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規則賞罰分明

賞與罰是領導別人的兩大“利器”,賞罰分明,令出必行,能夠最大限度地激發別人積極性的最佳辦法之一。

賞罰分明得當,是古今中外一切用人者的根本原則。領導者一定要正確使用賞罰,切莫隨心所欲,無原則賞罰。孫武曾把“法令孰行”、“賞罰分明”作為判明勝負的兩個重要條件,而曹操也說:“明君不賞無功之臣,不賞不戰之士。”

美國可樂公司的產品在國際市場上長勝不衰,暢銷全球。該公司總裁韋恩·卡洛韋在談到他如何取得這一成績時,他肯定地回答:“賞罰分明。”韋恩·卡洛韋堅持優勝劣汰的用人原則,他親自製定了各類人員能力標準,每年至少一次與他的屬下共同評價他們的工作。如果一個屬下不夠標準,韋恩·卡洛韋會給他一段時間學習提高,以觀後效;如果已達到標準,第二年就會習慣性地提高要求。經過評估,公司的管理人員被分成四類,第一類,最優秀者將得到晉升;第二類,可以晉升,但目前尚不能安排;第三類,需要在現有的崗位上多工作一段時間,或者需要接受專門培訓;第四類,最差者將被淘汰。

劉邦平定天下之後,大封功臣,蕭何地位最高,有人對此有異議,劉邦反駁說:“在打獵時,追捕野獸兔子的,是獵狗;但發現獸兔的蹤跡,指使獵狗追捕的,卻是獵人。你們隻能捕殺野獸,功績如同獵狗。而蕭何能發現野獸蹤跡,指使獵狗去追捕,功績如同獵人。”司馬遷在為蕭何作傳時,也十分中肯地評論說:“蕭何嚴守律法,為民生疾苦著想,依法從事,在建立漢朝的功臣中,功績地位居群臣之首。”這種從大處著眼的原則,是以賞罰來引導人所必需的,因此也是賞罰分明中所不可或缺的一條。

在現實中,賞罰要收到實效,就必須要懂得賞罰的藝術。

第一,賞罰要注意思想溝通。《孫子·行軍篇》中說:“卒未親附而罰之,則不服,不服則難用也卒已親附而罰不行,則不可用也。”其意思是,在士卒還沒有從思想上感到自己的過失時,執行懲罰會讓他們不服,心中不服,就很難以指揮得動他們;而在士卒已經感到自己的過失時,如果不執行紀律,就不能很好地被用作戰。賞罰對於被賞罰者,有個心理承受能力的問題。領導者與下屬在思想上溝通了,賞罰就容易使其心理上能接受;雙方從思想上存在隔閡,獎賞會被認為是在收買人心,懲罰會被認為是在故意整。

第二,賞罰要注意以身作則。“其身正,不令也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在紀律麵前應該人人平等。領導者隻有自己帶頭執行法紀,才能做到賞罰嚴明。自己有私心,貴賞,就不能有力地獎賞下屬;自己有短處,怕罰,就不敢大膽地批評下屬。領導者如果能做到言出法隨、嚴以律己,賞罰時大家就會心服口服。三國時,諸葛亮錯用馬謖,失守街亭,自貶三級,就是這種嚴以自律的典型表現。

第三,賞罰要出於公心。賞罰必須公正,當賞則賞,該罰則罰。所憎者,有功必賞,所愛者,有罪必罰,如此才能使大家心悅誠服。不然,如果“對其所喜者,鑽皮出羽以掩其過,對其所惡者。洗垢求瘢以彰其疵”,賞罰也就失去了強化作用,有時還會收到相反的結果。

第四,賞罰要講清道理。民族英雄戚繼光在自己的治軍實踐中認識到:“賞罰要合乎情理,理興於心,情通於理”,“賞罰人人知其所以賞罰之故,則感心發而頑心消,畏心生而怨心止。”賞與罰,先把道理講清楚,將善惡、功過分清楚,大家知道了受賞受罰的原因,賞則使大家見其功勞而心悅誠服,罰則會使大家及本人真正受到教育而消除怨恨之心。批評是罰的形式之一,罰一般都包含有批評的意思,在批評人時,領導者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明之以害,使對方從思想上受到教育,改正錯誤,克服缺點。

第五,賞罰要掌握“度”。這就好比,動力原理的運用要重視“刺激量”,刺激量不足或過剩,都不能最大限度地激發動力。賞罰隻有適度,恰到好處,才能達到激勵與懲戒的目的。獎賞過濫,無乃口功受祿,無勞受賞;在獎勵上搞平均主義,會賞而無思,起不到激勵作用。同樣,罰不能罰不當罪,處罰過輕,不能教育本人和他人;處罰過重,不給犯錯誤者改過的機會,會將人“一棍子打死”,不符合“懲前毖後、治病教人”的原則。所以,正確的賞罰應該是適度的賞罰,當賞則賞,當罰別罰,賞之有據,罰之有因。

第六,賞罰要嚴守信用。古代兵書《尉撩子》中說:“賞如日月,信如四時”,賞罰必須嚴格執行規章製度,言出法隨,說到做到,不能隨心所欲,說了不算。如果高興即賞,不高興即罰,會搞得下屬無所適從,人心混亂。長此以往,領導者就會失去威信。