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性乖戾的傳統

中國人喜歡紮堆,一旦成群結隊,舉止有時就會有點乖張,一起歡樂的時候不是沒有,但一同憤怒或者同仇敵愾,甚至假裝同仇敵愾的時候往往更多。當今之世,紮堆起哄的機會不多,往往很隨機,而且不合法,官方稱之為“群體性事件”。多少有點合法的是針對外國的事兒,舉著愛國主義的旗幟,理直氣壯,官方即使想阻攔,也顧慮多多。網絡時代,按道理人與人之間的溝通應該加強,彼此了解增多,但實際上卻未必。人們上了網,了解的機會多,誤會的機會也多,更要命的是,樂於在網絡溜達的人在現實生活中反而不樂意見人,彼此膈膜更厲害。

現實中的乖戾,往往跟網上的暴力行為有著密切的關係。隻要某人某事大夥看不上,被揭發出來,就一陣叫打喊殺,如果成了陣勢,接下來也許就是“人肉搜索”,非得把這個人的聯係方式和家庭住址曝光而後止。到了這個階段,就是現實中的直接行動——直接的暴力,從打爆電話到門口潑糞,不一而足。反過來,不管行為多麽惡劣,隻要網上沒多少人呼應,少數幾個激憤者無論多麽激憤,多半沒機會采取下一步行動。

暴力,需要群威群膽。

有的時候,這種網上和現實的聯動,往往會得到另外一些人的讚許,認為是伸張了正義,比如對虐待小動物者的聲討,對負心漢的壓迫等等,網裏網外,大家一起喝彩。不過,這種伸張正義,即便有所謂的正當理由,行動上卻難免沾染暴力,就算行為不良者(如果確實能定罪的話)得到懲罰,也未免以暴治暴,當時雖然解氣,但難免會有後患。

憑借群體或以群體的名義集體施展暴力,人類是有傳統的。西方中世紀,捕捉的巫婆眾人用火燒死,逮到的**婦眾人用亂石砸死,都是此類。這種事兒,一兩個人是絕對幹不來的,非得大家一起來才辦得到。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叫做私刑。在中世紀,私刑隻要擁有道德上的正當性,官家往往是默許的。在這方麵,中國人也不會落伍。在傳統的中國社會,沒有官府明令宗族可以擁有司法權,但宗族對於自己族內違反族規的人,一般都是可以用刑的,輕則用荊條打屁股,重則沉潭奪人性命。當然,到了這個地步,往往是因為男女**通奸,包括沒有血緣關係的寡嬸和遠房侄子之間的男女之事,也算是**。這種事被抓到,男女雙方按規矩是要被脫光衣服遊街,然後再當眾處決的。凡是私刑,都是群體行為,在大庭廣眾之下,按群眾意見辦。每次群體懲誡,都是群體性憤怒,也是群體性狂歡。如果那個被脫光遊街的女人比較有姿色,大家會為此興奮很久很久。在那個時代,私刑不止有宗族懲誡一種,人際間的血親複仇,族群間的械鬥,都屬於私刑。但是其他的私刑,官府一般都會嚴令禁止,隻有對這種事情,往往不加過問。

私刑受到官方默許甚至鼓勵的情況,在革命時代的政治運動中非常常見。運動中的鬥爭對象在“群眾起來”的時候,或多或少都會遭遇私刑,其暴力程度往往會被運動的領導者視為“群眾是否發動起來”的標誌。而凡是群眾運動,無一例外地需要轟轟烈烈。因此,群體性私刑,乃至私刑至死,也就在所難免了。隻有在運動發動起來之後,領導才會考慮對群體性暴力的控製。

私刑的受害者,無論是否犯了必罰甚至是必死之罪,但肯定被群體視為犯了“可惡”之罪,或者是像魯迅先生所說的那樣,先是被認為可惡,然後才有了罪。大家的行動邏輯是這樣的,凡是可惡之人也就不是人了,對於非人,自然大家怎麽做都合情合理。如果因遭懲罰死掉,也隻是去掉一個非人的禍害,沒有什麽大不了的。但是,在群體的行動中,很多人其實對被懲罰對象並沒有切身感受,所謂的義憤填膺,多少有誇張的成分。大家一哄而上,或者是為了自保,或者是為了起哄,或者幹脆就是為了解悶好玩。群體性暴力,暴露的往往是我們自己人性中的惡,這種惡雖然被堂堂正正的理由包裹,但畢竟是惡,人性中劣質的貨色。

正因為如此,這種私刑式的暴力才必須要借助群威群膽來施行。氣勢洶洶的人們,看起來很勇敢、很義憤,其實大家心裏多少會有點膽怯,必須把自己包裹在一群人裏麵,才邁得動腿。

宗族的私刑早就被禁止了,革命式的群眾運動也不再搞了,但群體性暴戾的積習卻依然保留了下來。人們依然認為,隻要一群人(群眾)公認某個人可惡,這個人就理所應當被懲罰,似乎不是中國人的就不該在中國活著,不是人的就不配活著。大家似乎誰也沒有想到,也許有一天,這個被懲罰的對象會變成自己。因為這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定罪,隻是群眾的意見,而群眾的意見往往帶有隨意性、誤會和冤枉。

更糟的是,這種群體性的暴戾由於群體的群威群膽,往往自以為擁有絕對的正當性,因此,質疑和討論是根本行不通的,凡是有不同意見的人,一律大帽子一扣,將其用大棒打殺。這種現象,如果任其暢行無阻,那麽這樣的社會看起來堂堂正正,其實這種堂堂正正之陣,卻是由狼或者類人狼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