書始為妙喜普覺、竹庵士珪二禪師於江西雲門寺所輯錄,經年散逸,南宋淳熙年間,淨善得之於老僧祖安,因惜其年深蠹損,首尾不備,乃尋之語錄傳記,加以重集,即現行的《禪林寶訓》。此書古來即盛行於禪林,每被列為初學沙彌的入門書。

[13]元代省悟編述,嗣良參訂,元泰定二年(1325年)序刊。係依律藏詳說律宗僧侶的行事儀式,內容以律宗南山及靈芝的著書為基本,兼而參酌《禪苑》、《校定》、《備用》等清規編述而成。

[14]元代自慶編於至正七年(1347年),又稱《增修教苑清規》。係天竺大圓覺教寺的雲外法師自慶,將《天台教苑清規》再增補修訂。內容分為十門,即祝讚門、祈禳門、報本門、住持門、兩序門、攝眾門、安居門、誡勸門、真歸門、法器門等,各門之下複詳述細節。為研究宋、元時代天台宗組織、製度等的重要資料。

[15]結夏即結夏安居,又稱結製。結夏日原為每年陰曆四月或五月的十五日;解夏則於七月或八月的十五日;然自元代以來,各提前一日,講習禮儀,以便期內專心修道。結冬則於十月十五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之間,結製安居,專修禪法,即所謂冬參夏講。

[16]凡曾受具足戒的比丘,若衣缽、戒牒俱全,遊方各寺,皆可掛單暫住。如掛單已久,知其行履可以共住者,即送入禪堂,稱為安單。

[17]即一寺的人事安排,為叢林冬期重要行事,一般於每年陰曆八月十日舉行。

[18]寺院於每年陰曆十月十五日公布一寺職事及常住人員名單,稱為“貼單”。

[19]禪眾為克期取悟,叢林中每年自農曆十月十五日至次年正月七日舉行禪七,每七天為一期,或打七,或打十七,不定。此為結冬中重要行事。

[20]即普遍邀約大眾勞作之謂,又稱出坡。

[21]為叢林歲末會計報告。

[22]對僧眾違犯清規的處分。

[23]指叢林行事通知方式,通常有知單、貼榜、書狀、牌示等。

[24]為叢林號令的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