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在社會活動中的責任

政府是一個國家組織的具體形式,它承擔著調整社會成員之間的相互關係,維護社會持續穩定發展的秩序的責任。政府在社會責任活動中,其本身就是承擔起自身應承擔的責任的表現。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要承擔起社會責任,而要保證企業對社會的影響趨向於一種正向的、積極的、有利於社會和諧的方向發展,作為社會管理者的政府,就不能不考慮自身在企業社會責任活動中的角色與定位,發揮自己在社會責任方麵的積極主動作用,推動企業進步與社會發展。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政府之所以要介入企業社會責任活動之中,主要原因有三:

(1)社會責任是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的統一體。所以,企業的社會責任不是單純的市場活動,也是以一個社會組織成員的身份進行活動。從社會管理的角度討論,政府作為國家組織的具體形式,應當轉變角色和觀念,徹底消除舊時代留下的高踞於人民頭上的統治者、“牧民”者身份自居的遺毒,徹底消除計劃經濟時代政府無所不包、無所不能角色觀念的遺留,而應當真正將自己視為人民利益恭恭敬敬的服務者。

(2)企業的基本性質決定了企業不可能自發的承擔社會責任,甚至會以損害社會利益的方式來實現企業的經濟目的。據英國一家叫“企業社會責任網絡”的谘詢公司對2005年“世界財富百強”進行的社會責任評估,僅有2家企業及格。鑒於企業不會自願去承擔社會責任,政府作為社會的管理者,為了規範企業行為,使之符合社會目的性的要求,介入社會責任活動,對企業行為實行一定程度的管製,促使其承擔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就具有了合理性。

(3)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公眾對其基本要求是公平與正義。在麵對企業時,公眾常常是處於弱勢的。因而企業與公民之間發生某種契約關係時。處於強勢地位的企業對公眾發生的不公正、非正義行為的可能性較大。當不公正行為發生之後,人們麵對強大的企業隻能求助於政府,期待政府通過它采取相應的方式來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使企業承擔起它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政府介入企業社會責任活動的方式,本質上是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外力介入,表現為政府幹預。政府幹預可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進行,也可以主權者的身份來進行,其幹預方式主要有直接幹預和間接幹預兩種。為了使政府對企業的幹預能產生積極效果,政府就必須對自己在社會責任活動中的角色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和明確的定位。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1.社會責任相關法規的製定者

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的職能之一,就是相關法規的製定。通過與社會責任相關法規的製定和推進實施。使企業在政府管製下展開社會責任活動,從而取得較好的效果。例如,針對建設領域中拖欠工人工資較為嚴重的現象,廣東省建設廳和省勞動廳就製定了《廣東省建築施工企業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建築企業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後,必須將占工程3%,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工資支付保證金存入銀行專用賬戶,專門用於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資,從而迫使企業承擔起自己的經濟責任。對於我國已有的與社會責任相關的法規,如《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政府則承擔起執法的責任,維護公眾利益不受損害。

2.社會責任活動的推動者

政府可以通過運用行政資源,推動公眾和企業提高對社會責任活動的認識。

可采取的方式主要有:

(1)教育推動。可開辦短期培訓班,對企業人員和公眾進行社會責任知識培訓。在國民教育中進行商業道德觀培訓及專業課程教育,使人才形成較強的社會責任意識與觀念;

(2)宣傳倡導推動。政府應以座談會、研討會、媒體等方式,培養公民的社會責任意識,形成企業在社會責任方麵的外部環境壓力與影響。同時政府應倡導關心慈善事業,關愛社會弱勢群體的“企業公民”意識。崇尚具有良好商業道德的行為,構築一個符合我國文化傳統和國情的企業社會責任價值體係;

(3)對社會責任研究的組織與支持推動。在政府的組織下,展開對社會責任的理論研究與對策探討,逐步形成我國的社會責任理論體係與實施方案,體現出我國社會責任活動的特色。

3.社會責任活動的具體實踐者

政府可以在國有企業中進行具體的社會責任實踐。

這些實踐的途徑表現為:

(1)通過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進行對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研究和製定,並展開第三方認證,從而將社會責任標準製定與實施的主動權控製在自己手中;

(2)通過政府作為投資主體時的投資活動,從供應鏈的各個環節,要求相關企業實施社會責任,形成一種主動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氛圍;

(3)政府作為大采購商,在向企業購買不同的產品與服務時,可以參照國際慣例,采用我國自主製定的社會責任標準,評估和確認供應商,從經濟活動中推動企業實施社會責任活動;

(4)上市公司的治理實踐。一方麵,政府可以率先在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管理中,積極推動社會責任。另一方麵政府可以通過證監會、上交所與深交所的管理機構,在製定證券市場交易規則和監管政策時,積極推行社會責任標準的管理,形成社會責任的市場交易規範。

4.社會責任秩序的維護者

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使公眾利益不被傷害,是政府的重要職責。因此,對於體現公平、正義、體現社會倫理與道德要求的社會責任及其相應的企業社會責任秩序的維護,也就天然地成為了政府的職責。

政府作為社會責任秩序的維護者,其行為主要表現為對與社會責任相關法律,如《勞動法》等的執行與監督上。如廣東省2006年對30家嚴重違反《勞動法》,拖欠員工工資和社保的“血汗工廠”予以公開曝光和譴責。這種將執法監察工作同社會責任活動的有機結合,有利於加強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監督,形成多層次、多渠道的監督體係,構成一個促進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外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